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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2014年第二季度)

核心提示: 随着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出台,一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困境,一方面固然与实施主体的法治理念、执法水平息息相关,但另一方面制度设计本身呈现的粗放性与模糊性又急需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加以技术弥补,并在实际行动加以关照。

上篇:聚焦司法改革

一、自上而下的改革:公平正义要让群众看得见听得到

随着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出台,一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困境,一方面固然与实施主体的法治理念、执法水平息息相关,但另一方面制度设计本身呈现的粗放性与模糊性又急需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加以技术弥补,并在实际行动加以关照。纸上的公平正义,只有让群众看得见听得到,才到产生令人信服的力量。

政法机关推进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深层次问题,已成势如破竹之势,但如何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据法制网报道,正在北京举行的厅局级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第二期专题培训班上,多位学员20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框架意见的部署要求,有序推进司法改革,重点做好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完善办案责任制等改革任务,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深化司法公开,推动司法公信力建设

“公安抓了人,检察院却放人!”去年4月22日,申诉人黄某等一行20余人个个情绪激动,拦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大门,要求省检院监督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严惩杀人凶手。

省检院对该案复查后,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考虑到申诉人不服的可能性很大,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对该案召开公开答复会,由申诉人、原公诉部门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以及受邀的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参加。最终,申诉人对复查工作表示满意,同意并签收了复查决定书。

“我们全力拓宽阳光检务范围,将阳光检务延伸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武说,对办理的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拟作不立案、不起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组织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

不少学员表示,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进一步推进执法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看来,要真正做到“让公正眼见为实”,庭审公开是关键。为此,河南三级法院全面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至今庭审视频直播4.5万余次,“9·8矿难”案、“瘦肉精”事件等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案件均进行了庭审直播,直播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在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各地政法机关充分借助互联网络,提高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广东检察机关推进案件流程信息互联网查询工作,对办理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如受理时间、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审查结果等,一律在上级检察机关统一设立的互联网查询平台或本院官方网站上,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提供查询。

河南三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建立省级裁判文书网。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超62万份。

谈及如何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田立文表示,河南法院将全方位公开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对应当开庭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实行减刑假释公开宣判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让全社会来监督减刑假释工作;在三级法院官方网站公布法院地址,公开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让打官司群众能找到法院的门、见到办案的人;探索诉讼资产网上司法拍卖,借助网络透明度,杜绝串标围标、违法执行等暗箱操作。

(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多位来自法院系统的学员表示,行政化问题在审判工作中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今后要积极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完善办案责任制,确保审判权严格依法运行。

据了解,2013年以来,河南法院试行新型合议庭制度,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明晰审判责任,形成了以主审法官为核心,其他成员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新制度。

“我们改变了过去人人办案、人人都当承办法官的做法,把案件集中在少数优秀法官手中,由这些优秀法官主审案件。”田立文说,新制度突出主审法官的核心地位,主审法官从日常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要负责开庭审理案件、制作审核裁判文书,并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其他法官主要是参加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据介绍,河南主审法官负责制是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注重明晰主审法官及其他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赋予主审法官案件分配、任务分工、人员管理、裁判文书签发等更多的职权;注重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边界,改变传统的院长、庭长监督管理方式,减少管理层级。该种模式有利于实现审判权向优秀法官手中集中的目标,有助于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从而提高案件的质效。

河南法院新型合议庭制度试行以来,合议走形式、走过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案件质效有了明显提升,新型合议庭结案时间比传统合议庭平均缩短了15天,服判息诉率提高近5个百分点。

田立文说,争取今年下半年在河南全省法院全面推行新型合议庭制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持续高位运转,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秩序。

许多学员表示,中央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了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纳入法治轨道解决,首先要把诉访分离开来。广东检察机关强化诉访依法分类办理,设立“分诊台”,做到及时归类流转和依法分类审查办结。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案件和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普通信访事项范围作出列举式分类,建立不同的台账管理;管辖外的事项告知信访人按规定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和部门反映。

对于法律程序穷尽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地坚持依法终结。

陈武介绍说,对已穷尽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终结性法律结论仍反复缠访缠诉的控告申诉案件,经审查、复查、评查、公开听证等程序,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检察院严格审核后予以终结。对于终结案件,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不再启动审查、复查程序。信访人继续上访或者缠访闹访的,不受理、不转办、不交办、不通报。

“我们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涉法涉诉信访人救助统一于司法救助中,明晰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积极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努力实现该救助的‘一个都不能少’。”陈武表示。

各地还通过探索立体化接待模式,完善网上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渠道。

学员们表示,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国情出发,扎实稳步推进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四)河南法院系统出台保障人权的具体举措

今年四月,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审理期限规定,坚决杜绝被告人超期羁押和案件久拖不决。

规定一:证据不足,不得“留有余地”判决

《规定》要求,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久押不决或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这意味着,该省各级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审判环节,将践行“宁可错放有罪,不可错判无辜”。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也许这会使一部分作案人暂时逃脱法律惩罚,但是不这样做,就必然会使一部分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两害相权取其轻。张立勇表示,面对疑案,应当坚决贯彻中政委指导意见的要求,彻底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旧有理念,坚持疑罪从无裁判原则,宁可错放有罪,不可错判无辜。

规定二: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发言

《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

另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让被告人把辩解理由、上诉理由、陈述意见说完,让辩护人把辩护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陕西法院6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项目,我省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5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田平利在全省法院实施量刑规范化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

田平利指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进一步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惩罚犯罪,统一量刑标准,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今年陕西省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件大事。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田平利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做好谋划,切实抓紧抓好量刑规范化工作。一要高度重视和抓紧对《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尽快制定并落实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联系上级法院授课,到前期开展试行工作较好的法院学习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学习,确保每个刑事法官都熟悉掌握量刑规范化内容和具体方法,全面提高规范化量刑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实施工作。省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各中院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量刑规范化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三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确保全面正确实施。要严格执行案件适用范围,准确把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量刑公正的精神实质,切实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观念,将量刑环节贯穿于法庭审理之中。

田平利强调,要加强调研,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各中级、基层法院要加强量刑理论研究,要积极开展对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量刑程序等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更好指导实践,不断提高,推动工作的深化、发展;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拓宽渠道,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宣传量刑规范化实施工作,使社会各界群众广泛知晓,总结推广各级法院好的做法和经验,扩大办案影响和社会效果,为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陕西省自2010年试行量刑规范化以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总体效果良好,全面实施的条件基本成熟。

陕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其富主持会议,陕西高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各中级、基层法院院长、主管院长、全体刑事审判人员等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开始试点

据法制网报道,六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周强说,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完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与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方面反复研究、沟通,就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形成了一致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周强说,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犯罪人。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据了解,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拟简化细化相关诉讼程序。一是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是增加不公开审理情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三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拟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证认罪的自愿性,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据介绍,选择北京、天津等地进行试点,是因为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试行期限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试行两年时间。

周强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周强介绍,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试点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四、公安部着手起草《看守所法》:立法能否终结“躲猫猫死”?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这在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里多为空白。公安部正在起草的看守所法,将对此进行修正,“躲猫猫”、“喝水死”等引发公众质疑的事件或将终结。

2014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研讨会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接近公安部的学者表示,此次看守所法制定,重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使其与新刑诉法接轨,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

(一)看守所立法已成共识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出台于1990年,距今已经24年。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

这部“古董级”的法律已与现在的刑事诉讼体系不相协调。

“现在都叫犯罪嫌疑人了,当时还叫人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举例道。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起严禁刑讯逼供机制,其中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但这些内容在《看守所条例》中都是空白。

樊崇义认为从语言到内容上,《看守所条例》都已落后于时代要求。他还表示,立法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把过去几年来的改革经验总结固定。

2009年云南晋宁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看守所声称系在押人员玩躲猫猫游戏致死。连同此后一系列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看守所引发舆论热切关注。

在各界关注下,公安部开始对看守所制度进行改革。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对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说,至今公安部针对看守所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达两三百件,且不乏亮点。

2013年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程雷表示,这在公安部内部关于看守所的规范性文件中多年以前就有规定,在押人员出庭可选择穿自己的衣服。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将其上升为法律,将经验固定下来。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在68件法律草案规划中,看守所法位列其中。

其实,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开始着手研究修改《看守所条例》。2008年12月,中央第二轮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机制”, 并将其作为一项司法改革任务分配给公安部牵头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协调配合。

2011年,《看守所条例》的修改方案已经基本成熟,但最终并未通过。

樊崇义告诉记者,没通过的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法工委考虑到,《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并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

《看守所条例》的修订,也因此被暂时搁置。

程雷也认为,看守所立法继续以条例形式不妥。他认为,国务院条例只能规范行政机关,但看守所还要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打交道。

樊崇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安部于一年前开始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已有初稿。程雷则认为,看守所立法内容基本已有共识,立法进展取决于作为牵头单位的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资源是否足够。

(二)“侦押合一”体制之争

提及看守所立法,刑事司法学界和律师界说的最多的就是要求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

根据现行《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的一个部门,由公安机关管理。在这样的体制下,看守所服务于办案,形成侦押合一,就是看守所为侦查服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孟昭阳曾撰文称,2010年召开的几次《看守所条例》研讨会上,学者都认为“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而侦押合一就是造成四大弊端的根源。

樊崇义介绍,今次立法目的之一是转变观念,把过去看守所服务办案的理念转化成公平的服务诉讼。“如果你看管不好,把人都打死了,诉讼怎么进行?询问过程中刑讯逼供成风,打人成风,诉讼怎么保障?”

最新的建议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钱江晚报》报道,2014年1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的工作报告中总结了冤错案件特点教训,并提出了“侦押分离”的建议。

但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存在着某些现实阻力。看守所多在县一级,樊崇义告诉记者,骤然移交看守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可能都跟不上”。

程雷则指出,看守所在公安机关管理下很多问题是容易解决的。制约看守所发展的体制机制性瓶颈,都不是来自公安机关,而是来自其他各个部门。“比如财政、住建、民政、医疗卫生。看守所就是一个生活的场所,人在里面生活,跟方方面面打交道,这些都依赖公安机关跟各个部门去协调。”

2009年以来,公安部亦作出一系列改革,加强看守所的中立性。樊崇义认为,经过5年改革,已经逐渐实现了内部的职能中立。例如,公安部要求在县市两级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和分管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人,这样形成领导人事上的相互制约。

一名曾多次参与看守所问题研讨的学者告诉记者,阻碍看守所中立改革的最大障碍就是深挖余罪。深挖余罪是指在看守所或监狱中对在押犯的进一步讯问侦查,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客观来讲,不少案件是通过深挖犯罪破获的。

2008年中国法律年鉴公开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共深挖犯罪线索60多万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30余万起,占同期全国公安机关破案数的12.6%。也因此,看守所被诟病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第二战场”。

对此,程雷建议能否仿照本轮司法改革中提出的,地方法院、检察院省以下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即由省公安厅统一管理看守所,使其脱离县市公安部门的管理。“因为破案压力主要在基层,这样一来,地方看守所所长的压力就小多了。”

他的另一个建议是,成立羁押执行总局,由它统一管理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羁押执行机构。

对此,有关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根据草案由公安部起草这点来看,看守所体制不会有大的变化。

(三)从封闭走向公开

除了总体的观念转变,权利保障和公开透明亦是本次看守所立法方向。

程雷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正与公安部监管局合作,在全国的一些看守所进行试点改革。其中两项主要内容是在押人员巡查制度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前者选任老百姓作为特邀监督员,凭证可随时进入看守所与在押人员交谈,进行突击检查。后者则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成立投诉委员会,受理在押人员的重大疑难投诉。

他表示,试点两三年来都效果不错,让看守所变得越来越开放透明。

另一个期待实现的是审前会见难题。在中国,通常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见到家属最早的时间就是开庭的时候。对此,程雷表示,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会见。“看守所自己的规范性文件中说,要经申请让办案部门同意,那办案部门肯定为了侦查便利,就不让见。”程雷认为这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上有偏差,从而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本次立法中亦需要去突破。

严格提外审是另一项改革。程雷介绍,刑讯逼供通常是在来看守所之前,或把人提解到外。如今提解在押人员需当地公安局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要求当天就要返回,不能在外过夜。且出所回所都需要体检。

尽管改革成绩斐然,但担忧仍然存在。公安部的良好意愿,能否在全国2700多个看守所得到落实?程雷对此并不持乐观态度,“中央政策再好,公安局在破大案要案的时候,压力来了,要求看守所配合侦查,你说地方看守所所长怎么办?”

下篇:律师视野中的刑诉法实施动态

一、尚权律师视角

(一)杨帆律师

第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刑事案件规程》规定律师会见可以录音录像。公安部以及最高检颁布的办案规程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录音录像,刑诉法规定部分案件应当录音录像。实践中,看守所不允许律师录音录像,只允许公、检人员录音录像。

第二,刑诉法规定重大贿赂案件(50万以上)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不管涉嫌贿赂数额以及是否有必要限制会见基本上不让会见。

第三, 我今年办理三件龙岗的贿赂案(龙岗检察院侦查的2件、市检侦查的1件),有一件拖了近三个月才让见。另两件快一个月了至今不让见。数额都不到50万 。

第四,几个区属看守所律师会见地点简陋,用玻璃隔断会见的律师们,不隔音不保密,相互干扰十分严重。

第五,有些看守所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时间,变相监视律师会见。

第六,会见中存在的其他问题:1、大部分看守所不允许律师给嫌疑人名片、不允许律师给嫌疑人辩护资料。2,部分区看守所将律师和嫌疑人隔离过度,律师无法给嫌疑人看材料,嫌疑人无法给律师看自己写的意见。

最后提出两点希望希望有关部门重点解决。一是办案单位给看守所羁押人员加密的问题。今年我在市检办理一宗循私枉法案,拘留通知书注明在一看,去会见查无此人,每隔一段时间去均查无此人,后来才知道,办案人员给嫌疑人加密,入所登记了假名字。二是能否在律师会见室也安装电脑及打印机,便利于我们带助手时好记录。其实简易的文字输入电脑应该价钱不贵。公安检察审讯时,都有电脑及打印机。上次看到罗湖看守所搞会见室装修,以为是将要改善会见条件,后来才知道是为公检法提审准备的,空喜欢一场!悲哀。

(二)蔡华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在接待处办好会见手续后,提解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强行要求律师提交委托书和执业证复印件,纯属自订规则,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律师会见权,特别是收缴委托书更是让律师需准备大量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与刑诉法规定的凭三证会见严重不符。

(三)张兴梅律师

新浪读书频道部分员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经尚权律师介入后,海淀看守所无视刑诉法规定,在4月14日至21日上午期间都不让律师会见,21日下午才允许律师会见(本案不属于“三类案件”;该案的侦查程序中,多名尚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次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海淀公安预审接待的人说该案没有登记承办人,不知道谁办理的,因此即便他收了材料也不能转交,还说“交了等于白交”。

(四)巩志芳律师

河北永年县公安局侦查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1、嫌疑人2月27日被抓走,侦查机关没有依法通知家属。2、抓人后先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在派出所、医院,不让律师会见。3、3月7日将嫌疑人拘留关押到看守所,看守所以办案单位不同意律师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4、律师分别向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省政法委反映情况,均未及时解决律师会见问题。5、律师从3月4日开始要求会见,直至3月13日下午才会见到嫌疑人。

(五)王耀刚:在广东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会见,看守所也是每次要求律师下留委托书原件和律师证复印件,这让承办案件的律师很为难。因为当事人与律所签订协议时所留的委托书数量一般不超过五份。

二、自媒体掠影

(一)“律师会见难”有所好转,“点赞”不断

刑诉毛立新:几个月没去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了,今天再次去会见,发现面貌焕然一新:值班室变得井然有序,律师会见室从4个增加到7个,以往律师排队会见的场景没有了,提人的速度也很快。顺利完成了会见,真心赞一下。

小蒋在甘肃:甘州区看守所现一个律师可以会见,将律师会见室的玻璃幕墙折除和其它提讯室一样;将律师和公安,检察,法院提讯室一样,形式上实现了平等。在本周一,本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发现其它提讯室亦安排律师会见,改变了此前律师会见只能在律师会见室会见而排队等候的情形。

金牙大状:律师会见手续简便的东莞市看守所可凭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委托书经一道关卡审核,不用律师在任何地方"题词"登记即可凭门卡一路畅通地会见当事人。赞一个。上午会见一当事人;下午还得会见他。

谢继功: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不再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第一次会见律师函载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联系电话。

龙源刑辩DEMO:#龙源·新法新政# 四川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当事人。强化律师辩护时限要求,律师凭“三证”可会见嫌疑人,看守所设立律师接待室。

陈再雄律师:今天去九江看守所会见得知现在只要一名律师就能见了,虽然早就该这样但还是点个赞!

北京杨大飞律师:广东司法的素质绝对可赞。昨天在广东会见一个当事人,到看守所的时间正下午,进门前要办手续,这位警官,无声的在我身后给我打伞?,直到我办完手续,感动??,赞一下这位警察 !

陈春林律师:今天去抚顺第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高墙内秩序井然,狱警很负责,也很客气,依法会见,顺利如期。

(二)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会见权落空情形时有发生

尽管看守所会见难的情形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得已好转,但并不代表侦查程序中辩方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得到了解决,在全国范围来看,侦查机关公然违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合法权利的案例屡见不鲜,看守所的硬件设施不足的窘境仍然存在。

厦门律师苏中发:侦查阶段要不要请律师?给大家讲个笑话,当事人在看守所呆一呆就是四个月,一条内裤穿了四个月,看到我们去会见,开心地叫道,终于等到你们了,麻烦你们出去后一定要让我家人给稍几条内裤进来。

张治儒微博:今天我们委托律师庞琨前往东莞市看守所会见林东后,在东莞市高埗公安分局,竟然以该案重大、涉及面广和非常敏感为由拒绝向律师透露案件情况及查看案卷。各位特别是法律人士说说看,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据庞律师说,林东在里面状态良好,各位无需担忧!

愚-言发微博称,郑州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副所长仉利民,多次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嫌疑人有权会见律师的规定,不准律师会见,已涉嫌滥用职权。今天中午十一时,仉利民出现在郑州市公安局门口,被律师发现。律师立即扭送违法警察,并报110处理。

对此,青石律师回应道:律师直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警察,举世罕见,中国特色,世界新闻!中国律师们今日扭送多次严重破坏法律实施的郑州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所长。【微评:律师依法会见为什么还是那么难?!】

王甫律师: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我和@律师杨名跨 来会见@边民微博 -董如彬,昨天下午我们通过该所办公电话(0871-64191874)预约了今天上午会见事宜,但该看守所一女性民警以她未接到电话且不知是谁接的电话为由拒绝安排会见。我们一直在等。现发出昨天的通话截图,寻找接电话的民警。

殷谦律师:上午在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失火的张某,承办单位派出法制办负责人陪同。有意思!

厦门律师苏中发:发表了博文 《厦门刑事会见指引》 - 厦门共两个看守所,厦门第一看守所及厦门第二看守所。 第一看守所会见极其困难,主要原因是会见室只有八间,一监室四个会见室,二监室四个会见室。不够用。

lfmfe:上午托人去预约今天下午会见,被告知会见的名额已经满了,还是下午打电话约明天的会见吧,看守所的预约电话14点到15点,从14点我就开始打电话,打到14点07终于通了,被告知明天上午预约会见的名额已经满了,明天下午还有一个名额……擦,看守所什么时候紧俏成这样了啊!!!

范标文律师:我和@李志勇律师为之辩护的 章贤玺、王喜利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从五月十二日起每天要求会见,澄海看守所每次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安排回家,14日上午九点去驻所检察室投诉,本应八点上班的检察室空无一人。四十八小时的至迟安排会见的时间只差几个小时就到了,我替《刑事诉讼法》的脸面着急啊。

仁尽义致:我的天呀,又回到中世纪了,某看守所还是以办案单位同意,才能会见嫌疑人,《刑诉法》变成放屁了…( 我在:499县道 , 499县道 南宁市上林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499县道 - 显示地图)

王兴律师v:#律师会见难#持三证来广州第三看守所办理会见,竟被要求需要核对身份证。没有身份证不能会见,说是省厅规定。为什么依法行政这么难?为什么凭律师证已确定律师身份证之外额外增加障碍?警察抓捕嫌疑人时,除了出示警官证外,有没有让嫌疑人核对你们的身份证?

李永建律师:今天去西城看守所会见,人比朝阳,海淀少太多,而且还提前预约了所以没费劲就第一拨会见上了,可从九点开始办手续到见到被告人大约用了40分钟,半天会见才只有2个小时啊,如果10点到那按这流程下来估计也没多少时间聊案情了,可到七里渠的西城看守所好远要好长时间啊!

念念关山近:接了个少数民族刑案,嫌疑人不懂汉语而在会见时需要带翻译。跟办案公安局法制科联系,说他们只管自己的翻译,看守所则强调必须有办案机关的准许翻译人员会见通知书。公安局还是说不知道需要什么通知书。到底该如何办?另,为什么律师会见翻译人员需要经过侦查和检察机关批准?这不违反刑诉法吗?

刘春城律师:以后律师办案,要随身携带印泥了,今天去通州看守所会见,接待的警察看了我的委托书只有当事人的签名,说没有被告人的手印,好在是多次会见了,这是宣判后的回访,就让见了。见了那么多次,都没人说按手印的事,这次突然又多了一个规定。

广州金鹏所郑中民:4月29日在番禺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临结束前与辅警沟通,是否可以将辩护提纲、发问提纲交被告带回仓内准备,被拒绝。

(三)阅卷:读你的感觉像三月?

阅卷方面,各地检察机关在接待窗口保障、阅卷方便提升、与律师良性方面不断改进,为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贯彻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有目共睹。

浙江检察:#检察动态#【温州市检察院为律师提供一条龙服务】温州市检察院主动打造阳光检务窗口,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提供从掌上预约到电子阅卷的一条龙服务新举措。据悉,去年5月“温检案管”公众平台开始运作以来,共接待律师预约阅卷325人次,诉讼进度查询480人次。详情请戳http://t.cn/8sOPU4M

江北检察:【本院动态】近日,我院在浙江省司法系统内开通了首个以律师接待为主要功能的微信预约平台“北检律师接待”。除了传统的电话、现场预约外,到江北检察院办案的律师有了一种全新的预约通道。目前已有不少的律师加入该微信“朋友圈”,享受全天候的在线案件信息查询、阅卷和会见预约等接待服务。

法律图书馆:【上海检察机关:“制度加科技”保障律师阅卷权】律师可通过速拍仪,轻按鼠标,快速、清晰地将所需的案卷材料复制进入系统,并由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信息刻录成盘、交给律师。这套律师接待服务、智能阅卷系统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自主研发,目前已在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得到推广。

检察日报:【山东德州:打造“指尖上的检察院”】近日,律师李德志通过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的微信预约平台,了解了一起贩毒案件的诉讼情况,并如约到该院公诉处进行了阅卷。这是德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新期待、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构建网络检务平台服务保障民生的一段缩影。

莫宏洛律师:去广东潮州市湘桥区检察院办事,因阅卷问题该院曾检察官先是说五一前开庭任务多,让律师过了节再来阅,经律师给其耐心合理解释,曾不厌其烦且同意律师提前阅了卷,此举也是践行该院贯彻群众路线的号召,值得表扬一回 ,希望检察机关能真正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法律的公正实施,对当事人依法不起诉。

永嘉检察:【温州市检察院推出掌上预约到电子阅卷一条龙服务】律师则至少需要数天才能完成。 据悉,这是温州市检察院践行群众路线,打造阳光检务窗口,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为辩护... 原文:http://t.cn/8sKsXqR (分享自@微博搜索)

孟浩然律师:【宁波江北区检察院首推律师接待微信平台】中国宁波网讯 3日,浙江省司法机关首个以律师接待为主要功能的微信预约平台“北检律师接待”正式上线。这是江北区检察院在继传统的电话、现场预约后,为律师查询、会见和阅卷架设的一道新桥梁。

温岭检察:#检察动态#近日,我院官方网站正式开通律师预约平台。只要登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律师预约平台”并登记,即进行阅卷、查询、复印、会见等多种预约。案管中心收到预约后,将对案件进行排期并及时回复,律师凭此回复即可来本院办理相关业务。该举措的推出将大大方便律师办理各项业务。

总体而言,刑事诉讼中的律师阅卷问题经过一年多司法实践的磨合,已呈现出良性发展之势。阅卷的顺畅感,如沐春风。但对于特定的律师、特定的案件而言,情况不一而足。有的案件中,律师阅卷权甚至需要“死磕”才能实现。卷死磕为哪般?

迟夙生律师:律师的阅卷权和以拍照的合法方式复制卷宗是需要争取的,司法解释的落实是需要一条一款死磕的。下午二点二十分,终于在微博友们的大力转发支持下,震动了午休的龙口法院法官们,他们允许我们阅卷和拍照了。但,不是在法院的大楼里,而是在厕所旁的2号接待室。

迟夙生律师:在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等待@广场裸跪为母鸣冤人大女生 母亲被截访致死案件办案人一上午,她以开庭为由拒绝我阅卷,我只好等在不公开审理的法庭门口。一转眼法官不见了,好不容易联系上了,结果这位手拿卷宗的人不许我拍照卷宗,且说领导定的,拍照是复制方式之一,为什么不行?

迟夙生律师:整个一上午等在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等着阅卷,办案法官告诉我她开庭,为了防止开庭后找不到她,我要求参加旁听被拒绝,只好守在法庭门口,突然法庭空了,法官又找不到了,急!

北京刑事律师张雨【海淀检察院你告诉我,我阅个卷是不是还得穿越才行】通过北京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平台网上申请阅卷,第一次申请,15日通知我14日去阅卷;耐着性子第二次申请,17日下午通知我17日上午去阅卷。海淀检察院你这是要逼着律师学穿越吗?

吴鹏彬律师:阅卷难#承办一温州中院二审(上诉并抗诉)案,上周四跟中院联系阅卷,告知马上要借卷给检察院,索性到检察院去阅。昨天联系温州检察院,检察院告知卷是借的,不给阅。再联系法官,法官说,卷不在法院,我也没办法。@温州检察 @浙江检察 就是这样踢皮球的吗?保障辩护人阅卷权不是你们的义务?

某律师讲个广州阅卷的小故事:最近因一宗民事枉法裁判案,去广州黄埔区检察院阅卷,好不容易进到案件管理科,申请阅某某卷,答曰:没预约,不行。我说:我现在预约可以吗?答曰:不行,得网上预约。依其意见办理。网上申请,回复曰“4月28日下午3时前来阅卷”。喜,起个大早,风尘扑扑赴省城,9点半赶到。答曰:“下午来,约的是3点”。我说“不是3点前吗?”答曰:“就你们律师喜欢钻空子”。呜呼!不玩了,告知当事人去请菜花大律师!

常州姚宝华:【绝不能让善良被蒙上污点】今天上午@张成茂律师 到常州市中级法院阅卷。发现钟楼区法院送来的案卷上,无页码标签。此案不能不想到是不是还有人还想在这个上面做手脚,甚至继续作假。于是通知承办法官王伟。王伟当即决定,退回案卷。待钟楼区法院标上页码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冯律师:十多天前,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阅卷,要求复制案卷材料时,主办法官不允许复制庭审笔录,声称要经院领导允许、批准。律师欲通过拍照方式复制案卷材料时,再次遭到该法官的制止,声称可复印但不能通过拍照的方式复制,并声称将向律协投诉。律师当时回称:欢迎投诉!等了十多天,很想看到该投诉。

2b一个岚翠:北京律师联系烟台中级法院档案室到法院阅卷,档案室人员答应阅卷请求。2013年12月2日两名北京律师来到中院阅卷时却吃了闭门羹,等了一上午告诉管事的出去了不在下午再来,下午在中院等了好长时间被告知2012年8月卷已被省高院调走,烟台中院管理混乱法官不负责任可见一斑律师白跑一趟费用该由谁承担?

(四)案卷复印费:不开发票之殇

以上反映的是阅卷难,但能阅上卷的时候也会闹心。北京律师在石家庄的阅卷经历让人吹嘘。这个故事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石家庄一检察院打印费每张1元,“从不开发票”。

6月4日,北京律师朱孝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阅卷。

该检察院一开给他的印象非常好,“工作人员告诉我,去年开始,该检察院已实现刑事案卷电子化。这算是一大进步。”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让他大为恼火,该检察院规定律师只能选择打印案卷,一元一张。“打印完毕后我要求开正规发票,结果被告知该检察院从不开发票!交涉后才收到了《说明》一张。”

《说明》类似一张收据,上面写道“今收取……印卷费245元”,落款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并盖有该部门的红章。

朱孝顶说,就自己经历而言,一元一页的收费并不鲜见,但不开发票却是头一回经历。更让他难以理解的是,检察院已经实现案卷电子化的前提下,却拒绝提供刻录光盘或拷贝等服务。

朱孝顶将自己在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的“遭遇”发到了微博上,并发问:“电子化案卷为何不能直接复制或刻录光盘?电子化办公为何还要浪费纸张与墨盒?一个检察院一天浪费几颗树?全国检察院一年要毁掉多少森林?”

网友“何三畏”暗讽: 这个生意好,收费应该灵活,如果案子大,应该10元一张,反正不让你去别的地方打(印)。

网友“东方云上”问:不开发票,钱就不会入帐。那这钱最后都去了哪儿?

就此,有记者致电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并不清楚情况,具体要问该院案管办;记者又致电该院案管办,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致电石家庄市物价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系统没有行政性收费项目,不允许私自收费,如果收取的话,可以打12358举报。”

很多律师都碰到过类似朱孝顶的“遭遇”。

去年1月14日,著名的“前律师”李庄在微博上爆料称,“近万页卷宗在法院复印每页3元,当事人仅此一项向法院付29000余元”。

李庄所指“法院”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法院后回应称:由于复印材料较多,机器损耗严重,29000多元的收费主要包括耗材和设备维修两部分构成;收取费用于法有据;在复印收费标准出台之前,暂停复印收费。

律师朱明勇曾发微博称:山东聊城中院对律师复印案卷每张收费一元,而当地商业复印仅为两毛,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拍照也要收五毛钱一张,“还有荒唐的是另外加收五十元调卷费,也就是拿案卷给你看就收五十元。”

而律师李金星在常熟法院遭遇了“五毛复印费”情况,他向物价局投诉后,法院立即改正,复印费降至两毛。

“案件当事人被收高价复印费的事情,在全国都比较普遍。”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应该追问这批费用的去处,若存在违法则应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2013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但前述众人在司法机关遭遇到的复印案卷费用,不仅不是“工本费用”,甚至远远超过了市价。

有网友举例,在北京的复印店,单面复印费用为每页7分,双面每页1角,且已包括机器耗损,“就算考虑物价上涨,也不至于到一元一页。”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周健辉曾在《检察日报》上撰文《律师阅卷亟待明确四个问题》,就复制案卷材料收费问题,该文认为“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由于该文件提到的收费标准至今尚未出台,给当前的收费工作带来了障碍。周健辉称,在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目前检察机关有必要制定复印收费暂行办法,规范收费活动,并且充分考虑几个原则:

一是实际成本原则。即只收取复制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主要包括纸张、设备维修维护、人工费用等。

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市场价格,同时复印数量不同,复印价格应当有所差别。

三是自愿性原则。即对于自带纸张复印的应当允许并免收纸张费。

四是充分保障嫌疑人权益原则。即嫌疑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应当考虑减、免费用。

五是专款专用原则。即对于收取费用的去向和用途应当公示,不得挪作他用。

(五)申请取保候审:坚持等于成功?

深圳杨崇新律师:经过本人的不懈努力,拿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书,并取得了司法机关的认可,我的当事人于今天晚上被取保候审。总结感想:做刑辩律师不容易,首先要有强健的体魄,二要有坚忍不拔的毅力,三要坚持不懈、永不放弃的执着精神,四要专业精准的判断力。我做到了,没有辜负委托人的重托。

孙万宝:@袁裕来律师: 陈宝成和陈青沙于今天下午获释,取保候审。这是走向胜利的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要继续努力和大家的关注、呼吁。再次证明:永不言弃,就对了。

乐观派认为,取保候审的成功,需要以坚韧的精神面对,坚持就能成功;但悲观派不以为然。

熊步楚在路上:今天上午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陆雪琴,她病重己座不住,律师和她己无法正常会见,据陆雪琴说近期因她病重,看守所己三次向法院递交取保候审通知,但市北法院邪恶至极拒办手续。

伍雷论法的精神:【任建国院长领导的神马法院】兰州中院,为一交不起律师费的失地农民做辩护,一审请示二审;案件上诉三月,不告知合议庭成员;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不予任何答复;威胁当事人认罪才可能取保;在辩护人提交大量无罪证据的情况决定不开庭;律师千里迢迢来了,昨天又说庭审未定,今早再来,法警说「弄死你」。

(六)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超限现象出现回潮

我国刑诉法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为至多两次,但据厦门晚报道,黄光裕案曾经过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一“超标退查”违法现象,在新刑诉法实行后,在个别案件中出现回潮。

雪峰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西检察,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违法起诉,多次向山西省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尖草坪检察院反映该违法行为,到现在还是不能得到纠正该违法行为!

吴法天:上周一,我和几位网友自带干粮去旁听了保定清苑法院的#贾少杰#案。传说中被八人拦路抢劫反被诬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小贾,历经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和撤诉后被重新起诉,在公安机关羁押了14个月后法院最后判处其14个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保释出狱。

雪峰律师:是啊,确实是很少见,山西一案,退补三次后起诉,真是低级低级错误呀!今天又会见了我的当事人! //@刑诉律师王学强:三次退补,开了眼了,明显违法啊,你确定是三次退补? //@李庄:回复@张雪峰-律师:不可能吧,依法,最多两次。 //@张雪峰-律师:庄哥,检察院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起诉到法院,支一下招吧!

楠博的奋斗:程序违法不愿承认的现象太多,如我的案子中,检察院三次补充侦查后,法院不能判决退回检察院又第三次起诉,形成四次补充侦查的错误。 ——看到围观的博文《重庆检察院回到了护法的正确轨道》有感而发的评论。

(七)法律共同体中弱势地位明显,律师群体呼唤司法社区投入更多人文关怀

律师参与诉讼,不仅需要诉讼法的程序保障,还需要司法机关的资源支持与人文关怀。基于法律共同体角色的不同分工,司法官员与辩护人的良性互动一直是诉讼环境考察的重要一环。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显然更渴望得到司法官员的认可与工作环境支持。在这个问题上,各地司法社区中出现的景象各异。

上海黄浦区法院:#法院动态#【“律师一卡通”开通运行 安检、立案、阅卷等流程加快】在上海执业的律师,凭“律师一卡通”即可在上海各法院走“绿色通道”,实现安检、立案、阅卷等节点的简便、快速办理。

沪府法发:【今日上海政府法制:上海“律师一卡通”开通运行】近日市高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披露,目前在上海执业的律师,凭“律师一卡通”即可在上海各法院走绿色通道,实现安检、立案、阅卷等节点的简便、快速办理。此举旨在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外地律师到北京法院要安检,北京律师到外地法院也需要安检。目前在上海执业的16692名律师,凭“律师一卡通”即可在上海各法院走“绿色通道”,实现安检、立案、阅卷等节点的简便、快速办理。此举旨在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然而,有些地方的律师却大为苦恼,他们在为置身的工作环境焦虑。

郑州陈宁律师:驻马店看守所,每次来会见都等上一两个小时,没有椅子没有遮风避雨的地方,风吹雨淋或者阳光暴晒,问题是还不一定能安排上会见,公检法人员的长驱直入,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冷若冰霜,律师不是弱势群体又是什么??

胡国利律师:领导,我打个小报告,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值班民警说整个所里只有20张会见卡,因此只能安排20个律师会见,其余的律师只能在铁门外面排队等候。大热天的,律师在外满身大汗蒸桑拿,应当是不合适的,能否在屋里安排小板凳让我们等候捏?

(八)庭前会议:不应成为庭前审判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独立于公诉审查程序,从内容来看,其范围涵盖了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参加者和案件范围,处理事项及处理方式四个方面。

易胜华律师:吉林丰满法院,庭前会议很和谐。女法官温和,公诉人友善。我们充分发表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对程序也提了一些建议。这才是正常的控辩审关系。没必要深仇大恨、一触即发的样子。

苗宏安律师:今天下午的庭前会议开的非常成功。邱元芳受贿案由姑苏区法院分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徐海根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对律师提出的调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均做出了满意的答复。表现出了姑苏区法院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

批评的声音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院对庭前会议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会议举行的时间遵守方面远不如开庭,如:宝应律师朱凤翔说:今天在辽宁绥中参加一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到时间,人不见,电话不接,后当事人打电话多次,接通说开会,改明天上午九点,牛牛牛。

二是人民法院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不准,有时把实体问题带到这一程序中。中青院法学副教授门金玲认为,如果法官都不懂啥是质证,对庭审又能有何期待?//@门金玲中青院:庭前会议上还质证?这不等于审实体问题了吗?逗比的法院!让我们怎么尊重你!

(九)非法证据排除:冰火两重天

调研中笔者发现,多数律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落实效果这一命题的判断尚不能形成定论,只能根据其亲历的个案作一些主观的描述,好与坏的评价往往形成两个极端。

表扬的声音如陈有西律师的微博称:在浙江江山法院开庭,为一受贿案辨护。法院庭审公允扎实。司法机会很多人士旁听。上午启动排非程序后,进入控方举证辩方质证阶段。对两宗事实作了不成立质证。

又如颜宇丹律师:在广东中山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路过提讯室,见到有几间公安讯问时架着摄像机。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公安侦查取证活动正逐渐走向规范。

批评的声音也震耳欲聋。

湖南娄底冤民:@赵永林律师:刘义柏案今天在娄底中院继续开庭,第四天了。前三天都是律师在举证,证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伪造笔录、刑讯逼供,我们已完全摧毁了一审判决的证明体系。检察员不举证,也不做有效答辩,昨天突然失态,拒绝质证,甚至谩骂律师。我们将抵制法院做作秀,搞假“排非”。

郑湘律师:第三名出庭警察朱剑红出庭后,被上诉人黄喜林认出就是刑讯他的警察,后该警察不敢出庭了,两名警察是否包括朱警察,辩护人申请26名警察出庭,刑讯最严重的不出庭,这场排非有用吗?

张俊杰7449:关注!@赵永林律师:今天娄底开庭,法院强行“排非”,律师沉默抗议。检察员一本正经宣读各种“证据”,否定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听着这样无耻的谎言,上诉人以头撞击栏干,旁听席上哭喊声一片。看着这样无耻的表演,辩护席上的律师们也不由得泪流满面。我们,以法,以良知,都无法阻止他们。

福清王光龙冤案:律师第一次会见王光龙,王光龙告诉律师:“能活到看守所是万幸,残无人道的折磨、暗无天日的日子真的太可怕了,如果没有顺应办案人员,肯定死在里面”,作为一位在工作上呕心沥血、埋头苦干、勤勤恳恳的干部,最后心愿:只要能活着走出纪委双规点,做什么都可以,签再多的认罪笔录都可以——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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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尚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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