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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2014年6月号)

核心提示: 一、媒体热议:法院可不可以直接解除律师的辩护权? 年初,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中,曾就刑辩律师的执业状态进行了调查。这份报告将“法院直接或间接解除律师辩护权”列为刑事执业新风险之一。近期这个话题引起了社会各届的热议。

 


一、媒体热议:法院可不可以直接解除律师的辩护权?
年初,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中,曾就刑辩律师的执业状态进行了调查。这份报告将“法院直接或间接解除律师辩护权”列为刑事执业新风险之一。近期这个话题引起了社会各届的热议。
法院能否取代当事人直接解除其辩护权?根据现行法律,答案是“不能”。当然,如果律师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官可将其驱逐法庭,但也并不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权就此剥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正常解除律师辩护的案例并不鲜见。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近年参与辩护了一系列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对此深有体会,“在争议激烈的案件中,律师被解除委托甚至终止辩护权的风险急剧拉升。”
专注于刑辩业务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研究则表明,近年来,在一些热点案件中,某些司法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解聘律师,“这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新风险”。
(一)最高法的立法建议惹争议
早在2012年,最高法制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时,草案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
其实质是“暂停执业”。虽然暂停的仅是诉讼业务,但在性质上属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
这一草案中的条款,引发巨大争议。
刑诉学者毛立新认为,对于诉讼参与人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有权予以惩戒或处罚,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对于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而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的处罚权,否则,就是一种越权行为。著名律师陈有西也称,这是“法院种了司法部的田”。
有律师质疑,这是“专门对付律师”的条款。上述规定,仅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于公诉人,可视为对律师的歧视性待遇。
律界与学界的反弹,最终引起了最高法的重视。这一条款后来被删除。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最高法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只会进步不会退步。
2013年3月,北京律师王兴在参与吉林王刚案辩护中,被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驱逐出法庭,一度不被允许在随后的庭审中再为其当事人辩护。王兴的遭遇引起律界质疑,“实质上,律师被强行剥夺了辩护权,这与法律的规定是相悖的”。好在,经历一番博弈,王兴最终被允许回到辩护席。
“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可以作出惩罚决定,但是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律师王甫认为,律师执业权中的辩护权依附于《宪法》所规定的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基本权利。
(二)各类解聘事件
2012年轰动一时的贵阳小河案中,曾出现20余名辩护律师被逐个解除委托的事件,堪称近年来刑事案件辩护中最大规模的集体解聘。
这场解聘风波发酵至当年6月。至案件复庭之时,非正常退出本案辩护的律师多达26人。法庭上,80余名辩护律师济济一堂,除黎氏三父子的3名辩护律师为外地律师,其余均为贵阳本地律师。
“一般来说,解除委托的正当理由有三种,一是对律师的辩护不满意,二是不尽责,三是收费太高。但是,这些情况我们全不存在。”事后,众律师对记者说,之前,被告人家属都表示对辩护很满意,根本没有解除委托的意思,而当事人的家属在与律师进行电话沟通时,无一例外两种腔调:一是对律师的前期工作表示感谢,二是对于解聘之事表示歉意。周泽曾给一名被告人家属打电话,求证解除委托事宜,对方意味深长,“怎么玩也玩不过他们。”
多名当事律师认为,“这已非巧合可以解答,这一数字大概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之最。”律师们稍感欣慰的是,当时已有19名被告人获取保候审。
律师段万金曾想在复庭时,在法庭上向其当事人确认解聘一事,但被拒绝。段万金认为,这很不严肃。刑事案件的特殊在于,被羁押的当事人无法送达解聘书。如果看守所通知律师前往,当面确认解除委托更为妥当,“否则,要是当事人改口,反过来指责律师没有职业道德,这对律师执业的风险是很大的”,“大量情况应该是在庭审中,当事人当庭确认解聘律师,书记员记录在案,这样才名正言顺。”
在随后的庭审中,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些被告人当庭解聘指定的本地律师,要求找回以前的律师为其辩护。于是,先前被解聘的杨学林、王誓华等律师最终又回到了辩护席上。
王耀刚等律师后来就解聘事件作了相关调查取证。多名当事人表示,是有人给他们做了工作。其中,王耀刚的当事人何菊建说,法院的人把他提到法院,足足跟他做了4个小时的工作,要他解聘之前的律师,还对他的量刑做出承诺。
随后,律师形成了一份举报材料,要求贵阳检方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没有下文。
(三)解聘带来的执业风险
“在一些非正常的解聘律师事件中,背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朱明勇分析说。
在震动一时的北海案中,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并作无罪辩护,北海公安的做法是,把杨再新等4个辩护律师抓起来,意图治罪。律师团介入后,辩护律师朱明勇就曾被其当事人裴金德当庭解除委托。
在律师看来,这是一次不寻常的解聘。该案最后产生了一个戏剧性的结果:认罪的裴金德被判无罪,不认罪的其他4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被改判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曾在2013年作了一个调查研究,对15个律师事务所的318名律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的律师中,37人表示遭遇过此类解聘,超过10%;48人表示听同事提起过类似经历。遭遇解聘风险时,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坚持不解聘律师,占43.2%;而当事人最终解聘的比例占56.8%,超过一半。
在一些案件中,公安的影响不可小视。尚权律师事务所在研究报告中举了一个例子:一是广东省揭西县吴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因侦查机关不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致使律师无法会见,于是,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控告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机关向家属施加压力,要求其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
“近年来,透过一些热点案件,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解聘律师的情形,这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新风险。”尚权所的调查表示,实务中,部分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招致办案人员的排挤或反感,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惜搞小动作逼退“眼中钉”。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终局决定权,因此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亲属迫于压力解聘辩护人。
二、多名律师联名反对全国律协“反水性”立法动议
2014年6月18日,国内102名律师联名向全国律协发函,强烈谴责律协违法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协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动议。联名信全文如下:
近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研究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草案。这两部草案并未在全国律协网站公开,我们是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该草案的部分内容。鉴于该草案将严重阻碍中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公民权利、违背了律师协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和执业权利的基本宗旨、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特此针对该违法修订进行强烈谴责!同时要求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对该草案进行公示,并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表决,任何违背《宪法》、《律师法》基本规定的行业规范或规则,任何一名律师都有权利抵制!
全国律协制定这两部会员执业规范及处分规则,明显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称:“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言论自由”、“互联网成为公民表达意见和发表言论的重要渠道之一”。《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称:“互联网已成为公民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公民可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言论自由空间不断扩大,言论自由权利不断发展。1971年,中国重返联合国,同时也接受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这种人权进步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竟然试图制定一个反对历史进步反对人类进步的钳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则,这不仅令人震惊,更令人发指。该规定一旦生效,必将成为我国法治推进过程中的一个污点!批评监督司法是律师执业权利重要组成部分,将批评权定为非法,无异于开历史倒车,走破坏法治的回头路!
近年来,国家十分注重从“保障人权”出发,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但是,这些法律上的进步有些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面对司法不公,有权通过批评和建议来进行监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律师个人会员有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也是律协章程所赋予的会员权利,律师通过互联网合法合理地对司法不公进行监督批评有何不当?!
弥尔顿说过:“极端的立法就是祸端的开始”。作为全国律师协会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等领导们,你们应当具有律师的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责任感,你们可以不做律师,但是你们无权葬送法治!此外,律师协会的纪律委员会成员为什么是公权力部门的官员担任?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协会,难道律师没有能力治理自己的协会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并未规定可以由其他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担任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而仅仅是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有关领导担任顾问。从司法地位上看,律师的作用是与检察官、法院、公安部门相互制衡的,将惩戒权交给这些部门,如何保证这些部门不会挟私报复?如何又能保证得出合理的判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规定,规则的起草程序包含立项、起草、征询意见、审议。迄今为止,规则进入审议阶段了,而规则的起草部门、人员、条款几乎都是秘密。我们郑重要求全国律协迅疾公开这些草案,提供网上建议平台等公开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否则属于违反立法程序,不能作为经过全国律师公开认可的成熟草案进入审议表决阶段。鉴于两草案是重要行业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第十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律师协会章程、全行业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予以审议”,仅仅以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该草案将是无效的。
此外,对于该草案中违反《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将保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控告的权利!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第三十九条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权利6个月-1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或在公开场合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被合理地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二)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央重大决策言论,影响恶劣的;(三)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的言论,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的;(六)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影响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处理的;(七)在互联网等媒介上披露、散布当事人、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八)在互联网等媒介上披露、散布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情信息的;(九)其他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
三、检察机关护法实录
(一)浙江检方明确17项重点工作推进修改后刑诉法实施
正义网杭报道:这个伤口是被告人捅伤的,还是被害人不小心撞到被告人刀口上形成的呢?”近日,远在浙赣交界的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对其中的这一技术性证据拿捏不定,就通过检察专网上传至浙江省检察院,专业出身的省院技术处法医洪翔通过对伤口损伤形成机理的审查,很快就帮助解决了这一难题,案件也因此得以顺利起诉。
这是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了解到实行技术性证据网上远程审查模式的一个最新例子。实行技术性证据网上远程审查模式是浙江检察机关今年内的17项重点工作之一,旨在深度推进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
去年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第一年,浙江省检察院先后单独或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了20余项相关制度,有效保障了修改后刑诉法在浙江的顺利执行。当年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情况报告时,对此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等审议意见。为此,浙江省检察院在今年4月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方案,重点围绕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摸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办案,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并形成长效机制。
工作方案明确了完善重大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移送、使用机制,规范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全面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保障机制等九个方面工作任务,并细化了建立技术性证据网上远程审查模式、探索开展公诉环节鉴定人出庭试点工作、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专项检查等年内必须完成的17项重点工作,以此推进修改后刑诉法实施。
“有方案,更要有落实,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要求加大力度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据悉,截至5月底,建立技术性证据网上远程审查模式等4项工作已经完成,鉴定人出庭试点单位也已明确,其他各项工作也都在顺利进行中。
(二)江西上犹检察院出台实施意见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
为进一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充分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上犹县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搭建起制度平台,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病不宜羁押的,监所部门负责重点审查,公诉、侦监部门为监所部门提供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监所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思想状况、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各羁押环节情况提供依据,形成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
同时,该《实施意见》规范了工作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签发意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承办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经公诉、侦监、监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此外,该院还建立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制度,侦监部门对符合《实施意见》规定范围的案件,在结案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证据、调解等情况变化告知检察院,一旦双方达成调解,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提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实行跟踪函制度弥补了捕后侦查监督的缺位,实现了由“一押到底”向“必要羁押”的转变。
三、自媒体声音
徐宗新:又赴义乌看守所:窗户关上了,椅子拉近了,吃饭不催了,交流也就顺畅省力了。感谢省公安厅监管总队领导督促改进。
陈有西:【行贿罪都会见难】今天到河北廊坊大城县检察院会见一行贿嫌疑人,不成。该人2013年10月24日被异地监视居住于廊坊某廉政教育基地,今年4月24日改为刑拘、逮捕,罪名行贿。一直不让律师会见。今天不让见的书面通知理由是刑诉法37条第三款“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人大立法给了检察机关一张无限制支票。
@夙生律师事务所:今日,我所律师@冯宝林律师办案会见遇阻,求真相,求关注!内蒙古扎赉特旗保安沼地区检察院非法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犯罪嫌疑人孔令平。而孔令平涉嫌渎职犯罪被批准逮捕,保安沼地区检察院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何在
陈光武律师:【广州天河看守所人满为患?】昨与天河看守所预约会见聚众扰乱的郭某,看守所告知律师会见已预约到周五。我似信非信,还是乘机赶到广州当面和工作人员蹉商。工作人员无奈的拿出预约登记让我们看,见登记表果然密密麻麻。按这个节奏看守所应立即扩建,与时俱进最少五倍。方可适应目前骤升的抓捕容量。
宝林律师:就内蒙古扎赉特旗保安沼地区检察院限制律师会见渎职犯罪嫌疑人孔令平一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检察院回复律师已与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沟通,律师可以会见,但乌兰特旗看守所仍未得到保安沼地区检察院通知。律师仍旧在等待中。
张学理律师:人民定制的法律变成了废纸,人民在强权面前变成了“废物”,真验证了某检察官的话:法院不是讲法律的地方。呜呼,唉哉!//@迟夙生律师: 难道是骗人? //@ 冯宝林律师:内蒙古扎兰特旗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国利明检察官以律师会见需要检察长批准,但在工作时间又说联系不上检察长!
江苏检察在线:【新沂:“检群通”助力信息公开】近日,一位姓贾的律师收到了新沂检察院的一条短信,告知其所代理的案子已由新沂市公安局移送新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条短信让律师们纷纷给检察院点赞,这不但让律师办理阅卷更及时快捷,也有效缓解了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焦急等待的心情。
杜世芳律师:韩城法院档案室一女工作人员当着我当事人的面,气势汹汹的说律师“睁开你狗眼看看”@记者崔永利:杜律师,谁骂你狗眼了?//@延炼服务公司的救赎://@杜世芳律师: 办公室主任曾以“县官不如现管”为由,拒绝律师阅卷。
@记者崔永利:【陕西韩城法院:律师阅卷被拒办公室主任坦言“不懂法”】昨天,@杜世芳律师 前往法院阅卷,办公室主任许少贤对着手持最高法规定的律师说,档案室规定律师不能复印卷宗。这已经是律师第四次复印被拒。此间许主任多次坦言“我搞行政不懂法”。在记者介入下,律师复印阅卷。律师发现卷宗多处被改。
迟夙生律师:严惩违法法院工作人员! //@苏蕊律师:蛟河法院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严重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及公民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吉林高法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发布 @吉林市发布 @新浪吉林 @吉林检察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 @吉林市法院互联网诉讼中心 @吉林市政法委 @吉林省政法 @吉林省人大
@苏蕊律师:吉林省蛟河法院档案室尹某以本院“特殊”规定(前无名头后无落款),只能调取判决结果及本人一方证据。甚至以律师仅凭执业证、委托书及律所证明,未提供律所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律师调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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