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夏博
曹夏博
【个人简介】
曹夏博,男,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毕业时考取某法院系统定向研究生初试第一名,同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在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社会职务:
曹夏博律师担任徽商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作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区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执行案件,获得顾问单位的好评。
业务领域:
曹夏博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个人办理的典型案例如下:
李某涉嫌虚假出资罪,律师介入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某贩卖950克甲基苯丙胺、1000克氯胺酮,作为陈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提出陈某属于“特殊(陈某患有耐药性肺结核)”的以贩养吸,观点得到安徽高院采纳,二审判处陈某无期徒刑。
李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343.25克,为李某辩护,李某判处无期徒刑。
易某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易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697.8克,另在易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60.46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作为易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易某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程序存在问题,鉴定报告描述存在问题,二审判处易某贩卖毒品罪以697.8克量刑,在易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60.46克没有纳入量刑范围,易某判处死缓。
罗某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判决判处死缓,作为罗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提出罗某不具备制造毒品的能力,仅仅是存在制造毒品的想法,对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而生产、提炼制度化学品的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论处,二审改判罗某无期徒刑。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为王某辩护后,王某获得一年减刑;
王某一家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数人伤残,安庆市检察院提出庆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作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仅从程序角度提出一条辩护意见:指出庆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断章取义,没有明确的抗诉范围,抗诉书效力不及于王某某,观点得到法院的采纳,王某没有赔偿被害人,获得缓刑。
吴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为吴某辩护,吴某判处死缓。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为张某辩护,张某判处无期徒刑。
卢某等涉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作为卢某的辩护律师,指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观点得到安徽高院的采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魏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致一人死亡,为魏某辩护,魏某判处死缓。
王某抢劫致一人死亡,为王某辩护,王某判处死缓。
相某抢劫致一人死亡,为相某辩护,指出相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情况下,相某判处无期徒刑。
代某(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抢劫18起,为代某二审辩护,代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知识产权方面:
“最新版2013科目一题库(已整理出898题带插图)”的作者聘请曹夏博律师作为全国唯一法律顾问,负责维权工作。
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诉徐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一案,作为侵权方徐某的代理律师,本案侵权方的赔偿数额为当年同类案件最低,安徽地区同类案件最低。
建筑施工方面:作为业主方律师参与处理了多个开发项目,在项目开发、争议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作为施工方律师曾代理某项目部起诉福建中马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永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借一张决算单复印件起诉了合同相对人与非合同相对人,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并要求非合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曹夏博律师在矿业权纠纷方面亦有丰富的经验。
执业理念:道德容易倾斜,公平需要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