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京都律师公众号
活动概况
2017年5月18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和耶鲁大学中国中心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研讨会。
美国资深律师梅琳达·萨拉法,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胡依婷女士,耶鲁大学中国中心主任唐哲先生,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武汉大学林亚刚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先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孙锐教授等专家、学者,以及京都律师所的朱勇辉主任,梁雅丽、门金玲、颜九红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等来自律师界、媒体界的近百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专家发表了精彩的主题分享。
以下内容根据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的发言整理。
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兼顾公正与效率
为什么要引入认罪认罚从宽机制?首要价值当然是追求效率。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注重提高诉讼效率有其正当性。但是,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评估中国刑事诉讼效率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着眼于审判。我觉得,中国的审判一直是有效率的,真正影响到中国刑事诉讼整体效率的,是审前程序。审前的侦查、审查起诉,往往经历漫长的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又意味着漫长的羁押。即使是很小的案件、很轻的犯罪,往往也是拘留、逮捕走一遍,逮捕后又不断延长羁押期限,没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到不了法院。
而审判呢,虽然所有一审案件都要求开庭审理,但开庭很短促,并不像美国的陪审团审判那么旷日持久,总体上审判是有效率的。整体来考虑,中国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主要问题出在审前,而不是审判阶段。首先拿审判程序开刀,有点本末倒置。大幅度提高审前程序的效率,把更多的诉讼资源调配给审判程序,是正确的方向,整体效率会有很大改观。
当然,审判也有其问题,主要是效益问题,即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这个问题确实非常严重。中国的法官群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虽然说“案多人少”在很多地方是现实,但法官的人均办案量,其实和美国等西方国家是没法比的,少的可怜。法官总数不少,但一线实际办案的法官少,投入的大量数资源,没有用到该用的地方,缺乏效益,形成很大的浪费。现在推行“员额制”,可能有所改观投入到一线的资源会增加,但其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张建伟教授前面所说的,我也赞同,要避免把效率相对较高、而公正相对较差的审判程序这块,作为重点改革的对象,从而损害原本就比较脆弱的公正审判。提高诉讼效率,目前要着眼于整体,重点提高审前的诉讼效率。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实施需要律师的有效参与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一个核心必须保证,就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要保障自愿性,就必须要有律师参与。美国辩诉交易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律师的有效参与是保证认罪自愿性的关键措施。
我国目前的程序设计,也注意到了律师的参与,但并不是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来解决,而是构建了一个“值班律师”制度。从表面上、形式上看,认罪认罚的案件,是有律师参与的,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
但必须意识到,“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所起的实际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从身份上说,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不是当事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缺乏沟通和信赖。值班律师是被临时拉过来,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过程,对案情和事实、证据情况不甚了解,与犯罪嫌疑人也缺乏充分沟通。这种情况下,律师几乎难以做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
前面梅琳达·萨拉法律师讲到,在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律师参与其中,是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包括要查阅案卷,对事实、证据进行研究和评估,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然后再为当事人是否接受辩诉交易提供意见。但是,前述“值班律师”缺乏这些基础性工作,很难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因此,单纯靠值班律师制度,来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效果,是非常堪忧的。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供述的自愿性问题,一直是个悬而未解的难题,仍然缺乏基本的保障。与之相关,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同样是个难题。试图以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来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前景有些灰暗。可以想象,难免会出现大量的强迫认罪、违心认罪、虚假认罪,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今天美国同行对辩诉交易操作程序的介绍更加提醒我们,律师的参与对于保障认罪的自愿性至关重要,要特别注意我国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的参与问题。首先要真正有律师,这位律师不是临时拉来充数的“值班律师”,而是当事人委托的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具有辩护人身份的律师,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全部实行法律援助辩护势在必行;其次,辩护律师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能够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保障其认罪的自愿性和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简介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先后获得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安徽省公安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先后从事过十年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及十年刑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
2008年起,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办理过安徽黄山两刑警被控故意伤害(“陷警门”)案、安徽滁州赵世金合同诈骗再审无罪案、北京律师张某被控敲诈勒索案、湖南 “临武瓜农”案、刘汉涉黑案、莆田许金龙等四人再审无罪案等。以其丰富的刑事司法实务经验、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精湛的刑事辩护技能,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