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熠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前日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吸粉无数,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趁该剧余热未散,我作为一名原反贪工作人员、现实习律师,也来蹭一蹭热点,给剧中涉及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问题挑挑刺。
该剧第46集往后,对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亮平的停职调查出现反转,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干警陆亦可和林华华通过法院查扣渠道找到了被邻省法院司法拘留的尤会计和司机小钱,并在汉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季昌明安排下,在汉东省岩台市青山区的询问室对两人进行询问,尤会计向询问人员提供了办理大量个人银行卡用于发工资的线索,随后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陈群芳与其他检察人员来到尤会计的出租屋,从卡堆里找到了侯亮平的银行卡,陆亦可向尤会计出示后,尤会计说确定这张卡是财务用来发工资的,而侯亮平从来没有从那里取过钱。随后的调查结果也一一印证了侯亮平被诬陷的事实。
从调查侯亮平的经过我们可以发现,对侯亮平的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尤其是调取对侯亮平有利证据的工作,均是由汉东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这不免让坐在电视机前的我产生了质疑:季昌明、陆亦可、林华华和陈群芳等人在调查过程中不需要回避吗?
让我们先翻开法条和司法解释,看看关于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分四条对回避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四种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也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回避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使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能保持中立立场,恪守客观义务,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以及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实现刑事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本剧中,陆亦可、林华华和陈群芳都是侯亮平的原直接下属,季检是侯亮平的直接领导,四人与侯亮平的交情自不必过多交代,侯亮平因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涉嫌受贿犯罪,且数额巨大)才被停职调查,如果由他们展开调查工作,取证过程必然带入极具倾向性的个人意志,所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是存疑的。因此,上述四人完全符合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规定的情形,应该主动回避。如若不然,则不能排除以下情况出现的可能:侯亮平确实实际控制这张银行卡,之后将这张卡通过其参与勘验检查的下属带到出租屋放在卡堆里,导致出现该卡存放在出租屋的错觉。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尤会计对于陆亦可出示侯亮平银行卡,回答“是出租屋里找到,那就是了”,因此尤会计并不知道侯亮平名下的银行卡是否在那一堆卡里。如果一个人侦查能力极强,其反侦查能力肯定也不在话下。比如祁同伟能够调动全省公安力量定位、跟踪某人,在运用反跟踪战术诱导甚至甩开跟踪人员时必然左右逢源。侦查能力极强的侯亮平难道不存在利用身边同事从事反侦查活动的可能吗?
那么问题来了,对侯亮平的调查应该谁去开展?难道让京州市检察院去查吗?根据宪法规定,京州市检察院受汉东省检察院领导,查办上级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如果根据回避的规定,由汉东省检察院检委会对季检等人做出回避的决定,汉东省检察系统又有谁可以不回避而去调查侯亮平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刑事诉讼程序——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因此,本剧中季检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将该案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指定除汉东省检察院及其下辖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检察院管辖。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汉东省检察院没有管辖权,那陆亦可和林华华获取的尤会计证言,以及之后的勘验检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等证据,是否仍然有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因此,具体能做出证据效力决定的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检委会或检察长。当然,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现实中,仅仅通过工商登记和一张名下收款的银行卡就确认一个侦查经验丰富的反贪局长构成受贿犯罪,显然是不可能的,其他证据如银行卡取现凭证的笔迹、企业股东签字笔迹等均能作为确认侯亮平是否涉案的客观证据。但如果编剧同志这样设计剧情,那这部剧就应该是《打铁还需自身硬》或者《永远在路上》,而不是《人民的名义》了。
熟悉了一遍回避制度和管辖制度,作为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你还会觉得侯亮平一定是被诬陷的吗?如果你是运筹帷幄的沙书记,还会因为季检一通电话,就立马把一个涉嫌重大职务犯罪、可能具有极强反侦查能力的原省院反贪局长叫到自己办公室官复原职吗?如果你是老谋深算的高书记,你会就这样对精心策划的调查事件投子认负吗?
要说编剧同志在整部剧集都忽略了刑事诉讼法极为关键的回避制度也不尽然,该剧第9、10集对蔡成功的调查,由于侯亮平与蔡成功有发小关系,季检和侯亮平就讨论到回避的问题,可见季检和编剧同志对于回避制度一定都是了然于胸的。至于为什么之后在对侯亮平的调查中季检就不主动申请和要求其他人员回避了,我认为编剧同志在此处应该是为了剧情紧凑感的需要,只能让季检等角色做出一些牺牲,否则一幕幕追踪与反追踪的大戏就没法上演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讨论了这么久的反贪侦查回避制度,其实对于未来司法实践已经没有太多意义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隶属于检察院的职侦部门即将全面并入监察机关序列,未来国家监察程序中如何设计回避制度和管辖制度,又将是另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话题。引用微信公众号“一线探真”里的一句话,“电视剧拍的真不错,我只是在探讨反贪侦查的专业问题,挑刺并不影响我爱这部片子。”作为原来从事过反贪侦查的我们来说,观看这部剧都有着极强的代入感,因为我们都曾经从事过这份外人看来极为神秘的工作,都深深明白这些故事背后的艰辛和苦楚。现在《人民的名义》将我们曾经的工作“解秘”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也即将步入历史,虽然各奔前程的身影匆匆渐行渐远,但并不影响我们仍殊途同归地共同追求内心的法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