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传唤是否超时、拘留有无超期、案件审理是否超过审限等,都是通过期间的计算来进行甄别。“期间”,不仅是竖在司法机关头上的紧箍咒,更是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如此寥寥数字,几乎就将“期间”及其计算讲完了,不少人一脸蒙圈,不明所以。如何用好“期间”的武器,“期间”里面又到底藏着多少秘密,下面就让我们从人民的名义中探个究竟吧。
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长候亮平因调查山水集团,被举报人蔡成功陷害,反被立案调查。2016年5月24日00时30分,侯亮平被传唤至京州市检察院。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肖钢玉指示,反贪局必须加大对侯亮平审讯力度,尽可能把侯亮平关在看守所里。审讯持续到次日,侯亮平仍然没有供述,可凭借着民生银行的转账凭证以及工商登记信息,候亮平的拘留证在2016年5月24日23时签发下来。正当侦查人员拿着拘留证准备去向侯亮平宣布时,却被肖检察长拦下。一直等到2016年5月25日0时45分,侯亮平才被宣布拘留。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刚制作完成,京州市检察院便批准对侯亮平延长拘留至7日。为了让侯亮平保持关押状态,京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到了2016年6月1日才呈请逮捕。2016年6月5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后,侯亮平便一直待在京州市看守所接受调查,直到2016年8月6日,案件才被移送审查起诉。
那么,从侯亮平被立案调查开始,京州市检察院有没有在“期间”问题上,侵害侯亮平的合法权利呢?
首先,我们把目光放在传唤。刑诉法117条规定,传唤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传唤而言,期间计算是以“时”为单位,且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那么对候局长传唤的开始时间,则为2016年5月24日01时,相应的,对其传唤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016年5月25日01时。案例中,京州市检察院于5月25日0时45分对侯亮平宣布拘留,意味着在传唤最长时限5月25日01时之前结束了传唤,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来算一算最容易出问题的拘留期限。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可以看出,拘留期间的计算单位为“日”。因为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算在内,因此,侯亮平被拘留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被呈请延长拘留至7日后,候局长最长可以被拘留至2016年6月1日。京州市检在6月1日呈请对侯亮平逮捕,卡在了合法期间的最后一天。
最后,来看看以“月”为计算单位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刑诉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但是没有对“月”作出此类规定,因此在计算时,当月要计算在内,但当日却不被计算在内。侯亮平在6月5日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的起算日期应为6月6日,相应的羁押期限最长到8月6日。案件在8月6日移送起诉,并没有超过侦查羁押期限。看来京州市检察院为了对付侯亮平,认真地研究了刑诉法对期间的规定。
通过侯亮平的案例,我们对期间的时、日、月及其计算有了一个更直观的认识。了解了传唤期间起始计算的依据,我们便能理解为何宣告拘留的时候,需要精确到“时”。清楚了拘留日起算的时间,我们就能明白,为何狡猾的肖钢玉检察长要等到过了凌晨12点才向侯亮平宣布拘留。加深对“期间”的理解,我们才可以看懂诉讼文书,通过核查诉讼文书中嫌疑人签名的时间、决定下达的时间,来计算和甄别司法机关是否存在超期问题。
“期间”的规定虽然只有寥寥数字,但是理解并运用好期间是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技能。期间背后的秘密,值得我们积极探索,期间的实际运用和计算,远比想象复杂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