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王成忠,49岁,吉林辽源人,案发前是辽源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据悉,2017年5月,王成忠审理了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是1150亩林地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共有三份合同,一份是无价款合同,一份6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一份60万元的买卖合同。王成忠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审理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向主管院长进行书面请示并得到批示后,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600万元合同的二审判决。
2017年9月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同年9月3日,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相继被刑事拘留、逮捕。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成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授意,故意对应当釆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王成忠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8日,王成忠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网上同步直播。一时间,就“法院刑庭庭长审判民庭庭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辽源市中院和法官是否应当回避”展开激烈讨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均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其工作单位,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委员会是其多年的同事,申请案件管辖异议,并申请合议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再此后,辽源市中级人民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王成忠、张大庆(林地纠纷案一审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2018年12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事件,又引起了社会各界新一轮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刑事法学者。有人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开创了二审指定管辖的先例,指定管辖不合法,应当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再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层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审管辖。也有人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是有据可依,是合理的。
二、本案能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王成忠案在11月8日的庭审只是刚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还未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就因申请回避而休庭。在这种状态下,二审法院能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236条的规定,我国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三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就是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应当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才能做出。而本案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宣布开庭而无后续的审理,更谈不上审结此案。因此,本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
此外,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由二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而裁定书上应当有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署名。本案审理之初,因申请回避而休庭,审判人员并没有后续的审理和合议行为,届时在裁定书上的署名问题也是一大难题。如以未进行实质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裁定书上署名,显然并不合适,让未参与审理的其他审判人员署名,更是无从谈起。
三、高院的指定管辖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王成忠原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其昔日的同事审理该案,确实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我们认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吉林省高院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有权决定将该案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法律条文从语义本身来看,指定管辖是上下级法院管辖关系上的调整,而我们将其限制解释为只适用于一审法院显然依据不足。
四、审理案件是否需要先例?
吉林省高院“立案负责人”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指定管辖的先例”。确实,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案件都发生在一审阶段。问题是,我们就能因此否定发生在二审阶段指定管辖的存在吗?法院办理案件是否一定要遵循先例?显然不是。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办理案件看的是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看是否有现成的司法先例。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依据其所办理的第一个案件均是没有先例的。
五、本案是回避问题,还是管辖问题?
本案,王成忠以其与辽源中院的法官是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申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那么,这种整体回避的实质是什么?有人认为,这种要求法院整体回避的申请,实质上就是排出该法院本案的审理,是一个管辖问题。我们认为王成忠案申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实质上还是申请法官回避,不涉及管辖权。回避针对的对象是法官,回避制度解决的是有利害关系法官的审判权问题。管辖针对的对象是法院,管辖制度解决的是法院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综上,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一审法院的系属管辖,从而具有了管辖权,但因回避问题不适宜审判。吉林省高院通过指定管辖,解决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适宜审判的问题。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成忠案本来没有管辖权,经过吉林省高院指定管辖后,王成忠案管辖权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转移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成忠案的指定管辖,实质上是管辖权的转移。因此,王成忠案二审阶段指定管辖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