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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论文 | 何春莉:刑事辩护全覆盖情形下法律援助案件的常见问题

刑事辩护全覆盖情形下法律援助案件

的常见问题

何春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摘  要:律师办案资质与办案质量密切相关,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实行分级律师代理制,一方面锻炼、提高年青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水平,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地保证了办案质量。本文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会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也提供了作者个人的建议和看法,期待对律师的办案条件有所改善。

 

关键词:律师资质  电子阅卷  阶段性委托  二审开庭率  二审判决后的通知和会见

 

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情形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多,也有更多律师投入到法援的工作之中。刑事法律援助,初衷是更好维护被告人权益,而刑事辩护,涉及被告人切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益,对辩护律师的资质自然应当有所要求,同时,为保障律师能更好办理案件,使律师的办案时间更合理,更有效的被使用,亦需办案单位提供一些必要协助。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普遍问题。作者办理的援助案件仅在四川省内,案件既有一审也有二审,遇到的问题也许存在地域性和案件阶段的差别,但本文作为讨论话题,目的是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让我们把援助案件尽可能办的更好一些。

 

一、办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要求

 

成都市法援中心对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要求执业二年以上,四川省法援中心似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持证律师(非实习律师)即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否应作资质要求,我的看法是应当有。

 

应当作怎样的要求,我的看法是分级。以不同刑事案件,对应划分律师辩护资格。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区分不同情况,设定律师参与资格。一般刑事案件,只要是执业律师都可参与,刑期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的案件,只要有律师从业资格即可办理。

 

量刑可能在三到十年以内的案件,由执业二年以上律师,办理过不少于五起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而刑期可能在十年以上、无期及死刑案件,办理律师资质应当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不少于二十起刑事案件。

 

以上分类或许不完全科学和确切,但设定案件指派律师分级制度,由不同律师分别办理不同刑事案件确有必要。一方面,放开门槛,不同执业年限的律师都可参与到刑事援助辩护之中来,另一方面,也使律师办理经验和案件难易程度相结合,最大可能的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与此同时,对应律师办理案件的难易程度,费用应有标准上的不同。

 

二、尽快在法院阶段实现电子阅卷

 

基于刑事诉讼全覆盖要求,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必须保证有律师辩护。由于刑事诉讼全覆盖目前只针对法庭审理阶段,因此多数的法援案件,在律师接手时已属法院审理阶段(少数案件在侦查时即指派律师)。而案件在法院,阅卷是律师遇到的最大问题。

 

作者在成都,仅以四川地区法院为例。在作者所涉及的法院中,目前为止,没有法院能够阅卷时提供电子卷宗,所有卷宗需要手拍。刑事案件少则几本,多则数十本,上百本甚至更多。证据是辩护的基础,辩护律师如果尽责,全卷阅卷是基本要求,而把全部卷宗都拍下来确实既耗时又耗力。

 

与此相对的是,四川地区的检察院基本实现了电子卷宗的常态化。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律师只要带上委托手续,检察院的案件服务中心会把全部卷宗免费制作成光盘交给律师。而案件移送到了法院,检察院则不再提供阅卷服务,无论案件是一审还是二审。虽然案件电子档就保存在检察院系统的电脑里,检察院也不向律师提供(作者和同事都曾试过向检察院调卷,可惜都未有成功)。

 

四川省高院的二审案件有时会移送到检察院给检察官阅卷,这时有个取巧的办法,就是向四川省检察院要电子卷宗,四川省检察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可以从一审时的下级检察院调取电子卷宗,然后制作光盘交给律师,但这个办法不一定都能有用,一来二审案件有相当部分并不开庭审理,案件不开庭,法官也就不会移送卷宗到检察院,电子阅卷无法实现。二来四川省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调来的电子卷宗不一定齐全,我遇到过电子卷宗有六卷,而实际卷宗有五十六卷的情况,就这五十六本卷宗,我和同事两个人,整整用手机拍了一天半。第三,由于电脑系统原因,有时下级检院传到省检察院的电子卷宗无法正常导出,也就无法形成电子卷。

 

实现法院阅卷的电子化,可以说是律师的刚需。其实工作也不复杂,大部分案件材料已经在检察院形成扫描的电子文档,只要在案件移交到法院时,实现电子卷宗共享即可,或者指定检察院取消律师阅卷限制,只要律师提供正常委托手续,在检察院随时可调阅电子卷宗。如果取消阅卷上的限制和障碍,案件即便在二审阶段,律师也只需要补充对补侦卷和一审庭审笔录进行阅卷,即便需要用手机拍摄,工作量也能大大减少。

 

实现法院阅卷的电子化,一定程度上也减少法官的工作量。二审案件阅卷,需要提前和法官作好预约,阅卷时工作人员需要把数本卷宗从办公场所抱给律师,卷宗多的还需用小推车,清点卷宗数量,收交律师证件,等律师阅卷完毕,工作人员又把卷宗取走,交还律师证。如果实现阅卷的电子化,律师在法院或检察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就能完成阅卷工作,随到随取,也减少法官及助理等工作人员非正常的工作时间。

 

三、阶段性援助指派中存在的问题

 

我去年接手的一个法援案件,案情很简单,盗窃罪,一个刚成年的孩子偷车被抓。接手时,案件在侦查阶段,我去会见了这个孩子,和检察官沟通能不能不批捕,检察官认为一来涉案金额已经达到盗窃罪标准,二来,嫌疑人属外地人作案,本地没有住所,最后下了批捕决定。

 

根据法援指派公函,我的援助只限于侦查阶段。我认为后期可能争取不诉或者轻判,希望审查起诉阶段能继续援助这个案件,并向法援和检察院两边作出申请说明。

 

检察院认为,这个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援助指派公函。另一边,法援中心的回复是,需要检察院出具该案需提供法援的申请,才能指派律师。法援中心和检察院,两边均以对方出具文件为前提,我几次表示了希望继续援助的愿望,请法援机构和检察院进行沟通,但后来未再得到任何回复。

 

四、二审案件开庭,是否能够向律师征求意见

 

开庭案件与不开庭案件相比,案件开庭显然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法官通过庭审审理,对案件有更深刻的体会和更直观、清晰的感受。但刑事案件二审多数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案件的数量相对较低,现在法院取消二审开庭率的考核,开庭案件的次数更是大为减少。

 

客观来说,二审案件确实没有必要都开庭。以四川省高院二审刑事案件为例,开庭的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类是可能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可能存在“重大争议”,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感受。如果法官认为案件没有大的争议,直接决定不开庭,案件不再移送到检察院。法官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重大争议,一般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再看看检察官的看法。或者案件直接先交给检察官,如果检察官建议开庭,法官通常都会同意,如果检察官没有开庭的建议,通常法官也会视为没有开庭的必要。开不开庭,这个感受主要取决于法官或者检察官,而不用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我接触的援助案件中,很多案件刚刚接手,和法官取得联系,就被告知案件不开庭审理。而此时,律师卷宗都没有看到,或者连被告人还没有会见,自然是无法对开庭或者不开庭发表任何看法的。

 

而一些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为案件已经决定不开庭,作者只能尽可能的把辩护意见写的详尽,并争取和法官当面沟通,递交辩护意见。

 

曾经有一个二审的援助案件,一审判了十多年,通过会见和阅卷,作者发现案件事实存在很多疑问,对当事人量刑可能有重大影响,和法官面谈交换辩护意见,提出若干疑问后,法官通知决定要重新开庭,作者把火车票都买好了,后来在预定开庭前一周,法官又取消了开庭计划,中间不知发生了什么曲折,但不能不说有些遗憾。虽然该案后来改判,减少了一些刑期,但作者认为,如果案件能开庭,或者刑期减少的可能还能更大一些。

 

作者以为,刑期在十年以上的案件,如果法官认为案件不用开庭,是否可以征询律师意见。要求律师在限定时间里进行回复,方便律师合理安排时间会见和阅卷,如果律师认为案件存在重大争议,需开庭审理的,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意见,由法官决定是否开庭。如果在限定时间里未作回复,则法官按不开庭处理。

 

五、二审不开庭案件,向律师明示提交辩护意见的最终时间

 

二审案件,由于审理时限比较紧张,法官通常希望律师尽快提交辩护意见。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是联系不上法官,有时是律师事务安排原因),律师对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要求是不知情,也不了解的。这也是造成法律意见提交匆促的原因。

 

有二点建议:第一,律师接手案件前,明确案件是否开庭,对确定的不开庭案件,向律师明示不开庭;第二,对不开庭案件,向律师明示需提交辩护意见的最终时间,便于律师安排工作计划,或者在接手前就决定是否接受该案的委托指派。

 

作者刚刚完成的一个二审案件,接手后才知道不开庭。从接手案件到会见(异地)、阅卷、提交辩护意见全程只用了二十天时间,这二十天时间,还是法院多次催要辩护意见,与法官协调下来的结果。 如果提前知道案件时间这么紧张,在工作安排又比较紧凑的情况下,作者一定不会接手。

 

六、判决后的通知和会见

 

作者遇到的一些援助案件,在判决后没有通知律师,需要律师联系法院才能了解情况。法院有时会直接说,我们的工作太多,判决出来不一定会通知律师,你自己多问一下。

 

在二审不开庭的案件中,判决后不通知律师的情况占有相当比例。大概从法院角度认为,既然已经是终审案件,律师什么时候拿判决书都是一样。

 

然而,一审判决书的下达,涉及到被告人上诉期的权益。二审判决书的下达,则涉及到律师是否能够再次会见的问题。

 

通常二审判决书到达看守所后,看守所有条不成文的规定,不再允许律师进行会见。而法院的通常作法,判决书先交给被告人,然后再通知律师(或不通知)。

 

视案件情况,作者接手的法援案件通常不止一次会见。有个案子二审判决书下了,但作者不知道判决书已经下来了,准备再会见当事人,就被看守所拦住了。

 

判决后,为什么不允许律师会见。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只是看守所的习惯做法而已。但作者认为,即便二审判决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仍应允许。

 

第一,律师受法律指派,经被告人同意,担任其辩护律师。会见权利首先来源于援助指派,其次又经被告人对委托辩护的确认,在被告人审理期间都可以正常会见,判决之后也不应例外。只要律师愿意会见,原则上不应禁止。而且,判决后被告人的会见,并不会对案件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第二,判决后会见有时是确有必要的,尤其是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一种陪伴和心理疏导,听取被告人的感受,化解被告人的失落。被告人虽然犯罪,但任何人都是需要真诚关切的。

 

前面说到的判决后没有允许会见的案件,二审期限,我会见了被告人几次,有一次被告人突然几近哽咽,说没想到律师这么负责,对他的事这么上心。这件事让作者深有感慨,原本自以为平常的工作习惯,在被告人看来,显得多么重要。虽然二审没有改判,我也提前给被告人作了预判和心理铺垫,但判决维持后,没能再次会见,始终有所遗憾。

 

作者认为,虽案件来自于法律援助,但律师敬业的态度,且专业的保障必不可少。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件好事,提高了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又使更多律师能够参与到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来,对年青律师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提供了很好的锻炼平台,也使愿意参与公益的刑事资深律师能够一展所长。

 

作者以为,目前多数的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确实不高。一方面是律师怎么对待的问题,如果觉得费用少不想办,那就不要去拿了。另一方面,实行分级接案制(难易程度的不同案件,由不同资质的律师的接手负责),对办案质量有所要求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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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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