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 | 胡佼松
尚权V访谈
在第十二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举办前夕,我们推出了“尚权V访谈”系列活动。我们将邀请知名学者或法律实务部门人士参加“尚权V访谈”,围绕与刑事辩护相关的话题畅谈、分享自己的观点。敬请关注。
编者按
律师会见难被称为刑事诉讼“老三难”之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会见难得到一定的解决,但问题仍然存在。前段时间,北京暴雨后几位律师涉水会见的照片成为热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律师在为他们点赞之余,就律师会见难的现状谈了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首期“尚权V访谈”有幸邀请到韩嘉毅律师,就如何破解会见难题畅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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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会见难题?
01 律师会见的现状
最近我们都在热议,如何破解会见难题。我认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因为技术或者社会的进步出现视频会见是必然的,是势不可挡的,一定会实现的。关键是看哪一代法律人能够在这个问题上做出更多的努力,让它变为现实。最好是在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努力下,让视频会见成为现实。说起这个问题,我觉得首先要谈谈目前的现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们知道“老三难”问题是存在的。那时,《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这样一个规定,实践中被扩大解释,导致律师在其他案件中也无法会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会见问题并没有得到本质的缓解。因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被扩大解读、适用。
于是我们看到,在实践中律师会见现状并没有本质的改变,没有实质的进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我们看到一些新的制度的产生,比如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和运行等。这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推进和运行,使得律师在实践中大量接触刑事案件。尽管我们的刑事辩护率并没有提高,但律师会见的数量在增加,然而律师对于会见的体验不但没有变好,反而变得越来越坏。实践中,一些特别另类的现象逐渐产生,包括律师半夜去排队、半夜去抢号,也包括北京曾经出现过的黄牛党,还包括看守所门前好多律师挂牌子,称200块钱会见一次或500块钱会见一次。
最极端的现象是,前不久,有一个律师在大雨之后趟着齐腰深的水去会见的图片在网上走红。可以想象,如果律师会见真的是不难的话,那何必要趟那么深的水去会见?可见律师会见有多难,宁可趟那么深的水也要到看守所会见。让人不得不再一次思考,律师会见难,怎么样去破解,怎么样去化解?其实这个问题争论已久,原来有很多的律师,包括我在内也在不停的呼吁,能不能在律师会见这个问题上,在司法解释上给予更多的关注。
02 律师会见难的原因
律师会见难这个问题真正的原因,还是在于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如果一个案件没有任何言辞证据,全凭客观证据,那办案机关会不会担心律师会见,影响案件的侦查和进展?影响法庭的审判?肯定会。正是因为很多案件过分依赖口供,才造成办案机关视律师会见如大敌的心理。这是观念上没有彻底转变,还是以口供证据为证据之王导致的。
第二个原因是在立法上,立法技术有问题。我国的立法,仅仅是政策性的立法,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多少个小时之内去会见,等等。但是对于未能会见的情况如何制裁,有没有程序救济却没有规定。于是就造成了不让会见,没有后果,不让会见,没有成本,不让会见也就不让会见的现状。
这样的一个立法,又跟口号和原则一样,过分相信司法人员会依法办案,这是不可以的。如果我国的立法简单规定一条,在未保证依法会见的情况下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不让会见就不让会见,无所谓,反正在此期间取得的证据不允许作为定案依据。这个问题就能解决。但是我国的立法过于犹豫,不敢做这样明确的规定。
03 律师会见难的解决途径
司法改革如何解决律师会见所面临的困境?目前的解决方案不行,太慢太遥远。比如说,要改变目前立法的规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一个研讨的过程。实践中要彻底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也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实践中也能看到看守所在采用各种各样的便利律师会见的方式,比如说网上预约,再比如说有些看守所律师会见分类进行排队,分成长期会见、短期会见,这样也会有利于律师会见。其实,实践中很多时候律师会见并不需要那么长时间,比如说在我国有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以羁押为主的情况下,逢年过节之前,律师的会见其实就是问寒问暖、问长问短。还比如说案件长期没有进展的时候,律师也会跟当事人见面,告诉他还需要等一段时间。再比如说案件有点小小突破的时候,律师也要告诉当事人一声。有时候季节变化的时候也会问当事人是不是要换换衣服,增加一些生活用品,生活有没有保障,要不要存些钱。这样的会见不涉及到案情,律师的会见时间都很短。实践中如果把这样的情况分流,可能对律师会见会有帮助。但是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根本的办法就是让律师的通信权得以发挥作用。这个问题有些争议。在1997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时候,都明确规定律师有通信权。什么是通信权?按照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本意来看,通信权仅仅是指通信。这个没有错,那个时候没有那么发达的网络,没有那么多的互联网平台,微信、MSN、QQ等什么都没有。那时候的通信可能仅仅限于写信,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解释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视频会见也好,电话通话也好,这个是技术进步引发的司法方式、司法运行的进步,这是必然的。在技术、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的同时,要抗拒进步是不可以的,是徒劳的、比较蠢笨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中的检、法两家关于视频作证、视频提讯,这样的方式已经被试点和运行。但是到律师这块,却没人提了。律师通信这个条款还是没有被激活,还是没有被唤醒。本质上看,律师之所以能够和当事人会见和通信,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有辩护权。因为辩护权,律师可以和当事人见面,然后协商。这实际上是在个人和国家的诉讼中,为了让个人和国家这明显看起来势力不均衡的双方能够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对抗,赋予了当事人辩护权。
从辩护权的本义来看,会见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秘密协商。国家权力就应该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保障这种无障碍的秘密协商,这种会见也是非常顺畅的。任何人都不能获取委托人和律师之间谈话的内容,不仅不能获取,而且不能把它用来作为追究当事人或辩护人的证据使用,这是国家强制力必须保障的。既然辩护权的根本含义是律师和当事人可以见面,面对面的秘密协商,见面只是一种手段,那么,只要能够实现这样的目的,为什么不能尝试新手段?为什么不能用更先进的技术来替代传统的通信?这样的方式在国外已经司空见惯,在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就普遍采用通电话的方式进行沟通,而且这不是现在才采用,而是在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马路上还在跑马车的时候,他们就采用这样的方式,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我国律师通信的条款应当被激活,应当被唤醒。这种技术的进步,任何人试图阻挡是不可能的,是徒劳的、蠢笨的,势不可挡,谁也挡不住。视频会见时代迟早有一天要到来。
04 律师会见面临的阻力
实际上视频会见在检法机关的工作中已经在试点运行。但到了律师这边,首先观念上没有重视,没有转变,没有认识到视频会见对律师有多么重要。现在再多建看守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建了再多的看守所,一旦全覆盖,一旦刑事辩护率提高,再多的看守所也不够。目前关于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的推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导致现有会见条件与律师会见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必须看到的是,上述观念的转变难问题不仅存在于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对于律师会见也没有进行扩大有利的解释和突破。还要看到的是,会见方面很大的阻力其实来自于律师的内部。每次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往往在律师队伍内部都不能统一。很多维权委员会或者是律师协会担任职务的律师,都认为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很难实现。他们会担心当事人通电话的人是不是律师,如何核实身份,串供了怎么办,跟家属通话了怎么办?不能因为汽车在马路上跑的太快会伤害到人,就不让汽车上路。所以,首先要把律师队伍的观点和思想统一起来。如果律师队伍都认为电话通讯不可行,有障碍、有阻力,就更没有办法说服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激活通信权。律师队伍首先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这是一个问题。
目前阶段通信权一下子完全放开可能有困难,不妨设定一定步骤来逐步实施。比如说,把一些“偷鸡摸狗”的罪名,没有争议的问题,依靠客观证据能证明的案件,分离出来。这样的案件,律师可以通过电话跟当事人进行交流。还有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师来不及去看守所会见,程序已经到了时间点,律师也可以通过电话跟当事人进行交流。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并没有异议,当事人特别希望采用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然后得一个较轻的处罚,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这种案件给律师、当事人电话通讯就没什么担心的。比如说,还可以再进一步根据案件的阶段划分,把侦查阶段的案件,或者审判阶段,或者把二审的案件,规定为可以与律师通电话的案件等等。这样也会让看守所迅速减少律师排队会见的情况,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一下子快速分流,很多的律师会见问题就得以解决。
再多建看守所速度慢,纳税人的钱财浪费多。而且就算现在建再多的看守所,律师会见的时间成本和费用负担也太重。律师经常为了会见,乘坐两三个小时的飞机,有的时候下了飞机还要几个小时的高铁。看守所就算在同一个城市里,看守所也都在偏远的地区,来回开车去会见,从节能减排的角度看也是完全的不合理,完全没有意义。实际上会见只是问冬天来了、夏天来了,要不要添一些衣服,要不要跟家里要一些钱等等,这些都实际上意义不大的问题。
要解决“会见难”这个问题,就应该让通信权真正地被启动、被激活。法治的发展是靠一代一代的法律人不懈的努力,在法律人世代相传的接力过程当中实现的。每一代法律人都要更多的思考,在法律人世代相传的接力过程当中,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究竟为法治的建设做出哪些贡献?如果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在短期内能够齐心协力地同声呼唤,共同努力唤醒、激活通信权,让一个沉睡的条款发挥它确实应有的作用,那么至少我们这代法律人可以对后人讲,我们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我们尽到自己的职责!
嘉宾简介
韩嘉毅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嘉毅律师为公司、企业提供民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出庭解决诉讼争议,专注于企业、公司高官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刑事辩护、财产保护。在曾经的财物审计工作中,韩律师取得了助理审计师资格、会计师资格。韩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之初,将自己的服务领域定位于企业、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经历了二十几年的积累、历练后,韩律师逐渐缩小自己的业务领域,走向专业化的道路。韩律师为企业、公司提供日常的法律服务,包括并购、破产、重组等;为企业、公司高管人员,避免因经营管理引起的个人法律风险;成为专业的出庭诉讼律师,办理了大量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韩律师从2002年开始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承办、组织了大量的培训、公益宣传、司法交流、国际对话、参与司法改革提出立法建议等活动; 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主任。韩律师还参与、组织北京市的刑辩律师的培训、业务交流、执业权利维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