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办案,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案分类
一、确定承办部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含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刑事执行检察案件
金融(航运)检察案件
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案件
普通犯罪案件
受理案件涉及数罪或者数人的,只要其中有一罪或者一人属于上述案件的,依照上述优先顺序,对全案确定承办部门。
二、确定案件承办人
基本原则
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可以由原案承办检察官办理的特殊情形
一、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在事实或者法律上存在关联的案件;
三、追捕、追诉的案件;
四、不批准逮捕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指定办理的。
除前述规定外,案件分配至承办检察官后,经审查认为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案件办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适时介入、审查批准逮捕、(不)捕后跟踪监督和引导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
一、引导侦查
检察官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就后续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侦查机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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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证据尚存在瑕疵或不足,需要进一步补正、补充、补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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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庭审指控需要,提出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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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案件中未予认定的涉案人员、事实或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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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其是否有继续侦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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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继续侦查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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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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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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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意见,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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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简单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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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者相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二、简案快办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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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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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证据材料与审查逮捕时没有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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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已经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进行相关补充侦查
简化审查、快速办理,不再单独制作审查报告
将审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记录在案、随案归档
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三、简案集中出庭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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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的工作安排,由非承办检察官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诉讼监督
承办检察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追捕、追诉,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
一、追捕、追诉
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遗漏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需要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向侦查机关提出追捕、追诉的建议,并予以跟踪、监督
二、立案、侦查活动监督
在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线索,随案开展监督,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监督
三、审判监督
发现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线索,随案开展监督,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监督
情 形
应对方法
认为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对该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办理
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需要提请抗诉的,由查明监督事由的检察官办理
四、同类问题监督
办案中发现的各类监督线索、已办理的诉讼监督案件,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由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定期梳理、分析,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监督制约
一、不捕、不诉决定程序及权限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拟作绝对不批准逮捕、存疑不批准逮捕、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检察官仍认为应当作以上处理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听证审查
对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同时召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听取意见。
三、案件评查
业务管理(案管)部门应结合捕诉合一办案的新要求,依照《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具体细则
强调对所有检察官案件评查的全覆盖
针对捕诉合一带来的新情况,增加重点评查案件范围,优化评查方式和重点
突出全面评查、综合评判的评查原则
要求对案件办理全流程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根据问题数量和严重程度综合评判后确定评查结果,避免机械评查和僵化评查
针对不同的评查组织形式设计评查程序
要求充分听取办案检察官、办案部门的意见,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确定评查结果
四、个案评鉴
捕诉合一办理的案件符合个案评鉴情形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启动评鉴,确定是否需要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