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京城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朱勇辉、毛洪涛、钱列阳等先后作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等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点评。
以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在论坛上的点评发言:
我首先表达一点感慨。我觉得咱们律师对于《监察法》,比检察院也好,法院也好,公安也好,更加关注。首先,两会之后,我们律师率先第一家召开这么一个会议,研讨《监察法》。其次,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监察法》一共9章69条,其实没有写到律师,公安写到了,检察院写到了,法院也写到了,恰恰是写到的这几家没有咱们律师反应快。借用一首诗,“春江水暖鸭先知”。这真的让我很有感触,这就是权力和权利的不同。
借这个机会,我谈几点认识:
第一,谈谈《监察法》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以来,这是第一部《监察法》,可以说是新时代的一个标志性法律,也是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标志,这是前所未有的。国家政治体制发生变化,以这次《宪法》修改和《监察法》出台为标志。过去常说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没有监察机关,现在有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从这部法律来讲,也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制定和发布它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大常委会。过去的行政监察法就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因此,从我国立法的层面来讲,这是最高的层面。
其次,就其内容来讲,这部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被调查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都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基本内容。我们看到有些读者也好,网友也好,把这部法律称之为“小宪法”是有道理的。过去2012年的时候我国出台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当时有的学者就说这是“小宪法”,我觉得《监察法》更是一个“小宪法”,而且主要针对行使公权力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着一定权力的人员,和刑事诉讼法面向的是所有公民,真是不一样。我们确实应该认真的研究,特别是作为律师来讲,作为主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职业,更应该深入的研究这个问题。
第二,谈谈被调查人进入检察阶段后的法律地位问题。
按照《监察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然后由检察机关来决定是否起诉和采取强制措施。有几个概念需要在这里讨论一下。第一个就是在监察阶段是被调查人,一旦进入检察阶段,就由被调查人员变为犯罪嫌疑人,因为在刑事诉讼法里面没有被调查人概念,而在《监察法》里头也没有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概念,也没有被告人的概念,二者的变化就在办移交手续的那一天。律师行使的辩护权,也是在这一天产生的。这是一个要明确的概念,从被调查人变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正式进入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阶段,这是第一个概念。
第二个概念,进入检察阶段以后,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决定,这个决定不意味着必须拘留,必须逮捕,可以在几种强制措施里头进行选择。比如可以选择取保,也可以选择监视居住,这些选择对律师来讲就有了工作的余地,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由于当事人身体原因或者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等等,不需要采取拘留或者逮捕这样的强制措施。我觉得这就是发挥你们作用的重要阶段,而不要被动等着检察院去决定逮捕或者拘留。一般来讲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恐怕采取的是拘留,这样的话余地大一点,他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选择逮捕或者其它强制措施。但是一旦要决定起诉了,一般就转为逮捕了,我想应该是这么一个程序。拘留最长可以达到30多天,在这个阶段有回旋的余地,希望律师朋友注意。即使检察机关做出了逮捕的强制措施,我们还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总而言之,使你的当事人在看守所关的时间越短越好,最好不关,尽可能在看守所以外来接受审判,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这是第二点,进入检察阶段以后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三个问题,想谈谈在看守所留置的问题。
关于留置的地点,《监察法》语焉不详。看守所,老百姓都知道在哪儿,因为看守所都是挂牌的。可是留置所在哪儿,都不知道。
如果在看守所留置,就有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在看守所的被调查人,有没有一个他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或者他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一旦到看守所留置,公安要执行留置,负责监管,同时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还有派驻检察,也就是说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要实行法律监督。看守所是干什么的?看守所无非两个任务,一个就是保障办案的顺利进行或者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个,要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现在被留置的被调查人放在看守所里,他们的合法权益要不要得到保障?如果被调查人被其他在押人员打了怎么办?还有如果发生了看守所其它经常发生的问题怎么办?检察机关能不能监督?监察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需要我们讨论。按《监察法》的规定,在留置阶段,律师是不能介入的,但是检察院是可以介入的,为什么?就因为我们在看守所有派驻检察。检察人员不能眼看着在看守所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而袖手旁观,视而不见。如果不监督,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
我就先谈到这里,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