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京城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朱勇辉、毛洪涛、钱列阳等先后作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等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点评。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在论坛上的点评发言:
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参加“刑辩十人”论坛,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感到很受启发,因为对《监察法》我过去也没有认真看,昨天我看了一下,今天听了大家的发言之后,感觉到大家提出了很有见地的意见,而且看得也很细,提出了很多今后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好建议,我觉得都是非常好的。
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我已经退休了,离开了审判岗位,现在是站在一个比较旁观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了,不再是以一个法官的角度看了。首先我觉得对这部《监察法》的出台,可能有各种各样的议论,有的说这个法很有进步意义,有利于反腐斗争的深入发展。也有人有一种担忧,觉得在监察期间,律师不能够有效的介入,能不能有效的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大家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我的感觉是,从意义上讲,《监察法》肯定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一是它有力推动了当前的反腐斗争,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二是从法律角度上看,有两个亮点,第一,把党规变成国法,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把过去党内规定的一些做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固定下来,法律化了,体现了依法治国,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第二,将职务犯罪的侦查与起诉分开,这也是很有进步意义。侦查、起诉和审判分属三个部门掌握,互相制约。过去侦查、起诉是分属检察机关的不同部门,虽有制约,但是都是一个机关下面的,这个制约是有限的。现在分属不同的部门了,监察委和检察院、最高法院分别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权,更体现法治,其进步意义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下面一个问题,讲我们律师在《监察法》实施背景之下怎么能够发挥作用。刚才大家都讲了,在侦查期间,律师也并非完全没有空间,最起码在以下这几个阶段律师也都可以发挥他的作用。一是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前,可能有的被调查人会对事情有所察觉,或者知道被人举报了,或者被组织谈话了,这时他们可能就会找律师提供帮助,向律师询问法律问题,律师可以给他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二是在侦查中,被调查人的家属或者亲友,可能要找律师,律师也可以。
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在侦查阶段结束之后,会有不同的处理,这里《监察法》也赋予了被调查人的申诉权,我觉得律师是可以代理申诉的。在这些方面,律师都是有一定空间的。至于将来能够推动《监察法》细则的出台,规定律师有会见权,当然更好了,那时律师就可以直接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后话。
另外,《监察法》还有一些很有意义的规定,刚才大家也讲了,一是关于案件的证据标准,《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审判机关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个规定很有进步意义。在侦查阶段,证据标准就必须达到法院能够定罪的标准,不能降低标准。过去有的时候,往往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证据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会有差别。够立案标准就可以了,侦查之后也可以不移送起诉,不见得侦查时就达到审判的标准。《监察法》明确要求,侦查时的证据标准要与审判标准相一致,在证据标准上还是有比较高的要求。
法院在审判当中,对于这类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跟其他犯罪案件一样,还是应该坚持法定的证据标准,不能因为有监察机关介入,就降低标准,予以迁就。现在中央出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决定,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规程等三项规定,对证据标准都有严格要求,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可以按照这个要求来提供意见。
二是关于非法证据的问题,《监察法》第33条当中也明确规定了,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这也是难能可贵的。在《监察法》当中有了这个规定,为今后排非工作的推进有很大帮助。过去很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排非问题,往往在审理过程当中变成辩审冲突。就是排非这方面律师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律师提出了排非要求,最后可能没有进入排非程序,或者意见没有被采纳。现在大家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这方面工作会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排非的规程,但这需要有时间,不能说一下就能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结果。但是不管怎么说,事情在往前推进,包括《监察法》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这是好事情。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在《监察法》第40条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这里面要注意,在排非当中,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与和法律禁止的收集证据的方法也不完全一致。比如引诱,用引诱方法收集证据的问题,在排非的规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是禁止的。之所以在排非规定中不规定这个,因为这个问题很难操作,很难认定什么是引诱,很难区分侦查策略与引诱,这个分寸很难把握。但对用引诱方法获取证据,也是我们律师的很重要的辩点,尽管我们不能够排除这个证据,但是提出了疑问,对于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整个证据链、证据的证据力是有影响的。有些案件对一些在证据上有疑问,法官在最后做出判决的时候,是比较慎重的,尽管没有排非,但是在最后定罪与否上,还是会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律师能够提出,很充分的说这个案件不能排除有引诱或者证据上有瑕疵,应该会影响到最后的判决结果。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是经王兆峰律师倡议,由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论坛旨在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