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不仅仅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深圳律师》2017年总第72期刊登了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颜毅豪律师的原创文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拔苗助长吗?》,下面让我们听其讲述自己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思考。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犹如一块大石头投进了平静的湖面,激起的不是涟漪,而是巨浪。《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也就是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简单而言,就是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到了审判阶段,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免费指派一名律师为其辩护。简单而言,就是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到了审判阶段,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免费指派一名律师为其辩护。笔者认为,探寻《办法》的立法含义,不仅是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更是为了把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落到实处,使得刑事辩护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办法》的出台,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部分人高呼这是“中国刑事辩护和人权保障的春天”,但也有部分人忧心忡忡,甚至觉得这是对于律师辩护制度的拔苗助长。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拔苗,而是实实在在的助长!
首先,本《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除了《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案件和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这基本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全覆盖。第二,国家的财政支持。针对该项试点工作,国家拨款几个亿来推动,这使得该项制度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司法改革,尤其是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决心。第三,把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设置为必要条件。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可以选择委托自己的亲友辩护,也可以选择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其辩护,还可以选择自行辩护。而随着《办法》的出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使得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都必须有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的参与成为大势所趋。这是因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其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充分说明了,跨界虽然也会有“歌王”,但是举办演唱会,还是得专业的歌手来!
二、为什么要委托专业辩护律师?
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的非专业法律人士(特别是广东省的),对于法律的了解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香港的电视剧。一说到关于法律的港剧,在脑海里首先浮现出的就是立法会大楼上的“Themis”女神像(即古希腊神话里的那位“蒙着双眼,右手持剑,左手持天枰,象征着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法律精神”的女神)。其次就是著名的陪审团制度,还有的就是那句“你可以保持缄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用纸和笔记录下来作为呈堂证供”的话。这几点,勾画出了大部分人心目中对于法律的认识。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这样的。
首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尚未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至于《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含义,并不代表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相比较而言,在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在法庭没有对一个人进行宣判之前,他就是一个无罪的人,基本的人权(主要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是能得到保障的。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以“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也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为了方便其侦查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方便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大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羁押犯罪嫌疑人。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委托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就会根据案件情况,在合适的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适当的法律意见,例如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其次,经过多年的法治发展,我国也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但却是另外一种说法,叫做法官的内心确信。在香港的庭审程序制度里,在进行实体的庭审前,会召开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庭前审查,对于不合法的证据,会予以排除,不会在随后的实体庭审中出现。在香港的程序法制度里,主持证据庭审的法官,与后面的实体庭审的法官,是不同的人,在证据庭审中被排除的证据,将不会在实体庭审中出现,陪审团和实体庭审的法官根本就没有机会接触到那些被排除了的不合法证据,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对案件事实的定性起着决定作用的陪审团和对法律适用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法官受到“不洁证据”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对被告人是否成立犯罪的“内心确信”。
但是,在我国,组织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的法官或者合议庭,与庭审中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根本就是同一人或者同一个团队,如果某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被法官或者合议庭接触到了,即使在法律上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事实上已经使法官对被告人有了“偏见”,他的内心就是确信被告是有罪的。如此而言,即使非法的证据被排除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内心确信”,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也是“疑罪并非从无,而是从轻” 的司法实践的一大根源,不少的冤假错案正是由此而来。而如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聘请了辩护律师,由辩护律师对不合法的案件证据提出非法排除的申请,那些不合法的证据很可能会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戛然而止,将不会被审判阶段的法官所接触到,那么案件的审理将会对被告人更加公平。
此外,虽然说律师的主战场是在法庭上,但是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最成功的不是让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而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让案件予以撤销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不起诉处理。笔者认为,一名专业的、优秀的辩护律师的介入,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降低冤假错案的概率,使每个人尽量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就是一个刑事案件一旦到了移送法院提起公诉的阶段,最终被告人被判无罪的概率并不高。鉴于此,本次的司法改革,从庭审实质化的提出,紧接其后的“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到现在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一脉相承的,致力于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全国的全面铺开,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将会大幅度的提升,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节点也将会大幅提前。
三、什么时候委托辩护律师最好?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介入得越早越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话之日起,就可以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了。我们在港剧里最常见的一幕就是:在警察局的讯问室里,面对着两个警察的讯问,接受讯问的人会说“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是什么话都不会说的”。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里,尤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尚未拥有如此之大的权利,此时律师所能做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但是,也正是因为有了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使得被讯问人和其近亲属能够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数,也更能够从容面对。
四、委托辩护律师有什么好处?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举一个例子来说明。2017年5月20日,中共深圳市政法委印发了《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这两个文件,标志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深圳的全面铺开。在这个新的制度里,律师被赋予了空前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专业的刑辩律师。在该项制度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侦查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的,可以签订《具结书》,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量刑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这种有点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制度,如果没有专业的辩护律师为其分析案件情况,预测案件可能的审判结果,为其提供法律建议,与检察机关进行专业的关于量刑方面的协商(根据《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认罪认罚的协商内容,包括案件的适用程序、量刑幅度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毕竟,专业的辩护律师更加清楚哪些行为会影响定罪、哪些行为会左右量刑。
五、是挑战,还是机遇?
诚然,《办法》的出台可能会对某些人造成影响,但是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施行并非是“洪水猛兽”,并没有影响到专业的刑辨律师的生存发展,反而是一个切实推进刑事辩护往精细化发展的好时机,对于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就目前而言,刑辩律师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代。第一个是“刑民不分”的时代,那个时候,任何律师都可以做刑事辩护,对于刑事辩护的要求是不高的。第二个时代则出现了专业的刑辩律师和专业的刑辩律所,开始了专业化辩护的道路。第三个时代,则以专业的经济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死刑犯罪辩护为标志,进入了刑事辩护的细分化道路。而第四个时代,则是当前的刑事辩护精细化、精品化的时代。正如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一样,律师行业终究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行业,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必须保持知识的更新和保证工作方法能契合时代的发展。刑事辩护全覆盖,促使我们更加注重辩护工作的质量,提升辩护的精细化、精品化程度,达到“大浪淘沙,终见真金”的境界。如果我们仍把思维停留在第一个刑辩时代的话,《办法》的出台以及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施行会把我们从刑事辩护领域淘汰掉,但如果我们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这反而给我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据此,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对于我国的刑事辩护,不仅不是拔苗,反而是大大的助长!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是在横向上提高刑事辩护的数量,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提高刑事辩护在纵向上的辩护质量。这一举措,把刑事辩护切实的推动到精品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上,再结合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刑事审判,将会呈现出“控辩审”三方精彩的专业碰撞,通过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来源:总第72期《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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