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大年伊始,张扣扣为母复仇故意杀人致一死两伤的案件始末不断映入读者的眼球。撰写张扣扣案始末的各家媒体也纷纷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出现了不同版本的“事实”,与其说是“事实”,还不如说是“故事”。“故事”不要求真实性与客观性,而“事实”是要求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证据作为基础,而推理演绎的“客观真实”。题目取自东野圭吾笔下犯罪嫌疑人X的献身,小说中石神的献身是为保护心爱之人而进行的杀人自首,现实中张扣扣的献身是为母报仇而进行的杀人自首,一个是为了保护,一个是为了报复,虽是不同的起因,却选择了同样的结局!
接下来,笔者试图还原张扣扣案件的始末,再行评述。
一、基本事实
根据今日发布的一系列新闻,至少可以肯定以下基本事实:
张扣扣,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2·15汉中新集杀人案犯罪嫌疑人。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2018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
二、案情演绎
版本一
初识案情,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塑造了张扣扣为母复仇的英雄形象。然而仔细推敲作者的观点,当时法律不严格、贪污腐化严重、拿钱就弄出来了,所以就应当杀人以复仇?杀人复仇时没有报复社会再屠杀他人就是英雄?笔者暂时只抛出这个问题,请各位读者细思之。
版本二
既然广大读者对当年张母被伤害致死一案的司法公正严重质疑,那不难扒出当年的判决书,笔者没有自己去搜索,这是直接引用网上已发布的该案始末的第二弹。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因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判决书并未全文摘抄,从判决书引用的证据来看,首先,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是比较准确的;其次,原案的量刑也没有显失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告人当时17岁,具有坦白、赔偿等情节、加之被害人过错,具有多个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公平正义原则。
版本三
新浪新闻中心发布了一篇张扣扣之姐的采访:
1996年8月27日,张福如拉着妻子,随着棍子打来的闷响,“呼”的一声,张福如感觉到爱人的手从自己掌心里掉了下去,整个人倒在了地上。“家里的猪刚生了猪崽,他(张扣扣)妈被打的时候,我在家喂猪,扣扣就跑过来说,爸,我妈要被人打死了。我当时不相信,好好的怎么会被人打。还骂了儿子,‘放屁!哪个把你妈打死!’就跟着他跑出去看,我老婆被四个人围着打。”对于母亲被打,张扣扣和姐姐都亲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张姐说: “一开始我和弟弟都在旁边,他们三四个人跟我妈吵起来,还掐我妈的脖子,我妈的喉咙都破了。到了最后我爸过来了,跟我妈说‘走吧,他们人多,算了。’拉着我妈就走了,但是王自新(死者之一)喊着说,‘打死她,打死她我给她抵命’ ,说完后王富军(王自新第二子)拿着棍子就把我妈打倒在地上,没到两分钟我妈就昏迷不醒了。他大哥(指王校军,死者之一)当时是我们两合乡的乡长,如果母亲当年没去世,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我和我弟弟一样,都忘不了他们是怎么把我妈妈打死的。”看到挨了一棍后倒地的妻子,张福如叫来了孩子他舅舅,把爱人送到了医院,医生看完后说“人早就断气了。” |
张扣扣之姐的陈述,在法律上也能作为证人证言,即作为证据证明事实的真相。姑且不论张姐的近亲属身份,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张母被故意伤害案的原审证据——尸检中,没有摘录脖颈处是否有伤的部分,对张姐“他们三四个人掐我妈的脖子”这段叙述暂且视为孤证;对王自新“打死她”的这段话目前尚未得到印证,仅凭这一句话也不能证明王富军就能因此产生杀人的念头。其他部分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没有太大出入,王富军拿棍子打的那下具体细节并未说清楚,一般情况下拿棍子打人不能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或者有足以杀人的能力,认定为故意伤害也没有什么问题,并不能说明原审法院的判决有任何偏颇。当然笔者十分理解,亲眼目睹着母亲被人故意殴打导致死亡,确实非常痛苦,但不能因为被害人的痛苦就否认法院的判决,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被害人的伤痛也不能平复。
版本四
凤凰网一篇新闻则通过知情人张小万(化名)勾勒了另一个故事。
最早的时候,扣扣家与王自新一家关系很好。王自新跟扣扣爸爸一起做卖猪肉的生意,后来他们又觉得扣扣他爸收猪不行,就不带他了,两家就有了矛盾。 他妈太爱骂人了,她与周边的邻居几乎都吵过架。发生打死人的那一年,我记得是夏天,那天傍晚,扣扣他妈也顺着家门口那条路到小渠这边来洗脚。扣扣他妈去洗脚路过看到王富军,就朝他吐了一口口水,但没有吐到王富军的身上。王富军当时好像是在外地读农校,应该是放假在家,他被这么吐了一下口水,也没有说什么。扣扣他妈洗了脚,往回走,又经过这儿,王富军他们还在,她就又朝王富军吐了一口口水,这次吐在了王富军的脸上。王富军当时已是一个年轻小伙子,就顺手给了她一巴掌,就这样,两个人在那条路上打了起来。后来,王自新与三儿子王正军也都出来了。扣扣他爸和扣扣他姐也过来帮忙。两家就这样打成了一团。 在扭打过程中,是扣扣他姐到家里拿出一个约一米长的钢条,交给了她妈,她妈就用这根钢条往老三王正军的头上打了两下,把王正军的头打破了。扣扣他妈打赢了,扣扣他爸就拉她往家走。 王正军那年只有17岁。他就在路边柴禾堆里捡了一根胳膊粗的木棒,冲过去,一棒砸在扣扣他妈的太阳穴上。当时扣扣妈并没有死。她刚躺在地上的时候,我们这帮小孩子还围过去看。她躺在地上嗯嗯地叫唤。我们还笑呢,说这回她又要装开了,因为之前她经常这样,谁要是惹她一下,她就会到人家家里赖着。我们正笑呢,一辆车从下面过来,车灯一照,扣扣他妈自己又站起来。她扶着一棵树干呕。往家里走时,她要走到大门口了,我记得她跪在那里,头耷拉着,就像是磕头一样的模样。我们还是围在那里笑。扣扣他爸过来把扣扣他妈搀住,往王自新家里送,王家不让她进门。 后来两家人各自去看伤。王家去给王正军看伤。扣扣他爸用一辆板车把扣扣他妈送到王坪乡医院,医生一检查,说扣扣他妈已经死了。打架死人的当晚,公安局来了人,把王自新以及王家老二、老三都带走了。扣扣他妈死后,尸体就放在路边的板车上。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法医来验尸。验尸的时候,扣扣他们姐弟两个就站在法医边上看。扣扣就这么看着法医给他妈验尸,我判断正是有此经历,他才会经常说他妈死得有多惨。验尸完了,扣扣的几个舅舅,还有扣扣他爸,就把扣扣他妈的尸体放在王自新家的堂屋里,放了一个礼拜,当时是夏天,尸体都发臭了,全村都能闻见。 |
按照张小万的说法,当年的街边尸检埋下了很深的伏笔,当时张扣扣还是一个小孩子,看到母亲的尸体一块一块被解剖验尸,确实会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这种尸检的方法显然有违人道主义,好在已经随着司法环境的改善而有所改变。
三、后记
故事讲到这儿,笔者无法分辨哪个版本最接近客观真实。当年的判决不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张扣扣有为母报仇的心志和行为也事出有因,不是简单“对错”二字可以分辨。法律不是解决社会矛盾最佳的途径,只是最后的底线。
献身一词本身带有奉献的色彩,是一个中性偏褒义的词。东野圭吾笔下石神的献身恐怕是小说主人公自以为是的献身,所谓张扣扣的为母复仇的献身也不过是其一厢情愿的英雄主义。在我看来,无论是为了保护,还是为了报复,都应当尊重生命的价值。为了何种理由而杀人都不值得尊重和肯定,犯罪嫌疑人献出的也远非生命的价值——“身”,还有原本纯净的内心也一并埋没于罪恶之中了。
笔者更加崇敬孔老夫子的那句“以直抱怨”,再深的仇恨也不是杀人就得以消解的,至少不能触及最低的道德限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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