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非法律行业的朋友吃饭时,恰好刷到网讯新闻:“保洁员地铁里捡充值发票 售出1800余张获刑10个月”,于是便聊起了买卖发票的话题。朋友很惊讶的问我:“发票不是捡来的吗?这种行为跟捡瓶瓶罐罐拿去卖有多大区别?保洁员也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怎么会判这么重”。我立马反射性的回答道:“不知法不能作为开脱罪名的理由。”“可是如果我们绝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或者认为这种行为根本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呢?”朋友的质疑顿时让我没了食欲。我试图向朋友解释非法出售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这种犯罪形态与传统的犯罪形态不同,这是出于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其保护的是社会法益而非个人法益……然而,这些解释似乎在该案保洁员无声的求助声中,显得苍白无力。
无疑非法出售发票将构成犯罪,北京地铁保洁员案并非个例。笔者无力于改变立法现状,只希望能通过撰写此文,帮助大家回避刑事法律风险,以及浅述一下个人的见解。
一、北京地铁保洁员非法出售发票案案情
据网讯:一名地铁保洁员在地铁站内捡拾乘客丢弃的“一卡通”充值发票,非法出售达1800余张,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后,最终被海淀区法院认定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获刑10个月。
案发前,谢某某是北京一地铁保洁员,她听说地铁一卡通充值发票可以卖钱后,就在打扫卫生之余,在地铁站的垃圾桶内等各个角落里,捡拾乘客丢弃的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积少成多,很快她就积攒了上千张发票。
2017年6月,谢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城铁站,以1100元的价格将这些积攒的发票出售给他人,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直到这时,不懂法的谢某某才弄明白,卖这些发票原来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看守所里,检察机关提讯谢某某时,她悔恨得直流眼泪,说自己不知道出售捡拾的发票是犯罪行为,还以为捡拾这个就跟在地铁站的垃圾桶里捡拾废品一样,殊不知非法出售他人随意丢弃的这些发票,被某些不法分子买走后,会用来做危害国家税收征管政策的事。
检察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值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谢某某非法出售的属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1800余张,远超过应予追诉的标准。海淀法院审理后,最后认定谢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早在本案曝光前,各地法院审结非法出售发票案已不在少数。例如上海闵行地区一商城的非机动车看管员陈某非法出售发票4098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上海某出租车司机孙某多次出售其驾驶的出租车的车票发票,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等等。
二、以案说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3.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但购买普通发票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购买普通发票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购买后又进行出售,则可以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三、案件延伸
废弃的发票有“市场”,这是税收管理不当衍生出来的问题。“买发票冲账”是国家严令禁止的。目前很多单位、公司尚未形成合理与透明的财税运作机制,基本工资外的奖金、分红、佣金和绩效提成等均无法通过适当的渠道入账并缴税,许多公司把员工应得的收入以“因公开销”的名义派发,最好的方式就是用发票来冲账。这是一种偷税行为,造成国家流转税流失,同时也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企业的这种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坚决予以打击。”即便对“买发票”的行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规定,但是监管不力仍旧造成网络上“求购发票”的帖子络绎不绝,有利益交易自然存在出售发票的“供销商”,更甚者,在不少地方,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发票交易市场。在上述几个非法出售发票案件中,罪犯均是家庭条件困难,图些毛头小利的老百姓,发票有“市场价值”,地铁口随地可见的废弃发票,无异于随处可见的犯意诱惑充斥在各个角落。
刑罚具有谦抑性,本该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手段,而在我国,为了填补发票管理的漏洞在现行刑法中,专章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非法出售发票”的相关罪名就有6个。按照一些学者的考察分析,发票犯罪猖獗的背后,与我国1994年正式实施增值税制度紧密相关。“出售发票犯罪”最早规定于1995年单行刑法中,此前,非法倒卖依照“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补充了11个针对发票犯罪的罪名,其中,针对出售发票的行为,分设了6个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典是全文吸收上述罪名,并沿用至今。
与发票相关犯罪简单罗列如下:
一是《刑法》中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是《刑法》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有关的罪名有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三是《刑法》与“普通发票”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相关罪名规定于现行刑法第206、207、208、209条。其单是出售发票的行为在刑法典上就牵涉六个罪名,这不仅关涉刑法打击面过于广泛问题,还导致刑法内部使用混乱。例如,虽然在“北京地铁保洁员非法出售发票案”中保洁员最终被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量刑,但是单纯出售交通运输发票,即可能用于一般纳税人行进项税款抵扣,也可以用于偷逃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等,在未能考究发票最终用途,简单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做法,实际上模糊了“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界限。当然,也不能苛求办案机关根据发票的最终用途来确定罪名,只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忽视非法出售罪在立法设计上的缺陷。
四、笔者抒怀
借助日本游学的机会,笔者曾经向日本法学教授请教了“非法出售废弃发票”的行为定性问题。日本并没有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相关规定,该教授并不了解我国增值税制度,该教授试图从“出售他人遗弃物、遗失物”的角度来解释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废弃发票本身并没有多少价值,在无法理解“出售捡拾的小额废弃发票”与“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间关系的前提下,该教授最终用“第一次听到这种案例,太吃惊了”为由,结束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与我国发票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监管模式不同,除了日本外,像美国等许多国家在发票管理上并无官方制式发票,而是由各经济主体自行印制,格式内容各有不同,自然也不存在非法出售发票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税务部门主要是通过银行结算制度体系来全面掌握每家公司的收入,实现对税源的监控,而账册发票作为辅助的监控手段,不是税务不能监管的重点。
当然,笔者只是作为刑辩律师,对于税收征管制度没有专门的研究。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也并非体制选择错误,只是应该从其他侧面完善税收监管,而非通过重刑来辅助行政管理。当然,笔者也并非主张一律将“非法出售发票”罪名从刑法典中剔除,但却由衷的希望,刑罚能够作为最后的惩罚手段,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者判处罚金、缓刑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用监禁刑。
但愿刑罚有威严,又富有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