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 / 刘祚良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此,我所组织在京律师及深圳、厦门分所的同事通过视频连线对此《规定》进行了学习和研讨。本次学习研讨活动由律师助理刘祚良主持。
首先,主持人介绍了此次《规定》修订的相关背景。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过去的十多年内,在严密细化公安经侦执法办案程序,统一规范公安经侦执法行为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更为严峻复杂,诸如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制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个别领域的犯罪规模不断扩大,公安经侦执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原有规定与公安经侦执法实践需求之间的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现象已经显现。近年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安经侦执法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即是对以上相关精神和内容在一个法律文件中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随后,主持人介绍了此次《规定》修订的基本情况。新的《规定》共计10章,80条,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合并7条,删除2条。需注意的是,此次修订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公安部联合进行并发布,是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之后,大家针对新《规定》逐章逐条进行了学习和研讨。其中对新《规定》总则部分重点涉及的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分则中扩大并细分经济犯罪的管辖范围,进一步完善立案及撤案程序,涉案财物处置,新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学习和研讨。大家分别就自己的办案经历,结合此《规定》展开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
最后,大家均表示此次《规定》的修订亮点颇多,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之处。作为律师,我们应当积极学习新规定,将新规定充分灵活地运用到我们的办案实践中,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