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李九如
2017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律苗联合会根据《实习生指南》的规定组织了第四次尚权北京总部实习生例会。在本周值班实习生的主持下,律苗成员对于近期热门案件——杭州保姆纵火案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
一、“杭州保姆纵火案”案情研讨及辩护方案讨论
与会人员展开对相关案情的讨论及定罪观点的阐述,因为并未阅卷或会见当事人,所以讨论的事实基础局限于媒体传播报道的部分信息,可能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均有出入。其中,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对是否构成放火罪存有纷争。
本案被告人曾提出“试图通过放火又灭火的方式来博取屋主的好感”的辩解,其辩护人也作出“在案发当时,保姆曾经三次报火警,试图灭火,但消防救援不及时”的表述。上述辩解是否成立,涉及到对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进而影响到被告人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的关键定性问题。经过讨论,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放火罪的前提是其主观上认识到当时放火的行为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人退庭”引发的辩护人职责及其权利边界的思考
与会人员展开对“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人退庭”这一近期热点事件的讨论。2017年12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开庭审理26分钟,便因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采纳而自行退庭,导致审理中止,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针对该案管辖权异议问题,与会人员持两种不同观点:第一,该案是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敏感案件,且涉及到案发地消防部门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在当地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第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作为犯罪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案件在全国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怕当地法院受地方党政机关施压,造成审判不公,因此要求异地审理。”但这种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猜测并不能成为该案移送管辖的理由。
针对该案辩护人退庭问题,与会人员持三种不同态度:第一,支持态度,认为退庭是辩护人对抗不公正制度的正义之举,其勇气可嘉;第二,中立态度,认为退庭是辩护人的个人选择与应对“突然开庭”的辩护策略,观念自由不应遭受非议;第三,反对态度,认为退庭是辩护人没有充分行使自己辩护职责的过激行为,其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无自行退庭、未尽职为委托人作出全面辩护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