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分享了日本裁判员选任制度的基础知识,而今天又是最近老上热搜的“江歌事件”庭审首日,让我们走进日本,具体了解日本裁判员在现实中是怎么诞生的。
五、选任程序的流程
第一步:裁判员候补者名簿的制作
每年秋季(9月1日前),由各市町村(日本基础自治体,至2016年10月10日,日本市町村分别有791、744、183个,特区23个,)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在年满20周岁的众议院议员选举人中随机抽选出第二年一年分的裁判员候选人,并制成名簿。
日本裁判员候选人人数会根据第二年案件审理数量预测情况发生波动,2017年日本裁判员候选人名簿中被记载的人数约为233600人,被选为裁判员的概率约为1/330。(数据来源于裁判所ウェブサイトhttp:/www.courts.go.jp/)
第二步:通知候选人
每年11月左右,裁判员候选人名簿中记载的候选人会收到裁判所寄来的邮件,邮件中出了告知被抽选为候补人外,还会附有一张调查票,由候选人自己填写是否有禁止事由。候选人在调查票中确认并填写了禁止事由后,将不得担任下一年的裁判员。候选人名簿中所记载的人员不足时,会继续追加候选人。
调查票会调查三方面内容,(1)有无就职禁止事由;(2)一年内有无辞退希望及理由;(3)有无申请特定月份不能参与裁判的愿望及理由。
日本裁判员的禁止事由分为欠格事由和就职禁止事由,具体如下:
第三步:通知选任程序日期
随机抽取出案件审理裁判员后,原则上会在6周前由裁判所并寄出选任程序日期告知书,并同时发放质问票。
质问票与前面的调查票不同,是指具体案件被起诉,裁判所确定审理日期及随机抽选出候选裁判员后,通知候选裁判员参加选任程序并告知具体日期时,一并调查是否有不能参与裁判事由的书面调查文书。
调查书中会载明《裁判员法》第16条所规定的“辞退事由”,换言之,如果不符合法定辞退事由的,不允许辞退,或者必须在选任程序中当面向质问团陈述理由,由质问团决定是否允许辞退!!另外,在质问书中弄虚作假者,将依照《裁判员法》第82条,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惩罚(约18000元)。
法定辞退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以下11项:
1. 重病或受伤,无法前往裁判所
2. 需要看护或抚养同居族亲
3. 工作上有不得步亲自处理的要务,否则将可能受到极大的损害
4. 出席族亲婚礼等社会生活中重要礼仪
5. 受到重大灾害,未重建生活而不得不从事要务
6. 怀孕或生产后8周内
7. 确有必要看护或抚养非同居族亲或非族亲同居者
8. 族亲或同居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9. 女儿、妻子正在生产
10. 距离裁判所偏远,前往裁判所有显著困难
11. 若履行裁判员职能将给自己或第三人精神或财产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步:选任裁判员
一般而言,选任程序会安排在案件第一回审理当天。候补裁判员必须依法出席选任程序。
首先,由裁判长说明案件概要、罪名等,候选人只有当天才能了解案件情况。
其次,填写当天所用质问票。当天所用质问票会载明《裁判员法》第17条规定的于案件有牵连的不适格理由,例如:(1)与本案有特殊关系(被告人、被害人、案件当事人族亲等等);(2)以事前获知案件相关情报;(3)本人或近亲属曾遭受类似案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
最后,依次接受裁判长的询问。填完当天用质问票后,候补裁判员需要依次进入质问程序室接受裁判长的询问。询问程序非公开举行,第三人不得旁听。除3名裁判官及书记员外,检察官及辩护人也须出席。询问程序中,裁判长会参考之前的质问票及当天质问票向候选人提问,提问的目的主要是排出不适宜参加裁判的候选人。裁判长询问结束后,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依次提出不适宜意见。
另外,检察官及辩护人可以依据《裁判员法》第36条,无需任何理由主张在候选人中排除4名以内候选人。
第五步:选定裁判员进入审判程序
排除不适宜候选人或允许候选人辞退后,最后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6名候选人最终担任裁判员。另外,还需在候选人中选定2名(原则上)候补裁判员,候补裁判员需要全程参与庭审,但是不得发问、评议,之后在选定的6名裁判员不能继续参与裁判时,方能替补裁判员并履行裁判员职权。
六、日本裁判员的实际负担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裁判员审理案件天数与时长也有所区别。根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统计,2016年,被告人认罪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是5.3天,平均时长18.6小时。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所需时长明显增加,平均审理天数为8.1天,平均时长为31小时;具体罪名中,强奸罪审理所需时长最长,平均时长为42.4小时;其次是审理帮助自杀与同意自杀罪,平均所需时长为36.6小时。
七、日本裁判员选任程序的状况
平成28年(2016年)裁判员候补名簿公记载候选人229200人。在个案审理中,裁判所从名簿中选定约116名候选人并告知已被选定为个案审理候选裁判员后,约36名候选人通过填写调查票退出选任。6周前裁判所告知选任程序日期后,在剩余的约80人中,约52人通过填写质问票退出选任程序。参与当天选任程序的候补人约28人。在剩余的28人中,约64.8%比例的候选人愿意出席。在这自愿的18人中,最终选定6名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