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参与“研讨会暨第十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美丽的北京香山举行。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桑宁、丛卉、张焕彬,全国十余所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深圳市、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近八十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与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制度”。
围绕“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研究”,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蔡华主任主持,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王保民主任、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唐晔旎主任科员依次作了主题发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路真法官、西南民族大学周洪波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秦宗文教授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明亮教授依次作了点评。
以下是唐晔旎的主要发言内容:
大家好,感谢尚权论坛给我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认罪认罚中的相关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形势下的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通过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以求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被告人认罪导致了控辩对抗的实质性减弱,处理程序也往往比较简化,这就意味着诉讼公正存在被侵犯的可能。因此,为了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者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罪认罚,有必要建立一种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机制。那么这个机制的建立,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律师的参与,因为大多数被告人欠缺法律知识,可能对事实和法律规定存在认知上的错误,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往往把握不准,还有一些被告人不知道认罪的性质和后果,只希望能尽快从牢狱里解脱出来,其认罪大多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这就特别需要通过律师参与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但是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比例不会提高太快,律师辩护的主要力量还是要靠法律援助。
目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值班律师缺乏相关权利。虽然有会见权,但是没有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缺失,使得值班律师不能全面地了解案情,也就无法客观提出的法律意见。例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以运输毒品罪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也提供了法律帮助,签署了具结书;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根据商请辩护的情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后认为检察机关罪名认定有误,不是运输毒品罪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无法深入地了解案情,从而不能准确的做出判断。
二是会见权受限制。一些地区,值班律师虽然可以进入看守所见到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少地区都是在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三是值班律师作用发挥有限,不能充分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从调研的情况看,不少地区的值班律师,主要起到见证具结书签署的作用,而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发表法律意见等方面显得非常简单,作用发挥有限。但是事实上,值班律师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提供最低限度,最初级的法律帮助。有学者指出,“值班律师如果对案件介入过深,想通过阅卷来解决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值班律师制度便遭遇到被突破的需求,但是,一旦突破将会意味着在工作程序、工作理念、工作时间节点表现等方面将不符合值班律师制度的设计初衷。”在司法部负责人就值班律师意见答记者问上,也明确指出,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值班律师不能取代辩护律师对案件办理作实质性深度介入。因此,值班律师在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上,是否足够有效是存有一定疑问的,特别是在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中,更需要辩护律师作深入的介入。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同样也是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为此,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既要追求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效率,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扩大援助范围,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率
关于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必要性,前面也已经讲到过,这里再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下。很多国家对认罪案件都明确规定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如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答辩必须是自愿和明智的。为了保证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该条c款规定,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被告人都享有由律师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法庭应当为其指定一位律师。《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不得放弃律师协助权。”同时,律师享有查阅案卷、与当事人进行秘密交谈等广泛的权利。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预计判处自由刑至少六个月的,对尚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就初级法院快速审理程序对其指定辩护人。正如美国学者乔治.费希尔在研究认罪案件时指出,虽然被追诉人名义上享有认罪或不认罪的绝对权利, 但是他们经常会发现,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自己根本不享有任何保护。不久前司法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熊选国副部长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所以,我们认为要分步、分类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从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来看,对无力委托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最优方案,当然是给予强制辩护(也就是通知辩护)。但是,基于律师资源和财政经费等现实考量,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有个过程,应逐步推进。同时,在全覆盖的类型上不应简单的理解为所有案件通知辩护,而是可以采取通知辩护和申请辩护相结合的方式。在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建议取消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采用申请的方式,一方面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律师资源和财政经费短缺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对于一些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自己认为没有必要有辩护律师的,就可以避免因为强制辩护导致的资源浪费。
目前,杭州市结合本地实际,调研起草了《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由市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司联合印发,已经于8月15日正式实施。 《意见》确立了认罪认罚案件中以提供律师辩护为主,提供法律帮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具体再细分三类情形。一是对于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辩护;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申请法律援助辩护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全覆盖的一个例外,《意见》明确醉驾案件原则上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保障律师资源供给
杭州市目前有律师6000余人,从全市律师资源看,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问题不大,但是一些县市,如淳安、建德等,目前的律师资源就已经很紧缺,如果案件量再增加,会出现律师资源短缺的情况。为此,一方面要抓好全市律师资源的统筹,另一方面,要抓好两支队伍建设,既社会律师和刑事专职律师队伍,并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办案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保障的前提是要通过观念的转变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地位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大大少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去年杭州全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035件,民事的约1.1万件。而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刑事法律援助才应是国家出资的法律援助的重点,因此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投入,需要我们转变观念,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地位。正如浙江大学胡敏教授所说,政府是否愿意在刑事法律援助上花更多的钱,是体现这个城市法治水平高低一个重要标志。
(四)明确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自己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相关权利对自己的重要性,因此必须明确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从实践来看,办案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存在权利告知的规避问题。事实上,国外很多国家也存在这种情况,“几乎所有国家的警察都会采取相应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制度以规避其应当履行的权利告知义务。”因此,必需从制度上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免费的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的权利。
(五)建立值班律师转任机制
既然从值班律师制度安排看,是提供即时初步的法律帮助,那么为了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建立值班律师转任机制,做好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即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办案机关首先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初步的咨询,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发现案件比较复杂,需要通过阅卷进一步深入的,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是被告人提出需要更深入的律师辩护服务的,值班律师应及时代为申请,其后就由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六)健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是办案机关要加快通知或者申请的转交。杭州市的《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通知书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二是缩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时间。杭州市的《意见》要求即时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三是辩护律师及时完成会见、阅卷。《意见》要求辩护律师原则上应在接到指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规定完成会见、阅卷工作,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