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参与“研讨会暨第十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美丽的北京香山举行。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桑宁、丛卉、张焕彬,全国十余所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深圳市、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近八十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与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制度”。
围绕“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副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贾志强研究员、苏州大学法学院刘磊副教授作了主题发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纵博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吴洪淇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宋志军教授及中国社科院法学院孙远教授依次作了点评。
以下是纵博老师的主要发言内容:
非常感谢吴老师、毛老师还有各位同学的精心准备,让我们有这样一个交流的平台。因为自己对认罪认罚没有太多研究,主要关注刑事证据方面的,所以有一些认识可能不是很准。
贾志强老师通过实证调研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几个发现的问题点,我觉得还是比较准确的。第一个是值班律师在实践中成为一种见证人的角色,因为的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可能是不怎么明确的。第二个是值班律师未必要出庭。因为在定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律师出庭可能确实是不知道该干什么。第三个是值班律师的角色集中于庭前。在目前的改革方案下,集中于庭前也有他的道理所在。所以这就引申出来一个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制度,到底应该如何定位律师的功能?这个问题决定了以下问题的答案。
一是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他的角色到底是什么?
他是一个程序上的辅助者、帮助者,还是他也要兼顾实体问题?从这个改革方案的文字来看,好像是值班律师不需要处理实体问题,他就是一个在程序上的把关者,帮助嫌疑人作出认罪认罚决定,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是这种角色的话,值班律师阅卷还有没有必要?因为不同阶段的值班律师也不是同一人,所以也没有必要让每一个律师去阅卷,因为他只是一个程序上的帮助者,看嫌疑人有没有被威胁引诱欺骗、有没有被强迫。所以我就感觉,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没有必要阅卷,因为你不用处理实体问题,这个事实认定怎么样跟你无关。
二是每个值班律师他的工作是否需要衔接?
因为每个阶段不同的律师只是在认罪认罚的时候在场,看着你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还是不签,所以律师之间也没需要工作上的衔接,我处理完、我见证完我这个阶段的事情就可以了。
三是如果发现虚假的认罪,值班律师该怎么办?
我说的虚假认罪就是某些案件中是不可避免的,比如黑社会的案件,还有交通肇事的案件,以及有些毒品案件,可能会有一些小弟、马仔帮老大顶罪,或者是交通肇事的案件,他的亲属因为没有正式工作的,帮有正式工作的亲属去顶罪。这种情况下他的自愿性是可以保障的,我就是自己愿意认罪。但是这种虚假认罪,如果律师发现了,这个时候基于他的现在不明确的角色定位他该怎么办?他是应当向法官,或者检察官说明情况呢还是应当做无罪辩护呢,还是怎么办呢?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因为他只是程序上的辅助者,你现在是自愿的,别的我就不管了。是不是可以这样?还是他有一些其他的处理方式来避免错案的问题。
四是值班律师是否需要出庭的问题?
刚才已经讲过了,因为他的角色是程序的辅助者,所以出庭是无所谓的,因为实体问题他不用处理,所以不需要出庭。如果按照他在目前改革方案中的角色来看,好像也是有道理。
所以现在关键问题首先不在于辩护的有效性,而是先处理好他的角色到底是什么。根据改革方案、理论界定,我们的值班律师到底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他应该是干什么,尤其是他要不要对实体负责?是否要对事实认定的真实性负责?别的我感觉贾老师的文章写得很详细,而且他的发现确实也很客观,总结的很好,我就没有什么太多意见了。
刘磊老师的文章因为我也事先没有来得及仔细学习,所以刚才就是临时看了一下,然后听刘老师说他的主要观点。刘老师对比较法资料的运用我是望尘莫及的,相当佩服。刘老师提出的预先筛选错案的问题,包括必要的公诉审查,互惠的证据开示,还有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我总感觉这几个措施可能还不足以筛选错案,尤其是关于筛选刚才说的虚假认罪,就是自愿的虚假认罪。
对于法官来说,他如果发现这种虚假认罪,他可以直接判无罪,但是对于检察官和律师来说,反正感觉措施还是不太够,所以这个确实是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前段时间我在朋友圈里看到一个广东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是自愿认罪了,但是法院依然做出了无罪的判决。我就感觉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关键是在整个程序中怎么能够在每个阶段筛选出错案,这个可能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还有刘老师发现的这个问题也比较到位,就是人均工作量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看检察官、法官工作量的边际效益的问题。这个确实是有意思的发现,而且跟我的认识好像有点一样。因为我2015年的时候跟导师去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搞速裁程序,当时好像普通的检察官、法官也不怎么太热衷于这个,我想为什么呢,听他们的意思好像也是,本来我十个案件,可以慢慢的干,但是速裁程序一下子增加到几十个案件,而我必须得在一个月内完成,当时成都市搞的是十天之内必须办结案件,所以增加了检察官、法官单位时间的工作量。这样的话可能不太利于认罪认罚的进一步推进。
所以对于检察官、法官来说工作量怎么分配,是每个人都要搞一部分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呢,还是有一部分检察官、法官专门搞这个,这个可能是要分配的,因为这确实跟个人的工作量的边际效益递减有关。本来我可以不用非常慌张的办理那么多案件的,速裁程序看上去时间短,但是我工作量反而更大。所以对他们来说,他可能跟被告人认罪协商的这种积极性也会下降,会导致整个制度实施效果的递减问题。这个我感觉刘老师确实是很有意思的发现。其他的我觉得刘老师写的文章很好,也提不出什么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