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公众号
文稿:杜智娜 张翼羽
合议庭法官与辩护团队合影
缪家五人是不幸的:14年前,一起杀人分尸案将他们牵涉其中,一个家族因五名男丁全部获罪甚至一人获死罪而遭受灭顶之灾。
缪家五人又是幸运的:背负罪名14年之后,他们得到了一支顶级律师队伍的法律援助,遇到了敢于否定自己的“体制内的健康力量”,于2017年9月12日8点53分被宣判无罪。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是近年来平反冤案最完美的一个。”获死罪的缪新华的再审辩护人毛立新说,“一群可敬的法律人,共同创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史上冤案平反的典范——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庭后握手言和。”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顾永忠教授认为,从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看,无疑与侦查机关关系最大,检察机关次之,审判机关再次之。但若从三机关在防范冤案发生的地位上讲,则审判机关责任最大,检察机关次之,侦查机关再次之,“不可以把冤假错案的板子都打在公安人员身上”。
针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增强律师有效辩护;第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五男丁入狱:一个家族的灭顶之灾
“一家五口齐冤,堪称‘满门抄斩’。” 2016年1月15日,缪新容在写给毛立新律师的求助信中如是说。当时,毛立新还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尚权所)的兼职律师。
缪新容家住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福基岗村,家中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二。14年前,一起杀人分尸案将他的大哥缪新华牵涉其中,并连累了他、父亲、叔叔和三弟。
缪家的房子
一家五男丁均陷囹圄
2003年4月19日,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福基岗村一位村民到石楼坪山采茶,在山上的一间旧屋内发现了一包毛毯包着的东西,散发出腐臭的气味,蛆虫和苍蝇遍布四周。这位村民掀开毛毯,一只人脚掉了出来。
抛尸地点
通过散落在附近的衣服和尸体手臂上的胎记,警方辨认出死者是13天前失踪的女子杨某辉。尸体被发现时,她已被砍成了7块。尸检报告显示,死亡时,她怀有8周左右的身孕。据杨某辉的母亲和嫂子回忆说,2003年4月6日晚上,杨某辉外出时说“出去拿药”,结果就再也没有回来。当时,由于没有监控录像,杨某辉的去向成了谜。
4月19日当天,缪新华被警方带走。在缪新华的再审辩护人、尚权所主任毛立新律师看来,缪新华被警察锁定是“偶然中的必然”,因为他与杨某辉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缪新华曾与杨某辉有过一段恋爱史,后来分手,两人各自成家。虽然缪新华与杨某辉分手,但他与杨某辉的哥哥杨某仕关系甚好,常到他家做客。就在杨某辉失踪当天中午,缪新华去找杨某仕,偶遇回娘家的杨某辉。毛立新还原了两人当时的对话:“他(缪新华)问杨某辉‘你怎么回来了?’杨某辉回答‘我约了表哥去邻村找几个打工的姐妹,咱们晚上再说’。”没想到,杨某辉只是客套的一句“晚上再说”,在警方眼中却被无限放大。
更让缪新华陷于被动的是,“警方问他4月6日晚上干什么去了,他自己也说不清楚了,一会儿说去上网了,一会儿又说去跳舞了。这让警方更加怀疑是他作的案。”毛立新说。
4月21日,柘荣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认定缪新华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刑事拘留。随后,缪新华的父亲缪德树、叔叔缪进加和两个弟弟缪新容、缪新光相继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警方怀疑同住一个屋檐下的缪父和缪弟参与了分尸和抛尸。“缪进加非常可怜,这个事把他牵扯进来,真是天上掉下来的灾祸。因为侦查人员认为缪新华在家中杀人、分尸,而尸块却在很远的地方被发现,那么,这个尸块是怎么运过去的呢?要有交通工具才行。刚好缪进加有辆车,就是涉案的农用拖拉机。”缪进加的再审辩护人高文龙说。这个老实巴交、没读过书、连普通话都说不好的农民,在再审庭审中除了喊“我冤”以外,就再也没有其他语言了。
被指分尸的浴室仅能蹲下两人
尽管缪德树的再婚妻子吴某、缪新容的同居女友都证明案发当天晚上“没有听到屋内有任何声音”,缪进加的妻子也一再表示“丈夫当晚根本没有出门”,但事情并没有转机。不仅如此,吴某还因被警方怀疑帮助缪新华保管从杨某辉身上摘下来的金首饰而被拘留了七八个月。“到最后,警方也没有找到金首饰的下落。”毛立新说。
2004年10月1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3年、2年、2年。
缪家五口人提起上诉。2005年3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8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8年、6年、3年、3年。
缪家五口人再次提起上诉。2006年4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缪新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其他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平反前,这个“冤”字在缪家挂了14年
大家族的罪负和小家庭的破碎
“一下子就掉进深渊了。”谈及缪家五口人入狱,毛立新轻叹一口气说。虽然缪进加和缪新光羁押抵刑期后很快就被释放了,但背负着杀人的罪名,“整个家族都抬不起头来”。
2016年4月16日,毛立新第一次到缪家时,“家徒四壁,只有悬挂在院墙上的斗大的‘冤’字让人触目惊心”。“案发时,缪新华已经结婚,有一个女儿。老婆在他入狱4年后改嫁了,把女儿也带走了。如今,女儿已经快20岁了,缪新华多年没见过她。”毛立新惋惜地说,“当年,缪新容和女朋友在柘荣县县城开了一家服装店,经营得很好。如果家里没有出事,相信他早就发家致富了。出事后,他的女朋友嫁人了。直到现在他也没有成家。”
尚权所深圳分所的陈国庆和刘平是最早接触缪家人的律师。2016年1月26日,他俩去福建高院阅卷,在福州见到了从柘荣县赶来的缪德树、缪新光。“缪德树和缪新光给我们跪下了,哭着说‘求求你们一定要帮帮我们’。”陈国庆回忆说。
“缪德树把案件的前因后果都讲得非常清楚,案子是如何发生的,他如何被抓的,如何遭受刑讯逼供,如何被迫承认自己犯罪。他还给我们看了他身上因刑讯逼供而留下的伤痕。”刘平说。那天晚上,他和陈国庆都失眠了,“我们感觉压力非常大”。
刘平没想到的是,这次相见竟是他与缪德树的最后一面。2016年6月13日,带着一身伤痕和病痛,带着对案件再审的一丝希望,这位风烛残年的老人离开了人世。临走之前,他再三叮嘱缪新光:“案子没有平反,是不能把我下葬的,否则我死不瞑目。”于是,在缪家一楼原来缪新光居住的房间里,缪新光为父亲设置了灵堂。
缪家为缪树德设了灵位
此时,缪新光已至而立之年。13年前的羁押、逼供、审判,让时年只有17岁的缪新光永远失去了少年的英气与活力。出狱后,表情木讷、吐字吃力的他一边在镇上打着零工,一边照顾病弱的父亲。
“我跟他(缪新光)聊天的时候,问他‘你现在结婚没有啊?’他说‘我都不敢结婚。结婚就要生小孩,就要好好过生活,我放不开。这个案件对我影响太大了。如果不翻案的话,以后我都不知道怎么让我的小孩去面对这一切’。”陈国庆说。
一个人扛起家族的希望
2016年4月11日,毛立新与尚权所的巩志芳律师一同抵达位于南平市的福建建阳监狱,第一次会见缪新华。
他们眼前的缪新华又黑又瘦,脸上已布满他这个年龄本不该有的褶皱。“像个小老头儿一样。”毛立新回忆说。当时,缪新华见到他们激动得热泪盈眶。这是他自2005年被送到监狱服刑后第一次见到律师。十几年来,缪新华始终坚定地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服刑期间,凡是涉及让他认罪的文书,他一律拒绝签字。他不停地投寄申诉材料,但都石沉大海。
不得不说,真正让缪新华见到律师、看到希望的,是他的二弟缪新容。陈国庆坦言:“如果这家人没有缪新容这种坚持的话,这个案件可能翻不过来。”
“缪新容是一个非常内秀的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对缪新容做出如此评价。2016年1月,顾永忠收到了缪新容言辞恳切的求助邮件。“他从媒体报道中知道了我,又多方打听,知道了我的邮箱,就给我发了邮件。我对待申诉案件是非常谨慎的。但看了他的邮件后,我心动了。早些年,我在公安部门做刑警工作,从刑警办案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这个案子办得太粗糙了。我很慎重地研究了案件材料,然后答应他了。”顾永忠说。
与此同时,毛立新也拨通了缪新容的电话。毛立新说:“缪新容是在网上搜寻到我的邮箱,然后发求助信给我的。这样的求助信,他发给了不少律师、学者,但得到回音的,只有我和顾永忠教授。”同样是刑警出身的毛立新也看出了缪案的问题,并在尚权所几位合伙人沟通,经专家组研究论证后,将缪案纳入尚权所“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之中。
同时得到两位顶级刑辩律师的答复,缪新容喜极而泣……自从刑满释放以来,他就担起为全家人洗清罪名的重担。
几位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的律师都提及了缪新容,对他的评价如出一辙:家中唯一有点儿文化的人,字写得非常漂亮,图画得非常详细,材料写得非常专业。陈国庆说:“在申诉过程中,我有很多的疑问要向缪家人了解,一直是缪新容给我答复,如缪家到死者杨某辉娘家有多远的距离、从缪家到阳光网吧用多长时间等。他帮我解答这些疑问,节省了我很多精力。”
“缪新容提出的一系列观点都很正确。后来,我们在交流的时候,都笑称他是专家。为了分析案件的证据,他查阅了很多书,请教了法医学专家、技术鉴定专家,凡是跟案件相关的,他都请教了专家。以他后期掌握的知识,与我们律师交流没有太大的障碍。这对我们确实是一种震撼。一个人如果没有这种强烈的信念,是不可能对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花这么大精力去学习的。他让我们感觉到我们要责无旁贷地去帮助他完成伸冤这件事。”尚权所深圳分所的蔡华律师如是说。
最让巩志芳感动的是,“缪新容在申诉过程中,一直都是在走合法的途径,没有上访闹事的情况”。而且,缪新容一直在外地打工挣钱维持家用。毛立新律师几次去缪家实地了解情况,都没能见到缪新容。然而,在7月28日案件再审开庭前,缪新容出现在围坐在一起的10位律师面前时,却能叫出每一位律师的名字并上前一一握手感谢。“人家这么用心地去记住你,你就要更用心地去办案才对得起他的良苦用心。”巩志芳感慨道。
“对政府也好,对司法机关也好,对社会也好,缪新容从没表现过不满。他只是非常理性地分析案件。即使面对曾经一度在法庭上要求判缪新华死刑的被害人家属,他也始终抱着同情的态度。他觉得这个事跟被害人家属没有关系,被害人家属也是受害者。”言语中,不难听出蔡华对缪新容的欣赏。
除了自身的信念和毅力外,或许正是缪新容这种拿得起、放得下,把翻案当成目标的态度,才让他有了14年的坚持。“这个案件能平反的话,我也会像帮助我的律师一样,去帮助更多蒙冤的人。” 陈国庆在向记者复述缪新容说的这句话时,被缪新容的宽容与善良深深地打动了。
法律人联手推进冤案平反
“9月12日上午8:53,我特意看了一下表,审判长宣读: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当时,缪新华就忍不住了,抬头也不行,低头也不行,眼泪就下来了。缪新容、缪新光也一样。只有缪进加看起来稍微平静一些。”记录下这一时刻的是尚权所的高文龙律师。他的有心之举将“还缪家五口人清白”的时间精确到了“分”。
缪新华蒙冤14年终得昭雪,离不开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回顾接触缪案之初,如今已是尚权所主任的毛立新坦言:“我经常收到类似的鸣冤、求助信件,大多都是一看了之。但缪新容的信却触动了我。他在信中说,这起案件导致一家五口齐冤,堪称‘满门抄斩’,其悲惨境地实在难以用言语形容。历经十几年艰难伸冤,伸冤无门被高院两次驳回。如果真如此,可谓天下奇冤!”于是,毛立新拨通了邮件中所留缪新容的电话,“我要求缪新容把他手中所有的与此案有关的案件材料全部发给我。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专业刑辩律师,我觉得要对案件性质做出一个判断,还需要审查更多的案件材料,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
细究缪新容发来的材料,毛立新发现了问题。顾永忠介入此案后,针对缪家五人的口供,也发现了问题。
没有客观物证的三个现场
“我觉得这个案件很不正常。一起杀人分尸的案件,杀人、分尸、抛尸三个现场竟然都没有提取到客观物证能指向缪家五人,一个都没有!这一点,也是我们国家多数冤案的共同特征。”毛立新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说。
原一审判决认定,缪新华是在自己的卧室杀死被害人杨某辉的:缪新华用右手掐住杨某辉的脖子,将杨某辉顶在床头墙壁上五六分钟,致杨某辉机械性窒息死亡。
“我到现场去看过缪新华的卧室,他的卧室是白灰刷的墙,如果杨某辉真的是被缪新华顶在床头墙壁上掐死的,她的衣服上一定会有白灰。缪新华在供述中称,他们有五六分钟的搏斗,那么,杨某辉的指甲里应该嵌有缪新华的皮屑等生物组织。我相信警方一定提取了,但是案卷里没有记载。”这是毛立新的第一点疑问。在后期正式介入此案后,毛立新了解到,缪新华的右手有残疾,根本无法用力,不可能用右手掐死杨某辉。
原一审判决认定,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三人商定分尸抛弃,共同将尸体抬至一楼浴室。缪新华指使缪新容去厨房取来菜刀、砧板等作案工具,在浴室地板上,由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共同将杨某辉的尸体肢解成7块,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内。其间,被告人缪新光在一楼卧室听到声响,起床目睹了分尸过程。
“分尸是个剧烈的物质运动过程,现场一定会到处溅有血迹,不管怎么冲洗,检测都会有血迹反应的。但为什么公安机关勘查几次,没有发现血迹呢?为什么在下水道的弯口处一点儿肉末或骨头渣子都没有提取到呢?”毛立新说,“我到现场后发现,缪家的浴室根本容不下三个人同时蹲下,更何况还有一具身长1.6米的尸体。”
更让毛立新无法接受的是,所谓的作案工具菜刀和砧板,是在2003年4月24日才从缪家厨房提取的。提取时,缪家人还在用这两件“作案工具”切菜做饭。
原一审判决认定,缪进加驾车与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一起将装有杨某辉尸块及衣裤、鞋子等物的塑料包装袋运至柘荣县城郊乡一废旧房子抛弃。
毛立新分析说:“从缪家浴室搬到拖拉机上,再从拖拉机上搬到抛尸现场,装尸体的塑料袋上一个指纹都没有。案卷里没有记录,有两种可能:其一,公安机关提取了,但不是缪家五人的,所以没有入卷。其二,塑料袋上确实没有指纹,真凶是戴手套作案。但是,在缪家五人的供述中,没一人供述说戴手套了。另外,4月6日当天下雨了,前往抛尸现场要经过一段泥泞土路,却没有留下任何鞋印和拖拉机的车辙。同指纹一个道理,要么是提取了,但与缪家五人的鞋印和缪进加的拖拉机车辙不符,要么是真凶没有留下这些痕迹。”
口供未达到“高度一致”
在毛立新看来,原一、二审判决中,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是缪家五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其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正式介入此案后,针对缪家五人的口供做足了功课。“一审法院敢于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一,就是五名被告人在分别关押的状态下作出的有罪供述达到了高度一致。”顾永忠介绍说。为了反驳这个“分别关押”的说法,顾永忠将缪家五人的口供一一做了比对,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诱供嫌疑。
顾永忠进一步解释说:“第一,缪家五人的认罪供述基本都是在柘荣县作出的,并不是在他们被分押于各地看守所后才作出的。第二,从全部口供材料可以看出,有17名侦查人员参与讯问缪家五人,其中有5名侦查人员重点对缪家五人进行讯问。这表明缪家五人的认罪口供并不是向不同的侦查人员作出的,而是在该5名侦查人员的讯问下形成的。这一过程显然不能排除他们在讯问过程中对缪家五人的口供造成相互影响。第三,缪家五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并非始终一致,而是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明显地呈现人为诱供、逼供的特点。即使如此,最终的口供仍存在较大的出入,没有达到高度一致。”
顾永忠认为,一审法院敢于作出判决的另一个依据就是辽宁省公安厅作出的mtDNA(线粒体DNA,母系遗传)鉴定。
侦查机关表示,送检的三根毛发是在缪新华家浴室的下水道弯口提取的。但毛立新并不认可,“第一,送检毛发2根黑色和1根棕色,长四五厘米。而尸检报告显示,杨某辉的头发是棕红色,且有26厘米长。第二,根据法医学原理,mtDNA鉴定,一般只能作排除认定,不能作同一认定”。
作案动机和分尸原因存疑
对于缪新华杀人的动机,原一审判决认定,“因缪新华对杨某辉介绍女孩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参与不满,两人发生争执”,进而杀人、分尸。
“杀人动机从何而来?杀人那是要仇恨到什么地步才可能实施呀?怎么可能轻易地杀人呢?”顾永忠连续用三个反问质疑一审认定的缪新华的杀人动机。他还说:“杨某辉被大卸八块。从侦查角度来说,什么情况下会分尸?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杀人后要灭尸、掩盖,处理尸体,一个整体不好掩盖,把人分解成若干块,分别往外带。二是极端仇恨被害人。缪新华对杨某辉没有仇恨到极点,如果要掩盖,也没有必要当天晚上一家人一起去运尸。特别是还要用缪进加的农用拖拉机运尸。那台拖拉机发动后,声音震耳欲聋。半夜12点左右,一家五口开着一辆轰轰隆隆响的拖拉机,浩浩荡荡地去运尸体,这太不符合常理了。”
“再者说了,一家人参与分尸,这一家人得杀了多少人才有这样的心理素质呀?另外,普通老百姓谁会分尸呀?杨某辉的尸体报告上显示,尸体分得很有技术,是解剖的而不是乱砍的。普通老百姓谁有解剖人体的技术和经验呀?”顾永忠表示费解。
正是由于有这些怀疑和不合常理的情况,从侦查学角度分析之后,刑警出身的毛立新作出大胆的猜测:本案另有真凶。
法院“疑罪从无”改判
通过上述分析,毛立新基本可以判定缪案为高度疑似冤案。得出这一结论之后,他毫不犹豫地作出决定:援助这起案件,推动冤案平反。在与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几位合伙人沟通并经专家组研究、论证后,大家一致同意,将此案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由尚权所的律师们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代为申诉。此时,顾永忠教授也答应了缪新容的求助。之后,缪新华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一直关注缪案的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詹晚春律师也加入其中。
援助团队不断地研究和讨论之后,将缪案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九个方面:(一)五名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认定被害人杨某辉的死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依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三)认定菜刀和砧板为作案工具,申诉人用菜刀分解尸体,依据不足;(四)认定被害人杨某辉在申诉人家中被杀害、分尸的证据不足;(五)认定五名原审被告人去过抛尸现场的证据不足;(六)有证据证明,五名原审被告人均无作案时间;(七)缪新华不具有杀人动机;(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至今仍然下落不明;(九)案发后,五名原审被告人无一人潜逃,也未见任何异常。
“2016年下半年,我几乎一个收费案件都没有接,一心一意地研究缪案,经常深夜一两点钟还在跟缪新容沟通案情。”毛立新说。他还表示,经过他和援助团队及缪新容一起研究出来的30多项专题分析材料,“我都发到法官的邮箱里了,及时与法官保持沟通”。
2017年1月,缪案从刑事审判庭转入审判监督庭,案件复查进入快车道。毛立新介绍说,2017年3月23日,负责复查此案的合议庭法官去建阳监狱提审了缪新华。6月20日,合议庭法官集体去柘荣县缪家,走访了原审被告人,勘察了现场。7月17日,毛立新、刘平和詹晚春律师一起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见到了负责复查此案的合议庭的五位法官。“此前,五位法官分别独立阅卷后,完成了审查报告,得出的结论与律师相同:此案系冤错案件,建议尽快启动再审。后来,我听说,为了此案,审判监督庭的许寿辉庭长曾先后11次前往柘荣,走访当年的办案人员,查看现场,协调相关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毛立新说。
7月28日,缪新华再审一案正式开庭审理。顾永忠教授对这次庭审的评价是:“这次开庭非常成功。虽然庭上没有激烈的对抗,但是,通过一天的庭审,法庭充分调查了案件事实,让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发表了意见,出庭检察员也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问题、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顾永忠教授(右)与合议庭成员臧建山法官合影
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杀害被害人杨某辉,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分尸、抛尸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他定案证据也存疑。故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判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缪新华(中)与两位再审辩护人合影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本院【2005】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原审被告人缪新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援助:法援律师为蒙冤者坚守
2017年9月13日下午,凌晨才从福建赶回北京的顾永忠教授刚出现在办公楼内,迎面走来的同事立刻送上祝贺:“恭喜顾老师,又平反一个大案。”顾永忠微笑着表示感谢。
重获新生的缪家人与援助律师合影
这次法律援助之举,顾永忠牵挂已久。“最早,是我把蒙冤者援助项目引进中国的。”顾永忠教授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说。
将“为无辜者洗冤”模式引入中国
2011年4月7日,顾永忠从北京师范大学王秀梅老师处获得信息,赶赴美国辛辛那提市参加一个为期4天的国际会议——刑事冤案国际研讨会。
这次研讨会是由遍及美国的“无辜者洗冤联盟”与该组织设于辛辛那提法学院的“俄亥俄州无辜者洗冤工程”发起的。来自美国各地和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英国等十余个国家的学者、律师、司法官员及各国曾被无辜定罪的冤案受害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这次会议给我带来的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至今难忘。”顾永忠说,“也正是在这次会上,我买到了东道主专门为此次会议组织出版的两本书《错误的司法——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迷信信条》和《揭示真相——蒙冤者的告白》。由此,我产生了组织我的学生翻译这两本书的念头并获得了出版授权。”
翻译后的《错误的司法——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迷信信条》最终定名为《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迷信信条》。通过这本书,顾永忠深入了解了作者佩特罗夫妇。“特别是身为原俄亥俄州检察总长的吉姆·佩特罗先生,在卸去要职后,放弃可能担任该州大法官的机会,转而从事普通律师工作,并投身于为冤狱受害者奔走呼号、伸冤昭雪的艰辛努力之中。我对他肃然起敬。”顾永忠介绍说。与佩特罗先生并肩作战、为冤案受害者奔走伸冤的是美国教授马克·戈德森先生,他在自己就职的学院创办了“俄亥俄州无辜者洗冤工程”。
顾永忠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
“他们一直希望我在中国也成立一个为无辜者洗冤的组织。但限于自身原因,我没敢举这个大旗。”顾永忠说。尽管如此,顾永忠还是通过翻译两本著作,将“为无辜者洗冤”的模式引入中国。他表示:“虽然我没有精力成立这样一个组织,但是我愿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案子。”
推动制度进步是他们的初衷
2017年9月1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与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召开了“‘蒙冤者援助计划’第一阶段总结暨第二阶段启动会”。
“感恩法律援助的律师,感谢你们帮助平反冤案,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得到帮助。”会上,缪新容等人通过录像,再次向援助律师团队表示感谢。
“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成立于2014年5月23日,创意来自一年前三位法律人的座谈,他们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吴宏耀教授、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青松律师。
“2013年5月8日,我和陈老师、吴老师三个人萌生了一个想法:在冤案纠错机制下,律师怎样发挥作用?实际上,就是考虑在冤案申诉过程当中,要建立一种律师起作用的机制。我们讨论:有没有可能未来所有的冤案或者申诉案件的前置程序为律师的预先审查。这样让律师发挥作用,一方面对案件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当时,我们设想以尚权所为平台,以学者、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为理论支撑,以媒体去宣传,让学生去跑腿,形成这样一个机制。于是,便有了‘蒙冤者援助计划’这个项目。”张青松回忆说。
“蒙冤者援助计划”借鉴美国和英国的“无辜者计划”模式,限制案件类别、限制案件范围,设计比较严格的程序。
“通过这三年的实践,我们发现,冤案平反太不容易了。没有一个国家是没有冤案的,也没有任何一个完美的法律制度在司法运作之后不出现冤案。所以,必须将冤案平反工作坚持做下去。”张青松说。
“坚持做下去,一直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之一高文龙律师希望的,也是他担心的。“在第一阶段项目执行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律师人手不足。刚开始,仅是尚权所的律师在为蒙冤者进行援助。可是,即使我们尚权所的律师自己的案子一个都不办,仅去办法律援助案子,人手都不够。后来,我们向社会公开招募有公益心的、愿意从事这项工作的刑事律师。我们会根据求助者的住所地或者服刑地匹配相关律师,然后联系律师,对案件进行介绍,询问其是否愿意办理该案件。很多律师都愿意做这些援助性质的案子。现在,已有63名律师报名。”高文龙介绍说。尽管如此,高文龙认为目前面临的困难之一仍是人手不足。他说:“下一阶段工作的实施,我们的第一个重点还是放在志愿律师的招募上。有了足够的律师,尽可能覆盖更多的地域,我们才能为求助者提供更好的帮助。”
与“蒙冤者援助计划”并肩同行的还有李金星、王万琼、陈建刚等律师倡议发起的“拯救无辜者”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发起的“无辜者计划”。
张青松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思维仍然局限在尚权,还不够开阔。我呼吁能有更多的律师进来,我也计划和徐昕老师、李金星律师他们深入地交流一次,希望我们能在某种程度上联合起来。每个组织在做案件中都会有自己独到的经验,都有可以借鉴的东西。我觉得我们不能局限于仅做把一个案件平反的工作。当然,平反个案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有一种意识,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推动整体制度的进步。这才是我们的初衷。”
值得骄傲但不值得得意
缪家五人冤案的平反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应该说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是近年来平反冤案中做得最完美的一个案件。”毛立新说。但是,从接手这个案件到顺利平反,毛立新和其他法援律师都很低调。
张青松在总结此案时说:“冤案能被平反,是值得律师骄傲的。但是,一点儿都不值得得意。我一直在强调,没有真正的法官,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律师。如果说没有司法机关强有力的支持,律师在外面所进行的各种努力和呼吁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甚至还会制造新的问题,如容易形成律师群体和司法机关整体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随着某种因素的发酵,会超越法律层面,导致整个法治建设被伤害。我觉得,这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尚权所的律师都尽可能地低调,就是踏踏实实地做事。律师的作用很重要,但不是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应当为之努力、为之奋斗、为之骄傲,但不能为之得意,不能把公检法所做的巨大贡献抢到自己的手里,否则就会出问题。”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9月12日10点41分,缪案再审宣判之后,毛立新在他的微信朋友圈中分享道:“一群可敬的法律人,共同创造了共和国法治史上冤案平反的典范: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庭后握手言和。”
发挥“体制内的健康力量”
毛立新所说的“握手言和”,是在缪案宣判一小时后发生的事情。缪案宣判后,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五位合议庭法官、五位原审被告人、十位再审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杨某辉的诉讼代理人及其哥哥杨某仕围坐在一个圆桌旁,召开座谈会。
“座谈会是福建省高院的惯例。第一项是法院副院长代表法院向五位原审被告人致歉。第二项是五位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杨某仕握手言和,双方均表示将协助警方追查真凶。”毛立新介绍说。
巩志芳回忆说,在座谈会上,被害人的哥哥杨某仕说,其实在再审开庭之前,他是无法接受此案再审的。在法庭上,杨某仕坐在旁听席上,没有太多表现。但7月28日整整一天的庭审下来,杨某仕觉得“这个案子确实有问题,确实应该不是缪新华做的”。
“庭审中,让原审被告人和律师充分发表意见,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让被害人家属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开庭不仅是追求一个结果,庭审过程本身就是呈现程序公正最好的形式。”顾永忠说。
据毛立新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乎是一年平反一个重大冤案:2013年5月,12年前的吴昌龙等五人爆炸杀人案,无罪;2014年8月,8年前的念斌投毒杀人案,无罪(此案为一审判决,不属于平反。记者注。);2015年5月,19年前的陈夏影等三人绑架杀人案,无罪;2016年2月,22年前的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杀人案,无罪;2017年9月,14年前的缪新华杀人碎尸案,无罪。毛立新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一条微信——“为敬畏法律、尊重事实的福建高院法官点赞”。
在缪案的总结会上,高文龙提出也要给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点个赞。他说:“近几年,平反冤假错案实际上都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默默支持的身影。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很少有人提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这中间的积极作用。我们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不敢纠正冤假错案的原因就是检察院那边的阻力非常大,甚至有些错案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态度还很坚决——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维持原判。这样的表态给法院的压力非常大。”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轩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冤案平反中的积极推动作用誉为“体制内的健康力量”。他说:“如果没有那些有司法良知和独立人格的检察官和法官的推动,冤假错案的平反也是难以想象的。冤案的炮制与办案人员不讲司法良知或者为了解决一时的工作压力有很大关系。在缪新华这个案件中,毛律师等几位援助律师都着重赞扬了再审阶段法官的作为。我也注意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平反冤案方面确实做了很多。”
顾永忠认为,目前,在全国平反冤假错案方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全国省级法院中,力度最大、成效最好的。他说:“近几年,福建省高院平反的案子都是按照疑罪从无来纠正的,并不像其他案件是‘真凶再现、死者复生、亡者归来’。缪案到现在还不知道真凶是谁,但福建省高院敢纠正。这是需要勇气的,要有很大的社会担当的。首先,是自己否定自己。其次,面对其他的办案机关,有的机关能接受,有的机关不认可,他要不和你配合,法院就不敢判。最后,还要面对社会公众、面对被害人。”
防范冤案法院担首责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接受采访时,顾永忠教授强调,不可以把冤假错案的板子都打在公安人员身上,“在一定意义上讲,侦查机关犯错误是正常的。但审判机关犯错误,并且已经知道有错误,还要让错案发生,那就是不可饶恕的。如果让侦查人员抱着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那他就破不了案了。有嫌疑就要作为侦查对象,侦查的网要拉得很大,嫌疑要比较多”。
顾永忠认为,从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来看,无疑与侦查机关关系最大,检察机关次之,审判机关再次之。但若从三机关防范冤案发生的地位上讲,则审判机关责任最大,检察机关次之,侦查机关再次之。他解释说:“这是因为,其一,从严格意义上讲,冤案是指审判机关将无辜之人定罪科刑且判决已生效的案件。侦查机关将无辜之人当作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发现错抓可以纠正;检察机关将无辜之人当作被告人起诉至法院,如果被审判机关发现并判决无罪,那么该案不能称之为冤案。但是,审判机关如果将无辜之人定罪科刑则无疑是冤案。其二,刑事诉讼活动发展至今呈现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先后继起的诉讼阶段,就意味着后一阶段对前一阶段负有把关的责任。审判机关处于最后阶段,当然责任最大。其三,就不同诉讼活动的特点来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中,公开性、参与性、对抗性最大的是审判活动,审查起诉活动次之,侦查活动更次之。其四,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认识条件和环境最充分,其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应当最全面、最正确,检察人员次之,侦查人员更次之。”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而且也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解决“存量”,防范“增量”
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
“我和学生在这34起冤假错案基础上又增加了6起案件,共40起案件。我们做了一下统计,其中一项统计是,这40起案件是什么年代发生的。结果让我大吃一惊,其中有6起案件是2010年以后发生的。这还不够我们警醒吗?谁敢说十几年、二十几年后不会发现我们今天又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所以,千万不要认为冤假错案是过去式了,冤假错案仍在发生,仍在进行。”顾永忠很感慨地说,“一方面,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已经发生的错案的纠正,让无辜者早日获得清白;另一方面,通过纠正这些冤假错案,我们应当认真反思,这些案件为什么会出错?我认为后者比前者意义更大、更深远。当然,对当事人来说,看重前者。但作为法律研究者,站在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讲,不仅是把已经发生的错误纠正,更重要的是通过深刻的总结、反思,要防止今后再发生。我们不能纠正一批,将来再出来一批。这是一个我们必须警惕的问题。”
李轩提出同样的担心:“虽然我们在不断地平反冤案,但是,冤案也在不断涌现。因此,我们在解决‘存量’问题的时候,也要注意对‘增量’问题的防范。我们强调司法改革、司法责任追究,但是,我们更应该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功能、法官司法良知的培养、法官司法裁量权的扩大、法官待遇的提高,要使法官成为案件的把关者。不能我们一边呼吁解决‘存量’问题,另一边又产生了新的冤案。”
延伸阅读
防范冤假错案的三点建议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第一,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增强律师有效辩护;第三,坚持疑罪从无理念。其中,增强律师有效辩护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目前,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率还明显不够。其实,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都应该有辩护律师。但是,目前根本做不到。从现阶段大部分平反的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见律师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咱们的法律援助还需要继续加强,还应该努力为律师提供更好的条件。
另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疑罪从无”,但是,从目前的审判情况来看,在贯彻上还有很大问题;而最大的问题,就是实践中把“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轻”。可以用“100-1=0”的道理阐述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法官办了100个案件,99个对了,但有一个冤枉了无辜,那么,之前99个案件的功劳就是零。放纵了10个坏人,污染的是流水;但如果冤枉一个无辜之人,污染的是水源。污染水源,流下来的水全是污水。
尽管“疑罪从无”本身冒着放纵犯罪的风险,但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司法机关还是要下决心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申诉程序改造建议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申诉的10个问题:1.诉访不分,申诉程序混乱,当事人申诉成本高。2.立案审查的标准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和选择性,有违审判公开和阳光司法的要求。3.刑事申诉存在程序空转现象,法官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审查案件上,而是忙于截访和劝返。4.现行的审判监督机制对审判规律把握不准,对一审、二审的反馈和监督机制不查。5.申诉的审级违宪,四级法院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状况。6.申诉的管辖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出现多头申诉和相互推诿的情况。7.对于申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导致大量不属于法院职权管辖的案件也被申诉到法院来了。8.立法对申诉的时间没有规定,导致申诉案件中陈年旧案多,让法院不能集中精力审查确有问题的案件。9.立法对申诉的主体没有进行限制,过于宽泛。10.对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判缓刑的案件以及没有上诉的案件的申诉也没有进行限制,导致无理申诉的案件较多。
对申诉改造的总体思路应从立法上把刑事申诉改造为申请再审程序,把刑事审判改为有限制的三审制,重新建构申请再审程序,应该从申诉的主题、申诉的时效、申诉的理由、立案管辖、立案标准、审查期间、审查方式、申诉次数、申诉的升级等方面加以规范化。
构建申请再审法定程序的11条建议:1.规范申诉主体,申诉主体中要有申诉的顺位,先是当事人,然后才是近亲属。2.明确申请再审的时效限制。有人建议申诉时效为6个月或者1年,最长不超过2年,同时规定有发现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的可以不受申诉时间的限制。3.规范申诉的适用,明确申诉的理由,对“确有错误”在实体上作出明确的规定。4.明确申请再审的管辖。5.明确申请再审的立案标准。6.规定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间。7.规定对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特别是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8.规定申请再审的审级和申诉的次数。9.规范再审审查案件的法律文书。10.规定启动重审程序的条件。11.明确律师对申诉的代理,落实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律师认为当事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法律解释并进行说服工作,对于可能有错误的案件提出相应意见,以便于法院发现并纠正错误。律师要尽到申诉代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