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参与“研讨会暨第十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美丽的北京香山举行。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桑宁、丛卉、张焕彬,全国十余所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深圳市、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近八十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与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制度”。
围绕“值班律师制度”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宫步坦主任主持,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王迎龙进行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聂友伦、西南政法大学和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陈苏豪作了主题发言,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初殿清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依次作了点评。
以下是王迎龙的主要发言内容:
我是来自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王迎龙,谢谢毛立新律师,谢谢吴宏耀老师,谢谢尚权刑事司法论坛的组委会。
今天很荣幸能够在这个地方发言,有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想法,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批评指正。
一、值班律师的意义
值班律师以前就存在,我也曾经作为值班律师到过街道办事处去值过班,但是那主要是为社区居民一些法律咨询。而我们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诉裁程序的一个配套制度,它的初衷与意义主要在于保证认罪认罚与刑事速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除此之外,设立值班律师制度还有一个重要意义,那就是对于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前不久最高法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规定值班律师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中,这意义重大。其中规定了值班律师主要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以及速裁程序案件中,因为认罪认罚案件和刑事速裁程序覆盖了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有关资料,在2015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占总获刑人数的87%左右,可见绝大多数的轻微刑事案件将会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而剩下的极少部分刑事案件由我们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个就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90%以上的刑事案件已经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剩下的10%可能左右的就由传统意义上陪审团进行开庭审理。
二、值班律师与辩护人
目前,有一些学者主张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不享有有辩护律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值班律师成了一件无用的摆设;另一个是因为认罪认罚中自愿性问题上如存在虚假,办案机关和值班律师很难发现。
对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审查上,虚假的认罪认罚肯定是存在的,比如一些醉驾类型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但是这种审查认罪认罚虚假性的义务不能够强加于值班律师,他是可以由法官检察官进行审查。另外,这种实践中认罪认罚的虚假供述的比例有多少需要进行实证调研。不能因为存在一些虚假认罪认罚就单纯否定值班律师的制度价值。
对于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问题,我认为在价值理念上主要涉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司法效率等的价值权衡。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为认罪认罚案件和刑事诉裁判案件提供一种简单、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律师辩护以及法律援助。目前,刑事犯罪的轻刑化已经是一种发展趋势,那么刑事诉讼程序领域应当怎样去应对与回应?在占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公正与效率之间是否可以有所侧重,适用一些简单便捷的法律帮助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旷日持久的法律辩护呢?
至少在目前而言,官方所出台的如两院三部的司法文件当中的值班律师制度中值班律师是不具有辩护人身份的。首先来看,《刑事诉讼法》中第四章规定辩护与代理,辩护代理中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从实体责任和程序责任上对辩护人进行了界定,之后第36条规定了辩护人享有法律帮助权,第37条规定了会见、通信权,第38条规定了阅卷权,第39条、41条规定了调查取证权,等等。从法律文本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辩护人首先是承担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种职责他必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力,所以法律文本当中这个辩护人是承担一定诉讼职责享有一定诉讼权力的辩护人。我们再来看值班律师的一些意见当中,值班律师的职责时提供一些初步的法律咨询,像解答他的一些疑问,引导他申请法律援助,没有实质性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值班律师至少不是我们刑事诉讼法律文本当中的狭义的辩护人。这个也可以从我们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的身份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理解,在96年以前,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审前阶段没有辩护人。在96年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是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身份。在12年刑诉法再修改之后,才给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身份。为什么辩护人的身份这么重要?就是因为她和辩护权利是直接相联系的。实践中律师为什么会产生“三难”问题?也是和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所以说辩护人和诉讼权力的享有是息息相关,至少从目前法律文本来看,值班律师他不是辩护人。
三、值班律师与法律帮助
实践中,很多实务人员搞不清楚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在法律中的定位,是法律服务呢还是法律辩护呢?上文已经指出,值班律师提供的并不是辩护人的辩护,至少是狭义的法律文本中的,那么他提供的是什么呢?法律帮助。“法律帮助”这个词其实以前有过,是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学界就给了律师一个约定俗称的称谓“法律帮助者”,因为那时律师没有辩护人的身份。但是这个法律帮助是一种历史产物,是在权力妥协的结果。但是需要注意,值班律师是不是也是一个权力妥协的结果呢?不是。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在轻微刑事案件提供简单快捷高效迅速的法律帮助,这种法律帮助和当时带有历史局限性的时代产物的法律帮助需要做一下区分,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价值理念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但是,如果将值班律师称谓法律帮助者很可能会给人先入为主的色彩,因此,可以不叫做法律帮助者,就称之其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这也是很多文件当中的称谓,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相区分。
四、值班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当被赋予太多的职责,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侧重于效率的提升。但是,如有一些学者所言,值班律师“见证人化”问题确实存在,这种值班律师服务虚化问题值得思考。我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扩大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的范围,而非一味追去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否定这一制度。当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适当地赋予值班律师阅卷等一定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其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形成了二元法律援助律师结构,衔接配合得好,可以很好地实现刑事领域法律援助结构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