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于昨日曝出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涉虐童事件,通过针扎儿童、喂食药片的行为对幼儿园的儿童实施不法侵害问题。该事件一经曝出,广大的儿童家长及社会各界投入了相当高的关注,有家长表示正在考虑将孩子送入红黄蓝幼儿园,现在却也望而却步,还有不少朋友转发朋友圈消息并称希望这些幼儿教师进监狱。那么涉事教师的行为在刑法中究竟应作何评价?应当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让涉事不良教师承担应有的罪责?笔者对涉事教师可能涉及的罪责作了以下梳理:
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定是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新增加的内容,刑法规定的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而幼儿园教师、家庭保姆、福利院、孤儿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属于本罪名项下的主体范围。
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客观行为要件看,应当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适用,具体表现为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
财新新闻显示,多位家长从幼儿口中描述得知,该园孩子还发生被喂食白色不明药片、褐色药浆以及“脱光衣服罚站、关小黑屋”的情况。红黄蓝涉虐童事件中对0-6岁儿童喂食药片、针扎体罚等行为如查明属实,应符合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客观行为。
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案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6)内0105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
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任某、刘志娟作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香榭花堤启辰幼儿园的幼师,以被看护人幼童刘某淘气、不好管为由,多次殴打被害人刘某,致使刘某出现脸部红肿有挫伤、流鼻血等症状。经法医鉴定,其面部软组织挫伤,符合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应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志娟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禁止被告人任某、刘志娟在一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参照上述案例可以推知,红黄蓝涉虐童事件一经查证属实,涉事教师很有可能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虐待被看护人罪从量刑上可以说是一种轻罪,上述案例中两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而非实刑,即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无须在看守所或者监狱里服刑。
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财新新闻显示,11月22日下午,这8位家长集体向朝阳区管庄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后到达该园,在对疑似被虐待的8个孩子验伤后,法医证明其为针扎伤口,但“目前验伤报告还未出具”。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前提是造成轻伤程度以上的伤害,具体应以验伤报告的结论作为认定的依据,以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适用标准。涉案事件中存在的喂食不明药物等行为对幼儿身体究竟有多大的伤害目前还未可知,如果经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标准,那么虐待儿童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存在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红黄蓝涉虐童事件中还有一些家长反映存在将儿童“关小黑屋”的情况,类似的事件数见不鲜,这一行为尽管符合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但因非法拘禁主体的特殊性,往往作为虐待罪的行为之一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较少以非法拘禁罪名独立追究幼儿园对儿童“关小黑屋”的行为。
四、猥亵儿童罪
从2010年至今,经媒体和网络曝光的发生在幼教机构的虐童或疑似虐童事件,已超过60起。涉事机构以民办幼儿园或私立托儿所、早教园为主,其中多为资质不全或无证机构。而被曝光的虐童行为包括针扎、殴打儿童,喂食病毒灵等不明药物,还包括猥亵幼儿。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津01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
查明事实:被告人陈克赞及其妻子在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经营“童星小饭桌”幼儿园。2016年7月份,被告人陈克赞在该幼儿园屋内多次用手指捅摸在此托管学习的幼女高某(2011年8月2日出生)的阴部,并以同样方式猥亵幼女李某2(又名李某2某,2011年8月16日出生)一次。2016年7月22日,高某的母亲叶某2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陈克赞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克赞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虽然被告人当庭否认指控,但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叶会平、毕某的证言之间互相印证,客观、关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克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如果涉事教师存在猥亵儿童的行为,司法机关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判处相较于虐待被看护人罪比较严厉,既源于刑法中对两罪名法定刑的规定,也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此同时,如果涉事教师对儿童存在更加恶劣的性侵行为,则依照刑法应当以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不予论述,因为笔者不愿意预见有更加恶劣行为的存在。
后记
尽管文中分析了各种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但无论是以哪一种罪名来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都不足以挽回被伤害的幼儿的身心健康,也不足以平息安抚幼儿家长的怒气与不安。儿童被侵害事件屡屡发生,作为儿童的家长应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儿童教育也应当涉及法律概念的普及,让儿童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第一时间明确拒绝、保护自己,让家长在儿童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发现避免更严重的侵害后果的发生,依法追究不良教师的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