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八点半,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刚刚听完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研二的师妹张婷婷,带队去重庆巫溪县长桂乡中心小学、万古小学开展完为期三天的“预防性侵”法治交流后的感受、问题、困惑以及接下来要做的事情。电话中师妹还在困惑“一次一次的给这些小朋友讲这些东西,会对他们有帮助吗,会帮他们解决问题吗,他们收获到了什么?”笔者还在说:“我们去了对他们就是一种帮助、一道外面世界的曙光,至少会在他们的心里播下一颗法律和自我保护的种子。”
放下手机,打开手机微信朋友圈,现实就狠狠给了笔者一记耳光。据网讯,有幼儿家长反映北京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多名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孩子家长已到朝阳区管庄派出所报案,称幼儿园园长和老师涉嫌猥亵。
笔者小时候成长于偏远山区小学,深知法治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教育在偏远山区小学里的缺失。所以大学和研究生阶段一直在做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法治宣讲和教育,大学毕业后参加了团中央的研究生支教团,去到重庆市巫溪县胜利乡中心小学支教服务一年,研究生期间到目前为止每半年都会去到一两所小学为孩子们开展“预防性侵”的法治讲座。然而,八月份南京高铁猥亵事件还赫然在列,前几日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还余波犹在,而在天子脚下也还是发生如此恶行。正如所里的一位同事评论到:恶魔在人间。
一、法律保护
针对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六十条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九)》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写入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为关键词,能搜索到相关判例6起,其中有6名幼师虐待幼儿被定罪处刑。
然而,从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全日本的儿童咨询所共接到12万2578例虐待报告。反观我国,虽然目前尚缺乏权威统计数据,但有限的数字业已表明,儿童被虐待现象也已不再是少数事件了。与举例的日本比较,我国对“虐待儿童”的定义范围限制的窄,但法律保护效果的差距也不至于如此巨大。由此可见,幼儿园伤童、虐童事件,不是仅仅靠法律能解决的。
二、解决途径
(一)严厉的法律制裁
从《刑法》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条文来看,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范围、何为“虐待”、何为“情节恶劣”缺乏清晰、明确的解释,以及刑罚处罚过轻是该条文适用的问题。
厘清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范围、什么是“虐待”、哪些是“情节恶劣”显得尤为重要。虽然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把虐待未成年人放入情节恶劣之中,但并未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有明确的论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厚生劳动省规定,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身体虐待,如常规的剧烈摇晃婴儿、殴打孩子等;二是性虐待,如威胁让孩子亲眼目睹性行为等;三是放置不管,如不给孩子食物、把孩子单独锁在车里等;四是心理虐待,如无视、威胁、对其它子女过度偏心、让孩子看到家暴等)。
虐待儿童构罪后应是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法》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于情节恶劣的才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此罪名本就构罪难,构罪后量刑又较轻,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群体中的未成年人,也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是矛盾的。
众所周知,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严厉的制裁措施,对犯罪能起到了一定的震慑、预防作用。但解决虐待儿童的事件,法律惩罚只是其中一种无奈的方式,还应纳入社会问题之中,多管齐下,共同解决!
(二)严格审核幼儿园和幼师资质
前段时间,新闻媒体曝光上海“携程亲子园”只有19名员工要负责照顾125名3岁左右的孩童,并且亲子园也没有我国相关教育委员会颁发许可资质证书。从社会问题的角度来看,在幼儿园、幼师以及再就业方面从以下两方面需要解决:
一是严格审核幼儿园和幼师的资质。按照申请民办幼儿园的程序来看,具体流程是: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本地]区教委;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从流程上看,里面除了对基本场地、人员资格、人员比例有要求外,别无其他的硬性指标,所以就更需要相关教委在审核应当从严。
当然,我国幼儿园的后续监督、管理依然也是形同虚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所以,幼儿园后续监管、管理体系也应当配套设置、及时跟进。
除了幼儿园的资质之外,最重要的是对幼师准入资格、教育以及后续考核。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民办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教育部门监督考核幼师,提高幼师的职业技能和素质也要持续进行。
二是应该实行从业禁止。对于虐待儿童的幼儿园和幼师,除了运用刑法判罪处刑之外,还应当适用《刑法》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所以,对于此类幼儿园的负责人和幼师应当是一撸到底,法院应当宣告幼儿园的负责人不能再申办幼儿园,幼师也不能再从事管护幼儿类的工作。
(四)媒体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那就是媒体曝光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事情后,亦或者通过媒体途径让事情得到应有的解决后,相关事情的报道依然还挂在新闻媒体上。例如,今年八月份南京高铁猥亵事件,到如今还能在网上搜索到一大推关于此事的报道,甚至被害人的图片还清晰可见。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侮辱、猥亵类实践中已经是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了,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我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然而,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总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当然,有时候新闻媒体对于未成年人事件是把双刃剑,许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媒体曝光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事情后,亦或者通过媒体途径让事情得到应有的解决后,相关事情的报道应该从新闻媒体上撤下来,所以对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新闻报道的撤销机制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结语
电影《自由作家》说:等我在法庭上为他们辩护时,已经来不及拯救他们了,拯救青少年的奋战是在课堂上。当然,在课堂上也是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笔者想:固然种种的问题,但生活中总是有人努力去保护,而有人轻易就破坏。
希望每个孩子都平安平凡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