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参与“研讨会暨第十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美丽的北京香山举行。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桑宁、丛卉、张焕彬,全国十余所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深圳市、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近八十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与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制度”。
围绕“值班律师制度”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宫步坦主任主持,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王迎龙进行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聂友伦、西南政法大学和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陈苏豪作了主题发言,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初殿清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依次作了点评。
以下是陈苏豪的主要发言内容:
陈苏豪
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先简单自我介绍一下,我是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换言之,我还是一个学生。这可能是我的一个优势,因为如果有考虑的不成熟或者说的不对的地方,我还有充分的机会来改正。
我提交的论文题目看上去可能和值班律师并没有太多关系,但实际上却与值班律师的定位紧密相关。我非常同意孙远教授的一个提法,就是说值班律师应当是急诊医生。所谓刑事案件当中的值班律师,就是应该一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24小时,刑事案件什么时候办,他就什么时候来,只可能夜里稍微延迟一点。与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试点结合起来考虑,在不可能每一个阶段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辩护服务的前提下,值班律师应当在关键性阶段、关键性环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限的、及时的法律帮助。参照这样一个定位,我主要是通过对欧洲法上的考察来提出一个参考和借鉴意义。不难发现,作为人类社会,我们共同面临这样一个情况,就是侦查机关可以长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不受外界干扰,而要打破讯问的封闭性,就必须加强律师的参与。犯罪嫌疑人在封闭审讯过程中作出的口供,都将对最后的刑事程序的走向产生决定影响。在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背景下,这一影响将会更加显著。因此,侦查初期的律师参与非常重要。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最初试点源于2006年联合国开发署等机构在河南的一个试点项目。这一项目一直发展得不错,并且形成了一套经验。但是全面推开是比较近的事情,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试点的文件中都提到了值班律师,直至最近的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设置值班律师,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见证认罪认罚程序。今天讨论的情况表明,值班律师作为见证人所能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做出有罪供述,能够协商的余地是非常有限的,此时值班律师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但是,现在的改革要求在看守所普遍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根据司法部的数据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8%。这就有一个附带效应,即促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期就能够获得普遍、及时、有效的律师帮助。
关于普遍性,经济困难的前置条件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值班律师最大突破就是取消了经济困难限制条件,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也不需要真正贫困,他只要想咨询,就有权利咨询值班律师。关于及时性,刑诉法已经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刘方权教授已经提到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律师会见的时候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甚至已经被逮捕,这样一种律师帮助显然是滞后的。在看守所设置值班律师能够很大程度地将咨询律师的时间提前,因为至少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之后就可以咨询值班律师。关于有效性,值班律师不可能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那么他只能是针对某些特定事项提供他有限的帮助。应当着重关注的是口供的决定性影响,因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从证据法上讲就是有罪供述。因此,实际上,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核心是,如何(通过值班律师)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期自愿、明智地做出真实的有罪供述。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提交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考察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在萨多斯(Salduz v. Turkey)案以前,该院的立场是整体平衡:侦查初期对律师帮助权的限制,可以通过审判阶段的律师帮助和对抗性程序来弥补。萨多斯案的革命性意义在于,侦查初期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获得有罪供述,将使得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这就加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期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此后欧洲人权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予以进一步发展,就侦查初期的律师帮助权问题形成了一套萨多斯规则。欧盟立法也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补充,核心思想就是侦查初期这一阶段非常重要,需要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律师帮助。在欧洲标准以外,我还考察了法国、苏格兰与荷兰这三个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原先,这三个国家和地区都允许警察在侦查初期控制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讯问,不给予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持续时间或长或短。这样一种封闭审讯无疑是有利于获取有罪供述的。最终,受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和欧盟立法的影响,他们都相应修改了立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讯问之前免费咨询律师且要求律师讯问时在场。另外需要说明一点就是,尽管欧洲人权法院最初的预想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但是实践中律师最主要的作用还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受非法审讯。
上述欧洲经验表明,要真正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就要改变其见证人的角色定位。犯罪嫌疑人已经做出有罪供述后,才要求值班律师“见证”,在空间和程序上都有所限制,不可能真正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体来说,上述欧洲经验给我国的启示有三点。
第一,从权力制约走向权利监督。侦查机关更倾向于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方式来制约侦讯权力,但是这种方式始终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下的。即使扩展到所有刑事案件,但是录不录、怎么录都是侦查人员控制。甚至获得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移送,也由侦查人员决定。因此必须要加强律师的参与,通过一种外部权利监督的方式来彻底打破讯问的封闭性。
第二,侦查初期普遍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权咨询律师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三个欧洲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这是可行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此时律师提供的是有限的咨询性帮助,支付的报酬较低;其二是犯罪嫌疑人可以放弃,如果他明智而自愿地放弃咨询律师的权利,那就不需要为他提供值班律师的帮助。
第三,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就是律师参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是刑诉法已经规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从法理上理解,就是任何人不得受非法审讯,在强迫之下作出有罪供述。现阶段,律师在此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事后申诉、控告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来制约非法审讯。为了保障律师帮助是及时有效的,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立即咨询律师,而在长远来看,可以进一步拓展值班律师机制的设置范围,将办案场所纳入进来。其二是允许律师查阅犯罪嫌疑人供述,入所体检记录等与排除非法证据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保障他能够有效对非法审讯提出及时的申诉控告,并尽早提出排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