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第二届鹭岛刑事法论坛、第三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第六单元围绕“法律援助制度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展开,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峰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发表主题演讲,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盛,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吴善宽,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徐宗新,福建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林建作为与谈人参与发言。
以下是李昌盛教授的主要发言:
刚才听了顾老师的发言,我对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整体状况,尤其是它的实际运行状况,有了一个更加准确的把握和理解,顾老师主要是从实证的角度对我们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作了介绍和评析,拿出了第一手的准确数据。我想在理论上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所谓的刑事辩护全覆盖问题谈一点个人的思考。我跟大家分享的大概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法律援助在理论上的基本逻辑是什么?第二,法律援助理论逻辑视野下的中国法律援助问题。第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何在?
一、 法律援助的基本逻辑(一)公正审判权与法律援助
现代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逻辑大概遵循以下理论上的演绎关系。首先,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普遍承认,每一个人都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公正的审判离不开律师的帮助,但律师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型的产品,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消费得起,有的公民能够聘请律师,有的人就没钱,但是他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人权,国家就有义务保障那些没有资力、没有能力委托辩护人的穷人们也能够获得最低限度的公正审判。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对那一些上不起学的孩子,给他们提供救助,是一样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义务。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尤其是国库较为充盈时,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看一个国家,它到底是不是人民的政府,我们就可以以此作为其中一个尺度。这个国家到底在法律援助这一块做得怎么样,你投了多少钱,你有没有重视这个问题。
(二)律师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与法律援助
其次,法律越完备越复杂的社会,尤其是在律师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影响越大的社会,法律援助的需要就越不可或缺。
(三)刑事惩罚权的正当性与法律援助
再次,要让法律援助制度落到实处,一个国家不能单纯站在一个救助者高高在上的地位,我可以给穷人一点好处,还要在思想观念认识到,律师的专业辩护是国家权力尤其是刑事惩罚权正当行使不可缺少的一环。换句话说,你利用国家权力来惩罚一个公民,你应该提供的一个底线,就是让他能够获得律师的辩护。
(四)财政保障与法律援助
最后,法律援助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政保障,没有充足的财政保障,就难以保证实质、有效的辩护。当然我们这个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那就是我们这个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如果没有一点经济上的激励和刺激,指望大多数律师单纯从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和良知出发来办好案件,它不是普遍现象。
二、从法律援助的逻辑看中国的问题(一)公正审判问题
但这个逻辑在我们中国的现实情况是何种情形?第一个逻辑,所谓公正审判的权利,你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能够找到吗?宪法里面有吗?刑事诉讼法里面有吗?没有。我们到现在连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公正审判权——即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都没有承认。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就是1998年中国政府就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没有批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我个人猜想,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制,更不用说刑事诉讼实践,与国际公约当中所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对待犯罪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要求他主动认罪悔罪,而不是通过行使辩护权,包括利用律师来对抗组织、对抗政府、对抗社会、对抗国家。
有一些为高官做辩护的律师曾经在媒体当中自述,当我们的政府为这些高官指定他担任辩护律师的时候,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说,我不要你的辩护,我知道我错了。我们不能回避这个现实。不仅仅是这样,我们的社会、我们的老百姓对于刑事辩护的观念,不是我们写一两篇文章说“律师不是替坏人说话”,“律师辩护有它独立的价值”,你就能改变得了中国老百姓这两千多年对刑事辩护工作所形成的抵触文化心理。刚才顾老师提到一组数据,2011年左右,虽然我们法律援助的数量有绝对的上升,但是我们的刑事法律援助从40.9%下降到13.5%,而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从59.3%上升到86%,这是一个数据上的巨大变化,这个现象怎么解释?这个现象我们可以解释为,相比于农民工问题,为他们讨要工资问题,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这是一个更没有太大意义和价值的事情,换句话说,显得更不重要。
(二)律师的作用问题
第二方面,法律越复杂越完备的社会,律师对案件结果影响越大的社会,法律援助就越不可或缺。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现在日趋发达,至少我们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法律方面的争议问题,常常是争吵得不可开交。例如我们昨天对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到底包括哪一些内容,现在就连专业人士很难达成全面一致的共识,更不用说普通的老百姓。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复杂,是不是意味着律师的作用比以前显得更重要?刚才顾老师也提到了一个现象,说有法官、检察官跟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说,你这个案子请什么律师,请了律师也没用。顾老师说这种态度要转变。但在我看来,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跟当事人的家属这么说,确实是实情。有一些案件不要说你请律师没有什么用,就连法官都没有用,检察官都没有用。中国社会,虽然现在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但我们的整个社会的运行法则并没有摆脱长年来所形成的这样一种传统,那就是关系人情比规则重要,权力的地位比规则重要。我认为中国老百姓在这一点上的判断不是不信仰法治,而是我们的现实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不是吗?其实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是这种观念的促进者。
(三)国家刑罚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
至于第三个问题,能不能认识到律师的专业辩护,是国家权力行使当中的必要一环,我认为目前也很难形成这样的认识。因为在我们中国这样一种权力运行体制,获得来自于上级的认可和认同,比获得来自于下级的接受和内心的这种认可要重要得多。这不仅仅体现在我们的司法权的运行上,而是国家权力大体上都是遵循这种运作模式的,所以你不要说法律援助,而是整个刑事辩护问题,都极难对抗这样一种权力态度。
(四)财政民主和分配问题
至于最后一点,法律援助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政保障,刚才顾老师也提到了,他的观点我非常赞同,一个案件给别人三五百块钱、一两千块钱,指望别人给你拼了命的把这个案件给辩起来,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现实。但是问题在于拿多少钱才够。我跟大家提一个数据,我们在法律援助经费的拨款上,2010年是9.58亿,这个总数看起来上十亿,但如果落到人头上的话,人均七毛钱。目前在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当中,我所找到的资料,最多不是美国,也不是加拿大,是英国,英国在2010年同年法律援助的拨款是人均39镑,约合人民币390元,是我们投入的543倍。所以英国政府现在也说缺钱,要向我们中国政府借钱。他在2012年左右不得不修改它的法律援助法,减少它的法律援助范围以及经费。这个经费问题其实从根本上来谈,它是一个财政民主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你把什么样的钱花在哪里,轻重缓急的处理问题,就看你重不重视以及由谁说了算。因为总盘子就那么大,就看你重不重视。刚才顾老师提到了,清华大学我们中央财政一年的投入一年是两百多亿,然后全国律师法律援助费用是十个亿,看来国家很“重视”教育事业。
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和中国刑辩的真问题
所以在目前这样一种状态下,我们提出刑事辩护全覆盖,它的积极意义主要在哪里?主要可能在以下三点。第一,获得辩护人辩护的案件数量有所提升,这个毫无疑问。第二,刑事程序在形式上的公正性有所提升。第三,可以在舆论上宣传我们在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上所取得的伟大成绩。
但是要想做到全覆盖,真正的问题,刚才顾老师也提到了,可能不仅仅是全覆盖的问题。刑事辩护真正的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如何让我们的法律能够成为辩护的武器。就是怎么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得到落实,就是促使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真正得到切实落实。而这一点跟我们以前所说的辩护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更具有根本性。其实我们辩护遇到的所有难,根本上来说就是我们的刑诉法没有办法得到有效实施。而这个问题要想解决的话,必须涉及到我们的司法权乃至于领导司法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的问题。
当然,不管怎么说,刑事辩护全覆盖还是为我们中国的律师参与中国的刑辩事业提供了宽广的路。虽然我刚才说了,没有经费充分保障的法律援助,要指望我们律师全身心地参与可能不太现实,但也并不排除在我们中国还是有那么一大批优秀的律师,特别是像我们顾老师这样的,积极投身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不计回报。我希望今天来参加这一次会议的律师朋友,以后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要向我们顾老师学习,有一颗真正的公共责任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