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看到了会理县公安局发布的《关于网传“卢廷阁律师在法院开庭遭法警殴打入院救治”相关情况的通报》,不客气地说,这是继赣州中院强行将辩护律师拒之门外后,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又一奇葩案例。
本文不讨论卢廷阁律师是否被打的情况,更不讨论卢廷阁律师当日辩护的是什么案件,仅就会理法院强行禁止律师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必须用法院提供的电脑的情况发表一些感想。从通报来看,会理法院的说法印证了此前卢律师一方所说的会理法院强行禁止他们使用存有当天开庭所用案卷的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一事,而在通报中,会理法院更声称他们为三位律师准备了电脑,三位律师可以将电子数据材料拷下来使用他们的电脑开庭,还言之凿凿称根据是《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不许录音。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从该规定来看,并未禁止律师将手机、电脑携带进法庭,而是禁止在庭审期间使用手机、电脑做某些事,比如接打电话会干扰法庭审判,要求律师关闭或静音手机是有理有据,但说因为不允许录音就不允许律师带电脑进法庭,则显然超出了上述规定的范围,是会理法院滥用权力了。
当前,律师带电脑出庭已是常态,甚至是只带电脑,纸、笔、纸质卷都不带了,本人也是如此,电脑无纸化办公给律师带了方便、快捷、高效。虽然部分电脑也有录音功能,但法庭因为电脑有录音功能就禁止律师开庭用电脑,无疑是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妨碍,好比不能因菜刀能杀人,就禁止老百姓用菜刀一样!
如果法庭发现律师在开庭时用电脑录音,那么依《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但法庭以禁止录音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甚至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律师在录音的情况下,就禁止律师在开庭时使用自己的电脑,并强迫律师使用他们提供的电脑,既于法无据,更严重不合理。律师自己的电脑,自己使用熟练,但你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使用别人的电脑,又是在法庭上高度对抗的情况下,必然会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造成不便,也拖延了法庭的审理。
特别是,此恶例一开,难保不会有更多法院模仿,这是当前司法环境中的一个极易发生的现象,如此律师将再不能在开庭时用自己的电脑方便、快捷开展辩护,最终侵害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在法庭上打拼了11年的刑事律师,对会理法院这种首开恶例的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并希望律协依法维持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自己电脑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