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作开设的《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小班《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期第八次课程,在北京大学第三教学楼305教室如期开课。
本次课程由尚权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合伙人常铮律师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老师共同授课,并主持课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下午,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相约晚自习过后在某学校教学楼东侧教室见面。晚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到达该教室,晚20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到达办公室。在大约十余分钟的交流后,李某与张某在该办公室内发生了性关系。结束之后,李某提出要告张某强奸,张某试图拦下李某,于是便将其按在教室的地面上,扼压被害人脖颈致其死亡。后张某将其尸体拖动至小教室内藏匿,并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切断了被害人可能的救助途径后逃离现场。20XX年X月X日上午,张某用其母亲手机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20XX年X月X日中午,民警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张某传唤到案。
常 铮:
谢谢陈老师,各位律师同仁各位同学大家好,非常高兴来这里和大家就这样一个案例进行交流和讨论,这是我第二次上北大刑事辩护实务这个课,去年上过一次,讲的是关于渎职犯罪的案例。
今天,陈老师在这,陈老师肯定会从刑法理论方面、故意过失的区分方面去谈,讲理论我肯定讲不过陈老师了,我就谈谈实务,谈谈办案感受。这是我自己办理的一个案件,车浩老师说要选一个实体有争议的案件,这个案件不仅是故意杀人罪的实体争议,其实更大的争议在于强奸罪的证据方面。车老师跟我讲大家讨论之后觉得强奸罪跟本就定不上,问我怎么办,强奸罪起诉不起诉?我的建议是,因为我们这个课程主要是实体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不起诉强奸罪,只探讨故意杀人的问题,但我在给大家讲解时,会把这两个罪名都谈一下,把整个办案过程中涉及的罪名的问题、证据的问题一并讲一讲。
我先谈一下,接手这个案件的过程。
这个案件当时是一个律师界朋友找来的,是他的一个朋友的孩子出了这么一件事情,找到我说有这么一个案件,能不能接手来做。我和家属约了见面后,孩子的母亲介绍了一下她了解的情况。孩子是住校,平时不回家,事发当晚学校给孩子母亲联系过,说孩子不见了,问有没有回家。当时,孩子目前没太在意,觉得可能是孩子顽皮,跑出去吃夜宵了,应该一会儿会回学校。她也给孩子发信息,让孩子赶紧回学校。大约是凌晨5点多钟,收到孩子信息,让他妈妈快来救他,孩子母亲赶紧赶到酒店,一进门就吓了一跳,因为这个小孩在酒店割腕自杀,到处都是血,他妈妈赶紧给他换衣服,在这个过程中,他告诉他妈妈自己可能杀人了。他妈妈听了后,不敢相信,送孩子去医院的路上报了警。警察到医院对孩子进行询问,因为是未成年人,要有法定代理人在场,询问时他妈妈在场,也了解到了相关情况。
这个案件发生在昌平,所以一开始是昌平区公安机关侦查,因为涉及人命,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后来移到了市局办理,人也从昌平看守所换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当时愿意接手这个案件,是因为听了家属介绍情况后,觉得定强奸罪还是有问题的,应该有辩护空间,至于杀人,人死了是事实,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恐怕空间不大。
接手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第一印象,这个小男孩还是比较老实的孩子,个子很高,人蛮帅的,在国外学习过,受过良好教育。第一次会见中,这个孩子一直在哭,边说边哭。第一次以倾听为主,简单做一些分析。
通过会见后,我觉得案件有辩护空间,当时还在重点关注强奸这个罪。如果两个罪都构成,数罪并罚,和一个罪比还是有区别,另外,家属也不能接受强奸这个罪,而且强奸犯在号里也是最不受待见的。孩子母亲不希望自己的儿子背负这样一个罪名。他母亲跟我说,孩子犯错了,杀人了,该承担的要承担,但是没有的我们不能认。
第二方面,我谈谈这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罪名的一个变化。
最早在侦查阶段,我们了解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是两个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也就是关于强奸和故意杀人两个方面。在侦查阶段,我们也是办案人员交流过。案件侦查终结时,出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情况,公安向检察院移送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不涉及强奸的问题。那么,盗窃罪是怎么回事呢?事发当时,被害人那个女孩的手机落到地上,男孩离开时顺手拿走了,公安就给定了盗窃罪,还做了价格鉴定。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看到起诉意见书,没有强奸罪,我们觉得是一个好的信号。盗窃罪就很莫名了,显然这个男孩对手机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拿走手机的目的是怕它响,被人发现,至少没有想去占有这个财物。
在检察院期间,我们和检察官做了多次交流,提出盗窃罪存在的问题。像这样未成年人的案件,检察院、法院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处、庭,专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和检察官交流后,他觉得盗窃罪也不构,但对发生性关系的自愿性提出疑问。对于故意杀人罪没有在检察院阶段没有和检察官交流更多。关于强奸的问题,在交流时,我们提出证据存在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性关系的发生是非自愿的,检察官也坦言,确实没有直接证据,但他提出他们有间接证据可以证明。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其实都有着巨大的压力,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被害人家属一直在闹,通过媒体在网上散布相关案件情况,甚至把男孩及其母亲的照片直接贴到网上。被害人家属到处告状,说公安徇私枉法,因为公安没定强奸,这也给后面检察院、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在交流中,检察官甚至这样表达过,公安定了两个罪名,我们去掉一个,就定一个,不能到我这就一个罪名了。最终,检察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我们与法院、检察院多次沟通、交换意见,重点还是在强奸罪上,主要是强奸罪的证据问题。但最后法院还是判了,认定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这个结果出来后,可以说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我认为这个结果过重,案件中有自首情节,而且又是未成年,未成年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包括死缓,判无期可以说是对未成年来说是顶格判了;而强奸罪明显证据不足,还被认定,这时,你不禁会问,法律还管事吗?所以,这个案件二审时,家属希望我继续代理,但我不想再做了,事关一个孩子一辈子的命运,这个压力太大了。我给他们的建议是,换个律师,换个思路,最后一搏了,看看能不能争取更好的结果。据我了解,现在这个案件还在二审审理期间,还没有开庭。这就是这个案件诉讼的一个大致过程。
第三,从咱们这个课程的角度,我们来探讨下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的重点一直都是强奸罪,没有太多去讨论故意杀人的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死亡结果有了,而且是扼压颈部造成的,基本都认定是故意。
这个问题,在会见时,男孩也向我提出了,问到自己这个行为怎么认定,能不能认定为过失。
在刚才的辩论中,控辩双方也都谈到了这个问题,大家所争论的焦点是,对于扼压颈部会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男孩有没有认识,能不能预见。我也和检察院的朋友探讨过,他们跟我讲一般都认定故意,没有什么辩护的空间。但我在开庭时,也就故意杀人的问题提出了疑问,我的表达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后,从常理上看,男孩不可能立刻产生杀害女孩的故意,所以他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还希望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综合评判。我的表达比较含糊,只是提出了问题,没有给明确的答案。在阅卷后,杀人罪的事实、证据都很清楚,对于主观心态的探讨其实空间不大。
我们这个课是研究实体问题,所以我们还是从理论上探讨一下。我觉得有三个罪名更接近这个案件的定性,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从量刑上看,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这样一个顺序;故意伤害致死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样一个顺序。这两个罪最终从结果上看,差异不大。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明显轻了很多。从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显然过失致人死亡罪最轻,如果能变更为这个罪名,就是最大的成功了。
我看今天控辩双方也都是围绕故意和过失再谈的,刚才同学在主持时,也总结了争议焦点,一个是因果关系,一个是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这块,辩方有一组谈到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认为扼压颈部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听了这个观点,我感觉理论和实践差距有点大,这样的问题在实践辩护中,我们恐怕不会去考虑,有法医鉴定,因果关系还是很明显的。说实话,我在办案中没有去考虑这个问题,但大家今天的讨论对我也有启发。
第二个主观方面,我觉得还是可以去探讨的,到底是一种故意,还是过失。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是做了很多功课的,三次去查看案发现场,还找了法医学专家就法医鉴定做了咨询。
去现场主要是看,事发现场的位置,考察其隐蔽性,现场的周围环境,在那样一个空间下,有没有可能发生强奸。找专家咨询,主要是了解DNA鉴定、处女膜损伤情况、死亡和性关系发生的先后顺序等等。
刚才控方第一组在出示证据时,展示了一份法医鉴定,但这份法医鉴定不是公安机关委托的,是被害人家属找专家做的。这份鉴定在证据形式、证据来源方面都存在问题,作为公诉机关显然是不能用这样一份证据作为指控依据的。
关于主观故意问题,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量刑有影响吗?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公诉方,在发表意见时,一般都是给出直接的结论,不会做过多的理论探讨。这个案件中,如果认定故意,我更倾向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放任的心态。
那么,对于过失有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这个案件中,我更倾向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个人认为,作为一种常识,扼压脖子会使人窒息死亡,通常一个正常的人都能了解,应当说能够预见,但从这几点看,被告人是轻信能够避免。1、他松手后,发现女孩的喉部、腹部还在动,他觉得女孩可能还没有死。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咨询法医了,喉部、腹部有动,不代表没有死亡,只是一种反应。但作为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能否判断出来,还是有问题的。2、他离开后,给自己的一个同学发了信息,说了事情的经过,告诉这个女孩的位置。其实可以看出,这个男孩不希望女孩死,相信同学看到信息会找到这个女孩,她就死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的意愿。
学生:
他老师给他打电话的时候他说女孩子跟他在一起,并没有说其它。老师不是11点多钟的时候给他打过电话吗。
常铮:
老师给他打电话的时候他是向老师撒谎了,他开始说我俩在一起很安全,后来老师再打电话他把那个女孩和他自己的手机都关机了,一直没接老师的电话,但是他跟他同学发信息说了实情。当然这个从控方指控上来讲肯定会提出来,他本身就没有想救治,他对这个死亡结果至少是一种放任的心态,他既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也不采取措施避免。刚才有一组同学也提到说,为什么不去救治她,还把她手机拿走,耽误了别人跟她联系。当然,从辩方角度来看,你可以抓住另外一个证据来提这一点。
关于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发生的问题,刚才有辩方说到,没有预见,我感觉理由不够充分,比较牵强。控方一直在讲,作为一个17岁的正常人,或者我们普通的正常人都能知道按压一个人颈部可能会造成一个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我觉得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控方又提到,被告人是足球队的队员,有比别人更大的力气等等,所以他应该能够预见,我觉得这个说起来恐怕还是有点牵强,似乎不应该作为一个论点。我觉得预见上,被告人还是有一定的预见性的。
辩方第二组讲到一个观点,按压被害人颈部,被害人反抗,因为有反抗,所以造成了死亡,不是按压直接造成的,把这点归结为被害人的过错,这个观点我是不赞成的,你要是在法庭上这么提出来,肯定要被受害人家属打的,难道挣扎、反抗是一种过错吗?
我个人倾向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因为,事发的教学楼每天晚自习结束后锁门前,是要有人检查的,而且事发的教室是学生们都知道的大家谈情说爱的地方,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多次去过,他们的同学都知道。所以,被告人轻信能够有人找到被害人,能够救治她。
此外,作为辩方,我们还可以从行为本身谈,男孩一开始是拦住女孩子的腰部,不让其走出教室,后面女孩挣脱,才有了后面的行为,其目的是不让女孩走,而不是杀死她。刚才有控方说,不让女孩去告老师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杀人灭口,这个说法太绝对了吧。
案件中还有一个细节,也是在法庭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一直抓住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性行为是自愿的,那么女孩为什么后突然翻脸,这不符合逻辑。我们在阅卷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在两个人性关系快结束时,女孩问男孩是否还喜欢自己,男孩的回答是,觉得现在这样挺好。显然,这样的答案让一个将自己第一次献给男孩的被害人很难接受,才导致了女孩的翻脸,这是符合女孩子心理特征的。
我们分析主观心态,不仅仅看现场状态,还要考察之前的一些行为,刚才有的组也在分析两个人的关系、动机等,这些可能对分析主观心态还是有一定作用的。男孩行为的想法是希望能够拦下女孩,让她不要去告发老师,并不想去剥夺她的生命,所以这可能也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一个点。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男孩的意愿,他肯定是不希望这个女孩死。从他俩之间的关系上看,男孩没有想杀害女孩的动机。他俩确实是在谈恋爱,只不过是没有公开,因为女孩说想好好学习,所以两个人没有公开这种关系,但其实是以男女朋友的方式在相处,案件中有很多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他俩的这个关系。
当然,我这都是从辩方角度去谈对死亡结果是一种放任,是一种追求还是一种不希望它发生,来区分主观心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量刑可能没有影响,但从辩方角度来讲,我觉得还是有影响的。因为我们可以说是一种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比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还是有区别的。而在过失中,预见和没预见恐怕也是有一些差别的。
那么,这个案件有没有探讨伤害的可能?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虽然在量刑上差别不是很大,但从理论上,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一下。故意杀人是要剥夺人的生命,针对的是生命;而故意伤害针对的是身体。那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什么?是不是一上来就针对被害人的生命。一开始被告人就是想拦着女孩子的腰,不让她离开,刚才有辩方也提到,男孩的手放到女孩的脖子上其实是一个非常偶然的过程,也就是说他一开始不是针对被害人的颈部,双方挣扎倒下后,再转过身来,手正好卡在被害人的脖子上,所以说被告人到底是针对生命还是针对身体的伤害,这个有没有可以去探讨的空间。
第四,我谈一下关于强奸罪的证据问题。
关于强奸罪大家都讨论了,都觉得定不了,但最终这个案件还是定了强奸罪,这是为什么?原因很多,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
其实,我在咨询法医后,也发现了在强奸罪的证据上也有一些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比如说,1、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话,那么两个人必然可能会有一些亲吻抚摸的动作,在男性或者女性的身上应该会检验出对方的生理细胞。但是,我们并没有发现。法医说这是对我们不利的一个地方。2、男孩说是从外面的大厅把女孩拖进了小教室,但从现场勘查看,没有发现地方的拖痕,不排除性关系发生的地方就是杀人现场。3、如果是强奸,女孩要反抗,一般男孩胸部会有抓伤,但这个案件中男孩身上没有伤。但法医说,不排除男孩直接锁喉,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先杀后奸。
办理这样的案件还是很有意思,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第一,你自己去看鉴定意见,仅从表面上有时很难看出什么,但通过咨询专家后,会有很多收获。开始我对强奸一直很有信心,但咨询法医后,我就很慎重了,再次会见被告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所以,还是要重视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专业问题还得专业人士,有时我们不能太过于自信了。
第二,在这个案件中,控方也说了,他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强奸罪成立,但有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就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事发前的聊天记录,被害人家属搜集的一些证明女孩并不喜欢男孩,两人不是男女朋友的材料,被告人有多次性经历的证据等等。从强奸罪这个角度看,不是没有一点证据,只是证据达不到定罪的法定标准。
在这个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在找办案机关,坚决要求定强奸罪,家属反映一直非常激烈,开庭时情绪非常激动,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一定要注意先对被害人家属情绪的安抚,不要激化矛盾,把握好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不激化矛盾的平衡。如果有些话表达的不是很充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法院。另外,在这样的案件中,对于书证的质证还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认真研究鉴定意见这类的书证。
第三,这样的案件,我们先不讨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问题,很关键的一点是要做好与被害人的和解工作,求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对量刑非常重要。我们这个案件,从一开始我就和当事人家属强调这点,他们也尝试做了,但被害人的母亲反映非常激烈,一直没有可能调解的机会,这也是这个案件定了强奸,判到无期的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第四,在这个案件中对于自首认定,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了自首,但认为不足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理由是因为有强奸行为,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所以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辩护的重点一直是争取打掉强奸罪。当然,我认为,即使认定强奸,自首对量刑的影响还是有的,要有所体现的。
以上就是我的办案体会和对大家表现的一个点评。作为刑辩律师,我想我们不仅是为了挣钱,还是希望能够帮到自己的当事人,有错的该承担承担,不是他干的,让他获得清白。像这个案件,我觉得打掉强奸罪,考虑自首、未成年,判到10年或者以下的可能还是有的,期待二审会有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