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旁听了一次张青松律师的庭审,庭审精彩程度无需过多着墨,倒是庭审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张律师每次在发表辩护意见时,都不是正襟危坐,而是会将身子扭转九十度,面朝合议庭陈述观点。庭后,我和他聊到这个细节问题时,他轻描淡写地说:“我怕法官没在听我说什么。”这固然是一句玩笑话,但这一事实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深层次的。庭后,我对比了各个国家刑事案件庭审坐席的安排,发现在控辩双方的坐席安排上,确实存在较大区别。
我们先来看看,这是我国目前刑事法庭较常采用的坐席设置:
或者是这样的:
从这两张图片可以发现,控辩双方面朝被告人和旁听席,与审判人员同时形成了对被告人居高临下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考察可以发现,这种坐席设置源自1985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第1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我们对比一下以对抗制为主要特点的美国,其惯用的庭审坐席设置是这样的:
或者是这样的:
从这两张图来看,美国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是面向法官。从一些美剧我们也可以发现,他们的控辩双方不局限于在座位上发表观点,还可以站起来面向不同的受众,以期达到自己陈述意见的目的。
我们还可以再对照一下近邻日本,他们在庭审设置坐席是这样的:
在日本的法庭,控辩双方不面向法官,也不面向旁听席,而是面对对方,形成完全的对抗态势。
看到这里,诸位内心必然形成了一些疑问:这种不同坐席设置,其有没有深层次的思想观念在主导?就这个问题,我也请教过张律师,他说这是因为我们在审判时仍然受到前苏联宣教式刑事审判模式的影响。这方面图片,我也只找到一张,来源于著名的伯力审判:
前苏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审判的情况未予考证,单凭这张图片,确实与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坐席的设置存在相似之处。
在此,我无意评价任何一种刑事法庭坐席的设置孰优孰劣,因为每一种设置都有它当时的时代背景以及所表达的思想理念:美国强调法官作为倾听者的角色;日本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我国希望刑事审判能对被告人和旁听人员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使刑法的威慑功能得到最大程度体现,同时控辩审三方直接面向被告人,也可能体现了当时以口供为中心的庭审理念。
我认为,对于每个国家而言,司法文明都是在不断发展的。我国社会法治水平在逐步提升,现在1985年庭审坐席设置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我们思想观念更新的程度,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坐席设置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转变。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后,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向高潮,庭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被抬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衡量——庭审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控辩双方的观点表达,究竟是要说给谁听的?被告人的供述在案件中究竟应当置于什么样的地位?毋庸置疑,审判人员应当是核心的倾听者,刑事审判的宣传、教育、威慑意义需要逐步让位于通过法庭调查、辩论等实质程序查明事实,证据裁判早已取代口供裁判而成为事实认定的核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需要进一步彰显。其实,在我国,现在很多刑事审判庭在坐席设置上已经做出了改变,比如:
这样的坐席设置,不仅让控辩双方与被告人齐平,对视而坐,便于向对方、审判人员和被告人陈述观点;而且让合议庭成员处于较高的位置,便于把控庭审全局,强化了审判人员的核心作用,迎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趋势。同时,笔者还希望能够更进一步,将被告人坐席挪至辩护人一侧而非摆在正中央,也不失为弱化口供裁判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要在这些细节问题上全面改进。只要抬几张桌子的功夫,律师在出庭时就再也不用歪着身子陈述辩护意见了,改革的成效也能进一步凸显,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