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第二届鹭岛刑事法论坛、第三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第二单元围绕“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展开,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刘学敏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发表主题演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海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作为与谈人参与发言。
以下是刘卫东主任的主要发言:
谢谢主持人,感谢尚权所的热情邀请,让我再一次有机会来到这个美丽的城市。将近二十年前,我办理两起远华走私案,曾经数十次往返北京--厦门,当时的厦门还是发展中的沿海开放城市,二十年过去了,今天这座城市已毫无争议地成为发达的现代化城市,它见证了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奇迹,同时也见证了国家的法治进步。刚才几位老师谈到了新时代,我理解的新时代,实际上就是十九大报告里提到的,改变了36年以来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表述,明确提出要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这也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尚权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时候召开会议,我觉得是恰逢其时,是与时俱进,这是题外话。
今天的主题是庭审实质化,把我安排在最后,我觉得真的压力蛮大,而且各位老师讲的,基本上把我想说的话都说过了,我也不好过多地重复。我就想能不能换一个角度,我们现在讲庭审实质化,从一个刑辩律师的角度,我们说在庭审实质化的这个话题之下,我们发现有哪些问题,我们觉得哪些方面可以做一些改进,这可能是我们刑辩律师需要做的。所以我个人的理解是说,能不能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角度来谈一下我们在进行庭审实质化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觉得毛立新下回做这个话题的时候,不应该只有专家和律师在台上,起码应该有法院、检察院的朋友,咱们坐在一起讨论这个话题,这个可能稍微有点欠缺。
下面先说庭前,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现象,那就是庭前会议存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庭前会议本来是要解决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为了听取意见、了解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庭前会议有点走样,把很多的非程序性的争议放在了庭前会议,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厅局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把很多实体性问题在这里面解决了,而且在庭前会议的召开过程中,还经常有被告人不出席的现象,我觉得这是不对的,应该予以纠正。
再说庭中,就是开庭的过程当中,我特别同意刚才潘教授的观点,庭审中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质证问题。质证中涉及到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我们现在好像已经习惯一组证据一质,大要案可能几百本甚至上千本证据,一个证一个证质,确实有难度,但作为律师来讲,我们不能把这个东西视为理所当然,觉得应该是这样的,我们起码有权利提出来,应该是一证一质是原则,一组甚至一本,几本一质是例外。当然这里确实也有一些司法效率,我们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有的法官就说,我不可能一个一个地质,我手里那么多案件,一个案件开一个月,怎么办?但我们换个角度来想,我相信除了极个别律师以外,没有说哪个律师非要把自己的宝贵时间浪费在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事情上,既然律师提出了逐一质证,相信有他的理由,这是我说的质证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还有在庭中,就是证人出庭的问题。刚才几位专家都谈到了,我觉得这里面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侦查人员能否出庭,我了解的情况,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不容乐观,应该规定什么情况之下,侦查人员必须出庭,比如涉及到刑讯逼供的问题,比如涉及到认定是否自首的问题,侦查人员出庭率提高了,庭审实质性的作用也会彰显。
再来说庭后,就是开完庭以后,比如能否当庭宣判。据说上海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案件已经做到80%了,这确实是令人欣喜的数据,但在我经办的案件里头连20%都不到。还有比如裁判文书的说理,讲了多少年了,还是没有得到改变。
另外还有行政审批的问题。案件的送审制度、审批制度,要减少行政审批流程,北京的检察机关最近已经把批捕权、起诉权都完全下放给了具体的承办人,这个权力是很大的,是个非常好的改革倾向,我觉得我们法院也应在这方面更多地往前推进的话,我们不要担心他,说领导不放心,这个重大案件他们能负责吗?我觉得真的赋予他这个责任,他自然而然会逐步提高他的素养,逐步对自己的案件真正负起责任来,这才是庭审实质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开完庭以后,控方觉得案子判不下来了,我撤诉重新补充证据,咱们再来一次,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允许,是不是我们设立一些制度,只要开完庭以后,你再要求撤诉重新补侦的,我们坚决就不允许。甚至还有更夸张的,到了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决定这个案子要开庭,最后由一审的检察官再去补充侦查,我个人觉得不行,我觉得这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冲击。再比如二审开庭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普通的一个民事案件二审基本都能做到开庭,但真正关注到人的生命、自由等问题的刑事案件,我们做过调查,普通的案件开庭率应该是不到20%,事实清楚的确实可以不开庭,什么叫事实清楚?是不是法官认为清楚就清楚?能不能说是律师提出来,我认为这个事实不清,或者被告人提出来,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只要有这么一种认为,就应该二审开庭。这种问题不解决的话,我觉得庭都不开,谈什么庭审实质化呢?综上,庭前、庭中、庭后,我个人觉得普遍存在上述这些方面的问题。当然往更深的层面讲,还有一些思想理念的问题,比如说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怎么处理,我特别赞同卫东老师说的,我们应该容忍一些对抗和交锋的存在,我们做到对抗而不对立就可以,如果没有一种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怎么能做到庭审实质化?我一直有一个观点,良好、健康的检律关系是通过充分的对抗与交锋建立起来的,而不是到法庭上你好我好,这种好的结果,不排除个别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与此同时也确实可能出现一个问题,我们在这边比较激烈地去对抗或交锋,有的法官会说,你这么对抗的结果只会让当事人的利益受损。这是什么意思?律师是想真辩,是想做到庭审实质化,但最后的结果让被告人的利益受损害了,这绝对不是律师想要的,所以这个问题我提出来,让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出出主意,找到解决办法。
刚才顾老师还谈到了,其他几位老师也谈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问题,我是百分之百支持的,4月份的时候司法部领导就交给北京律协和北京市司法局四个课题,其中一个课题就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研究,我在北京律协做了一些具体工作,我觉得如果十来个亿就能解决在审判阶段的全覆盖,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假以时日我们再往前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到时候就真的可以说刑辩律师的春天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