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第二届鹭岛刑事法论坛、第三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第二单元围绕“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展开,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刘学敏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发表主题演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海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作为与谈人参与发言。
以下是潘金贵教授的主要发言:
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就这一节探讨的主题,我争取在十分钟内讲清楚三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什么?我个人认为,要搞清楚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什么,甚至要理解什么叫庭审实质化,首先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针对的是庭审形式化的问题,那么,大家都是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庭审形式化表现在哪些方面?这才是我们需要改革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是法庭调查实质化,而法庭调查实质化的核心是法庭质证实质化,所以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就是质证的实质化。为什么?庭审的重心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客观地讲,即使改革之前,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基本上都是予以了充分保障的,换句话说,基本不存在法庭辩论要不要实质化的问题。我们所讨论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所有举措,比如说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等等,集中在什么阶段?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的三个阶段举证、质证、认证中,举证就是一个按程序办事的事情,有多少需要实质化?不需要。 而法官的认证,基本上就一句话:如果说证据已经查清楚了,就当庭予以采信,没有查清楚,就庭后再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有多少需要实质化?不需要。从法庭调查三个阶段来说,最大的问题其实就是在质证,主要针对的就是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等人证不出庭,导致辩方无法有效质证的问题。我们刚才所讨论的很多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如何让质证实质化运转起来的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质证的实质化。
第二个问题,庭审实质化对刑辩律师的挑战是什么?无论基于个人的经验,还是基于前面的个人观点,我认为,庭审实质化对刑辩律师最大的挑战就是刑辩律师的质证能力。我们能否有针对性地在质证环节把自己的质证水平展现出来,这才是关键所在。法庭辩论阶段,很多情况下都是有预定方案的,很多律师都是拿着事先写好的辩护词念的,真正要展现一个律师水平,至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庭质证阶段。我经常开玩笑,一个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一开口就知道你是什么水平———你能不能围绕辩护思路,针对指控事实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发表意见? 所以我认为,庭审实质化对刑辩律师的挑战恐怕是来源于质证能力的一种挑战。我们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我简单地总结了有以下几点:第一,针对性不强。我们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不能针对人家的举证目的以及证据存在的问题发表针对性的意见。人家说东,我们说西,王顾左右而言他,这可能是相当一部分律师存在的问题。第二,发问不恰当。刚才几位专家也专门点出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讨论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请问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准备好了吗?我们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发问的时候把自己套进去了。我曾经遇到一个案子,被告人的父亲下来之后指着律师骂,你发问把我儿子套进去了。所以刚才陈卫东老师谈到,要加强交叉询问的研究,并在着手研究制定指导性的规则,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三,抓不住重点。一个案件的证据很多,哪些是关键证据我们一定要重点扭住,抓住不放。不少律师在质证的时候,往往对一些小的问题、瑕疵问题,抓住不放,好像全面开花,哪里都不放过,效果才好,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对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应当“全面出击,重点突出”,对重要的问题绝不能手软,但其他的问题点到即可。第四,说不清理由。什么意思?质证时不同意控方证据,我们很多时候就是套路话说一遍:对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诸如此类。为什么有异议?相关规定是什么?没规定的,证据原理是什么?我们说不清楚了。实际上这个问题控辩双方都存在。我曾经遇到一个公诉人对辩方举证的质证意见都是:辩护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证,建议法庭不要采纳。 无论证人证言还是物证书证,都是这句话。她说到第五次时,我实在忍不住了就说:麻烦你说我举的证据假在哪里?行不行?你要说清楚理由。我曾经开庭时遇到一位重庆市刑辩委员会的副主任对“情况说明”发表质证意见:这个情况说明,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在司法解释已经对情况说明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还拿这个理由去驳斥控方,显然是有问题的,既然你说它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理由是什么?它又是什么证据?所以,我个人认为,质证说不清理由的问题,还是很突出的。
第三,刑辩律师如何应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我个人认为,核心在于把刑法、刑诉法学好的同时,真的要把证据的基本东西搞清楚,提高证据的综合运用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我提以下三个参考意见:第一,充分熟悉证据规则。有的刑辩律师开庭的时候,连最基本的证据规则都没搞清楚。有一个著名的案件,一个号称影响了中国刑事法治进程的律师涉罪的案件,我看见辩护人在法庭上有一个非常有趣的做法,一边开庭一边不断翻书,后来,我看到这是一本刑事法律规范,这个人后来因为这个案件炒作成为了“著名”大律师。作为刑辩律师,对证据规则以及刑事法律的一些基本的东西,不熟悉肯定不行。第二,熟练掌握质证技巧。在法庭调查时,如何发问,如何发表有效的质证意见,真正把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指出来,有些时候还是需要技巧的。一些基本的质证技巧,刑辩律师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第三,扎实提高证据素养。我开一个玩笑,在座各位律师朋友,你们的案头有多少人准备了一本书———证据法学?这个问题,在西政的培训班授课时,我曾经问过很多法官、检察官,他们都很不好意思!好像我们把实体问题搞清楚了,程序问题搞清楚了,这个案件就查清楚了,但不要忘了这一切的前提是把证据问题搞清楚了。实际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真正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才有切身的体会。刑辩律师要是想真正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充分展现自己的水平,就必须要学好证据法学。
刚才主持人及各位领导都专门谈到:刑事辩护的春天已经到来了!我确实有一个感受:以前刑事辩护是很被律师界的朋友们低看一眼的,现在从一块无人问津的盐碱地变成了大家都想来分一杯羹的香饽饽,给人的感觉是,野百合也有了春天!但你能不能抓住这个机遇是关键!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最重要标尺是其刑事诉讼法治化的程度,而其中最重要考量指标之一是辩护律师能否提供高水平的有效辩护。我希望并相信律师朋友们通过自身综合法律素养的提高,一定能够迎来自己刑事辩护事业的春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