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本届论坛第一单元围绕“本轮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展开,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长张青松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太云分别以“以革命的精神实现刑事辩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司法改革与律师辩护的关系”为主题,进行了精彩的主题演讲,赢得在场观众们的一致好评。
以下是樊崇义老师在论坛上的主要发言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律师朋友,正值十九大召开之际,我们尚权论坛开幕了,最近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当中非常流行的两句话,厉害了我们的党,厉害了我们的国家,我也借用这两句话,厉害了,尚权论坛!十九大正在北京举行,我们的会议也在同时召开,更重要的是尚权这个论坛连续十一年举行,我昨天算了算,这十一年我参加了七届的论坛,一次比一次范围大,一次比一次印象深刻,所以我把它叫做厉害了,尚权论坛!作为一个刑事辩护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能举办这么多次这么大的一次会议确实是很厉害的,这是我发自内心的感受,我也预祝这次论坛成功。
这次论坛正值十九大的召开,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我国已经迈进了伟大的新时代,新征程的起点,总书记的新理念、新理论、新思想、新战略引领全国人民迈向了新的征程,这一个巨大的变化,我认为一定会为我国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契机。
总书记在报告中说,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这一命题,我们要深刻地理解和践行,包括今天我们会议的第一个专题,司法改革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影响,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影响的问题,我们必须以革命的精神在司法改革中推进刑事辩护工作来一个跨越式的发展,尤其是对于刑事辩护制度是不是一个进步的制度,是不是一个中华民族迈向文明的制度,是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刑辩律师是不是在奔向小康决胜阶段不可或缺的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刑事辩护工作的优劣是不是国家的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总结这几句话,即对刑事辩护工作的认识,刑事辩护工作都是不容回避的,不能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可有可无,甚至绝对的抵制抵抗,当前我国对于刑事辩护工作总是处于这个也难,那个也难,老三难还没有解决完,又出现了新三难。因此在十九大报告精神的指引下,我们要以革命的精神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要以十九大确立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思考这些问题,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所以我今天发言的题目,原来是“司法改革对刑辩工作的影响”,我更改为“以革命的精神实现刑事辩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围绕这么一个题目,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辩护的定位。大家知道,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辩护是这一改革的四大主体之一,是三大诉讼职能之一,改革首先要实现庭审实质化、有效化,庭审实质化要求我们刑事辩护实质化。长期以来刑事辩护工作可有可无,70%的刑事审判刑辩律师缺位,辩护职能未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辩护主体地位,刑事辩护职能无从发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庭审实质化首先要解决刑事辩护的主体地位和辩护职能的功能和作用。刑事辩护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四大主体之一,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应该把它落到实处。至于怎么实现有效辩护,怎么进行实质化,下一个专题由陈卫东教授讲,我就不在这里讲了。
第二个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刑事辩护的主体地位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司法改革中,十八个试点关于速裁程序的改革,推动了法律援助制度,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近日又催生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八省市刑事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文件,这些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律师必须参与每一个刑事案件,使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有重大突破。而且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地位、职责、执业保障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律师辩护在诉讼中的地位、职责、权利、执业范围等都大大的向前发展了。每位刑辩律师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奋力迎接改革的潮流,置身于改革的大潮中。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当中,刑事辩护在控辩平等协商原则的指导下地位非常明显。没有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可以说是一句空话。律师不参与,谈何认罪的自愿性?谈何进行量刑协商?所以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当中,它的地位、职能发生着历史性的变化。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我想趁此机会多讲几句,也是我近来调研中萌生的一个新的观点和认识,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独立地位。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独立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突破“嵌入式”的诉讼结构,即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融合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之中,将其独立设置,名称叫“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今后我们的诉讼结构调整是否可以构建两个渠道。凡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我们统统走控辩协商程序,协商后签完协议报法院审查批准,诉讼程序就终结了。第二个渠道,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是不认罪的案件,按照刑事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来进行。这么一个调整,我有以下三个根据:
第一,对于这个制度的建立,初衷就是要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通过试点变成一项制度和程序,嵌入式、融合式的诉讼很难形成一个独立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从世界各国的做法,包括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合意程序都是把认罪认罚的案件统统按协商程序来走,所以我们能不能在诉讼结构的调整当中单独构建一个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如果这个程序构建起来以后,我想我们律师的地位,我们工作的路子就更清楚了。没有协商,没有律师的参与,谈何认罪认罚从宽呢?由此,我认为这一观点是符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潮流的。
因为这一个改革不仅涉及到我们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调整,更重要的是我们刑事辩护的定位,工作的范围和职责,将来可能在30%以上、50%以上,甚至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刑事辩护要走控辩协商程序,我认为这样做是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也符合司法发展的规律。
第三,关于人类历史上诉讼的类型有三种类型。即压制型诉讼,权利型诉讼,协商型诉讼,当今的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迈向协商型诉讼,这个规律是无可抗拒的,我们中国怎么办?在伟大的新时代,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诉讼要走向和谐,走向协商,以化解矛盾、解决纷争。这个程序建构以后,刑事辩护覆盖律逐步地提高,可以解决30%的案件,到百分之六七十的案件都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如果我们把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都解决了,都按控辩平等走独立的协商程序终结诉讼,诉讼效率就非常可观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就解决了。这是本人最近根据世界各国发展的情况以及我们诉讼的转型,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新时代我提出的一个设想,希望大家来共同讨论发表不同的意见。
在新时代刑辩工作的发展,就要遵守司法规律,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刚才我讲了,从压制性诉讼到协商型诉讼,这是发展的基本规律,我认为这一个规律是不能违背的。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前景一定会受到司法规律的制约、诉讼模式、走协商之路是历史的必然。
第三个问题,沿着司法规律,在新时代刑辩工作必须实现四个跨越。
第一个跨越,要从单纯的无罪辩护跨向程序辩护。第二个跨越,要从对抗跨向协商和合作。第三,要从实体辩护跨向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辩护。第四个跨越,要从定罪辩护跨越到量刑辩护。我们今后的认罪认罚从宽,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关键是在量刑上要进行协商。当然我并不是说定罪不重要,定罪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最重要的是量刑程序。所以根据十九大的精神和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轨迹和规律,我希望我们的刑辩工作要遵守司法规律,沿着新时代发展的方向向前发展,我们每一个律师要保持这么一个清醒的头脑,知道自己站在什么位置,要干什么,怎么干,方向在什么地方。只有这样,我们的刑辩工作才能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我先讲这么多吧,时间可能也差不多吧,希望同志们再接再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