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公司制律所的规模化路径”研讨会暨“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第十季于2017年9月17日下午在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来自上海、新疆、河北、河南、北京等全国各地五十余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应邀出席。
常铮律师
以下是会议发言整理:
刘光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所谓的公司化是指律所在现有的合伙制基础上模拟公司制运作,包括一体化和企业化两个元素,可以说“公司化就是极度的合伙”。律所公司制是公司化的最高层级,两者最大区别在于公司制在律所实现了和公司一样的产权制度,以及相对应的决策制度和分配制度,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要律所内部解决资合和人合的融合问题。公司制和规模化没有必然的矛盾。如果能够真正实现公司制,在某种程度上讲,反而能够加快规模化。
毕文胜 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的律所过去长期都是在关注业务的问题,关注业务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诞生了很多伟大的律师,而没有诞生伟大的律师事务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分配机制所造成的,分配制度是判断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是公司化或者是否为一体化的基本标准。
孙卫宏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律师业发展30多年了,目前遇到了一个坎,那就是律师有钱了,下一步该怎么走?我赞成光超所说的企业化,因为企业的文化,合伙企业是企业,我们是合伙制,从这点上讲更加接近。
朱丹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认为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合伙人和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和律师之间的合作模式不同。公司化更容易把合伙人融为一体,大家不分你我,集中精力、集中全所之力去做一件事情,这也是公司制最吸引人的一个地方。
王笑娟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所跨越到公司制律所,这个概念我一直在学习。我们所虽然是个人所,但是分配原则上,我们选择一体化管理机制,共同商量确定制度、进行分配。这也是我们能够保证律所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小琼 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公司化律所管理和传统所管理之间,这两种模式可能对于传统的业务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对于比较小众的,而且还有一些新需求的业务,我们在这些项目当中会遇到非常大的问题。这也是我今天特别想参与并了解公司化律所发展趋势的原因。
沈斌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司化律所的分配机制可以公司化,但是有一点永远难于逾越,就是股权的转让和继承问题。公司化和股份的继承和转让到底有没有关系?这可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肖翠平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来说,我认为公司化或者是公司制的管理是有前途的。传统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律所的长远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整个团队的力量才能做好,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和标准。而公司化或者公司制管理可以实现,应该说这是一种趋势,是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实践。
常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们从创始合伙人开始就主张打破诉讼的个人英雄主义,也就是单打独斗的模式,我们不主张去发展提成律师,而更多地主张是做一个团队。关于公司制律所的职业化管理,我个人觉得无论是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职业化管理是一个趋势,这对律所的发展和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
韩雪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司化律所和规模化必然是不矛盾的。因为公司化有它独特的优势,就是可以集中所有合伙人的智慧、能力,可以调动所有的资源。既然有这样的优势,为什么不能实现规模化?相比之下,我们更应该考虑如何规模化的问题。
马天轶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都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制或公司化这样的词呢?实际上是要去解决或者区分现在合伙制律所的松散提成模式、松散管理模式。现在律所的管理正在走向一个更加紧密型,更加一体化的模式,所以才有了区分。律所将来要实现的应该是真正合伙制的企业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
焦景收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认为公司化律所一定是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一个律所的职业化,还取决于我们职业化的定位。公司化律所同样取决于一个所的创始合伙人,尤其是像光超主任这样的情怀。如果没有这样有情怀的创始合伙人,很难去实现真正的公司化。
武丽君 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司制律所与规模化是不存在矛盾的。如果大家理念认同,或者认为自己在公司制律所里可以实现个人的价值,又能解决案源和人员发展的问题,律所的未来建设科学,规模化一定可以实现。
黄云艳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个律所如何通过机制的设计来管理和激励合伙人非常重要,如何通过公司化的管理做顶层的设计,做到有格局和规模化的发展也很重要。律师到合伙人的职业规划如何来规划是我们律所应该考量的,至于管理完全可以采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