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定中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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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 摘自南方周末)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一则《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南方周末王瑞锋、李倩)【原文《刺死辱母者》】引爆舆情!国人对此判决极大愤慨!短短一天时间内,网民的评论达到罕见的150万条。中国网、网易、腾讯、凤凰资讯等纷纷转发。网民雪片般的发贴、跟贴,表达对此判决的愤恨与不满。以法律的冷血、聊城法官的冷血等表达对裁判的质疑。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悲剧。(南方周末记者 王瑞锋/图)
苏银霞,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创办人,系本案被告人于欢的母亲。
于欢,本案被告人。苏银霞之子。案发时被催债的杜志浩等十余人堵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面对母亲受辱全过程。
吴学占,本案放贷者。工商资料显示,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死者杜志浩,案发时帮助吴学占以极端手段向苏银霞收债。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截止2016年4月,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按照吴学占等的计算,借款人苏银霞归还上述款项及以房抵债后,还剩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语)。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她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手下涉案人员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公司员工刘某兰说。
当日下午,苏银霞数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员工刘某兰。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欢的姑姑于秀荣说。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员工刘某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刘某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某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某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某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欢的姑姑于秀荣让她报警。期间,催债人员威胁报警的于秀荣。当晚警车到达后,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摘录于南方周末,刘某兰为化名)
看完以上简述,我们可以不用分析。本案悲剧的发生令人悲叹。面对一帮衣冠禽兽,再怎么冷静理智也是无法忍受。死者杜志浩在儿子于欢面前作出了一系列禽兽不如的行为,百般欺凌羞辱苏银霞。而在警察到来后,放贷者的催款恶行没有任何收敛,警察的不行为甚至怂恿了杜志浩等的行为。
据南方周末文介绍,监控显示,警察来到现场4分钟后即有人送他们离开。这令苏银霞、于欢母子绝望。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歹徒的凶残与警察的冷漠,让母子俩绝望。
笔者以为,综观本案全过程,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等一帮人封门、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百般欺凌羞辱苏银霞母子时,苏银霞母子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已经受到严重的侵害。而当杜志浩甚至对苏银霞当着她儿子的面进行猥亵欺凌,警察来到之后,也并没有对其母子进行解救时,这种情形下再不自卫,那只能成为待宰的羔羊。
从法律理论上看,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法律不赋予公民这种正当的自我保护的权利,那就意谓着我们面临任何不法侵害都只能坐以待毙。显然这与社会正义与文明秩序的需要是相悖的。
法律为了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同时设置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的限制。即在主观上,不能是假想的防卫。需要防卫行为发生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中。本案中苏银霞母子被杜志浩等围困,甚至限于非法拘禁的状态中,已经存在现实的防卫需要,而不是假想状态与虚拟环境。
在客观方面,正当防卫还需要观察防卫的时间与方法。在仅仅被杜志浩等一行人围困的状态下,比如双方处于谈判、协商状态,母子人身健康及各项人格、人身基本权利没受到侵害,母子存在自我保护能力,或尚未受到严重侵害时,防卫的条件就不具备。但当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而且是在报警未果的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发生,甚至处于持续状态中时(持续的欺凌侮辱),在警察到来时寻求自救未果,此时正当防卫的条件与时机均已经成就。于欢借警察到来之机欲摆脱杜志浩等的围困与欺凌,这本来就是其基本权利。是自我防范与保护的必然。此时被催债人阻碍,其反抗是必然的,也是正义的。
因此,从本案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于欢的行为已经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与条件。杜志浩等的行为,整个过程体现的侵害与不法远远超过了人的正常承受与忍耐能力。不法侵害行为的程度己经达到现实、直接、迫在眉睫的状态。催款人的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等等禽兽不如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正常的收账的行为。何况案情显示,吴学占继续向苏银霞收账的额度,具有非法性(超越了民法保护的范畴),收账的行为本身也具有非法性,不依法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可向法院起诉),而且采取封门、堵人、威胁、谩骂甚至侮辱猥亵等非法的手段。多重的非法,加以现实的持续不断的严重侵害,于欢的行为,完全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应当无罪。
于欢辩护人关于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人不敢苟同。其行为完全是面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死亡或伤害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全可由事件的受益人,即吴学占来承担。
因此于欢被山东聊城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一出,网上骂声一片。因为任何一项法律规定,无非是民意与情理的体现。对于法条的理解,无论怎么抽象,也不可能让民众完全无法理解。
无论是某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还是16岁男孩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无论是天津大妈赵春华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还是本案的于欢被判无期徒刑。总在时不时的让我们看到法律的冷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们的办案人员在一些案件处理上总是只看到前面四个字,忘记了后面的四个字。
面对违法,面对侵害,刑法第二十条赋予了公民自卫的权利,条款并不深奥,适用起来并不复杂。但却会在一些专业人士那里失效。令人遗憾。是天秤如此冷漠,还是执掌天秤之手太冷漠?
1、吴学占、杜志浩等在类似苏银霞等催款事件中,从其行为方式看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制猥亵侮辱等犯罪。应在查明事实后予以惩处。
2、杜志浩是负案在逃,还是公安该立案未立案?
据媒体资料显示,杜志浩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那么案发时当地警察来到现场后,既不控制现场局势,解救于欢母子,又没有将涉嫌交通肇事的嫌犯抓获,有无涉嫌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有待查实。
2017年3月25日
1、《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撕衣脱裤被疯狂蹂躏【视频】》
2、《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刺死1人被判无期》
3、《刺死辱母者》
4、《刺死辱母者案起因和事件全过程曝光 都是高利贷惹的祸》
附 刑法条文摘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简介
甘定中,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资深法官出身。
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评审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南山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狮子联会法律制度委员会秘书长,深圳狮子会法律与制度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