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到香港购物成了件十分时髦的事情,各种代购业务也随之风生水起。但隐藏在代购丰厚利润里的,是刑事犯罪的风险,导致犯罪的,恰恰就是口碑甚好的香港药。
李小姐和她小儿子居住在深圳罗湖口岸,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让她动起了开网店卖香港货的念头。念头付诸实践,网店开起来后,李小姐靠着卖些香港奶粉、日用品以及一小部分常见的港药,竟也能维持下去,就是来钱有点慢。随着开店时间的积累,慢慢的,李小姐发现香港药的销量一直是所有货品里最好的,作为一个精明能干的潮州女商人,加大香港药品的进货数量和种类是很自然的选择。然而没想到的是,暗藏着的危机也慢慢靠近。
网店生意越来越好,一个月仅是香港药的销售额,很轻松的就能达到十万元以上。正当李小姐都觉得钱赚的有些不舒服的时候,公安局和药监局就查上了门,将家里堆积如山的香港药全部扣押,连李小姐本人也被带走。随后,因为涉嫌销售假药罪,李小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并非香港药从香港运进大陆之后,药品质量就下降,而是两地的药品监管秩序不同。在香港合规格的药,却因为缺少中央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批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大陆行政机关认定为“假药”。
2011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典中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即,除去行政层面的责任,刑事责任层面上,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之后,无需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之行为,就成立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由定罪情节,转化为量刑情节。
前述李小姐,不仅持有的大量药品被没收,而且因此而遭受牢狱之灾,承受与儿子分别两处的痛楚。这起案件虽然已经结束,执法者的职责已了,然而案件背后,却有许多值得我们思索之处。
对于众多港货卖家,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无疑敲响了警钟。虽然现今社会提倡贸易自由,但是入乡随俗,香港、大陆两地的药品监管秩序不同,港药在大陆若没有取得进口批文,即被认定为假药。在大陆随意销售香港药品,尤其是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隐蔽而巨大。
或许人们会想,对外销售的香港药是对人体有益的,只是因为没有进口批文,难道就要认定为假药吗?笔者认为,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念与立法之间并无对立,药品安全关系人们的健康,专业性非常强,对人体有益还是有害,需要专业机构进行判定与监管,若无监管秩序,造成的严重后果将不可估量。此外,立法的考量,在于实践中执法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可以有效解决实践中许多销售假药的药贩子逍遥法外的这一问题。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立法相配合,在刑事执法、司法过程中,应牢牢把握“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个案的证据与事实,判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切实做到“慎刑”二字。
作者简介
李亚兵,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
2013年至2016年分别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罗湖分局任刑事侦查警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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