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七起强奸罪(其中一起为未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一直在喊冤。原因何在?七起强奸罪告破的背后是否存在隐情?
2011年12月7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恩茂犯强奸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控方指控七起强奸犯罪(其中一起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恩茂开始在狱中不断申诉,并求助于“蒙冤者援助计划”。因卷宗不全,不足以论证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在此情况下,“蒙冤者援助计划”的志愿者——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杜平律师决定义务帮助调取张恩茂案的全部卷宗并形成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经项目组论证后,张恩茂案正式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杜平律师为该案的援助律师。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张恩茂,又名张振虎,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4年2月25日,住甘肃省正宁县山河镇蔡峪村三组,系出租车经营户。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
二、涉案罪名:强奸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三、判决结果及申诉情况
2011年12月7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恩茂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控方指控七起强奸犯罪(其中一起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上诉。2012年5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仍在申诉阶段。
法律意见
认真阅读了张恩茂强奸案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情况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我们初步认为法院判决张恩茂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鉴定意见存在诸多重大漏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本案的证据体系中,只有鉴定意见是能够将强奸罪犯罪事实与张恩茂关联起来的证据,然而鉴定意见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大量检材来源不明,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强奸案发生以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勘验、检查并形成现场勘查笔录和物品扣押清单,这是进一步进行鉴定的前提与基础。然而在本案中:
①杨某某被强奸案中,既没有现场勘查笔录,也没有物品扣押清单,所送检之床单、卫生纸来源不明;
②冯某被强奸案中,只有现场勘查笔录而没有物品扣押清单。另,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之物证与送检材料不一致,所送检之冯某阴道擦拭物来源不明,且床单和毛发未送检;
③师某被强奸案中,现场勘查笔录只记载窗户下方有踩踏痕迹,没有物品扣押清单,所送检之师某阴道擦拭物、师某内裤可疑斑迹来源不明。且根据师某陈述,其被强奸后没有擦拭阴部,那阴道擦拭物从何而来?同时,本案系强奸未遂,又怎么可能从师某阴道擦拭物中检验出张恩茂的DNA?
④张某某被强奸案中,只有现场勘查笔录而没有物品扣押清单。另,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之物证与送检材料不一致,所送检之张荣荣阴道擦拭物来源不明;
⑤冯某某被强奸案中,只有现场勘查笔录,没有物品扣押清单。另,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之物证与送检材料不一致,所送检之被套可疑斑迹和卫生纸可疑斑迹来源不明;
⑥范某某被强奸案中,扣押物品清单与现场勘查笔录和送检材料不一致,所送检之裤头、阴道涂擦物来源不明;
⑦王某被强奸案中,扣押物品清单与现场勘查笔录和送检材料不一致,菜刀和毛发未送检。
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DNA检材提取现场被破坏,检材被污染可能性极大。
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关于检材和样本提取方法、固定方式、保管和送检程序等方面的说明和记录。
物证没有第一时间送检。本案中,所有DNA鉴定不是案发后及时鉴定,而是案发后时隔数年与被告人的血液一同于2010年6月送检,送检单位为正宁县公安局,且送检员为一人,鉴定部门是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无法保证被送检材和样本在运输途中是否混同或者被污染、被调换。
案卷中无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鉴定意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是在检材来源、保管、送检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和文件,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物品,都应当提取,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扣押的,应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现场勘验、检查卷宗中。本案的物证提取完全违法定程序,大量物证提取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之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证明强奸案件发生过,并不能将犯罪事实与张恩茂相关联。
没有任何一份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将怀疑对象直接指向张恩茂。在冯某某被强奸案中,被害人冯某某明确怀疑是张晓刚或者会东作案,而侦查机关却没有进行调查;在范某某被强奸案中,范某某是张恩茂表姐,二人相识,若该案是张恩茂实施,范某某不可能认不出来;在杨某某被强奸案中,凶手自称是一个杀人后出逃5年的人,而张恩茂从来没有杀过人,更没有出逃。
被害人与证人对凶手的描述与张恩茂特征不符。
①从作案手法来看,在七起强奸案发生过程中,凶手与被害人之间都有激烈的肢体对抗,凶手能够采取一只手按住被害人双手另一只手脱衣服的手段作案,但张恩茂右手有明显残疾:其右手拇指第一节、食指第一节、中指前两节在七岁时放炮被炸掉。在右手存在如此明显残疾的情况下,张恩茂很难像被害人所描述的那样作案。另一方面,如果真是张恩茂作案,被害人和目击证人不可能对如此明显的特征没有印象,而在询问笔录中,没有一点对凶手手部残疾的交代。
②从体貌特征来看,被害人和证人所描述之凶手的体貌特征和张恩茂存在较大出入。被害人冯某陈述凶手是自然卷发、说普通话,而张恩茂是直发、正宁口音;被害人师某陈述凶手不到20岁,而当时张恩茂已经31岁;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陈述凶手身上有烟味,而张恩茂从来不吸烟;被害人张某某、王某陈述凶手留短发,而张恩茂一直留长发。
七起强奸案的被害人、证人对凶手的描述都不尽一致,有些地方出入较大,可见这七起案件本身很可能就非一人所为,而全部为张恩茂作案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综上,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仅仅是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张恩茂对被指控的罪名零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定罪依据基本只有鉴定意见,其他证据并不能与其相互印证,证据明显不足;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大为可疑;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且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因而依据现有的证据不应该对张恩茂进行定罪处罚。
律师简介
杜平律师:
杜平,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第一名、“最佳辩手”。
近年部分刑事案例:
1、“2016年甘肃武威市三名记者涉嫌敲诈勒索案”。结果:检方未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2、“5.28公安部督办马某、杨某某等四人贩卖、运输7.7公斤毒品案”。结果:检方未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
3、某市造纸企业法定代表人满某某诈骗罪,辩护思路:民刑交叉、特定历史原因。结果:不起诉。
4、陈某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结果:法院判决诈骗罪不成立。
5、中信银行某地分行骗取9.69亿票据承兑案。结果:检方未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
6、某市工信局李某某滥用职权罪。结果: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