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村谈司法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
——在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前辈、各位专家、律师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
尚权律师事务所邀请我参加建所十周年庆祝活动和有关刑事辩护的研讨会,我感到荣幸。尚权所专做刑事辩护,在这方面声名赫赫,我早有耳闻,这个所不仅刑事辩护做得好,同时与学界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他们又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善于通过研讨活动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因此他们在刑事辩护这个领域越做越好,越做越有声色,越做越有成效。这在现实情况下,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但是今天我不打算讲刑事辩护的具体问题,我想借尚权所这个平台讲讲与刑事辩护发展前景相关的司法改革问题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问题提出了多年,酝酿了多年,探索了多年,但是改革思路是不明确的。直到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正”确定为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明确指出司法改革的具体目的是“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使中国的司法改革有了明确方向。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样一些改革任务。这个“必须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规范司法行为”怎么解决呢?这两项任务只有通过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来解决;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则必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来解决。舍此没有其他途径。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两项任务怎么解决呢?这两项任务通过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也不能完全解决,还必须再度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制度,实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才能解决。
我认为,司法改革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改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切入点和关键步骤。不能将司法改革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改革,也不能理解为“司法技术”的改革,更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司法权力再分配的改革,而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通过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合理配置,健全各种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并形成相互制约关系,以此来有效防治权力腐败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我认为有两个重要的法网是空白,这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一个是行政权同审判权、检察权这三大国家权力之间,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互相的监督制约关系,这个横向的法网是缺失的,这个笼子没有建起来;另一个是人大的监督权行使虚化,仅限于每年开会听听一府两院报告工作,讨论审查报告内容,是不够的,人大对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检察权是否依法行使应当建立设计周密有效的监督制度,才能有效防治权力滥用,这是纵向的法律笼子,我们现在是横向、纵向两个笼子都没有编好,权力滥用问题怎么能防止得了呢?所以“老虎”越打越大个,苍蝇越打越惊人。所以,我们这场司法改革不单单是个司法问题,它是建设法治国家这场大战役的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好不好突破呢?我个人认为——套句老话吧——前途是光明的,困难是很大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前面谈到,我们司改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首先要落实法、检两院的宪法定位,依据宪法,政府、法院、检察院同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因此他们同属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下面设置的执行机关,他们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但长期以来,法、检两院的地位类似于政府下面的部门,将公、检、法并提,或者将公、检、法、司、安并提习以为常,七九刑诉法、九六刑诉法、一二年的新刑诉法之所以改去改来还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正因为大的体制背景没有变,两院的宪法定位没落实,要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不可能的。大家知道,九六刑诉法修改的重点是改革庭审制度,主要想解决原来法院审判以案卷为中心、依靠庭前阅卷定案(先入为主形成预判)、庭审走过场等问题,力图通过修改做到庭审实质化和法官中立化,力图加强控、辩对抗以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没有呢?没有。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将宪法确立的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贯彻到了诉讼程序之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化了庭审中举证、作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明确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要出庭作证以及必要时警察到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义务,目的也是要解决证据的审查、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证在法庭,控辩理由和依据发表在法庭,作出裁判依据的证据采信于法庭,裁判理由形成于法庭等问题。但是实践表明,这些立法意图都未能实现。为什么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两次对刑诉法的修改都是局部性的,修改后的刑诉法整体结构和诉讼运行机制仍然是以侦查为中心的,所以庭审部分所构建的庭审实质化程序与整体诉讼结构和运行机制之间不协调、不配套,因此在庭审阶段想要做到“四个在法庭”没有可能。二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旧的诉讼观念没有改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都没有形成“四个在法庭”的思维模式和操作惯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庭审的虚化、形式化一直无法解决。在这个问题上,只有律师一心一意想去实现“四个在法庭”只能是一种奢望。因此我认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意味着应当在落实法、检两院宪法定位的前提下,在改变司法从属行政的旧有观念的前提下,通过修改刑诉法,重新界定侦诉关系和诉审关系,从程序设计上真正解决侦控权力的行使与辩护权利的行使的相对平衡,真正解决法官独立审判问题,才能真正建立起能够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的新的诉讼运行机制,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需要彻底改变陈旧的司法观念,例如破除“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样的旧观念,同时也要通过诉讼运行机制的改造,改变法官、检察官、侦查官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所持的戒备、防范心理和立场。司法工作者是否真心实意的将辩护律师视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并对辩护意见持公平客观的态度,是考察其是否真正懂得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司法官要具备这样的素养也不是一天两天能够修成的。所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它是一场从制度到思想的革命。它不仅关乎“司法”要做到“公正”的问题,甚至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的问题。它也不是司法机关自己搞搞改革就能解决的问题。就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来说,就是属于人大立法问题而不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要把以侦查为中心的程序结构改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结构,所涉及到的制度背景调整则是更高层次的决策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在2003年提出并主持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建议稿)”(386条)时,便简单地认为这只是个立法问题,没有认识到建立这样的程序机制必须具备生成这种程序机制的制度背景。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说,辩护律师的职业精神是“仁心侠气”。什么是仁心呢?孔子说:“仁者爱人”,他的意思是说对一切人都持有一种爱心叫“仁”,也可以解释为公平的、平等的对待所有的人叫做仁。我们辩护律师的“仁心”是什么,就是追求“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我们的“侠气”是什么,就是不畏艰难险阻去维护“法律所体现的正义”。我们和古代的侠士所不同的是,我们是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公平正义,而古代的“侠”是用手中的刀剑以犯法的方式去维护公平正义,“侠以武犯禁”,其行为恰恰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作为结束语我要送给各位辩护律师的四个字就是“仁心侠气”。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