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维(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尊敬的各位前辈,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我们第三单元的研讨现在开始。根据我们会议的安排,要一一介绍今天下午主讲的嘉宾和点评的各位专家。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先生;第二位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艳红女士;第三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先生;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焦鹏先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运恒先生;下面介绍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先生;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仁琦先生,大家欢迎!
黄永维:我要非常善意的提醒各位,每位同志发言或者点评时间只有十分钟。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主持人黄院长,也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这样一个高层的论坛。我也特别向常铮所领导的这个团队——尚权律师事务所表示热烈的祝贺!今天我要跟各位同仁,各位律师报告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新型控辨关系,这个控辨关系怎么去建构?我先把我的观点说出来,我刚才听了陈国庆厅长的发言,我也非常受启发,包括上午很多大家给了我很多启发。
刚才陈厅长讲到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未来检辨关系更多的是合作关系。我非常认同这种观点,但是我对控辨关系的理论概括不是合作模式,我认为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检辨关系出现了新样态。我们长期以来始终认为或者一直认为控辨关系是一种对抗关系,我觉得这个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没有把控辨关系所有的内涵都说完,说尽。应该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控辨在审判环节确实是对抗关系,或者以后的对抗会越来越强。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背景下,或许还有新型的样态。在定罪以后,控辨关系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控辨关系在审判环节是对抗样态,在定罪以后,是求同主导型审后样态,在审前应该是交涉主导型审前样态,这个交涉主导型是我对刚才陈国庆厅长进一步的演绎,也不一定正确。我也求教于各位大家和各位同仁。
我认为在审前程序中,不是一种对抗关系,因为我们没有对抗的平台和基础。在我们审前程序中,不存在中立的第三方。今天上午徐静村老先生讲到这个问题,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我们和检察机关的对抗是没有前提的,检察机关享有批捕,诉与不诉的权利,使得我们把检察机关更多当成说服的对象,而不是对抗,更不是死磕的对象。我觉得应该更多的去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第二个原因。第三个原因,跟我们律师有关系,我们律师的介入,尽管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我们更多的是协助性的。或者说我们在侦查环节的介入是比较有限的,上午也有律师像高文龙律师讲到会见、阅卷还有一些障碍,获得的信息比较有限,没有对抗的基础,所以我觉得应该更多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或者是交涉。当然这个新型的交涉型的关系要建构的话,控辨双方都要发力。
首先从我们律师自身来说,我们是不是真的做到了一个律师该做的?比如有些律师对调查取证比较敏感,过去为什么我们公检法机关对律师调查也比较敏感?因为你调查取证的证据更多的都是无罪的证据。现在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律师可以更多的围绕从轻的证据来进行调查,从轻证据的调查我认为几乎没有风险。因为检察机关更敏感的是你不是做无罪证据的调查,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律师可以放开手脚去干,当然也有底线,也有边界。
另外律师在沟通的时候要注意和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因为认罪不认罪,说到底这是被告人的权利,而律师所能做的是更多的是跟被告人进行沟通,说服,让被告人接受你的意见,专业的判断,而不是代他去认罪,代他行使这个权利。另外我觉得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背景下,刚才陈厅长讲到了,这是合作型的,协商型的、合作型的或者交涉型的这种关系的话,你律师就不应该对一些证据,对一些程序吹毛求疵、斤斤计较。公检法机关他有一些瑕疵,我觉得能容忍就容忍了吧。不要再像原来那么磕了,再磕,第一磕不出效果,第二也不任何认罪认罚的精神,你再去磕,可能你的当事人都不同意。在新型的控辨关系构建中,我们律师首先要有一种新的姿态,我们要用新的姿态登上新的历史舞台。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我们检察机关不能过于高冷,也要放下姿态,我们检察机关也要把律师当成我们的同盟军。要主动与律师进行沟通、协商,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有时候检察官让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他不认罪,有时候检察官让律师劝他认罪,可能律师劝他认罪,他认罪了,所以检察官其实也需要律师的帮助。检察官要尊重律师,认真对待律师的意见,要放下姿态。过去我觉得有些检察机关的同志没有认真对待律师的意见,更多的去强调对抗,把律师当成是对手,在新型的检辨关系背景下,双方的合作,双方的沟通交涉应该是占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本身也是强势机关,这种新型关系的建构,检察机关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当然我们每个人所能做的都是有限的,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决定不了太阳几点升起,但是我们可以决定自己几点起床。谢谢各位!
焦鹏(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位律师同仁,尊敬的卞老师、王老师,这都是我的老师,还有主持人,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接受尚权所的邀请参加今天的论坛,也对尚权所十年走到今天的斐然成绩表示祝贺,表示钦佩。
认罪认罚制度这个话题,特别是律师在这里边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实事求是讲,我是接受咱们会务组的安排,实际上没有什么研究。今天粗浅地谈点看法,就这项制度本身,完善构建刑事诉讼的体系,而且就审判的繁简分流而言,把大量的案件分流出去,把该简的简了,把繁的做好。这个意义毫无疑问在诉讼制度改革,在诉讼体系改革上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目前刑辩律师来看,现在的案件该繁的没有繁起来,应该审透的我们认为基本上没有做到,至少很多律师我们该质证的,该发表的辩护意见,准备了大量的辩护词,恐怕还没有充分的讲出来这种情况多。该简的地方恐怕简的在做,所以这个制度里边律师的作用会不会将来受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会不会受到侵害?甚至当事人在刑事案件愿不愿意请律师了?这都是我担心的。我担心的有几个问题:
第一、认罪认罚的制度根本目的是什么?毫无疑问,它的必要性已经写在咱们人大决定的文件里边,我认真学习了一下,四个必要性:第一个还是惩罚犯罪,维持秩序;第二是保障人权;第三是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第四是完善构建刑事诉讼体系。虽然是四个,但是第三个其实是核心的目标,这项制度的核心目标。至于惩罚犯罪、维护人权,这是刑诉法基本的原则,所以这项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实际上就是提高诉讼的效率。
现在这个问题,核心的目标是这个,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核心目标出现了,跟我们的律师工作方式就要有冲突了。恐怕一个不言而喻的东西,我们在座的律师都知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的越多,案件进程越慢,你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个程序要慢下来,你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程序就要慢,跟这个根本目标——认罪认罚制度的目标是有违背的,这是我担心的第一个问题。既然要违背,我们律师的作用在这里面去发挥?怎么从这里面找到空间?恐怕还得靠细则,不能因为根本目的把律师作用削弱了。
第二个问题,从目前认罪认罚制度这个设立的条件和适用的对象和发起方来看,我还是有一些担心的。这个条件是非常明确的,第一叫自愿如实供述,第二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是很严格的一个条件。比如指控了四起,你说三起,这是绝对不可以的。第三是接受量刑建议,既然接受了,你显然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第四要签拒绝书,这是他的硬性条件。
发起方从目前来看,刚才很高兴听见陈厅长说在细则里面也可以接受律师提出来可不可以认罪认罚,这当然是好的。但从目前来看,在细则里面能不能有?从目前规定的情况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比如检察机关主要的由他来发起,他发起的话,认罪认罚他一定是有指控的事实了,一定是有量刑建议了,这个时候你还有所谓的讨价还价的空间,所以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看,给他定性,目前这项认罪认罚制度我个人还没有把它理解是一种诉辩交易。检察机关是发起方,就不是诉辩交易,律师能够发起的也是有限的。既然是这么一种情况,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可以脱离律师来做这件事情,当事人你到底认还是不认?你认了,不需要你律师了,这是我担心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的主流群体谁来做这件事情?从现在制度来看,通常我们律师参与到刑事辩护,一般是委托律师。这些年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和国家的司法制度完善,有法援律师,这次也有值班律师,利用一些律协、司法局和法援的多余资源拿到这个体系里面来,叫值班律师,要在法院,要在看守所,都设立这个值班律师。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担心的是将来主要的主流的工作群体参与到认罪认罚制度里面来,恐怕是值班律师和法援律师,委托律师恐怕起的作用要小。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事情作为领导不一定清楚,但是作为律师很清楚,你要对当事人发表意见,你认还是不认?张律师你说我认还是不认,我得看卷,得了解事实,没有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就让我说两年就已经很轻了,我不敢这么说。卷不是一天两天看完的,要核实证据,你是不敢轻易表态的。我担心这项制度可能主要在值班律师、法援律师这个群体。
第四点,我们的工作环节问题,律师签约,按照司法局和财政局、发改委的规定,你签约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一个阶段一万,第三个阶段两万,一共五万律师费,最后审理阶段没有了,这部分的律师费恐怕就没有了。什么意思呢?如果起诉书快出来的时候,签了拒绝书了,认罪认罚了,当事人会给你签第三个阶段吗?不会了。我说的就是我们一线律师考虑的现实问题。案件会审,但是我们认为他不会再请律师了,至少有一部分不会再跟律师签协议了,这是我所关心的问题。因为这个原因,会把很多这样的工作留在哪儿?留在值班律师和法援律师里面,而真正有一定的水平,愿意尽职尽责有刑事诉讼经验的律师,恐怕也不愿意处理这样的问题,这也是我担心律师的作用发挥的可能会受到影响的一个情况。
简单总结一下,我现在基本的一个直觉,没有什么理论上的分析,第一个,首先认罪认罚这项制度对律师来讲并不是辩护手段的一个重大的丰富和完善,也不是辩诉交易的一个试点,这是我的第一个判断。第二个判断,也不用很高兴,会有大量的业务机会增加,这个也不会的。当然也不会有大量的工作量增加,这个也不会的。第三个判断,应该跟以往任何一次司法制度改革相比,应该说难度不会增加,因为在我们原有框架之内,比如我们原来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要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这也是我担心的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原来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大家都清楚,现在基本上是流于形式的,这是一个经验上的问题。我们很多律师也都在提,但是基本流于形式。那个时候我们提的还很宽泛,基本上有罪无罪,做笔数,做起数。量刑情节可以广泛地提,但是接受度很低,甚至看都不愿意看的这种情况占主导的情况。现在如果是说不存在诉辩交易的情况下,你没有筹码,不说这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这个意见还有没有价值?这是我担心的第四点,也是我做的一个判断。
今天正好有这样一个机会,咱们法院系统的,检察院系统的,还有咱们专家尊敬的卞老师、王老师都在这,如果在立法过程当中能够进一步完善,有细则,有实施办法,能把这些问题都解决掉,我觉得这项制度还是一个好的制度,至少是将来能够法院腾出大量的时间,真正的把一个案子审透,那也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重大作用。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黄永维:下面请赵运恒主任发言。
赵运恒(北京市大成律师实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终于轮到我发言了,等的心情很着急,因为很着急的想向各位老师、各位领导还有广大的同仁们问个好。这是一个很宝贵的交流机会,刚才我也听了各位领导还有教授、律师的发言,如果把顺序调一下,变成控辨审学这样的发言顺序,效果会更好。刚才陈厅长向我们律师提出纠正意见,我也是一个习惯于见到公诉人就像打了鸡血一样,比较兴奋的人。如果陈厅长刚发完言,律师就发言就比较兴奋,然后由张院长作为法官,对我们做一个评价,学者评价我们三方就更有意思了。
我作为最后一个发言的,谈几点看法,刚才我听了焦律师谈的很多内容,有很多内容我们是重合的,是一致的。即便重合,我还是要讲,还是要强调。因为我们对这个制度是有担忧的,而且重合本身也凸显了我们作为一线刑辨律师天天办案的律师共同的感受和共同的期望。
我们在法律上包括刑事法律上期待有更多的进步,欢欣鼓舞于新制度的出台。但是历史经验告诉,一个新制度可能出于良好的目的,也可能设计的不错,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它会发生很大的变异,还不是一般的走岔路,而是一种方向性的变异。例子我也可以简单举个例子,包括新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很多96年刑诉法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旧的刑诉法的核心内容有很多没有落实。不说别的,我们今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证人出庭的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旧的刑诉法要落实了,不需要新的刑诉法,新的刑诉法只解决了表面程序的问题,核心的问题没有解决。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职务犯罪领域反而是更严重的,更倒退的。最高院非法证据排除的细则两年前就开始起草,到现在都没有出台。今天戴长明庭长没有来,他主持座谈会,我们以为前年八月就能出台呢。所以它的效果不但不明显,而且在某些像职务犯罪这些领域,反而是倒退,更严重。像录音录像制度也不用我说,录音录像制度出台的时候都很好,政法大学樊老师他们当时以试点的方式,后面进入立法试点,后来逐步被法律接受。但是现在它的作用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什么?更多时候表现为央视上出现的叫录音录像表达流畅,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上的规定,比如你从什么时候录的,你提审了八次,才录了三次,每次提审三小时,你才录了一个小时,不是他进了屋之后你就录,不是他出了这个屋你结束录,而是从始至终嫌疑人都是端坐在那儿的。像这种情况百分之八九十的职务犯罪中比比皆是,但是规定不起作用,反而成了控方合理取证的依据。
好的制度出台之后,在实践中走了样子,我们就不能不防。作为刑辨律师这种天然的质疑之心就不能不发。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从中央提出来之后,我对这个都没有什么兴趣研究它,但是我也参加过几次相关的专题会议。没有深的研究,但是我有三点很明显的担心。其中第一个,刚才大家也谈到过,律师参与的问题,我认为第一条,一定要用严格的周密的制度来落实律师的有效参与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这个制度可能失败的概率就会非常大。因为本身这个制度我个人认为它不是什么新制度,它就是刑事速裁程序的一个扩大而已,无非给它扩大了,再细化了。但是随着范围的扩大,它可能会出现更多新的问题。刚才焦鹏律师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我们刑辨律师在以后这样的程序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个方面,我们说这个试点工作不光是人大授权之后,突破法律上的程序上的试点,在法律援助上他也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他现在把很轻微的案子,只要适用那个程序的,都纳入了统一的法律援助的范围。所以律师参与的程度更高了,这个就不用再说了。
但是如果律师只是参与,而不是一个有效辩护的参与,那么我们的担心可能就会变成现实。刚才我听了陈厅长的发言,听了李教授的发言,陈厅长的意思很明确,希望我们在这个制度下成为控辨的合作者,李教授也很明确,他的观点是我们只管起床,别管日出。但是我的观点真的是不太一样,如果我们律师在这样的程序中只能落为一个法律的解释者,而不是罪与非罪,量刑轻与重这样一个审查者,我们可能就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我们没有做到有效辩护。刚才焦律师说的以后大量的案子很可能由值班律师来承办,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可能就是这样。什么意思?让嫌疑人见一下值班律师,问你的供述是不是真实的,你是不是认罪?做一些疏导工作,反而有可能加剧冤假错案的产生,而不是真正的有效辩护,因为你没有看卷,没有认真的研究。这里面有效辩护上午谈过了,我没有参与,但我相信核心的一些东西都是要有的,对律师素质的要求,专业上你能不能判断这个事实是否证据充分,证据够不够,它的性质能否定性为控方指控的准备让我们认罪的一个罪名,一个性质?这些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素质。
在目前我们法律援助范围很大,无期徒刑以上的、未成年人等等都要援助,总体质量还不太让人满意的情况下,又出来这样一个律师必须要参与的程序,显然对于法律援助的这种辩护的效果是让人比较担忧的。所以我们希望两高也好,司法部也好,在这块还是希望能够多下下功夫。
我想谈的第二点,我们作为律师是非常期望在这样一个制度试点和以后的完善中,能够细化案件的范围,细化从宽的幅度。这个也不用多讲,目前可能大家都知道试点相关的规定,应该是针对于一个罪名、一个事实,比较简单的。这种固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是我们律师也知道,检察官、法官也知道,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多个罪名或者一个罪名多个事实的情况,尤其受贿犯罪案件,一指控好几笔,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我构成受贿,但是我认为这里面有一半或者一少半指控的事实不成立。目前来看,刚才焦律师也解释了,好像依据现有的规定,不能够纳入试点范围的。但是将来呢?是不是要纳入?而且他也愿意退脏,愿意认罚,他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这样一个规定的内容?是不是应当给他政策?当然我们说在现实中来说,在这一点上应该讲表现的不太让人理解,不太让人如意。毕竟来说,只认罪,但是对一部分事实不认的,在司法实践中就被很多的司法者认为就是本质上不认罪,从而得不到一个从宽的处理。像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期待试点的工作能够在以后转为正式的制度的时候,能够合理的吸取这样一些案件,因为它毕竟大量的存在。然后也有利于宽严相济,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应该认罪的时候去认罪。
另外我们非常希望把从宽幅度给它细化下来,以防止过滥的随意的自由裁量。大家知道过去最高院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但是在实践中根据我们大成全国40多个办公室,40多个分所,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是不看这个的,没什么用。律师你要按照指导意见,自首扣掉百分之多少,退脏扣掉百分之多少,基本都没有被采纳,还是自由裁量,或者案子拿到省高院,由他统一去平衡。我们在这个从宽制度下,我们希望把它有效的规定下来,并得到实施。
最后一点,第三点,我还想说要以制度的方式来防止出现制度执行中的变异。这个变异刚才我已经讲过了,过去的历史我也举了一个例子,其实还有很多,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在在职务犯罪中变得非常普遍了。这个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像特别重大贿赂案件,50万以上,限制会见,到现在还不改,刑九都出来这么长时间了,还不改。原来十万块钱判十年的时候,五十万是特别重大,现在三百万是特别重大,五十万还限制会见。这个值得我们警惕,这个制度如果做的好了,它能通过节约和重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方式,来体现出宽严相济,体现出司法公正,但是弄的不好,它可能会变为一个新的冤假错案的根源。我就说这些,说的不一定对。谢谢大家!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谢谢主持人,首先向尚权所十年表示衷心的祝贺!对我们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成功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确实尚权所它是我们国家刑事辩护的一个缩影,某些层面也是一个标杆。风风雨雨十年,大家看今天这个会场,我来了以后,觉得振奋,没想到,我上午开了个会,纯学术会议,场面跟现在鲜明对比。这个场面宏大、热烈,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尚权所在蓬勃发展,甚至我们国家整个刑事辩护的事业在蓬勃发展。
刚才赵律师对这个会议安排提出的质疑,把我脑子想说的一点都没有了,接着他后面说也很不好。他慷慨激昂的,你给他泼点冷水也不好,要说他慷慨激昂的思路,把原来我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可能有一点带到沟里面去了。亏了陈庭长简短地回应一下,我才回过来。因为我不搞实务,所以我们还是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谈谈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围绕这个话题,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现在刚试点,本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在实务界存在着担忧、质疑也是正常现象。因为大家对这个东西认识还没有形成高度的统一。
全国人大授权的决定下来以后,我接受了采访。编导有些问题不是很明白,所以我们沟通的时间挺长的。我自己觉得本身影响这个制度的,一方面包括杜院长的说明,有些地方可能语言不详,不把它点透,大家看到这个词,这个词什么含义,不太明白;第二语言不详的原因,确实担心有不同的认识,人大常委会在讨论的时候就有非常激烈的不同意见。甚至于提的反对意见,质疑意见比我们学者提的还多,我们主要的职责是点赞、站台,号称“解读”,主要还是夸。
我谈谈我个人的体会,这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与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刚刚结束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两者都有紧密的联系。前者的关系更紧密,大家知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现在10月10号,两院三部把这个意见联合印发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要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除了法官,除了审判上的侦查起诉以外,其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但是大家在研讨的时候自然而然有一个疑问,每个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的审理,我的解释第一做不到,每个庭审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我们沈教授坐在我旁边,说这个不太好吧,好像我们其他的案件都是走过场的审理。另外第二句话没必要,对案件轻微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你说你还要再故意地强调程序,然后来认认真真的走过场,没有必要。那就要要搞程序分流,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重大疑难复杂,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等等。12年刑诉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现在推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分流的目的。一个是已经到期的速裁程序相衔接,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在审判阶段一个主要的程序路径。可以简化审判程序,甚至省略法庭辩论等等,这个制度它在我们司法改革的当下,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速裁程序有紧密的关系。
第二个意思,以后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我们要构建新型的检辩关系,由对抗走向某种程度的合作。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慎提,最好不要这样提。你想想中国的诉讼制度,首先是办案依法,公检法是三位一体,互相配合,本来你是跟控方对抗的,现在要搞控辩合作,不好这样提。你要按照基本的职能分工。尽量数量很多,但是性质是这样,首先案件轻微,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有的可以扩大到“案件轻微”以外去,速裁程序的案件是有范围的,还是有个度的。至少这部分案件可以争议少一点,这部分案件从单方追究走向诉讼合议。96年刑诉法修改,是第一次增设简易程序,当时主要考虑的是什么?当时也在搞庭审方式改革,要控辩对抗,但是不可能都做到。我们要搞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没有试点,所以范围比较窄。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怎么样适用简易程序?是检和法在那儿商量,根本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12年《刑诉法》修改,第一自愿认罪,第二是同意以简易程序审,真正尊重他的当事人地位。我们这个也是,他能够参与进来,变成诉讼合议,这个也是一个大的进步。我们要看到至少在诉讼的环节上体现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主体的身份,包括杜院长提保证他的程序选择权,他没有解释。
第三个问题,这项制度不是单纯的从坦白从宽在制度上的一种兑现,我觉得远远超过它。我认为你态度较好,予以宽大处理,现在不是,他是与程序选择联系在一起的。通过我对某种指控的表态,来影响诉讼的进展,来选择采取某种诉讼方式,来确定我的刑事责任。目前的阶段主要是确定审判阶段,你看我们中央也提了,除了普通程序以外,我们要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简化上三结合来解决这部分问题。某种程度上你不是单纯第认罪,认罪以后你如实供述,是我通过认罪,对指控不持反对意见,来参与决策你的案件处理办法,这是我要说的第三个问题,不要把它单纯看成是坦白从宽的政策体系,也不要强调控辩一家,控辩合作,这种提法有混淆,至少将来搞得一团和谐,最后公检法全是一家人。
第四个,说说律师的作用或者律师的权利,从制度设计者包括我们参加论证,按照赵律师或者焦律师说的,可能存在某种误解。但是设计者认为律师的用武之地天地更广阔了,现在刑事辩护率非常低,不过半。如果通过这种程序,百分之八九十必须要有律师,案件数量增加很多,原来在百分之二三十辩护,现在是百分之七八十,甚至更多的案件通过这种方式处理,强调必须律师参加。但是某种意义上,律师不是单纯地指你接受委托的律师,还包括法律援助的律师,包括值班律师,这个是有区别的。从大盘子上说,律师参与度高了,但是对我们坚持在刑辩一线的律师来说,是不是案源有影响,有这个可能。第二个,像我们律师说的,我从实体程序给你辩护的,我要收费,案件越难,费用就越高。现在你一认罪,换我的宽大处理,你还收我什么钱呢?这个也是有问题的。再加上第三个,诉讼阶段有可能简化了。过去按诉讼阶段来收费的,现在审判阶段对抗性没有那么强了,他的实体意义没那么足了,你凭什么收这么多费?你不能说我是大律师。可能有影响,但是没有根本的影响,至少刑事辩护制度或者律师辩护制度,肯定也要根据速龙制度的改革而去改。不能说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个认罪认罚从宽,你的律师辩护制度、收费制度一成不变,肯定不能这样。
最后说一下控辩协商,美国是辩诉交易,这次一个都没提,刚才焦律师说了四个条件,四个条件实际是一种协商的结果,他省略了协商的过程。你要达到那四个条件,你能达得到吗?没有控辩沟通,没有协商,你怎么知道指控的犯罪事实,你怎么知道量刑可以做到什么程度?要满足这四个条件,前面的协商过程,或者沟通的过程,或者叫通气的过程,反正要有一个交流的过程。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黄永维:谢谢卞建林教授,下面请王敏远研究员发言。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谢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贺我们尚权所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十周年,也感谢尚权所的邀请,使我有机会来向大家学习。尤其给我安排的这个角色要表示感谢,作为点评人,我的理解就是谈学习体会的人,这个学习体会可以谈多谈少,也可以谈深谈浅,好在前面有卞教授,他很深度的谈了,我后面谈的浅点问题不大。
我想谈第一点,从我们单元的发言里面和我自己原来的研究的一些体会,第一点是什么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各个角度,从各个方面来说,它都是一个好的制度。你看它对所有的主体都是有利的,对控方来说减轻了负担,甚至对侦查机关来说他也很有好处。为什么侦查机关那么热衷于对这项制度的推行,还是对他有很大好处的。具体不展开。对审判机关不用说了,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对被告人有没有好处呢?如果我们讲的是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他能够获得,能够确定从宽的这种待遇,多好的事情啊。对被害人有没有好处?被害人也有好处,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对社会也有好处,因为认罪认罚,社会因为犯罪而导致的或者而产生的一种戾气就会减少。要反思了,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情,怎么会顾虑那么多?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反映出来的有一点,跟我想法是有共鸣的。那就是任何一个好事,即使对谁看来都是好事,如果不好好办的话,它很有可能办成不是好事,很可能办成了坏事。好事都没有实现,可能其他负作用倒会体现出来。这个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讨论谁看着都是好事的这个制度的基本的一个原因。
第二个,要把这个好事办好的话,因素很多,核心因素,我最关注的这个因素就是律师的作用,也是大家都谈到的。如果这个制度没有律师的参与,以及必须有的律师的有效参与,这个好事可能就没有把它能够办成我们预期的那个效果,或者很难办成我们预期的效果。我用很难都是很含蓄了,可以绝对的说,他就是不能办成我们预期的效果。你设想一下,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个被刑事追诉的人他获得从轻的处罚,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如果这个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并且是真实的,那么这个保障从哪里来?如果保障还在职权机关的话,我们早就有了,佘祥林也认罪了,赵作海也认罪了,但是有没有律师的参与和律师的有效参与,这就是问题了,律师的参与和律师的有效参与,这是把一个好事最终能办成预期效果的一个基本的前提。这是我要谈的第二点。
第三点是什么呢?第三点,律师的参与要办成好事的话,我们对于现有的律师作用的发挥,可能要有一定的反思。这个反思可以多方面、多角度,李教授是一个角度,我也很同意卞教授他的那个角度,但是我想可以有更多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比如值班律师在中间起什么作用?他到底可以起什么作用?能够起什么作用和应该起什么作用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值班律师制度在我看来它本来就是一个替代性的律师发挥作用的机制,是一个替代性机制。哪两个意义上能替代呢?第一,审讯的时候要有律师是在场,这是一个替代,为了保障这个审讯有律师在场,值班律师就可以有这个保障。这个替代性的意义或者价值要特别的肯定,但是这个替代性一定是建立在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的基础上。刚才我听到把法援律师和值班律师相提并论,我觉得还是要分开的,法援律师和值班律师还是不一样的。很简单,我们现在值班律师制度到底怎么设?我没看到这个制度的设计,比如值班律师的定期轮换有没有?我没看到。值班律师没有定期轮换,值班律师很有可能最后就是沦为合作者,审讯者的合作者,他很难真正成为维护者。律师制度或者辩护制度当中的值班律师他中间的替代性作用,他要做一个相应的局限,可能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再有一点,我要谈到律师的作用,和大家刚才都提到的合作也好,对抗也好,这种说法也要有一个反思。我很同意卞教授所说的,慎提由对抗变为合作,我倒觉得是可以提合作,但是前提是不放弃对抗的合作。或者说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合作,用对抗这个词可能不是太好,说是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合作,没有这样的坚持,辩护律师你的职责是什么?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不能放弃这个职责去谈合作。坚持这个基础上的合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问题了,律师是其中重要的角色,也要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不仅仅是律师,还有谁?还有我们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不能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然后律师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种维护,而认为你是不想认罪认罚的,你不想从宽,那就是焦鹏律师的担心有可能会出来,这个可能是需要我们职能部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或者之中和之外的当事人聘请律师他所真正发挥作用的这个空间和他的作用的这种认可,这个是必须有的。没有这个的话,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有可能迫使他认罪认罚的制度,律师在迫使过程当中充当了一个合作者,那就太危险了。那个好事就肯定难以办成好事,可能就办成坏事了。
上午的发言我节约了两分钟,被后面更有水平的人的发言占用了两分钟,省下的时间到更有价值的地方去了。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省下了很多时间,我们正常的或者应该有的程序,这个必须要真正落实,如果不能投入到那儿去的话,我们省下的时间去开卫生标兵会议去了,这个不是我们这个制度应该有的。重要的不仅仅是指的是时间,重要的是这个程序的价值和意义。普通程序当中我们律师的作用应该要在这个程序当中获得更多的尊重,刚才焦鹏提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了,还请律师干什么?如果不认,不认,更倒霉,请律师辩护,也是很要命的事情。如果正常的刑事辩护,案件事实有异议,证据有问题,以至于需要律师在那儿辩护,发挥作用的,你找律师,我得给你重判。不仅省下来的时间我们看它去哪了,更重要的是看省下来的精力他投入到哪去了。谢谢!
黄永维:接着请刘仁琦教授发言。
刘仁琦(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感谢尚权所给我这个发言的机会,我也特别感谢今天没有来的林维老师,因为他没有来,所以我有机会坐台上跟各位前辈探讨一些问题,因为卞老师、王老师引领中国司法改革,所以他们说话非常谨慎,一言不合,可能导致一个改革的成功或者失败,我就无所谓了,叫做人微言轻,所以我可以在纪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抒发点我自己的想法。
近几年来,尤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是扑面而来,一波接着一波。从审判中心的改革再到速裁程序,再到我们现在探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看到这是对公正和效率两个层面的改革。从公正的角度上来讲,我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和陪审制度的改革,是关于公正层面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是关于效率层面的改革,这两种改革它交互进行着,我们不仅就要问了,中国为什么要进行这样一个改革?是因为我们的公正是缺失的还是因为我们效率是缺失的?这个问题是不言而喻的。在中国最缺失的是公正程序的改革,而不是效率层面的改革。如果公正层面没有解决,就转移到效率,中国司法改革可能会出现一个偏向。
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是一个很长远的规划,也是一个很宏观的制度,可能几十年都不能完成。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如果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我们控辨审三方关系不能理顺。我们谈速裁程序或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可能是为时过早的,先得理顺一下公正和效率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中国现在到底应该走哪一步,可能是我们之后的制度改革才能够去理顺。这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
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我们今天探讨的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是一个程序层面的制度。但是我觉得它又不完全是一个程序层面的制度,它跟实体跟程序都是连接在一块的。我们可以看一下,我们暂且用西方这种观念,诉辩交易,他是在英美法系先发展起来的,我们可以看到它的这个制度背景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它英美法系按照储老的观点,他是双层次的犯罪构成要件,它的诉讼对象又是诉因了,在他对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没有大陆法系那么麻烦。又转移到大陆法系,包括台湾地区和日本和咱们国家在内,我们国家和大陆法系这些国家的犯罪构成认定是非常麻烦的一件事情。而我们相对应的诉讼制度又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除了英美法系之外,在大陆法系,在进行这种诉辩交易改革的时候,都是非常非常谨慎的,日本、台湾都是一样,都是非常非常谨慎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最近几年出台了诉辩交易的规定,不只是说这个国家它在引进一项制度的时候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试点,其实可能还有一些制度的背景因素要考虑。
我们到刑法修正案九了,我们为了适应风险社会的变化,刑法的犯罪量的增加,最终需要我们刑事诉讼法来去给它买个单,最终可能需要买单的就是我们的被告人了。虽然我们说认罪认罚从宽给他一定权利的维护,但是我觉得如果我们相关权利或者相关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建立完善的话,可能最终受害的还是被告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第三点,落实到我们的律师辩护,对认罪认罚从宽我们现在还是在试点提倡的阶段,西安也是试点,但现在试点是哪个法院我还不知道。在速裁程序的时候,我们是试点了,刚才王老师也谈到了,说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是有本质区别的。确实他的区别是非常非常大的,值班律师是什么?在西安范围之内,值班律师是我这个雁塔区、碑林区所注册在我这个区的律师事务所,我给他放到看守所一部分,再放到法院一部分,实行这种值班制度。在速裁程序的时候,几乎是没有辩护而言的,我们那个词叫做律师帮助。因为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你这个速裁程序里面的人是不享有法律援助资格的,你要申请能够批准的也是很少的。这种法律帮助是什么呢?仅限于入所的时候,这个律师跟你谈两句,仅限于法院开庭的时候,律师会见你一下,做一个小笔录,律师绝对不会去到看守所里面见你的,这种辩护效果就可见一般了,大家就可想而知了。如果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去把律师给参与进来,或者不能把律师的辩护制度或者辩护的有效性或者辩护的质量给提上去的话,我们所说的这种认罪认罚从宽,我想我们东北话讲叫烧火棍,一头热,对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不会起到特别大的作用。上面就是我的一些认识,不到的地方,完全可以认作是我刚才的发言都是一股泥石流。谢谢!
黄永维:第三单元研讨到此结束,我提议让我们对上面精彩的发言和点评表示感谢。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