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行,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它其实也是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周年的一个庆典,在2016年这个特别的年份里,其实我们更应该庆祝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这二十年的成就。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行,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它其实也是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周年的一个庆典,在2016年这个特别的年份里,其实我们更应该庆祝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这二十年的成就。在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的时候,我们就对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改革的方向定下了一个初步的调子,二十年以后我们应该做一个回顾。最有资格去回顾的就是那些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介入最深最久的那些老一辈的法学家们,今天我们请到了五位充满活力的年轻的法学家。首先我们邀请第一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先生上台,徐老师是今天来的五位专家当中最年轻的,他也是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第一次提出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我们现在用这个词就是徐老师第一次提出的。我们邀请的第二位是今天我们在场来这些嘉宾当中头发最黑的樊崇义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有请樊老师。樊老师是我们律师界的老朋友,在第五届尚权论坛上他提出的从实体辩护走向形式辩护的呼号,给我们律师界从技术上做了一个非常有前瞻的指导。请上的第三位是高宗泽先生,高宗泽老师是我们中国全国律协的原会长、老会长。第四位是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老先生,我们第五位就是大家熟悉的姜和平老师,也是今天五位嘉宾当中最年长的。
我们五位法学家往这一坐,我们要知道我们要回顾的历史有多久,刚才看到了今天这个板块来的五位嘉宾当中,上场的顺序是从最年轻的往上走,我想从最年长的开始发言。我们在这个环节当中大概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我想分两部分,首先请各位老师用八分钟左右到十分钟的时间,你们回顾一下我们司法改革的历史。然后第二个阶段,我们每位老师再做一个补充和总结,最后一句话做一个展望。我们用简短的时间,首先我们请德高望重的江平老师发言,江老师被媒体说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布道者,江老师曾经有一句话,叫做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将我们律师的地位提的巨高,让我们律师像打了鸡血一样,为法治进步不断前进。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刑事辩护,我是唯一搞民法的,所以跟这个主题是格格不入。可是话又说回来了,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制定过程当中,原来我们提交的民法典里面有一个人格权法,现在没有了,主要是因为民法学界内部的争论。但是不管怎么说,人格权法成编也好,不成编也好,人格权是很重要的问题。有些学者甚至主张民法应当是一个人法,不管怎么说,人法里面人格权非常重要,而人格权里面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实际上是人格权里面很重要的一条主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格权应该是特别强调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可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保护主要应不是在民法,而是在刑事诉讼法,所以我常常说刑事诉讼法是保护生命权和自由权主要的力量。
我曾经到欧洲国家问学者,我说这个人格权是什么?他们不懂,我就讲了这些生命、自由、信誉、肖像权,他说那是在人权法院来受理的,不在普通法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说这个人格权实际上跟人权是有密切的关系。只不过我们所说的人权更多从政治的观点,或者说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人权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常常讲的更多的人格权是从民法学的角度来思考的,所以我常说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说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它的裁量,能否剥夺,在这个问题上是人权的问题,是宪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人格权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民法中的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应该是依赖于宪法来保护的,依赖于诉讼法来保护的。特别是依赖于刑事诉讼的保障,这是我一个初步的想法。就讲到这儿吧,算是一个开篇吧。
张青松:谢谢江老师。我们第二位有请储槐植老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储槐植: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我原来接到的通知说讲讲实体法方面跟刑事辩护的关系,为了节约时间,我准备的东西,我就念一念,念它的效果肯定会差,但它有一个优点,就是节约时间,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得失,我想还是遵守这个主持人的约定,就是在八分钟左右的时间,所以我把我准备的念一念。
我讲的是律师的刑事法治功能,律师肩负着实现刑事法治的重要使命,实践中也有效的发挥了这种功能。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律师对刑事法治的实现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刑事司法的公正从实体上讲,就是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大控方包括公安和检察,大控方的主要职责在于追诉犯罪,他们重视有罪和罪重的事实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来说,就需要一种制衡的力量。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既是能够真正独立,也需要一定的智力支持,这个智力支持在相当程度上是在于刑事法律辩护这么一种角色的功能。应该说刑事律师辩护就是大控方的一个制衡者和法院裁判活动的一个建议者,因为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他们会更加注重无罪事实和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提出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等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意见。在制衡大控方的同时,帮助法官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妥当适用法律,以实现正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第二,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发现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律师是刑法的实践者,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往往需要认真的研究刑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因此,律师在长期执业的过程中,不仅会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会深化对刑法及相关规定的认识。这是律师能够真正发现刑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虽然律师发现的问题往往集中于被告人权利的辩护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仅仅代表被告人的利益,或者仅仅代表律师群体的利益。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不重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则任何人的权利都将处于被侵害的危险当中。因此,从根本上说,律师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律师通过写文章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展现,并通过相应的渠道反馈到立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被吸收和采纳,从而起到推动立法完善的作用。
第三,强化人权保障的观念。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观念之一,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主要表现为对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他们人权的保障。律师的服务性、全程性和专业性决定了他们是实现被告人人权保障最重要和最强大的力量,律师服务于被告人,要实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他们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可以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因此,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权利。与此不同,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且只参与诉讼的一个或者两个阶段,而律师是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
在五天之前,也就是10月10号,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六》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前,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诉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无论对被告人本人、公安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大众而言,都在宣誓着人权保障的理念。随着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日益增多,人权保障的理念会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和进一步的强化。我上面的讲话主要是讲的因然,讲的趋势,但是实践中间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是实践中间有些问题更多的主要不是实体方面的问题,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所以我想我今天要讲的主要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高宗泽(原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我在这里完全是个外行,对刑事诉讼法,我在全国律协工作了几年,跟律师接触比较多。有些律师跟我谈他们在刑事辩护当中存在的问题,了解了一些律师的情况。我觉得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这个群体他们是一群很勇敢的人,真的。我们很多老师不想沾刑事这个边,认为它有风险。第二个,他们是能够吃苦耐劳的人,经得起艰辛的人,因为他们所涉及的人群,被告人也好,被告人的家人也好,律师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一个群体,凭着他们的辛苦劳动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群体是非常值得尊敬的一个群体。尽管我没有搞,我现在搞太晚了,现在海商法也好,国际商事法我也不执业了,因为我不让我执业了,我也不想执业了。但是我对通过刑事辩护的这些律师们是很尊重的。
第二点,我们刑事诉讼本身它的领域是很宽的。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我们其他的知识要涉猎。比如网络犯罪也好,电信犯罪也好,甚至海商法船舶本身所发生事故当中也有犯罪,因为过失和疏忽。大前年神州一号十几吨的船触礁了,要负刑事责任的,怎么给他定罪?恐怕要有合作,刑事辩护律师和其他方面的专家要有合作。这个领域越来越宽,现在看,我们刑事辩护率全国范围来讲,还不是很高,过去百分之三十几,现在多少,我不知道,不能乱说。这里面我们有很多困难,我在全国律协做三件事,全国律协不是一个权力机构,第一就是培训,第二就是组织专业委员会,第三就是维权。309条本身我们费了很大劲,到现在刑法第九稿还没有定,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再考虑,现在恐怕还要考虑下去。这个事律师们有点意见,作伪证的人不仅是律师,其他的任何人都可能作伪证。这个事情要慢慢克服,但是总的来讲,我自己本身看到的一些东西,听到的一些东西,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把一戴上手铐就作为犯人这个概念改成了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进步。为什么呢?去年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时候,中国把刑事诉讼法中把犯人改成犯罪嫌疑人这个本身是受到了国际上广泛的认可。他们讲戴上手铐不是犯人,最近两院三部发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这个文件,法院不判就不能定罪的这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给我们律师很大的空间去工作。当然我们律师有很多困难,实际上改变我们权力机关的概念,工作人员的概念需要时间。这二十年有进步,我们也不能操之过急改变这个概念。从犯罪嫌疑人,从取证和证据交换的平等,有很多问题。
有的律师反映,公安检察的取证和我们取证的渠道也好,或者是方法也好,各方面都有差距,所以我们恐怕还要通过不断的努力,通过我们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不断的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来使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路走起来更顺利一些,否则坎坷困难是非常多的。我这么多年不接触了,可能坎坷和困难还是不少。我是第一次参加这个刑事辩护论坛,因为我本身不是没有兴趣,因为我不懂,所以我来了以后恐怕也是听起来是在学习,现在学也比较晚了。大家到刑事辩护这个论坛来,第一是想促进我们刑事诉讼制度本身更加完善,使我们国家能够在依法治国当中取得更大进步,也感谢大家,感谢这个勇敢的群体。谢谢你们!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律师,我在网上看到今天上午有我的发言,所以我就连夜也准备了一个小稿,大概有八九分钟的样子。今天一看这场面,亏的准备了一个稿子,要不然今天砸了。这个场面太大了,我就按稿子来念了,超不过十分钟。我想了这么几点:
第一点,首先是对尚权所成立十周年表示热烈的祝贺。
第二点,寄语尚权所,这句话总结到一点,叫认真总结十年的风风雨雨的经验,总结中要把握司法规律,在司法改革发展的规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不断提高刑辨的质量、能力和水平。这是我对十周年的一段寄语和希望。
什么是规律呢?下面我来讲这个规律,从我国刑诉法修改的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来把握。大家回顾一下,我们第一部刑诉法的产生,产生在三中全会以后,两法,刑法和刑诉法,当时刑诉法的制定是164条,集中到一点,按照彭真的话来讲,是拨乱反正,有法可依。我清楚的记得,那个逮捕条件就是彭老总亲自拟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有逮捕必要的才逮捕。第一部刑诉法集中解决这八个字,拨乱反正,有法可依。经过十多年以后,96年大修,增多到225条,集中的两点是未经人民法院裁决,不得确定任何一个公民有罪,贯彻无罪推定、疑从无,吸收了无罪推定合理的内核和精神。又经过十多年,第二次大修,把225条增加到290条,这290条最大的亮点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诉法的重大任务,刑事诉讼的任务从一元化转向了两元化。重点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是刑诉法三次修改当中,大家回顾一下,它是个什么规律,很明显,这是一个什么规律。这个话不用我来总结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集中到一点,不是两个牛鼻子,司法责任制今天不讲了,另外一个牛鼻子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改革的核心是解决裁判的公信力和提高司法权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律师刑辨是不可或缺的四大主体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不仅是公检法,我们律师是四大主体之一。庭审的三大职能之一,没有辩护,我认为就没有诉讼,没有辩护谈何审判呢?三种职能,成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涵和内容。这一简单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刑事辩护的地位、作用就不言而喻了。因此,希望各位律师要有一种自信,方向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这种自信是规律所决定的,这是我讲的一个重点。我们要善于把握规律,认准方向,增强信心,问题再多,这个规律势必可当,谁也阻挡不住,要坚定不移。
第三点,就当前来讲,刑事辩护正面临着一个机遇、挑战与转型。最近很多个场合我讲了辩护工作的三个转型,第一个转型,要从非理性的辩护转向理性辩护。不要再去磕了,要有一种理性。具体内容我不讲了,今天时间关系。第二个转型,要从一元化的无罪辩护转向多元化的辩护。不是说一辩护就是无罪,要转向多元化的辩护。第三个转型,要从对薄公庭转向协商与合作。这三个转型也是司法规律所决定的,回顾人类历史的刑事诉讼,是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压制型诉讼,第二种类型,产业革命以后,是以权力为主,讲主体,讲权力,权力型诉讼。当今的世界已经发展到协商型、合议型诉讼,这个发展规律已经为世界各国人民所证明,也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规律,所以辩护要转型。因此各位律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规律不动摇,沿着规律去发展,按照规律来辩护,案件的质量、能力、水平就会更上一层楼。这是我对尚权的一个重要的寄语,一句话,要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高水平和能力。
最后,再回到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一个主题上,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得与失,我认为最大的得就是中华民族找到了司法规律,认准了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司法规律决定着刑事辩护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辩护就没有诉讼,反过来,辩护又要把握刑事诉讼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和规律,只有遵循司法规律,刑辨才能大有作为。
最后,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在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强健的发展,真正成为中国或者是世界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我就讲这么几句,没有超过时间。
张青松:感谢徐老师,特别精彩,时间特别长。我们还有下一个环节,让每个老师用五到八分钟的时间,我们再做第二轮的发言。我们这些年来的改革,刚才各位老师提到了,徐老师比较系统的把立法改革的过程介绍了一下。从我们律师角度上看,每次司法改革,每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觉得都是往接近完美的方向去走,每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实际上都是辩护权扩大的过程。可能这些年来我们在考虑刑事辩护权落实的问题,为什么立法和实践当中总是出现这么大的差距?从我们律师的角度上感受特别深,究竟问题出在哪个地方?我们想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我们觉得有明显的进步,未来它又是什么样子?会不会像我们想象的未来真是很美好?是不是大有希望?我们请五位老师再用简短的时间做一个评价,我们现在还有20多分钟,首先还是请江平老师。
江平:谈起刑事诉讼,我马上想起1983年当时我们80级的学生14个班,到河北省各级法院,中院实习,那时候我刚担任副校长,主管教学,我到了唐山法院,到了保定法院去了解情况。那是第一次严打,应该说学生下去办的都是刑事案件,好几个同学向我反映,当时有一些刑事案件,就是男女谈恋爱,发生关系了,女的可能有点半推半就,严打的时候就害怕了,她就说男的是强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别的证据,就是一个受害人,她说他强奸我了,最后法院不仅判决了,而且最高还判到死刑。我就想到那时候的严打真是以侦查为中心,侦查的结论就很难改变。法庭几乎是一个形式,基本上那时候没有什么律师来辩护,所以可见在严打期间,那时候办案确实很粗,而且很形式,形式主义的过堂,也没有律师辩护。
15年过后情况怎么样呢?不知道是第二次还是第三次严打了,我碰到的面临的就是呼格吉勒图案,今年8月份,阴历中元节,也就是阴历7月15,我到呼格吉勒图的墓地献了花,感慨万千。在那种情况下,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拿出来的结论,结果让一个18岁的青年丧命了。当然我应他家属的请求,写了一个墓志铭,墓志铭也就是这些意思。当前我们的司法一定要公正,那些不良的司法造成的草菅人命。这个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草菅人命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但是如果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这些问题,仍然很多。
刚才大家都分析了原因,我觉得没有律师辩护,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使有了律师辩护,在侦查为中心的情况下,律师的作用也很难发挥。现在我们以庭审为中心,按现在的规定,不能够强迫犯罪嫌疑人来做自己有罪的一种证明,我们的辩护余地就大了。我常说律师本职说来是无罪推定的,而侦查员、检察员甚至法官某种意义上来说,带有天生的有罪推定的一种概念。所以在有罪推定的观念横行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律师无罪推定的思维参与进去,才能改变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这种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出庭的作用就非常大了。不要看你们只是一个为犯罪嫌疑人来辩护,实际上你们辩护的力量不一定说都是,至少你们是能够为那些冤假错案来改变的一半的力量。你们的无罪辩论可以抵制那些压倒优势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这就是你们的功绩。谢谢大家!
张青松:谢谢江老师,下面由储老师发言。
储槐植:刚才徐教授从宪法的角度讲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这实在是一个体制问题重大的问题。说实在的,咱们现在这方面关系真是没理顺,公检法以前都说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个情况的改变往往不是诉讼制度这方面就能完全做到的,当然这方面非常重要。中国实际的情况,从长远来说,比如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以后会改变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咱们还要坚持,看到这些情况,只要努力去做,坚持多了以后,有些人就会考虑到你的意见。你看现在我们实践中很多重大的案件错判,就是没有真正让辩护权很好的实现。现在我们律师确实是肩负着让我们的法律得到公正执行一个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力量,所以我想我们自己看到这些重大的任务,我们还要坚持。在过程之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只要你坚持的话,我想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之下,你只要确实是公理在手,现在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互联网一上去的话,你的作用就会极大的放大。我觉得既要看到我们目前的实际困难情况,也要看到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创造的有利条件。我们律师的任务会越来越被社会所承认,越来越被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力量,所以我希望我们看到这一点,要有信心。这是第十次,在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论坛的时候,我们看到更多更好成功的例子在会上大家分享,谢谢大家!我们一定要坚持。
高宗泽:实际上几位老师谈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观念的转变,我们党中央观念的转变,提出来发展到以审判为中心,整个历史,以侦查为中心,从我们解放以后,公安机关逮住人,判了,杀了,总而言之,这套东西从程序上,从各方面来讲,都不够严格。现在来讲,逐渐严格起来,有法可依了,但是即使是有法可依了,这种观念转变还是需要时间的。公安机关命案必破,960万平方公里,13亿人口的国家,出现私人案件,必破,可能100%吗?这种绝对是违反基本哲学道理的。对下面破不了有很大压力的话,这个问题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
第二,老百姓观念要转变,出了事找谁?在西方国家出了事,第一概念,我要去找律师。当然找律师这里面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经济保障问题。我们有些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覆盖全部的刑事案件。我们现在刑辨率30%多,那些60%多怎么办?如果没有律师辩护的话,是不是可以做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是公平的?这里面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怎么办?如果我们国家裁判对刑辨律师法律援助的费用,不仅仅是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这些有限的机构里面,应该对不能支付刑辨费用的被告,用财政保障,这笔钱不是很大,应该有资金保障,才能提高我们刑辨率。我没有钱,我找律师,律师说我免费没有饭吃了,这是很现实的问题。从财政上如何保障法律援助的费用,发到律师身上,给他们支持保障,这个很重要。观念的转变,精神上的支持,是提高我们刑辨率很重要的两个方面。
这些年我问了常铮律师,你们十多年怎么过来的?你们一年的收入是一个大所一个主任一年的收入,你们的工作更艰苦,更复杂,风险更大。她那天跟我谈了以后,我感受很深。这就是为什么我一开始说刑辨律师是非常值得尊敬的,我非常尊敬他们。谢谢!
樊崇义:时间很短,大家不要心烦,我再补充几句。今天这么一个场合,我讲话的初衷,我们律师的坚持,侠义,刚才徐老师讲侠义,过去靠动刀剑,我们就是要把握住规律,认准方向,准确定位,你才能不断的前进。我刚才简短的那个发言,就是这么一个初衷,这么一个想法。为什么要这么讲呢?谈何容易?要实现司法公正,要搞改革,谈何容易!很难很难。12年刑诉法修改,人权保障制度进法律以后,12年公布以后,公安系统搞了两次大班,一次一千多人,第一次在湖北搞的,第二次在山东潍坊搞的,我讲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什么要进法典?我一般说,一边数那个条子,一个年轻的警察说樊教授你不要讲了,这些我们非常清楚。你就回答我一个问题,我们在刑事诉讼中究竟是爷还是孙子?你把这个问题给我解决了,你这个课就讲成功了。难不难?再往下听,我听我一个学生反映,你的讲课,领导说怎么请这么一个人讲课,要这么讲,我们怎么办案?人家骂我,所以我们每前进一步都是非常困难的。困难不要紧,要有信心。信心来自什么?来自于对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规律要有一个历史的眼光。刚才我讲刑事诉讼在人类历史上三大类型的转型,讲我国刑诉法从产生到两次大修发展的方向,你就可以看清我们律师是大有作为的。要认准方向,不要动不动发牢骚,发脾气。你做点牺牲,为民主与法治做点牺牲,你要坚强,要坚持,我们的事业才能够成功。我第一轮发言的初衷是这么一个初衷,希望同志们理解。刚才收到短信了,有同志还不理解,为什么今天这个场合你在讲规律?你要讲问题嘛,我是先讲规律,然后再讲问题。
第二点延伸,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志们不要垂头丧气,不要灰心。沈德咏副院长在培训会上的讲话,他把以审判为中心这个制度的改革绝不是个技术问题,也不是一时半时能够完成的一个问题,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按中央政法委的规划,分三步走,第一步,近年来主要解决庭审为中心的问题,庭审实质化、辩护有效化、公诉有效化,突出庭审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个基础上,他叫中期目标,中期目标要按照刚才徐老师所讲的,要调整诉讼结构。什么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公诉和监督的关系,侦诉之间的关系,要调整。特别是对侦查权,我们要不要使用人民法院介入,以审判为中心来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不是像现在的侦查,完全是行政属性。中期目标是要解决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这几大结构的调整问题。第三步要修改刑诉法,把它固定下来,这样才能完成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希望同志们按照中央制定的规划,要坚定不移往前走。不要一天老在那儿发牢骚,这个不好那个不好,你要作出自己的努力。要认清自己的地位,你就是主力军,四大主体。从个案的司法公正,把有效辩护制度搞好,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这个国家就大有前途!我的意思就是这么一个意思,希望同志们来理解,不管怎么样,我说的都是发自内心的话,不对的地方,希望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张青松:徐老师你收个尾。
徐静村:我前面已经说了很多,我就补充一句话,刚才樊老师已经说到了,我们最终是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再次的修改。刑诉法修改,从这些年的经验来看,我们每次修改都是想在原来的基础上,重点的进行修改,部分的进行修改,把那些看起来比较突出的问题,应该解决的问题改进去,其他很多东西保留下来。这些改法对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有些不合适了。96年庭审制度改好一点了,其他的制度没大动,12年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很多地方又没大动。这种情况它跟其他的法律不一样,像储老师搞刑法,加一个罪减一个罪,哪个罪名不要了,哪个罪名增加上去了,这个对大局不影响。而刑事诉讼法是一个程序法,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条之间的关系都很密切,所以你哪一个地方前进了,其他地方没前进,它不协调。所以真正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从头至尾,这个结构调整,这个程序的理顺各种关系,要通盘考虑,要做全面的修改。当然现在我们刑诉法里面的优点,里面好的地方,应该保留的地方,自然都要保留,但是从结构这个方面来讲,要做通盘的考虑,才能改好。这是一个意思。
第二个意思,这个东西取决于整个法治的进步。我们过去一些领导人不善于用宪法和法律来思考问题,这个状况要改变了,我们的法治进步就会快一些。过去我们党的领导所有的政策策略都是一竿子到底插下来,战争年代毛主席讲,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如果我们现在所有的领导人大大小小的,从最大的官到最小的官,碰到问题了,首先想一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拍下脑袋,宪法是怎么说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有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估计我们的事就好办了。但是这一天可能要经过几十年,很困难的一个过程才能做到。根据我们这个刑诉法进步这几十年的情况来看,法治的进步是非常的曲折、非常的艰难,但是不断在往前走。光明就在前头,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在推进中国的刑事程序改革方面,你们在作出非常重要的贡献。这里边有大家的努力,希望大家继续努力。谢谢!
张青松:感谢各位老师在开篇的过程给这个论坛定了一个调,特别精彩的演讲,让我们真正的回顾了一下我们这些年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这个环节我们就到这里,请各位老师到前排就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