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立本 本立而道生。
2006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在创始人张青松的带领下独辟蹊径,成为中国第一家专业刑辩律所。如今十年过去,曾经的忐忑不安到现在的自信坚定,初心不改,韧性十足。
十年来,在许多在国内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中,都有尚权律师的身影;在冤案平反的路上,尚权与蒙冤者前行;在刑辩人才的培养上,尚权倾力相授;在刑事法治改革的道路上,尚权一直在发声……
尚权,一直在践行着“专心做业务,热心做公益、潜心做学问”的理念,为推进“中国刑事法治进步半毫米”而不懈努力!
十年磨一剑,一辩已十年!
十年中,尚权如何坚持专业?如何建设团队?如何继承和发展?未来十年的出路在哪里?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法律与生活》杂志主编李秀平老师的兴趣。于是,在2016年,在尚权成立十周年的当口上,她和她的团队从春到秋,笔耕不辍,终于在成就《一辩十年——尚权刑辩团队成长密码》。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倾情作序。
金秋十月,《一辩十年》付梓出版!敬请期待!
附:《一辩十年——尚权刑辩团队成长密码》序
《一辩十年》序
十年磨一剑,2016年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周年。十年可以完成很多事情,但对于尚权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个十年,它经历了破壳而出、风雨坎坷到如今的稳定运行这样一个角色的转换。尚权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北京的一张名片,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从中总结出了刑事辩护的规则和方法,予以推广。尚权所的律师不仅是挚爱刑辩的一个群体,也是一个有着法律信仰、理论功底和深厚经验的一个团队。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往往与刑事诉讼以及司法改革的进程推进紧密相关,尚权所在这个方面也不例外。2010年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评价;2013年起每季一期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引起全国人大、公安部、两高及司法部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此外,在完成刑事辩护工作之余,尚权所注重刑辩现状、审视刑辩实践、探讨刑辩研究,以助推刑事法治的前进。尚权所还热衷于公益事业,无偿办理大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西部等欠发达地区无偿培训刑辩律师,为新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尚权所成立十周年之际,我表示由衷的祝贺!
过去的十年,也是中国刑事诉讼不断发展的十年。尤其是随着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刑事诉讼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前沿。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议。这其中,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发挥四大主体的重要作用,除了公、检、法这三大主体以外,律师也是这项重大改革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诉讼的本质应当是“两造具备,法官居中裁断”,然而我国的两造中,辩方的力量却远不如控方强大,如何实现控辩之间的平等,如何维护被告人应有的权利,这都需要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被认为是迎来了人权司法保障的春天,但是这应当靠谁来保障?一方面要靠立法和法律,另一方面要靠公、检、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有一方面就要靠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应有的权利。应当看到,在刑事诉讼的发展与改革中,刑辩律师也是这场潮流的正能量,从表面上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从本质上来看,是为推动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乃至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进程,做出着应有的贡献!
7:3是对于刑事辩护率的一个描述,目前只有大约30%的刑事案件是有辩护律师的介入,还有约70%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这一方面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说是好事,因为还有70%的市场等待我们去开拓,法律服务市场还很大,法律服务的需求肯定也不只30%,但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普遍辩护与有效辩护的问题。在大约三年前,全国还有大约174个县存在着没有一名律师的情况,同时132个县既无律师事务所又无律师,大家的目光自然主要关注于实现律师的普遍辩护问题,好在中央和司法部通过选派志愿律师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志愿律师能否起到治标又治本的效果暂且不论,这种律师法律服务县域的全覆盖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点值得我们肯定。普遍辩护的问题可以通过培养新的律师、增加律师数量来解决,有效辩护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在美国,衡量辩护效果如何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叫做无效辩护制度,在出现了符合“双重检验标准”的情况,即第一,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明显缺陷,第二,被告人因为辩护人的缺陷行为遭受了损失或不利,符合法院认定的双重标准情况,可以无效辩护为由提起上诉。无效辩护制度在美国的实施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实践中提起无效辩护之诉的情况也少之又少,对于该制度的借鉴学习还应当十分慎重,尤其是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处在建立健全与完善的关键时期。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在接了案件后存在不认真、不尽职的现象,这一问题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尤为突出,靠律师职业道德的培训,目前来看收效并不大。因此,有效辩护还是无效辩护的问题,应当落脚于如何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上。
当然,有效辩护又与成功辩护完全不同,尤其是不能用辩护成功与否来衡量辩护的有效性如何。辩护不成功,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不能说明辩护律师一定就怠于履行职责了,但反之,如果辩护律师怠于履行职责,将会直接影响辩护的效果,辩护也很可能会不成功。律师有效辩护的话题最初提出来时,遭到了一些人的抵触,认为对律师限制太多,有的人就发出疑问,我们的律师本身就不够用,还有那么多的刑事案件没有辩护律师,对律师要求太严格,会不会影响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对于这样的忧虑,从根本来上说,是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一个关系问题,也可以这样说,这是一件功在当代而利在千秋的事情。这样的建设,需要更多的像尚权律师事务所一样的律所、和尚权律师一样的刑辩律师一起努力。刑事诉讼在发展,刑事辩护也在不断进步,刑辩律师不但要一辩十年,还要一辩百年,有刑事诉讼就要有刑事辩护。
寥寥数语,既是为贺,也是为序!
樊崇义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