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研讨会暨尚权“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启动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本次活动是由尚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来自实务界、学界及律师界的代表共聚一堂,共同探讨死刑复核的改革之路。
第三单元
由《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先生主持。刘桂明是跑步运动的爱好者,也即将参加北京马拉松比赛。在现场他风趣幽默地以马拉松比赛的体验来类比死刑复核改革研讨的过程。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樊崇义教授从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的经验及改革的成效谈了死刑复核的诉讼程序问题。
樊崇义:我想回过头来,从07年到现在来考虑,我想结合我们诉讼的几个问题来讲一讲。
第一个问题,减少死刑既要有实体控制,我觉得更重要的是这十年的教训,要有程序控制,用程序法来控制。我们走过这十年,已经证明了这一条,我想在实体控制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程序控制。
程序控制就是要落实刑法四十八条关于死刑之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们就要分析什么是极其严重?对“极其严重”我发表几点意见:
第一,是指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是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第三是特别严重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有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这些大家都很明确,刑法规定都比较清楚。但是如何来进行控制呢?最近我们学界有一个观点,我到现在也不同意,说是靠提高(各种案件)的证明标准。我认为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在掌握上什么叫极其严重?我认为要大做这个文章。我们带着这个课题已经搞了很多实践了,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司法改革对死刑复核的改革问题,总结这十年的教训,关键是对这个程序的定位定性上,我们顶层设计也好,我们死刑复核庭也好,办案人员也好,思想上还有很大的障碍。死刑复核程序这个特别程序特别到哪了?究竟是个行政程序还是一个司法程序还是一个审判程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左右摇摆,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下一步的改革,一定要把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去行政化。
第三个问题就是法律援助问题,法律援助虽然我们刑诉法已经做了修改,最高法院也下了文件。特别是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我们怎么把法律援助这个改革落到实处?我有这么几个建议:
第一个建议,要赶快制定全国性的死刑辩护指导意见,现在就几个省已经制定出来了,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意见,河南、贵州已经出现了死刑法律援助的标准,我们现在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第二要建立死刑辩护的资格准入制度,究竟什么样的人你才能进行死刑的法律援助?资格的准入制度,现在的情况大家都比我了解,大律师躲的远远的,小律师也干不好。第三,就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完善问题也有四点:一个是应当扩大支配律师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再审的全过程。第二,要建立死刑案件的专家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刑侦专家、医学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专家辅助人制度。第三,要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制度,只有配套措施建立起来,才能使我们死刑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第四,律师的言论行为豁免制度,来为我们进一步搞好法律援助提供支撑。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的是北京大学教授白建军。 白建军继续上午陈光中先生的话题,更加全面地谈了少杀和慎杀的问题。
白建军:我大概想了一下,大概有这么几个,第一,其实无冤到底是司法的最高境界还是最低境界?这个是值得讨论的。说句大家都不爱听的话,100%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无冤是不可能的,零无错率,这是不可能的。既然无冤是不可能的,要尽可能控制冤假错案发生的机会和概率。因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少杀,还不说慎杀,就是减少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总量和规模,使每个承受死刑的人面对错案冤案假案的机会减少,这是少杀的第一个意义。
第二个意义,死刑不是暴力至上,我们要是一时废除不了死刑,其实也是在默许暴力。当暴力成为至上的时候,这种来自上而下的来自官方的对暴力的默许,对犯罪集体愤怒最终的表达方式,这种默许它有的时候会产生一种传导,这种传导会使那些可能采取暴力的方法解决他的问题变得实际上也是得到了来自官方的认同。我们对这种默许暴力至上的精神,还是应该适当控制,这也是少杀的第二个意义。
第三,统治能力的展示。死刑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最后的办法,如果你动不动就拿出最后的办法,说明你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就像家长打孩子,就是告诉孩子你没别的办法,你没办法给他糖吃,没办法给他念书,没办法给他好衣服,没衣服给他玩的可能,最后就是打。我们应当通过控制减少死刑,少杀,去拿出更多的控制的方式手段,这应该是正常的。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的是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黄太云。黄太云在死刑复核对死刑的影响及尚权“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的启动问题上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黄太云:首先,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十周年,对我们国家死刑制度潜移默化的影响,我想谈一下这个。第一个影响,我个人觉得死刑的实际执行数大大减少了。第二,我们整个社会对死刑威慑力,对犯罪的威慑力的认识,逐渐的回归到一个理性的认识,当然现在还有一段距离。总的来讲,收归到最高法院以后,通过死刑达到威慑的这个效果大大减少了。第三,全社会对我们的刑法上实体上减少死刑的接受度比已经好多了。
对于尚权律师事务所要启动的“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我个人觉得非常有必要。尚权多少年来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他们一直很关注。尚权所要开展这个实证项目,他们要把中间的理论问题好好梳理一下,做一些实证研究,将来对我们进一步完善这个死刑复核程序非常有好处。死刑复核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完善。我个人觉得开这个会,回顾死刑复核收回十年,有很大的进步,取得很大的成绩,但也有很多问题,开这个会很有必要,启动这个实证研究很有必要。我也期望尚权所在这方面积极和实务部门多多联系,把这个实证研究做好,将来为我们下一步法律上的完善,具体制度上的完善提供一个很好的建议和意见,为法治进步再助一把力。
接下来发言的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刘维教授曾经也做过死刑的研究,同时也关注死刑复核的问题。
林维:我想讲的第一个,我们死刑的罪名从立法上应该讲还是有可以压缩的空间。我曾经做过一个判断,其实有些罪名尽管立法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实际上司法当中已经很少适用了。最高法院在死刑控制乃至往死刑废除这样终极目标上走的道路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而且这种重大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我特别想讲,最高法院的死刑开庭的问题,我还是从学者研究的角度,跟法官没什么关系。我觉得还是应该有一些选择性的开庭,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指导性的案件,适当的开庭,我觉得不是坏事。我们死刑复核程序本身就是规定在诉讼法里的审判程序里头,这是学术上的一个问题,都在讨论。
最后一个就是死刑辩护的问题。法官普遍反映死刑辩护里面的律师辩护意见的质量太差,没有太多的指导作用。死刑辩护质量不提高,这就变成了一个检察院指控一审二审判死刑,法院要履行,有时候法官开玩笑,说我履行的是死刑律师的责任。因为如果死刑不核准的意见没有充分挖掘的话,他在复核的时候是战战兢兢。我就交流这些。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是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李贵方以律师的视角谈了死刑复核收回十年之后的创新、改革和展望。
李贵方:刚才桂明讲了,这个单元着重谈建议,未来怎么办?我提几条建议。第一,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现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这些法官需要改变一个思想观念和指导思想、指导研究,死刑复核收归最高法院行使,有很多好处,大家都讲了。我感觉目前最高法院法官当中基本思想是说我不能出现冤假错案,但是怎么样贯彻少杀、慎杀变成了第二位,甚至没有考虑这一点。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不要自己去把已经判死缓的案子改成死刑立即执行,检察院都没抗诉,最高法院自己提出来,又变成死刑立即执行。我认为也是应该最高法院要考虑的,不能再这样去做。这样去做,实际是一个信号,是一个引导。
第三个,我赞成樊老师,将来如果再发展的话,我们能不能把死刑复核程序向司法化再进一步,不是像现在更内部的。比如律师会见问题,要如果是一个正式的审判程序,或者准审判程序,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现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各个看守所掌握不一样,有的就能见,有的还要去联系。这是我的第三个建议。
第四个就是怎么发挥律师的作用?我想谈四个意见。一个意见,现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已经明确规定了,可以约谈,律师来联系。但这个约谈还是很费劲的。实际上落实并不是特别好,第二个,15年出台的那个文件,说约谈可以约谈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可以不来谈,让别人谈,那律师来谈干什么呢?要么承办法官来,要么合议庭成员来,不可能法官都不参加,就让律师来谈,完全太形式化了。
还有一个问题,这个谈是不是就谈一次就可以了?如果我谈了之后,后来发现了新的情况,我要求再约谈可不可以?现在实际情况谈一次就不错了,二次就很难了,只要没有结束,还应该进一步约谈。
本单元参与与谈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岳礼玲。在点评本单元发言的同时,岳礼玲也对死刑复核的法律援助及程序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岳礼玲: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援助,能不能推动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一块合作,吸引最高级的,最有质量的刑事辩护律师来做死刑辩护的律师,国家对这一部分死刑复核的律师费用,国家投入要大于普通刑事案件,给予最高额度的法律援助经费,不能完全让律师事务所或者个人消化了,要有一个整体的制度改革。而且美国律协对死刑辩护日后每个个案都是评估的,你是不是做到了有效的辩护,那个标准,你是不是所有的有用的证人都会见了,你会见的效果是什么?那是有评估的。这个评估也应该设立一套标准,所以我觉得这上面咱们能不能再研究推动一下?这是公正审判的程序。
另外很多老师还有专家提到中国程序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性质,去行政化是一定的,是必须的,但是怎么结合中国实际,让它审判化?我是这样一个具体的建议。我个人还是觉得中国要设法律的上诉第三审,因为你这么大一个国家,一个刑法,一个刑诉法,怎么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特别是死刑适用的标准,应该把审判委员会变成一个真正办案的大法庭制度,这样的话,也解决了审判委员会非办案人员决定案件的不合理的制度。我觉得这个和二审上诉制度一起解决,这个对中国司法改革是有意义的。
还有一个,在国际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程序里面特别提出,如果还有死刑的国家,应该设立一个特殊的减刑特赦的程序,中国没有。今天上午陈先说我们是不是突破一点,要符合国际公约,我们要批准的话,一定要设一个特殊的上诉程序,接受死刑犯除了他终结上诉以外,接受他特殊的要求减刑,他认罪,但是我能不能判死刑减或者得到一种特殊的赦免?这样也就符合了国际现有的标准。
第四单元
主持人是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
首先发言的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陈学权。陈学权的发言主要集中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当中指定辩护的问题。
陈学权: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进行指定辩护不是一个改革的问题,是一个落实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问题。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很清楚,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法律辩护,除非最高法院不是中国最高法院,否则要兑现这个条文,就必须指定律师辩护。最高法院办理死刑复核这个问题没有落实,不是改革问题,是我们去兑现,去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问题,这是我讲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辩护,包括2015年最高法院出了一个听取律师辩护的办法,如果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律师几天之内将档案交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愿意接受法律援助律师到我这来,但是法律援助律师从哪来?谁来负责这个事?好像这个问题一直卡在这个地方。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想谈谈我的想法。
按照我们中国的惯例,每个法院办案子如果需要指定辩护的话,一般同级对应的法律援助中心发指定函,最高法院办理死刑复核,给同级别就给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发。最高法院指定落实还是由原来二审法律援助律师接着办,我不太同意这种做法,原来一二审律师他的辩护词在案卷当中已经有体现,你这个案子一二审是他法律援助的,到最高法院还是他法律援助,他提不出什么新的观点、意见,他已经在二审当中提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在案卷当中,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都能看到。究竟采取什么办法?我赞成这样一种做法,这个事只能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落实,怎么落实?按照我们以前的做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是不是得弄点编制,招一批法律工作人员,这点观点我也不太赞同。弄这么一堆人过来,因为所有的法律援助只要你是公办的法律援助,或者只要你是政府法律援助律师,这个法律援助的质量问题永远是一个难题。后来我想了一个问题,我们政府办不好的事情,有一种很好的监督方法,那就是市场化的方法。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的是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长徐兵。徐兵法官曾经有6年死刑案件的一审工作,从接受案件到死刑犯的验明正身,到目睹被执行死刑。可以说见证了死刑案件复核权的前前后后,对复核权的收回有感受,有困惑,更有期望。
徐兵:我首先谈谈对收回十年的两点感受,感受之一,判处死刑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下降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二审判死刑,最高院没有核准后改判了死缓。另一方面是审直接判死刑少了,二审改判死缓多了,这个可能和有关方面的考核有一定关系。第二个感受,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个使命已经完成,我们不能忘了初心,死刑复核权收归的使命。
来参加这次会议之前,我跟法官同志进行了沟通,了解了他们对死刑复核的期望,归纳总结他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思考。主要有下面几点思考和期望。
一是复核程序中应该有一个能够让合议庭、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家属、检察员坐在一起说说话的平台,就像开庭一样,开听证会一样,这样的平台应该允许非诉讼参与人的旁听。二是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被害人的意见对复核的影响程度问题,就是贯彻死刑政策,做到少杀这个目标的核心问题。三是扩大死刑案件调解范围的问题。我始终认为,仅仅是个人的观点,除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他的案件我们都应该可以去做调解工作。咱们怎么做到死刑案件少杀?可杀可不杀必须不杀,不杀,哪些案件不杀?不杀要考虑法律效果,要考虑死刑政策,又要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问题,只能做大量的工作,扩大死刑案件调解范围,达到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初心,冤假错案要避免,少杀、慎杀,这才是当初最重要的初心。
本单元的第三位发言人是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惠君琦。惠律师代理的案件主要是毒品案件,在毒品案件的死刑及死刑复核问题有独到的见得。
惠君琦:我本人在办理毒品案子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体会,特别是在办理死刑复核过程当中也有很多体会。当然总的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根据这种政策法律体系的要求,收归到最高法院,对少杀、慎杀是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特别是我们在一线的律师遇到的一些情况,其实还是有应该完善,还有很多应该大家思考的问题,以后尽量的朝进步的方向发展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说,毒品案子它和现行的诉讼法实体法都有偏差。两高在2000年、2008年、2015年做了三个会议纪要,对毒品案子定罪量刑是有指导意义的。上面有从严的一些指导意见,也有一些从宽的指导意见。但是我们在一线都有这样的感觉,从严的统统执行了,从宽的很不容易执行。
毒品案子由于它的独特性,很多案子才能引诱的问题,单套引诱、双套引诱、多套引诱,有特勤、特干介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其实很多案子是不能够达到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幅度的,但是很多案子都进入了死刑立即执行,而且都已经复核过了。
毒品案子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你律师办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你就会知道这些案子在公安侦查阶段出问题的是很多的,公安也有很好的办法,按照他们认为的法律证据、法律事实把它包装好,然后给一审判了,二审即使我们律师提了,还是惯性很强。
接下来发言的是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朱明勇也是畅销书《无罪辩护》的作者,由他代理的张氏叔侄案改变的电影《无罪》即将上映。小时候在刑场看热闹的感受至今仍是他心理的一个阴影。
朱明勇:早上到现在我记了两页纸正反面。我谈两点具体的感受。这里我提到一个问题,具体的提审,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的时候提审,我觉得是必须要去见到那个人,不管你把他提到北京来还是你们去到羁押的地方。但是现在最高院发明了一个视频,但那个视频不一定是真实的内容。我们办的很多案子里面发现这个视频做假太容易了,怎么做呢?他是先把他给威胁好了,明天最高院法官提审你,最后的机会,明天老老实实认罪,可能最高院就不核准了,保命,然后就认罪了,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到一个主体的问题,因为法院他会觉得审判的最终裁决权在我这里,一审二审包括复核,这是我们法院的事情,律师来了可能是添乱,这是一种情形。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法律主体,死刑案件不仅仅是死刑案件,其实刑事案件都是国家宪法、刑诉法都强调,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去给被告人做辩护,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
第三个问题,作为律师的责任,我也注意到,律师的水平的确是个问题。我就提出一个观点,要慎辨,不一定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是一个大案,我就要接,有很多案件律师辩护是不到位的。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刑事辩护,特别是刑事辩护的资质问题,辩护律师应该有一个资质,这个资质,我的建议是两部分。有资质,建立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律师库,还有法律援助律师库。比如刑事案件办过二十件起,才能去做这个案子,法律援助也是一样,不能说没案子,法律援助都给你。
第四个,我可能要谈一下一二审法院的责任是比较重大的。一二审法院现在似乎有点不负责任,反正死刑复核权在最高院,一般越基层,你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杀人,就先判个死刑,我是判死刑了,你不会闹吧,被告人一般不会闹,因为他打死人了。他们会把这个责任逐级往上推,这个惯性确实不仅仅是在死刑复核案件,很多案件都有司法惯性。最高院这边他的压力就比较大。
第六个问题,涉及到一个价值观的问题,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我研究他经历的时候,他26岁就开始写书,全世界都在讲这个废除死刑。不执行或者暂停执行有一百多个国家地区,涉及到一个理念,一个是不要杀错,第二个是少杀,少杀这是我们一个理念和价值观的问题,不是说每错就可以杀。还有作为刑罚,我们要研究它的刑罚的确定性还是它的残酷性,这个可能又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
最后我说一个事情,死刑可能还是要慎重。我们单纯从法律上去讲,是一个层面,单纯从技术层面上去讲该不该杀也是一个层面。如果更大的一个视野,有时候比如我们从宗教的角度,把一个人的生命剥夺了,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你在杀之前,你内心没有形成确信,这个人必须杀,在法律可以杀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核准,只要是他干的,就没有错,我觉得要慎重一些。最高法院的法官去见他一下,我见到这个人,我觉得他该死,而且我告诉他,你犯的这个罪是犯了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法律就是要判你死刑,是没有错的,而且也并不是说量刑极重,完全可以,所以你就放心的上路,我觉得这个也是一种人文关怀。
接下来发言的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勇律师。张志勇对死刑复核回归也颇有研究,为此曾经写过论文。
张志勇:死刑复核的收回,促进了死刑的立法改变。作为律师我要谈到死刑辩护问题,为判死刑的案件的辩护,第二是死刑复核的辩护。死刑复核推动了死刑罪名的减少,作为律师,为死刑辩护也是直接受益者。
关于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我近期办了三个死刑复核案件,我感受非常深刻。有一个案件是纵火罪,致人死亡,一审二审判死刑,死刑复核唯一辨点就是赔偿,感谢刑四庭的法官,他先后主持了在保定市中院、河北省高院、最高法院八次调解,从最初的五百万降到180万。因为我的独生子被你烧死了,我要接受你的钱,人家说我要钱,我面子上过不去。被告人家属非常贫穷,只能凑一百万,我是在14年的时候,咱们法学会举办了一个讲座,关于死刑复核的一个技巧。我当时带着这个问题参加这个培训,当时律师同行说了一句话,我很受益。他在山东高院办了一个案件,他为被告人垫钱进行和解,我也跟最高法院的法官表达了我的想法,他要180万,他家里一百万,我们律师给他垫四五十万,法官很感动,最后一次跟家属调解,律师也给你垫钱,如果你同意了,达成协议,我们就和解了。最终时间长了,怅恨会慢慢淡化,律师和法官不厌其烦的打电话,让被害人家属很感动。法官少杀、慎杀,我非常理解。
还有一个案件,贩毒200公斤,看上去辨点非常多,从犯,特勤引诱,未遂,有15%的复核率,现在只有3%-5%的复核率,我想这说明两个问题,一个,一审二审当时判死刑的时候,倒逼,他不敢轻易判你死刑,他从严掌握了尺度。第二,他报上来案件以后,他的标准是比较扎实的,因为他能核准。第三,律师参与这种案件不复核,也不能说律师水平不高。因为很多案件很难说,命案,比如我代理的毒品案件二百公斤,我犹豫了半天,熟人介绍的,这种案件命悬一线了,辨点很少,不能说律师水平不高。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嘉宾是云南瑞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俭律师。杨俭从事多年毒品辩护的工作,又带头发起成立了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为该联盟北京地区的负责人。
杨俭:毒品案件中,首先一点,毒品案件肯定没有冤案,现在没有,未来也没有。因为冤案必须要符合两个特征,第一,真凶出现,第二亡者归来,请求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毒品案件的时候慎之又慎,因为他不可能存在这两个条件。
但毒品犯罪不应该判死刑,100%不应该判死刑,在他们看来做毒品就是做一门生意,我又没偷,没抢,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100%家属和被告人都认为自己不应该面临死刑的结果。我要说的是关于死刑对毒品犯罪有没有威慑力?我个人认为基本就没有威慑力。但是有震撼力,对哪些人震撼?对律师,对司法工作者震撼,对正在犯罪准备犯罪的是没有震慑力的。我曾经问过可能做毒品的人,他们的家属,他们认为被判处死刑,并不是因为法律严惩,他们认为家属判处死刑就一个原因,运气不好。因为每天从云南从缅甸过来是无数的毒品,成吨成吨的过来,抓到的是少数,他们的法律意识,他们的文化程度都是在初中、小学甚至文盲,还提高不到震撼他们的威慑他们的高度。
最后一点就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里面更多的一些制度,更多的一些裁判规则透明性增加的问题。如果最高法院可以增加更多的透明性,就更好了。我作为一个毒品犯罪的辩护律师,我的当事人三月份执行了,现在九月份了,我没拿到死刑复核的裁定书,至今为止没有拿到,问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说不知道,查不到。
参与第四单元与谈的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福律师。
梁雅丽在点评本单元的发言人的观点的同时也谈了对死刑复核收回的意义和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梁雅丽:对于我自己参加这个会议,分三个层面说一下。第一关于死刑复核收回的意义,前面各位专家、学者讲的特别多了,这里不做赘述。对于死刑复核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家或多或少提到了。第一个首当其冲的,大家都说到的是关于死刑复核收回的初衷问题,是少杀还是只是不要杀错了,这个问题让我们对死刑它的震慑力以及死刑的反思。因为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
还有一个,关于死刑复核过程中存在的对于律师辩护意见的沟通问题,听取律师辩护意见但是听取到什么程度?到底听取了没?我们无从得知,这种听取意见往往给我们作为刑辨律师来讲,感觉流于形式了,律师的辩护水平可能是一个方面,也需要我们作为刑辨律师提高,这是势在必行的。
第三个是最高院的裁定文书送达的问题,这是死刑复核程序透明度的问题。既然需要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那么你是否核准,应该告诉律师你核准了还是没核准,这个文书送达谁来送达?怎么有效的送达?可能更多的时候我们介入一个案件,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收到,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我们的一个建议,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提出我自己的看法。第一个建议,死刑复核程序应该去行政化,不透明的内部审批方式,让大家觉得很神秘。法官确实尽力尽心了,但是由于这种不透明,可能使很多工作大家看不到,理解不了,所以去行政化,推进它的司法化是非常关键的,也是将来一个趋势。
再一个,提到我们律师的专业化问题,除了准入资格问题,再一个就是专业化,对于专业问题,律师肯定是门外汉。我们往往求助于专业的团队,比如法医鉴定,我们一定要向专业的法医讨论或者求助于他们,做一个专业的分析,为什么这样做?也是从辩护人角度提供一个更有力的说法,或者更有力的一个帮助。
还有提到怎么样提高我们的刑辨律师尤其死刑辩护律师的水平,我觉得大家一直在强调的一个标准化的问题,我们的刑辨律师应该做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你尽职了?可能各个地方做法不同,咱们各个所的做法也不同。我们也呼吁,建议对死刑辩护的工作,尤其是律师的工作,进行标准化的一个设置,应该做到什么程度,这个可能大家各个所也都有自己的做法,有自己的标准,将来也希望能够在咱们整个刑事辩护尤其死刑辩护里面统一标准,真正让我们的刑辨律师提高水平,专业化、标准化。
戴福律师在集中阐述了本届论坛的基本观点后着重谈了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三点建议。
戴福:谈三点建议:第一被核准的这个人他的权利的保护。但是没有人谈到关于被害人在整个死刑复核程序当中他的权利保护问题,樊崇义老师曾经说过叫被害人救助制度,被害人救助制度据我了解,他还不是在死刑复核程序当中的诉讼权利,应该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我认为应该对被害人有一个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对于死刑案件来说,大多数可能限于人身命案,涉及到人身权利被侵害,才有可能涉及到被害人参与。在目前的情况下,被害人参与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第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这里谈到了程序的改造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一个听证程序好还是一个三审程序好,甚至有的专家提到了是一个有限的三审,我认为第三种意见既能够符合中国的国情,又与司法公开有密切关系。在现有的情况下,可以规定我拟核准死刑的,一定要听取双方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可以有限的实行三审。如果经过复核以后,认为不能核准,就直接不核准就完了,这个就不需要再开庭了。
第二点,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当中的知情权,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的司法文件规定,有一个很大的缺陷,整个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朱明勇律师他那个案子三个月就核准了。
再一个就是关于律师听取意见,乃至作出裁断,以及这个裁断当中对于律师意见的一个反映和回馈,这个刚才很多律师都谈到了。我认为这都是一些保证程序公开非常好的方面,都应该要做到。这是第二点。
第三、在死刑复核程序当中,要严格控制一些非法证据对于死刑复核结果的影响。要通过程序的公开,来消解公众包括当事人对整个法院死刑复核结果的一种疑虑或者一些质疑。
闭幕式
闭幕式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主持。张雨也是尚权“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的负责人。他着重介绍了尚权律师事务所发起这个项目的背景、具体工作流程及可能产生的效果。
张雨:今天这个研讨会是研讨会,同时也是我们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的启动会,我把这个项目的具体措施给大家说一下。
一是我们在此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义务办理一年的死刑复核案件,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都可以向我们所申请纳入这个项目,获得批准以后,我们所将免收律师费,由我们所里来补贴办理这些案件。差旅费我们希望交的,第二,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我们向全国各律所各位律师征集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相关材料,我们承诺我们收集上来的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案例,办案经验,问题和意见。有意者可以将这些东西电子邮件发给我们,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三数据分析,通过收集上来的这些数据,来分析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定位,分析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约见法官权,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应法律补充完善提出意见。第四,在我们一年期的项目之后,我们将会启动第二季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实证程序报告撰写,也将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完成以上的目标,恳请大家大力支持我们,特别希望大家更多把那些在死刑复核阶段没有能力再聘请律师的,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介绍给我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在论坛闭幕式上做总结发言。吴宏耀首先感谢与会嘉宾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并就死刑复核的改革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吴宏耀:我一直觉得你就在做总结发言,时间已经不早了,感慨的话很多,每个人都在总结,我再总结就多余了。但是为了感谢李处长,再说几句话。第一句话,我的总结,我们这个会有回顾,有展望,就回顾来说,我听了一天,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给予了非常积极的评价,无论从陈光中先生还是到每个律师,对过去十年最高法院为中国死刑,不单单是法律制度,是包括死刑文化做了非常大的贡献。大家都谈到了执行量在减少,但是今天黄太云老师用了几个字,潜移默化的影响,我觉得讲的特别好。包括推动我们程序的规范,包括对侦查检察院的影响,你首先是最高法院影响了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又影响了侦查,这个影响是非常大的。包括现在我们每年去做调研都发现,现在我们的刑事案卷当中最规范的就是死刑案件,就是命案,这是要说的第一句话。
第二句话,大家还是有期待的,有改革的空间。改革的空间怎么改?大家就争论很多了,包括要进行庭审,要开庭,要律师参与,要证明标准,大家提了很多的建议,我不一一讲了,有改革的空间。至少我们就今天下午这个讲的过程当中,能够让律师的声音进入最高法院,这是一个必须要做的事。大家更关心办死刑的质量,刚才李处长讲的时候,我特别有共鸣的是,死刑的公平性。中国现在死刑的公平性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你们有钱人可以聘请高质量辩护律师,我们在座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是能够讲出来真知灼见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援助援助做不到。中国的死刑下一步不仅仅是质量问题,可能还有一个公平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