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庆祝刑事部成立十周年举办“有效辩护:从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论坛。来自公检法的实务专家以及刑辩律师代表对有效辩护这一话题展开讨论,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在会上发表题为“有效辩护在中国的实践”的演讲。
常铮: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赵运恒主任的邀请,非常高兴能够今天来参加这个活动,这里我也想仅代表尚权律师事务所,代表我个人向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成立十周年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大成所的刑事部的同仁一直能够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坚守十年,确实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为我们也做刑事辩护,也深有体会,所以说也是非常的敬佩。
我想谈的题目是“有效辩护在中国的实践”。有效辩护在中国目前到底是什么样的现状,我们一直谈有效辩护,其实我们是怎么去做的。那谈到有效辩护的问题,我觉得比较有借鉴价值的,或者是有借鉴意义的,值得要去提的可能还是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的制度,美国很早就有被告人有律师帮助的权利,他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且从20世纪30年代一直到现在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来确定了有效辩护的原则和标准,甚至还有一个双重的标准。从律师的工作还有律师的行为缺陷给当事人带来无效的辩护,它甚至赋予了被告人可以申诉,案件可以发回重审改变裁判这样的一个权利。当然,美国的无效辩护的制度其实也有争议的,甚至有人提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但是这确实是一项值得借鉴的,我们国家一直讨论有效辩护的时候也是从美国的这个制度去观察的,去借鉴我们自己的一些可借鉴的价值。
今天我们谈谈中国有效辩护的问题,主要从三个层面来谈这个问题:第一个从法律的层面,律师制度恢复30年以来,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1996年到2012年修订了三次,我们一直讨论律师怎么扩大提高刑事辩护率,从原来没有律师到逐渐提高刑事辩护率,现在我们讲法律援助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确定律师辩护人的身份,这都是辩护率上的提升。辩护率在逐渐扩大的概念之上,其实我们更多的去考察有效辩护,我们谈到了实质性的。
律师到底能不能给当事人提供非常有效的辩护,也就是说我们从法律层面上或者是从思想理念上从一个量到质的变化过程,我们有效辩护在我们国家面临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我们外部环境对于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影响,我们现在说可能我们外部的司法环境可能对律师比如说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影响了我实现有效辩护。那另一个问题从维度上考虑律师自身的职业水平、职业规范、职业能力等方面去讨论有效辩护。当然我们不否定我们现在的外部环境对律师有一些影响,或者是实质上辩护权行使的限制会对有效辩护产生影响,但是我们反过来自身检验自己的时候也不能把这个当成一种借口,我想谈谈我们律师自身的这一块。因为从美国的制度上也反映了律师的行为、律师的工作对辩护权的行使能不能达到有效的程度。那我觉得如果说在我们国家就是涉及到标准的问题,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标准设立有效辩护。在很早的时候我跟一些资深的律师在探讨,有人提出来按照结果,也有人认为按照过程。
按照结果,在我们国家现在评定一个辩护是否有效,结果往往是控方的一些失误或者是指控的问题造成的。这是不是可以说明律师就是做到了有效辩护?有的时候我们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把辩护权用的尽职尽责,没有淋漓尽致的发挥他实现辩护的权利,但是最后的结果可能也是一个好的结果,就是有效辩护。我觉得这并不是特别的科学。所以我认为还是要从过程,从律师的自身工作上,从介入这个刑事案件一直到最后完成一个刑事案件整个过程当中去评判。
我觉得有效辩护可能有这么几点去实现,首先要构建一个有效的辩护制度,第一个应该是说要规范辩护,包括全国律协一直在修订律师的职业规范,但是我们还没有一个最低的律师职业标准,就是说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应当最低完成哪些工作,你介入一个刑事案件之后,最低程度要做到什么:会见几次、怎么阅卷,是不是需要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是要提供律师意见、怎样要和办案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显然我们在现在的刑事规范当中其实没有相关的规定,据我了解,现在最高法院在推死刑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国政法大学的吴宏耀老师也参与了这个活动,就是给律师参与死刑复核阶段法律援助制定一个律师工作的标准,吴宏耀老师一直也在探讨叫做最低标准还是叫做最佳标准,在考虑最低标准律师能不能做得到,是不是律师反而受到了限制。我们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就是在规范上要有一个操作的标准,可能是去衡量有效辩护的一个方式。
第二个层面就是要专业辩护,现在其实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或者是律师事务所已经越来越多,这样专业性辩护团队及规模才能够真正的去和公诉机关匹配。因为我们的公诉人是专业从事刑事,他们整天办的案子都是刑事方面的,无论是职务类犯罪还是暴力性犯罪。这就强调专业化,这对律师的要求我觉得非常高,一方面律师要从实体上能够去有辨别案件当事人犯罪的问题,另外一方面从程序上能够发现程序中的瑕疵,同时还要求具有一些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去鉴别案件的事实和一些真相,可能还要求我们要把刑事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要发挥的淋漓尽致。
比如说我们调查取证权,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过去的办案方式上,看案卷材料发现控方的案子上存在的问题,存在重大遗漏。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虽然我们行使起来有一些阻碍,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难,因为他风险高就成为我们一个不去调查取证的借口。我们发现在有些案件当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的工作,如果你规范辩护他是可以避免职业风险的,你通过这样的调查取证工作其实能够对你的辩护最终产生了一个比较好的效果,或者是能够实现一个比较有效的结果,这样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我们在北京一个法院办过的一起盗窃案件,当时律师做了调查取证,而律师调查取证的安全材料其实比公诉人提供的案卷还要厚,那通过这样的调查我们证明这个案件不是一个盗窃,没有主观上占有的目的,虽然最终没有达到一个无罪判决,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我们是不是还要真正的去把他运用起来,这样可能对我们去实现有效辩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个层面在标准上我想谈一谈监督,我们现在谈有效辩护,或者是我们去建立构建一个有效辩护的制度,那我们怎么样去评判他,建立怎样一个评判的机制。我们不能自己说自己有效了就有效了。一方面当然看律师,看律师事务所自己要构建一个评判的标准,有一个监督评判机制,同时我想也需要一个外部评判机制,现在检察机关的建立了律师和检察机关的互评,那反过来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借鉴,是不是也可以接受对手的监督,从这个角度评判是否真正去履行你的职责。当然我觉得如果说要有效辩护去构建这样的一个制度,如果说我们能够发展的更高一层,是不是可以向美国那样构建一个无效的辩护,是不是也把我们律师在程序上,在履行职责当中没有达到一个尽职尽责,或者是在程序上有遗漏的地方,可不可以和程序违法去结合起来,去达到一个保障当事人保障被告人一个权益的一个效果。
以上就是我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