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明亮
文章来源: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 论文
【内容摘要】 辩审冲突和构建和谐辩审关系是近些年讨论的热点,其常常和律师权益保护联系的很紧密。文章是从辩审冲突入手,分析了辩审冲突的具体表现和原因,也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结合实际司法环境情况对辩审关系的构建做了几点设想。文章的主要观点是:和谐辩审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官经济收入和地位相匹配,控辩双方权利对等的基础之上。没有这两点基础,辩审关系探讨和谐构建是不现实的,只能做到缓解辩审冲突,保障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审冲突 辩审关系 原因 设想 缓解
一、 辩审冲突和辩审关系概述
(一)何为辩审关系,何为辩审冲突
辩审关系通俗的讲就是法官和刑事辩护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关系。随着司法改革,辩审关系的问题也成为近些年的热点。无论是从社会公平还是具体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上来看,构建和谐的辩审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辩审冲突是指在具体辩审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各种冲突的总称,其包括言语冲突,行为冲突等。辩审冲突不一定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都会发生,但是在大多数案件是存在的。从具体辩审冲突的产生主体而言,既有法官的责任也有辩护者的责任;从整个社会制度构建和权利保障机制而言,既有国家层面的责任,也有社会层面的责任。
(二)辩审关系的主体
本文认为辩审关系的发生一定要落实在具体的案件中,即每个案件都具有其唯一的辩审关系。这样来讲的话,辩审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法官和刑事辩护者。因为两个主体所处的地位和认知角度不同,他们对辩审关系的发展要求或者说希望都是不同的。法官认为辩审关系是应该建立配合法庭审理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在尊重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的前提,在他们的眼中,辩审关系应该是法官站着主导地位的;刑事辩护者认为辩审关系就应该是平等的,充分保障律师的话语权,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他们希望自己在法庭上,得到尊重和保护。从两者的要求和希望上来看,法官期望绝对的尊重和理解,而辩护者强调一种居中裁判和平等对待的关系,从两者的心理需求来讲,是存在矛盾的。
(三)辩审关系发生时间
辩审关系发生的时间应该是以庭审活动进行时为主,在刑事辩护各个阶段都存在的。比如说,刑事辩护者的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权利。换句话说,只要辩护者接触具体案件,其就与法官产生了辩审关系,只不过在庭审之前的辩审关系处于一种安静的状态,在庭审中的辩审关系是运动的状态。和谐的辩审关系是分布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的,构建和谐的辩审关系也应该从每个阶段的心理方面和行为模式方面上去分析和思考。
二、辩审冲突的具体表现
(一)言语类冲突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辩护者和法官的言语冲突是时有发生的。无论是从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司法形象而言,都是不好的。言语冲突是辩审冲突的直接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官和辩护者的争吵。
争吵是最直接也是最不理性的辩审冲突体现,但是在司法过程中也有发生,法官对辩护者大声呵斥,辩护者对法官指责不断。法官和辩护者的争吵所带来的影响主要有:提高司法诉讼时间成本(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的回避程序启动);司法公正的信服度下降(即使法官在后处理过程中结合全案证据和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公正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刑事被告人的信服度也下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树立也不能达到)。争吵是可能作出公正判决,但是在司法公正的形象树立上是不利的。
2.法官变相的限制辩护者的发言活动。
控制辩护者的发言时间是司法实践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辩审冲突,是对司法价值的实现有着极其坏的影响。法官控制辩护者的发言,一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另一方面是剥夺刑事案件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律师的权益。变相限制辩护者的发言活动,是绝对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对于法官而言是不能客观的把握和认定法律事实的,也不可能作出公正判决。
3.法官对待控辩双方的态度不一致。
法官对待控辩双方的态度不一致是最常见的,但是很多时候还表现的很明显。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控方的发言总是能足够保障,在发言过程中,部分法官也是频繁点头略有言语赞同,而在辩护者的发言过程中,部分法官却是查看卷宗,边听边看,听取的程度很低。法官对于控辩双方的态度可以从法官语气语调上看出。语气态度上的不一致,是辩审冲突最含蓄的一个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影响辩护者的辩论活动的,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行为冲突
1.安检的过程。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者时有要求安检,尤其是跟随律师一起的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则大多数需要安检。2015年8月,成都中院制定并于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规定随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进入法院,亦无需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随着律师权益保护,这样辩审冲突将会减少甚至彻底消除。安检的差别对待,实则是一种对辩护者的不尊重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加剧辩审冲突的恶性发展。
2.死磕律师行为。
死磕律师行为是指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寻求司法公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法院门口绝食、拉横幅等不理性的行为。其行为可能导致两个结果:第一,利于自己方面的发展;第二,不利于自己方面的发展。有些法官,对于这类行为甚是反感,专门作出相反的处理;有些法官则受压于其行为,作出让步。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都是加剧辩审冲突,并且损害司法公正的。
3.媒体曝光施加压力行为。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部分律师喜欢借助媒体或者其他途径给法官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利用媒体进行恶意攻击,这也是辩审冲突的具体体现之一。借助媒体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在一定程度加剧辩审冲突,在另一方面也影响司法独立。想要建立和谐辩审关系不应该是通过媒体外部方式去进行,内部的构建才是最关键的。
4.辩护者在审判阶段取证困难(时间上不及时、不足够,形式要求较难)。
辩护权的行使受到相当限制。这既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也表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对辩护方的证据调查行为拥有批准权,法官决定是否同意辩护方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申请。在有些法院,要么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要么告知需要审批,还有甚者利用法定假日去拖延办理时间。
三、多角度探寻辩审冲突的原因
(一)从法官角度
1.法官自傲,不学习,看不起也瞧不起部分辩护者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主要的体现为:互不理解,彼此间缺乏认同。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形形色色的辩护者都见过,也审理很多刑事案件,自身本来就有高傲性,对待辩护者,觉得有能力很强的,只不过很少,绝大多数辩护者的水平还是有限的。在两种情况下,法官会加剧辩审关系向不好的方向发展:一是:辩护者根本就没准备好,严重耽误法庭秩序的进行;二是,辩护者的观点可能是最新的,而法官仍然坚持原有的理论支点。
2.业务考核的压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有具体的考核任务的,一方面是审判业务,另一方面是学术、科研、交流等其他任务。在一定程度上,检察院的部分权利对法官是有影响的;同时,法官的工作压力太大,用句不恰当的话讲,他会选择可以“欺负”的地方,比如说:对待不是他认为特别需要的辩护者的要求置之不理。业务考核压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让法官选择减压的处理方式,比如说:“充分的听取控方意见”而进行裁判。
3.控审接触过密,容易形成案件固有的看法。
虽然在我国控审关系是分工明确的,但是也存在权力交往频繁的现象。起诉时全案移送证据;法官在熟悉了解案件的时候,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权;控方拥有法律监督权等都为控方和法官的接触提供了机会。作为同是系统工作人员,业务交流的同时,是极有可能产生业务外的沟通的,这无疑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对于辩护者而言,就是一个心理屏障,会导致一些辩护者的情绪产生。
(二)从辩护者角度分析
1.本身职业素养不高(业务水平不专业、人际关系处理不恰当)。
对于大多数辩护者而言,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还是尽心尽力去做的,但是也存在滥竽充数的辩护者,他们自身的素质不高,基本法律观点都是错误的,矛盾的,辩审冲突很可能一触即发。律师职业是长线职业,但是也是年轻职业,其要求积累经验的同时,也要更新知识和观点,才能更加专业而不是显得专业。
2.对待案件,太过被动不够主动。
有一部分的辩护者总是等法院的通知才进行,比如说法院的案件排期,开庭,不主动去咨询案件的进度,比如开庭时间。虽然是法院的职责,但是作为律师也是可以进行的活动,也是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的。从案件的数量上来讲,法官加上书记员的平均案件处理工作压力远大于辩护者,相互理解也是应该的。在可能范围内,律师加强和法官进行案件进度跟踪,是可以达到缓解和建立良好的辩审关系的目的的。
3.个别辩护者的情绪化。
个别辩护者觉得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自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不好向谁倾诉,在审判过程中,希望法官应该对其诉求及时反馈,然而,法官在大多数时间对其的诉求反馈不及时,不负责。这样一来,很多辩护者立马失去理性,情绪化,言语冲撞法庭,造成“法盲”的庭审闹剧。法官又不及时反馈,因此时不时在法庭上表现出维权的倾向,法官顺之,则好;反之则可能导致情绪爆发,言语过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其情绪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法律职业的工作者,情绪管理能力也应该相对其他行业较强。
4.社会地位和金钱价值的对比,充分的不对称。
作为相对自由的职业,辩护者的工作和工资收入是法官收入的数倍,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虽然说法官的地位相对较高,但是金钱价值的对称完全是空话,那么很多时候法官对待不专业辩护者有强大的心里落差,也是辩审关系的导火索之一。金钱价值虽然仅仅是一个象征,但是飞速发展的物质社会在某一方面看,是能力象征,法官自傲的性格,加之金钱价值上的极低的肯定,是非常容易触发“着火点”的。
(三)从控辩双方的环境
控辩双方实质上在进行一场不完全的信息博弈,这样一来,辩护者的心里压力和心里愤怒只有通过庭审发泄,这也是辩审冲突的原因之一。控方在很多环节有着与法官的交流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调整策略,布置战术,而辩护者所掌握的信息量是相对较少的,应对起来不能得心应手,所以情绪发泄到庭审活动中,进而诱发辩审冲突。
四、辩审关系构建的几点设想
(一)解决法官的工资待遇,解决法官的业务考核指标
个人观点:在没有解决法官的工资待遇和业绩考核指标之前,大力宣传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和谐的辩审关系是不可能的。任何个体,都是在不断对比和比较中奋发前进,追求一个一个的人生目标的。法官在小范围的比较,就产生较大落差,久而久之当然会产生一定的偏见甚至偏执。一味地希望法官不偏执,是一个奢望,在辩护者眼中,好的法官,是因为强大的信仰,但是绝大多数的法官信仰和普通人一样,有但是不会异于常人的坚定,也会动摇的。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法官最为公职人员,有一定业绩考核是应该的,但是适度也是必要的。从现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业绩适度是空话,在很多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人员的每月的任务是非常重的。如果法官的案件是单个律师的10倍以内,这个法官一定是温文儒雅的,可现实中法官的案件是单个律师几十倍,请问法官的耐心能够长久维持嘛,怎样去维持呢。
(二)解决控方和辩护者的对等关系
从法院和检察院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上来看,法院和检察院大部分是相邻的,在很多时候,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度。在极少的案件的处理中,检察机关还是存在提前和法官商讨案件具体处理意见的可能性。如果做这样一个推断,不是法官不给辩护者相对于控方的对待,是控方不允许法官这样做。在现实中,控方对法官的权益是有发言权的,而辩护者对法官权益是毫无发言权的。控辩双方的对等关系建立好,法官想不和谐处理辩审关系都难。要做好控辩双方的对等关系,法官只能做的是表面功夫,实际起作用的应该是制度和控方、辩护者。
(三)培养辩护者职业素养
虽然在很多人看来辩护者的职业素养是辩审和谐关系影响的次要原因,但是个人认为:辩护者的职业素养是非常大的影响因素之一。很多出名的学者教授或者律所主任担任辩护者时,法官和控方还是比较尊敬的、认可。回看这些优秀辩护者的做法,第一,有强大的理论功底,散发出强大的气场,能够找准案件的关键点,法官是毫无地方可以挑剔的;第二,有充足的准备,甚至上万字的精彩的辩护词,这样的准备帮助辩护者从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把握较好,极大提高法庭审理的进度;第三,行为礼仪得当,温文儒雅,娓娓道来,不急躁,不激动,即使出现一些矛盾。前段时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讲到: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理解这句话,实际讲的很好,很到位,作为司法人员,有率先表示的作用是应该的,但是律师也应该有一个谦虚的态度,专业的服务才利于构建和谐的辩审关系。任何努力和认真准备的辩护者都是专业的,任何专业的辩护者,不准备也是不专业的,容易诱发辩审冲突的。
(四)从立法上寻求辩护者的权利保障的依据
综合以上分析,实践上去消除或者缓解辩审冲突并达到和谐的辩审关系困难,它要求律师更加专业,法官的信仰更加坚定和高尚,要求控辩更加平等等想法是很难实现的。那么,怎样的形式可以推动辩审关系的和谐发展呢?本文认为,从立法上,我们去加大控辩审三方中弱势的一方的权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均衡也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从近些年立法的征求意见和律师团体主动献计献策,让立法者听取到辩护者的声音是可能的。其理由是:立法加强律师权利只需要立法机关,而提供法官工资或者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利相对涉及的部门较多,影响较大,改革工程巨大。
结束语
辩审冲突在现今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障下是肯定会存在的,也是不能够彻底消除的。对于辩审冲突,本文所持的观点是:缓解辩审冲突,保障辩护者权益,以营造“专业化刑事辩护”的方式推动辩审关系和谐发展。辩审冲突不单单是司法或者法制问题,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解决好辩审关系,从法官和辩护者本身出发无可厚非,但是也应该从其他方面思考,就像文中所说的:法官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素质培养,控辩双方的对等关系。从辩审冲突的具体表现到辩审冲突的原因剖析,辩审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也是可以减缓的,减缓辩审冲突的关键在于均衡控辩审三方的权利,而辩护者的权利的保障又是最可行的。无论是法官、辩护者还是控方,辩审关系的和谐都是有利于法制的发展的,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都应该积极去思考和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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