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日丨由尚权所巩志芳律师主讲,主题为:侦查阶段的会见
下周一(11月2日)下午2点学习由尚权所巩志芳律师主讲,主题为:侦查阶段的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哪几个方面?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2015年11月2日,由尚权所巩志芳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答。
尚权所的业务学习对外开放,欢迎各界朋友前来交流,共同学习探讨。
●业务学习信息
时间:2015年11月2日下午2时至4时
地点:尚权所(东城区广渠门桥东南角名敦道大厦2号楼1507室)
电话:010—875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