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实录
2015年10月17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在天津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检法机关的领导以及律界精英等3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主持。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
左海聪院长充分肯定了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主题的意义,他说:“这次论坛召开的时机非常好,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试点要求,树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相信来自检察院、学界、律师界的朋友通过充分讨论一定会产出非常丰硕和有益的成果。”
南开大学副校长朱光磊在开幕式上致辞。
南开大学副校长朱光磊
今天恰逢南开大学校庆96周年,朱光磊校长首先表示,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的召开为南开大学的校庆增添了非常有意义的内容。
朱光磊说,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辩护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结构的议题,也将会在今后的改革中发生新的变化。今天在这里举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为题的研讨,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伟大课题的积极回应,通过这次研讨会,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的就改革的问题达成共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在开幕式上致辞。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
常铮律师首先代表主办方之一尚权律师事务所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 。 并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的主题和六个单元分议题设置的背景和意义。
在致辞中,常铮律师表达了对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的期待:“让我们的论坛能够成为理论和实务连接的桥梁,成为向司法机关改革提供素材的智慧宝库,成为推动法制建设的共同的舞台。”
开篇
开篇:主题发言
本环节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
截至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陈卫东教授已经参加了七届。是尚权刑辩论坛的“坚定的拥护者和参与者”。陈卫东教授对本届论坛的主题设置给予了高度评价。陈卫东教授从三个点切入主题。
陈卫东:第一个切入点就是我们如何认识刑事辩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中所处的地位。刑事辩护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支点。第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而言,如何进一步发挥辩护的职能作用,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刑事诉讼要有辩护。第三,要构建良好的控辩关系和辩审关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跟控方要发生关系,跟辩方要发生关系,如何构建良好的控辩辩诉关系,也是关系改革成败的重要关系。
第二位发言的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广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广三
刘广三:我说几个关于刑事辩护人的关键词,地位和作用,机会和机遇,挑战和风险。总体而言为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也要注意提高行政诉讼水平。
本环节最后一位发言的是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士队。
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士队
韩士队首先代表天津律协和律师群体感谢与会嘉宾的到来。他发言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必须从强化律师的辩护权启航”。
他从具体四个案例出发,说明辩护权与检察权和审判权相比较,是脆弱的。这不仅引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鸣,而且也能得到社会的公认。要想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设计中,首先要科学设置控辩审三方的三角关系,三角形中的一边就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要想实现平等对抗就应该在法律设置上把辩护权与控诉权设置的基本持衡。一头轻、一头重的设置方式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第一单元主题是:依法治国与律师的执业权利
本单元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律师主持。幽默开场。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律师
第一位发言的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
孙长永教授说,从依法治国角度,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对律师的尊重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志。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确实要依法,要充分尊重法庭的权威和法官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二位发言的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
许兰亭:这个单元的题目是依法治国与律师权利的保障,的确依法治国缺不了律师的作用,律师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使他的权利得到保障,因为公检法司包括律师,只有律师手无寸铁,律师手里没有任何权利.会见权、约见权、调查取证权都需要经过公权部门的许可,如果他不许可,那么这些权利就寸步难行,难以行使,所以我们要想依法治国,必须保障律师的权利。
第三位发言的是河北廊坊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兵。
河北廊坊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兵
徐兵:每次研讨会上,律师们都提出很多难题。其实我们法官也很难。在这样难的情况下,我们还得思考法官如何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应当享有的辩护权利的问题。说心里话,咱们国家对律师辩护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已经不少。但是,归根到底,这些规定要落实,还是需要审判人员个人去完成这项工作,贯彻国家有关规定。
法院在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时候,律师应该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配合法庭把庭审进行下去。
主持人张青松:徐庭长的介绍和兰亭律师介绍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兰亭律师介绍的情况是律师很无辜,公检法不讲理。徐庭长说法官很努力,律师有问题。实际上我得出的结论就是大家都很努力,为什么对方都不理解。所以说沟通很重要,开论坛也很重要。
本环节最后一位发言的是湖北省咸宁市律协副会长周文宁。
湖北省咸宁市律协副会长周文宁
周文宁: 对于这种“老三难”、“新三难”的问题,《规定》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律师行业的关心和鼓励。但是,这个文件本身是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但文件本身还需要保障、还需要落实,否则很多东西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包括在座的律师同仁和我自己本人,我们有义务不断的鼓与呼。我们曾经感觉到刑辩的春天来了,这个《规定》出来,我们感觉到春天不远了。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流。
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流
洪流: 第一,关于法律人共同体的问题。现在法律人共同体这个问题大家很熟,随口就讲,动不动就把公检法和律师凑一块,公检法三家还可以,如果把律师拉进去的话,有点感觉律师硬着头皮混圈子。
总的来说今天既然要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只有保障了律师的诉讼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对抗,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对本单元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2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
刘仁文研究员在第一单元“依法治国与律师的执业权利”中作了精彩点评:
听了孙长永教授、许兰亭、洪流、周文宁三位律师和徐兵法官五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和卞建林教授的点评,我很受启发。我自己蛮有感触,这个会议完全是诉讼法是多数派,我们刑法是少数派。另外开幕式上的主旨发言和本单元的发言,均有教授、法官、律师,唯独缺检察官,我感到从发言人的结构来看有点缺憾,因为如会议组织者所介绍,我还有高检公诉厅挂职副厅长这样一重身份。其实,从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视角来看,也有些东西值得关注,高检对律师的作用也是越来越重视了。我举个例子,北戴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其中两个观点我就很受震撼,第一是我们要做善于倾听的公诉人,以后要把善于倾听律师的意见作为公诉人的一个优良品质来培养,因为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我们重视倾听律师的意见,什么时候我们就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什么时候我们不注意倾听律师的意见,什么时候就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第二,越是自侦案件越要加强监督、越要保证案件质量。
这些精神都是很好的,下一步就是怎么贯彻落实,怎么从工作机制和细节上去完善它。我利用这个会议机会结合会议主题讲一个现场观摩案件的体会。前段时间我们有一个省的检察院邀请我去观摩一个证人出庭的案件,这是个好事,以审判为中心势必推进证人的出庭,这本来似乎更应该是法院的事情,但是我们有一个省的检察院这个工作做得好,它希望邀请几个专家学者和高检的同志去观摩一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我和北大的汪建成教授作为专家观摩了这个案件,接下来开完庭有一个内部的讨论,想让我和汪教授就这个案子的现场观摩做个点评。我们知道作为省检察院组织现场观摩会,邀请了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法学专家,肯定是进行了精心的准备,下了很多工夫,但是从专家学者角度看完以后,还是觉得有些缺憾。关于案件的实体部分在这里就不说了,讲讲程序问题。
我当时的发言涉及程序部分谈了三点看法,和今天会议的主题以及刚才几位发言人的发言都有联系,不妨在这里简单交流一下。
第一是无论是出庭作证的警察也好,还是视频作证的警察,以及出庭的其他证人,全是控方的,没有辩方的,事实上,我觉得辩方是可以申请某些证人出庭的,这样首先就不控辩平等了。这是我当时提出的第一个感到不完美的地方。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也一直在考虑怎么加强公诉人将来出庭的能力。我们深感下一步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在这个改革中会遇到挑战,因为律师是越老越有经验,越知名的律师越在大案要案中出庭,公诉队伍呢?干了几年比较出色就提升了、晋职了,处在一线的办案队伍都是年轻的检察官。但这个案子的现场观摩我感觉律师很弱,以至于我想问他们是不是为了现场观摩做了律师工作,他们说绝对没有。我看那律师在庭上的表现真是替他着急,法官问他他什么话都不说,每次问他对证人有什么提问没有,他都说没有。以审判为中心,归根到底要控辩双方辩起来,这样真相才能愈辩愈明。一方起不来,激烈的程度对抗不起来,法官怎么发现真相。
第三,法官在主持证人出庭,只问检察官和律师有什么问题要问,完全没有问被告,每次都要等作证的办案民警离场以后才问被告,刚才他说的对不对,结果被告说不对,他在撒谎,但已经失去了对质的机会了。对于这个问题好像我们与会的专家学者也有不同意见,汪教授认为法官这个做法是对的。我虽然不是诉讼法方面的专家,但从直觉来说,我觉得不太符合发现真相的司法规律的要求,律师是被告雇来替他服务的,有些情况被告本身是最清楚的,为什么要失去这样一个发现真相的机会呢?我在这里提出来,向各位请教。(卞建林教授:我同意你的观点)
我由这个问题得到一个启发,刚才几位主题发言人也讲到,现在控辩平等方面在推进,如要过安检就检察官和律师都过,要么就都不过。对于律师的主体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好,这是好事。但是有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的刑事诉讼对于被告还是把它更多地作为一个客体来对待,这个包括法庭的设计,现在有进步了,被告可以不穿囚服受审,但是还把被告放在一个远离律师的囚笼里,联合国前南法庭审理米洛舍维奇和台湾审理陈水扁的庭我都去听过,也不止一次参访过美国、德国的一些法庭,没有像我们这样法庭设计的,被告一定是跟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与检察官平起平坐的。律师本来是被告聘请、给被告提供服务的,现在被告完全处于客体的地位,法官为什么只问检察官和律师,而不问被告?我觉得现在要改变,将来要发挥被告人本身的主体作用,因为好多事情他最清楚。如果完全把他作为一个受审的客体看待,这不利于发现案件真相,也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下的控、辩、审关系
本单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
第一位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系常务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冀祥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系常务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冀祥德
冀祥德:今天谈论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有一些思考和大家分享。主要是考虑按照一个中心、分两个阶段、构建三个体系、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讲到的“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一定有它的目标追求。大家公认公正是它的价值目标。但是,在这个改革当中,同样有一个目标不能忽视,那就是效率。所以公正与效率的追求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两个价值追求。这两个价值追求当然是在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在司法审查机制尚未构建之前,在审前程序中建立两个中心。第一个中心是以公诉为中心的指控体系,第二个是以辩护为中心的辩护体系。以公诉为中心的指控体系主要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制度惩罚犯罪的职能。以辩护为中心的辩护体系主要是实现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权的功能。这两个体系与“以审判为中心”三个体系共同构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在三个体系之下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就是检警关系、控辩关系、辨审关系、诉审关系。
第二位发言的是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晓明。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晓明
李晓明:我的发言题目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关系”。我认为侦辩关系也非常重要。我临时改了改题目,想讲讲侦辨关系。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不许可会见的基本范畴是什么?第二,我个人认为经许可不是经同意,更不是经批准。律师和办案机关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三个是解决的问题。根本的问题是改变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律师工作会议,领导人们讲的非常好,但变化不是太大。对于不让会见的制约和处理进行救济。
第三位发言的是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院长李鹤贤。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院长李鹤贤
李鹤贤对制度改革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平等一体化、互相监督的观点,另外还就如何保证改革的到位从理念、制度设计到具体工作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李鹤贤:形成控辩审三角制衡的格局才能促进司法公正。法庭审判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只有形成控辩审三角制衡的诉讼格局才能促进司法公正。形成三角制衡的诉讼格局需要控辩审各方树立审判中心意识,保证各项工作都围绕法庭的审判开展。
第四位发言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信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信权
周信权检察长从自身工作介绍了一下钦州的情况,把一些想法给大家做了分享。
第五位发言的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
王新环:谈到审判中心,有人提出庭审实质化。如果法官行为不能延伸到侦查活动中,让财产性的查封、冻结、扣押或处分,甚至嫌疑人的羁押都由检查机关独自做出,等到法院审判再进行救济,恐怕为时已晚。特殊情况下存在三机关相互沟通案情的情况。
最后,还要必须清醒地注意到控辩审各方面和谐配合,而不是相互撕裂,才能有效率的运作,体现司法体系的和谐化。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者是云南省检察院公诉办办案一室主任武广轶。
云南省检察院公诉办办案一室主任武广轶
武广轶:在忧虑之下,我们仍然要思考,如果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制度构建下,控、辩、审应该怎么样构建。我自己有三点看法:
第一,我认为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侦关系,我个人是不主张公诉人对个案进行提前介入。第二,关于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审关系。我个人认为公诉人一定要改变重审查起诉、轻出庭公诉的观念和模式,让法官的内心确信建立在公开的庭审上。第三,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辨关系,公诉人应该更加秉持理性公诉、平等公诉的理念,恪守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保障辩护权的依法行使。理性公诉重在讲理,公诉人应该是以理服人、以证据说话,而不是以事压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会对本单元进行精彩点评。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
高子程:为辩护人,应当注重保证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我们辩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提出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从轻或者减轻的一些材料和意见,但是我们也不要为了辩而辩,追求所有人的无罪不是我们的目标,我们要追求的同样应当是罪轻法定,轻罪不要重判,无罪不要判成有罪,从轻减轻的情节得以落实。作为法官,要平等地重视控辩双方的意见。
第二位点评人士江苏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薛火根。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薛火根
薛火根:我们今天讨论这么一个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最重要的问题,实际就是审判为中心,我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我们的律师该干什么,今天在座的律师非常多,如果我们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不要指望改变别人,改变别人的事情交给上帝,我们司法改革就不是交给上帝的问题了,是人民要改革,大家都要改革,这个洪流是挡不了的。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小步快跑,我们都是司法进程的见证者,我们要尽我们的责任,就像尚权所这样能坚持每年一届,我在这想保证明年尚权论坛是不是到我们南京开,如果想去南京我肯定尽到地主之仪,谢谢大家。
第三单元结束后,论坛进入一个新的环节:尚权刑辩APP揭幕仪式
本环节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华主持,推介嘉宾为中国律师网主编刘耀堂。人民法治网副总编林平、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征和刘耀堂一起为“尚权刑辩“手机客户端揭幕。
尚权刑辩APP揭幕仪式
第三单元主题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
本单元由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主持。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
王雪莉:一个国家要成为强国,它的前提是一定要实现法制。一个国家要实现法制,它的大前提是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实现完善的法律制度,大前提是有一批优秀的法律人队伍。一批优秀人法律队伍的标准一定是德才兼备,有良好的职业伦理。
本单元开场嘉宾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
林东品:这个板块的讨论主题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这个议题太大了,我想挑选其中一点,关于刑辩律师的职业礼仪,它能不能放在职业伦理的范畴来考虑,我想谈谈个人的想法。
关于职业伦理建设的问题,我曾经多次跟大家交流,很多律师事务所也在践行律师职业礼仪的路径。我个人认为它是律师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简单讲三个问题,律师是否需要职业礼仪、职业礼仪与司法仪式的关系、职业礼仪与规则的关系。
第二位发言的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虎。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虎
陈虎教授从具体案例出发,强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种关系。
陈虎:什么叫独立辩护人?不是独立于当事人,不听被告人的意志,而应该是独立于公检法,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扰,这才是独立两个字真正的含义。可我们回避了真正的问题,你不敢独立于司法,不敢独立于公检法,结果敢于独立于当事人,不是柿子拣软的捏吗?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的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
毛立新:我最近在考虑这个问题,以前经常讲辩审冲突问题,现在换一个角度讲,辩审冲突、控辩冲突都是永远存在的,因为大家利益上有着一定的冲突,虽然不一定是根本性的,这个冲突怎么调解,我觉得有必要建立一个规范的体系,想起来一个参照,警方的规范体系是最健全的。针对不同的警情,针对不同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抗拒或者不配合的行为,建立了一个等级体系,这对下一步规范我们的辩审关系、控辩关系有很好的意义。
第四位发言的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瑞江。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瑞江
胡瑞江:我的观点是我们可以把职业伦理建设的问题简化为比较核心的价值灌输给刑辩律师,这样职业伦理建设才会搞得好。
第五位发言人为江苏省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
江苏省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
任洁:我谈一下自己关于独立辩护的不一定成熟的看法。这个独立辩护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当事人,独立辩护指的是辩护律师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不能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当意见一致的时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出现在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完全两个概念,因为我们律师并不是当事人本人,他也不是整个案件的亲历者,所以无法了解案件的绝对真相,我们只是无限地接近真相,所以在当事人意见跟律师意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认为有罪律师认为无罪的时候,这还比较容易去协调,达成一致的意见。第二种极端情况,当事人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是我们律师是认为有罪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律师唯一做的工作就是说服,所以有些律师会问如果我说服不了怎么样,我说你如果说服不了就不要做律师了,因为说服是律师的一个基本功。
本环节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龙雄彪。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龙雄彪
龙雄彪: 我们自己就在思考几个问题,关于律师的独立辩护和忠于委托人之间。第一个是忠诚义务,主要就是保密义务。第二个关于保护义务。很多重大案子可能会开一些研讨会,我们会发表一些新闻,但我们会把所有的信息隐去。第三个就是尽职义务。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肖霖对本单元的话题进行点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肖霖
李肖霖: 我还要具体谈一谈几个人的点评。林东品主任谈的是职业礼仪问题是否应该放在职业伦理里考虑。我觉得任何行业都需要礼仪。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举手投足都代表整个律师形象,不仅仅在法庭上,包括在生活中和任何人的交往中,都要体现是一个理性的人,你的形象、技能、你的诚实都应该上升到律师职业伦理的高度,它关系到律师的整体形象。像我们所说的在法庭上脱鞋、脱袜子、满嘴脏话都是不对的。陈虎教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独立辩护是否能够成立、和被告人不一致的辩护是否能够行得通,并且由此提出到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第一位,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第一位的。这些都是非常好的问题。是屈服,还是放弃法律的公正。他提出了一些很有哲理的话,让我很佩服。
胡主任提出了伦理建设到底是什么,任洁提出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的准则、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这些都与第一位发言人讲的内容相关。
本单元最后一名点评人是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
潘强:今天的题目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提出的问题是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审判诉讼制度,需要改革吗?我只说观点,不论证。我的观点就是不需要改革,需要的是落实。
我还有一个观点,错案终身追究,这不是好事,不利于纠正错案。
关于职业伦理问题,就是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道德现在不缺少规范,规范有的是,就是怎么样让这些规范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是很重要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律师和公安、检察院、法院交朋友,这是构建和谐诉讼的非常有效的途径。
第四单元主题是刑事辩护实证研究—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 高贵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
本单元的开场嘉宾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教授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
周光权:第一,以审判为中心对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究竟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所以我想讲如果以审判为中心对死刑复核,首先的一个要求就是死刑的案件不能理解为两审终审,这是在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里最特殊的,也就是说在我看来应该是两级半的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之外还有一半的程序,当然你很难说它是三审终审。第二打造成一个诉讼程序以后律师能够介入,我知道律师的意见的实质性很有限,所以如果不打造成一个单独的程序或者半个程序,很多东西做不了,打造成程序以后马上有一个控辩对抗和法官居中判决的问题,我觉得死刑复核里面控辩对抗有特殊性,针对原来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律师针对这个控方提出抗辩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里面法官居中判决这样一个东西还是比较欠缺,所以死刑复核程序如果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这个程序的重要性需要重新认识。
第二位发言的嘉宾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洪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洪伟
于洪伟:在死刑和死缓之间我们作为律师要找辩护的亮点,应该有四个角度,第一被害人有没有过错,第二被告人有没有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第三作为犯罪起因是不是有民间的矛盾激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文件中有确认的可以从轻。我的总结是这样的,对于致使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属于杀人动机极其卑劣或者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被害人的一般过错,被害人没有重大意义的法定情节,民间矛盾激化的犯罪起因等任何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都可以单独成为独立适用死缓的具体理由。
第三位发言人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成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成安
成安:对于今天我要分享的话题,我自己起了一个小的标题“用放大镜寻找不死的理由,给被告人一条生路”。我自己和自己所在团队只做刑事案件,我们做了200件刑事案件,死刑复核每年要做5、6件以上。我们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实证研究,简单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非常想代表所有的刑辩律师,特别是死刑复核律师,提几点小小的请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做了最大努力,每一次律师提出请求的,都要听取律师的意见。 第二,我做死刑复核案件,一生中留下了一个阴影,非常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理解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个方面的苦衷。如果受害人的家属都知道结果了,我们还在等,这是我们自己无法接受的。
第四位发言人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智贤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智贤律师
李智贤: 死刑复核辩护的题目比较大,我只挑其中的一点,也是在我办案以后比较有心得的司法鉴定。
我们律师非常注意司法鉴定,对于面四证据存在司法证据排除的问题,鉴定意见书是定罪量刑非常重要的证据。对于鉴定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是给予重视的。
第五位发言人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雨。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雨
张雨:我们所在2007年为了有业务,公开免费做死刑复核,搞了两年,做了几十件死刑复核案件,从今年开始所里专门任命我牵头大力开展死刑复核业务,我在这表示对领导的感谢。当前情况下律师最大作用要帮助律师严格适用死刑,我本人对死刑问题充满了兴趣,这几年做了一些研究。
第六位发言人是南开大学法学博士高通。
南开大学法学博士高通
高通:关于公正审判理念对于现在的死刑复核到底有多大影响。我挑了三个因素,第一涉及到被告人上诉权保障的问题,第二涉及到控辩双方参与问题,第三涉及到复核实践的问题。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罗力彦对本单元做了精彩点评。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罗力彦
罗力彦:三位专家学者从死刑复核案件、控辩双方的特殊性、如何能够重视律师的辩护观点,律师同仁们从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难点与对策等方面,与我们共同分享了他们的实证研究结果和经验。归结起来,就是从制度层面上如何从顶层进行设计,来保障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从技术层面上,律师实际操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本环节最后一位点评人是广东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尚权律所合伙人蔡华。
广东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尚权律所合伙人蔡华
蔡华: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都很愿意接触死刑复核案件。但是,大多数人都认为死刑复核案件非常难做,而且绝大多数人都没怎么接触过。一是没有这样的案源,二是心存惧怕。总认为死刑复核案件实际上就是一个行政过程,我们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
总而言之,作为死刑复核律师,怎么做死刑复核案件非常重要。首先是你的能力要过关,对司法案件的分析剖析、对程序的分析判断,都要有过硬的技术能力。如果没有最基本的素质,肯定是行不通的。死刑复核案件,不但要求律师技能高超,伦理也同样高超。
嘉宾发言和点评结束后,本单元进入互动环节
嘉宾:中国的改革是从例外到原则,在证据改革的过程中,是不是也遵循从例外到原则。我们理想中的规则是首先从死刑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确立起来的,未来的趋势是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高贵君:应该是这样,包括死刑证据,不仅仅是死刑案件,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比照这一规则。
嘉宾:参与制度改革,总是听到一个观点,转变观念、改变思维。我们所谈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谈的具体制度落实,还是观念的转变?我们的制度改革,是改革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引导现在的法律制度走向它本应该走的道路。
高贵君:肯定是在制度上要进行改革,但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框架。
第五单元:刑法修正案九与未来刑法立法思路
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士心。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士心
刘士心: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通过,将在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进行的第九次修订。加上1998年通过的《关于外汇犯罪的决定》,应该说这是第十次修订。《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我们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怎样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内容。另外一个是及时总结《刑法修正案九》在制定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以便于以后在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更加科学合理。本单元将对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位发言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泽善。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泽善
郑泽善:我想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关系出发,谈一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值得肯定的地方很多,比如增加了财产刑,废除了死刑、嫖宿幼女,这几点都是值得肯定的。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也有不少缺陷。
比如在刑法条文中,什么是凶器?什么是情节恶劣?或者是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对情节严重有《司法解释》。我拿的这个笔,算不算凶器?我觉得在某些情况下也算是凶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法规,或者是《司法解释》最好相对明确,这样法官解释的余地、限制法官解释的余地有利于被告人。
主持人刘士心: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在刑事法治的基石,有的国家把最新法定原则规定在宪法里面,英美国家他们把最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刑法的第一原则,刑法所有的价值追求都必须在最新法定这个前提下来实现,都不可以突破最新法定这个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的价值就是保障人权,所以郑老师这个发言非常契合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这样一个主题的。刚才郑老师的发言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些新的解读,比如习惯法可以出罪,刑法的明确性对刑事立法提出了哪些要求,并且以此为标准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若干内容进行了评论,我想这都对我们正确准确地把握刑法修正案九具体规定的内容,以便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把刑法修正案九准确的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保障人权都有非常重要的探讨和交流意义。
第二位发言人是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红。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红
王国红:今天发言的主题是刑九带给辩护的福祉和困惑。通常一部法律的出台对全社会而言是福祉,也可能是恶梦,就法律人而言通常会扩大这种体验,而一部刑事法律的修改、法条的增加带给我们的思考、展望、困惑可能更多,所以今天想从角色职业律师的角度谈一下,主要分个案的展望、职业展望和法律人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责任的展望。
对于我们个案的影响。据我了解到的一个消息,关于刑九的司法解释会在11月1日之前或者同步出台,因为没有这个解释其实仅仅依靠刑九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恐怕还是很难处理。
个案的展望对刑九关于财产刑,之前推行有效辩护,做完了有罪和无罪的辩护再考虑要做罪名的辩护,做完了罪名的辩护还要考虑做量刑的辩护,做完了量刑的辩护还要考虑做程序的辩护,做完了程序的辩护现在比较高级的发展到证据辩护,我们对证据的梳理和适用。所以在下一步的辩护中,就财产刑而言,也可能是辩护的一个有效辩护的主力方面。大量普通犯罪案件的辩护可能空间更加广阔,所以刑九对我们辩护的细化、精准化、精确化会带来更大的影响。
刑九的未来,我们律师对立法者立法思路的影响,这点很少出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路中,但是从刑九开始一切不同了。未来要展望的话,对于立法的推动而言,辩护人的职责会越来越大,个体的责任感也会越来越强,这点其实从尚权举办论坛的题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辩护来看也特别明显。
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
梁雅丽: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也是我自身的体验,我二十多年从业的一个体验,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修正案九与未来刑法立法的思路,这个部分我只是说一下,我想说的是这个话题提示我们在我们的职业过程中将来的辩护除了我们的实体辩,量刑辩护一定要作为将来的重点,之前的辩护过程中大家可能忽略这块,曾经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我们会涉及到一个量刑,但是大家不会很充分地关注,还是停留在原来传统的从轻、减轻等方面的考量,这方面具体犯罪情节的考量,而没有就量刑规范化以及将来出现的新的司法解释,我们怎么样充分地做量刑辩护,各位同仁应该提起关注,也应该成为我们大家研究的一个方向。
主持人:第四位发言人是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增强。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增强
王增强:作为长期从事刑辩的律师,就《刑法修正案九》在刑辩领域,以及作为律师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关注点,简单做一下介绍。
《刑法修正案九》对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扰乱法庭秩序这个罪名。但有一条需要大家注意,就是对一些案卷的公开,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公开,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河北的聂树斌案件,杨金柱律师在博客上公开了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来说这种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这种泄密就属于刑事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最大的其实是这一条。所以我的第一个关注点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关于死刑与自由刑的问题。死刑罪名减少符合国际趋势,符合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同时,对于辩护人来说,甚至是对于司法共同体来说,我觉得都是一个福音,其中一个最明显的福音就是心理压力减少了。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是对人权的保护,极大的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的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强军。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强军
王强军:把前面几个修正案大体上看了一下,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的学习心得。主要分三个方面:第一,《刑法修正》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第二,重刑化与轻刑化;第三,《刑法修正》的明确性与模糊性。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一直是刑事立法的趋势。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八》,全部是进行犯罪化。《刑法修正案九》表面上出现非犯罪化处理,这是第一次,就是废除嫖宿幼女罪。但实质上并没有进行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
重刑化和轻刑化。从《刑法修正案九》,表面上可以得出结论《刑法》正在向轻刑化发展。实际上不是。《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看似死刑减少了,是不是中国的《刑法》一定是轻刑化?不一定。在废除了22个死刑之后,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无期徒刑进行了规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死刑罪名的减少没有实际意义,无期徒刑成为真正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提高。所以还是向重刑化发展。
明确性和模糊性。其实《刑法修正案九》在财产刑的量刑问题上是有问题的。最刑法定原则强调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这个刑是不是只制约主刑,不制约附加刑。
本单元第一位点评人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
刘卫东:点评谈不上,我做一个简单的小结,今天是学术交流,总的基调是对于发言的嘉宾不同的观点说一下,从修法的指导思想和以后的思路角度给大家做了一个全面的介绍,有一个观点可以商量,在死刑的减少和限制方面更多考虑一些民意和国情,需要客观来看,我不说的都是我同意的,我要说的都是我有不同意见的地方,我个人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死刑的减少和适用还是观念的问题,有些民意我们确实要听取确实要尊重,不能完全适用民意,尤其在死刑减少和适用方面。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取消就是非常好的做法,强迫卖淫罪,从民意的角度来讲讨论一百年要说听取民意都取消不了,但是现在就取消了,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如果单从讨论卖淫罪的本身来讲是不是应该适用死刑,是没有争议的,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是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如果把它当成死刑适用的话,量刑会偏高,这是修九的一个很大亮点。
第二位点评人是: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霖主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霖主任
田霖:郑教授发言当中有一点使我眼前一亮的是用成文法定罪用习惯法出罪的观点,我希望以后有机会和郑教授做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我们就这个问题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把相关的观点细化甚至规范化。
常春藤的王国红律师的发言中涉及到闹庭的问题,说一下我的真实想法,在修九草案公布之后虽然各个方面来自学界和律师界反对的声音很高、很强烈,但是给我的感觉是最后肯定是要通过,但是我们要辩证地看这个问题,所谓的闹庭问题,从法条上看并没有针对律师,这是官方主要的说法和观点,在这方面我比较赞同增强律师的观点,我们作为律师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庭纪律,这是没有问题,关键问题是对于公诉人和法官在庭上和律师之间的某些冲突或者矛盾怎么样用相关规定来规范法官和检察官的行为,这是我认为要及时出台的一些东西。如果相关配套的针对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规定出台,第一在整个法庭背后的规定当中是一个平衡,其实也能尽量减少相关的因为某种原因律师被逐出法庭这种情况的发生。
梁雅丽律师提出的庭前示证涉及到程序方面的问题,昨天我们在研讨当中提到这次尚权论坛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主要还是以程序方面的相关问题为主,把它拿出来大家在这里研讨。
关于增强律师提到的案件当中修九涉及的案件保密问题,也是个很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希望能引起各位律师同仁的重视,避免我们在职业过程中自身的损失。
第六单元:申诉案件的辩护暨蒙冤者援助计划专题报告
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文革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文革
本单元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吴宏耀
吴宏耀教授详细介绍了蒙冤者计划的缘起、适用范围、申诉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对蒙冤者的重大意义。
吴宏耀:蒙冤者计划是从2014年5月23号,我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和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蒙冤者救助活动。
我们做的蒙冤者计划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只是想给大家提供一个平台,吸收各界的力量,共同给贫弱者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有一些基本的想法,并不是想将我们的判断强加给司法机关,而是希望可以在申诉和纠错之间提供一个过滤机制,提供一个案件筛选途径。当时这个平台的建立就是多方合作,有职业律师、学者、志愿者团队。
简单来讲,我们的工作流程是案件当事人向我们提出,由研究生作为初查小组对案件进行初查。我们对案件是有一定限制的,案件范围、特定的案件类型,必须是死刑和无期案件。学生初选的案件符合刑事的援助条件,再由专家组成庭审,对案件的证据问题进行审查。然后提交给尚权的律师事务所,由尚权组织专业律师进行讨论。其实我们是合作的方式。
经过一年半的实践,我们自己总结了两次,发现了很多问题。从2014年项目开始到今年9月,总共收到了112人次的申请来信,是要求提供援助的。其中涉及到的案件被告人是75人。在案件初查过程中,筛选了一半。我们是有明确的援助条件的。
这些完全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当时我们就跟志愿者学生讲,这些人找到我们是希望获得帮助。对于每一个向我们申请援助的,我们都会跟他们解释我们的规则是什么,同样还有其他的援助组织,甚至是正式的法律援助渠道。我们会尽可能的给他们指一条道路。
对于符合条件的,我们开始进行遴选。曾经有10个案件,尚权组织了3次专题讨论。我们本来是要帮助冤错案件的,但在援助过程中,我们发现申诉过程中有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现在关注冤案主要是大案、重罪的案件。我们这个计划主要是侧重于死刑、无期,事实上找我们的很多案件都是小案件,是刑期不长的。我想讲一个观念,当我们接触当事人家属的时候,我们真是发现冤案不分大小。我们觉得死刑、无期才叫冤案,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就算只是判了7年,他仍然觉得是冤的。这对一个人一生的影响和一个家庭的影响,同样是巨大的。所以我觉得责任感真是非常重要。
第二,申诉材料的问题。符合条件的36个案件当中,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只能诉冤,拿不出材料。他只能讲冤在哪儿,但他拿不找证据材料和案卷材料。原因有很多,比如有法院拒绝为当事人提供、一二审的辩护律师拒绝提供、辩护人律所拒绝提供的。还有一些是地方原因,案件比较敏感,拒绝提供。
第三,申诉人的所有申诉材料都是文学化的,而不是法律化的。他只能用很朴素的语言跟你讲他怎么冤。现在的援助是走法律渠道,但当事人还是用一种朴素的情感进行申诉。经过去年一年工作的总结,今年我们的工作有所转向,我们原来的志愿比较高,希望可以给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帮助,对推动错案纠正提供更大的帮助。但是,我们发现现在更大的工作是帮他们拿到材料,帮他写一份能够进入法官、检察官视野的申诉书。
第四,我们在项目过程中接触了很多人,接触了很多社会的贫弱者。“如果没有大冤大错,谁会受这种苦、受这种磨难去申诉呢?大家风餐露宿”。在你们的执业生涯当中、在我们的人生经历当中,我们觉得这冤真不算冤。但是,对当事人来说,他可能真是要穷尽一生想平复的事情。
蒙冤者计划是开放的平台,希望刑辩律师可以跟我们合作,能参与进来,给当事人带来一份温暖。我们这个项目解决的冤案可能不多,但我们送出的温暖还是一大把一大把的。
本单元第二位报告人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蒙冤者援助计划的主要负责人高文龙。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蒙冤者援助计划的主要负责人高文龙
高文龙:在蒙冤者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开过两次项目总结会。吴老师一直跟他的学生提到一个要求,一定要给蒙冤或者是疑似蒙冤的人提供最大的帮助,哪怕是给他回一封信、打一个电话,让他们感觉到温暖。
我们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件事情?在现在的冤案申诉的机制下,是由蒙冤者本人去申诉,或者是由他的家属去申诉,或者是由他委托的律师去申诉。不管哪个人去申诉,机制和通道都非常的不顺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考虑能不能做一些事情,由律师进行案卷分析工作,由学者、人大代表和媒体朋友组成一个团队,大家共同对一些案件进行把关。这样形成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眼里看来不仅仅是律师单方面的意见。因为如果仅仅是律师的意见,可能会给司法机关一种错觉,认为律师是接受了委托,辩护人的身份决定了你的辩护立场,有可能不够公正。我们就吸收了大量的人大代表和媒体朋友加入进来,我们希望这样的意见可以在司法机关的眼里更加客观公正。这是我们做这个事情的初衷。
基于种种原因,我们就在2014年的5月23号启动了蒙冤者援助计划。我们是希望可以通过这个项目帮助司法机关过滤掉并不冤枉的案件。
本单元共有四位点评嘉宾,第一位点评人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敏远
王敏远:2014年5月我第一次的启动仪式,现在有一年半了,做了大量的工作,点评不好说,我就谈几点体会。
第一,冤假错案和冤假错案当中的蒙冤者,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就是一个社会负面的或者对于司法公正有毁灭性打击的事件,但是我们的工作是满满的正能量,纠错,为蒙冤提供援助是满满的正能量。 第二,纠错不易,民间推动纠错更不易。错案纠正之困难我想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是不容易的,不容易的原因可能很复杂,既有只有说法没有材料这样的客观原因,更多的是材料即使有也很难获得的主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第三,蒙冤者措词可以再斟酌,蒙冤者是很响亮的,社会吸引力很大很吸引眼球,但是不是所有来喊冤的都是蒙冤者,蒙冤者这个此很有吸引力,但还是要辩证地看他是不是蒙冤者。
但是从国家治理层面,从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角度来考量的话,预防避免减少冤案的继续发生就特别重要,怎么做到这一点,要通过很多方面的努力,其中有一点努力就是我们对于蒙冤者的援助,对于以前有过的那些案件问题的揭示,即使它不能纠正,但是问题揭示出来,为以后的案件不能出现同样的错误奠定了一个特别好的基础。
第二位点评嘉宾是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春光。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春光
李春光:李春光:非常荣幸,我仔细拜读了刚才吴教授提到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冤案主要是指对于既判案件的纠正,更广义上来讲我们的当事人该自由的不自由了,该多自由的少自由了,某种意义上其实都是冤案,比如一审阶段撤回起诉了,判无罪了,二审判轻了,发回重申了,甚至死刑复核不复核,某种意义上辩护律师的生涯就是洗冤的生涯。前几年搞了一个国际刑事案件的研讨会,主题就是刑事错案的纠正,我认为错案的难点在于发现,现在的发现渠道是两种,一种是受害人活了,还有真凶再现,真正的凶手跳出来了,当然真正的凶手跳出来也不一定好使。发现其实很难,发现不是讲律师的发现,在我们眼里99%都是冤的,是司法机关发现的问题,但司法机关发现确实是非常难的,因为冤案实体的障碍有,程序障碍有,真正的障碍是来自于案件办案人员。很简单,一个人出来了那就意味着很多人要走进去,所以在一个冤案当中,侦查人员甚至批捕人员、公诉人员、一审人员、二审人员都会成为冤案的辩护者,我们为当事人的自由辩护,他们为他们的自由也辩护,所以我觉得这样的案件确实就会加重冤案发现的难度。但是再难还是得做,因为刚才也提到刑事律师就是洗冤的活儿,我简单分享几点体会。
第一,舆论媒体确实是很重要的手段,一个好的案件,尤其大家关注一下最近媒体披露的洗冤成功的,其实都是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没有价值的媒体也觉得没有点。
第二,要求研究冤案程序上的硬伤问题。
第三个体会是要努力找案外的证据,我们辅导年轻律师过程中有一种担心,大家就案谈案,实质上很多东西要从案外找一找,开拓一下思维。
第四,核心证人的问题。刚才提到有些证据确实找不到了,但有些证人可能还在,这种情况找找他会不会有些启示和启发,我觉得很重要,尤其对这个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核心证人。所以我觉得对于洗冤的事,尤其年轻律师既要心怀梦想,还要一直坚持,万一实现了我们就成为大律师。
第三位点评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
朱桐辉:了解了蒙冤者援助计划以后,我有几个评论,救助重点重罪案件、态度严谨、程序规范。他们的程序是非常规范的,由法学院的学生初审,再由吴老师进行复审。然后再交给尚权所,尚权再进行复审,还要召开听证。委托评估以后,有可能是冤假错案,再进入专业律师的救助。法律人看到这个过程会感觉很熟悉。这也是蒙冤者者计划区别于其他计划的原因,就是程序非常规范。
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第一点是继续维护重点案件。只要有一起案件能够真正的实现蒙冤的救助、案件的纠错,尤其是对于真凶浮现的案件能够进行纠正,这可以起到表率的作用。
总之,希望这些小的案件突破成为保障人权、成为推动刑诉法制度更新的有利手段。
第四位点评人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
张宇鹏: 我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说一说对涉诉案件的办案体会。在开始之前,我先讲一个小故事,故事真实性未经核实。
我有一位律师朋友,在北戴河会议期间自驾去北戴河旅游,在路上被安保部门拦截,不允许他进入北戴河地区。这位律师就上去跟他理论,未果。律师回来就想为什么不能进去。后来他去多方打听,发现自己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诉案件太多了,他已经进入了信访人员的重点人名单。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你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申诉案件,是以公民的信息身份进行登记的。他不会登记你的律师身份。如果在座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申诉案件多了,恐怕也会进入名单。
我们的权利很多,但救济途径非常有限。申诉案件在程序上可以说依然是困难重重。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阅卷问题,我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阅卷无门;第二是找到门了,阅不了卷。
阅卷无门,我们在原审法院阅卷,常常找不到对接单位。尤其是申诉案件,只有查阅了完整的案卷才能形成具有申诉力的材料,才能促使申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原审法院在阅卷时对律师提出的要求是先立案,再过来进行阅卷。这就陷入了逻辑上的悖论。
论坛总结及闭幕式
主持人: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
刘桂明:最后一个单元是画上美丽句号的时刻,一天半的会议无论有多少个成果,只有常铮和赵会长说了才是最后的成果。接下来请两位介绍一下本次会议到底产生了多少成果。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长赵正群受邀做本届论坛的总结发言。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长赵正群
赵正群会长作为驻地嘉宾,首先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和问候。并祝贺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圆满成功。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在闭幕式上就本届论坛的六个单元逐一进行了点评和总结。作为主办方之一,常铮代表尚权律师事务所首先感谢了合办方——南开大学法学院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界、检法系统以及律师精英表示感谢。并代表尚权所向社会发出“十年之约”。
(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做了大量删减,不当之处请谅解!)
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