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呕吐死”案办案手记
呕吐死
【案件概况】
河南看郸城县人于钢峰,因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于2011年10月23日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但3天后,家属接到其“猝死”的通知。项城市公安局称:于钢峰是突发急病、口吐白沫而死。家属则怀疑于钢峰猝死是因遭受刑讯逼供。该案被媒体广泛报导后,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河南“呕吐死”案。
本案发生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10月27日,河南省项城市政法委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了本案,同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初查,但此后,该检察院却迟迟不予立案。
无奈,于钢锋的家人一直上访,媒体也不断地追踪报道。2013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9日,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2日,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案。
在层层交办的情况下,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才于2013年10月9日才对办案民警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2013年10月15日、17日,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三人,分别到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后,才对三人进行了讯问,作了讯问笔录;之后,又分别被取保候审。但从始至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都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活动。
2013年10月22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三人,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移送审查起诉。7天后,也就是2011年10月29日,项城市以张向华等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违反程序的审判】
本案提起公诉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元律师、张雨律师,接受于钢峰父亲于根生、母亲朱四妮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介入本案。并依法于2013年11月7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代理手续,并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期间,还当面与本案承办人(项城市人民法院刑庭的陈矿法官)进行了沟通,表达了代理人要求依法办事的意见。
2013年12月12日(周四)上午,本案承办人陈矿法官电话通知张雨律师,本案定于2013年12月20日上午开庭。张雨律师立即订购了18日到周口的K401次列车车票。但当天下午,陈矿法官又给张雨律师打来电话,称想要提前到本周日(即15日)开庭。张雨律师告知法官周日早已有其他安排,已订好18日过去的火车票,且买不到13日的车票了,要求仍按原定日期或在之后开庭,经协商,陈矿法官同意仍按原定的12月20日开庭。
12月16日(周一),于根生到项城市人民法院找陈矿法官递交材料,被告知本案已在12月15日开过庭了,并在下午领取了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免予刑事处罚。张雨律师得知此情况后,当即给陈矿法官打电话询问。陈矿法官称,确已开过庭了,并拒绝按原定日期再次开庭。被害人父、母从未收到项城市人民法院的任何形式的开庭通知。
【有瑕疵的再审】
刘文元和张雨律师认为,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是在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做出的,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于是,为于根生、朱四妮代书了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申请对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抄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但项城市、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至今没有任何答复)。与此同时,两位代理律师分别向项城市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情况反映”,反映项城市人民法院的违法审判,希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并建议指定异地管辖!
2014年1月2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2014)项刑监字第001号再审决定书”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
2015年4月,两位代理律师收到西华县人民法院的通知,称该案已指定到西华县人民法院再审。
西华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会上,两位代理律师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求西华县法院出示指定管辖函和新的起诉书;二是鉴于本案一审所用的鉴定,委托主体不合格,故申请对于钢峰的死因及伤情进行鉴定;三是调取于钢峰涉嫌盗窃的卷宗材料;四是开庭时不限制媒体旁听。对上述要求,法院答复:是否进行鉴定要等开庭时确定。对于最后一点,法院称,届时将进行微博直播。
2015年5月13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在审判长询问代理律师是否申请回避时,代理律师因为公诉机关没有制作新的起诉书,提出申请检察员回避。但未等律师陈述回避理由,审判长即宣布驳回代理律师的回避申请,并不准复议!
当检察员宣读完被告人庭前供述后,代理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因为公诉人员连当事人的姓名都没有搞清楚就起诉且没有出具相关合理说明,再次提出申请检察员回避。但理由还未说出,审判长即宣布,驳回代理律师的回避申请,并不准复议!
对法医的鉴定意见,代理律师提出:1、委托主体是项城市公安局,是当事人的一方,违法;死者全身上下伤痕累累,双小腿有密密麻麻的小伤口,状如锥刺,疑似电击所致等情况未作鉴定,故再次向法院申请鉴定!
代理律师申请证人王永出庭证明:他亲眼看到于钢峰在项城市公安局刑警队被刑讯逼供,后为了防止其翻供,又被张向华等带到项城某宾馆看惨遭毒打后不省人事的于钢峰。
【律师意见】
1、 应制作起诉书
本案发生在项城市,应由项城市法院、项城市检察院管辖,之所以由西华县法院、西华县检察院来审判,是因为西华法院有周口中院的指定管辖函,西华县检察院有周口市检察院的指定函。而周口市检察院对西华县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函》载明:犯罪嫌疑人张向华等三人滥用职权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18条之规定,指定你院管辖。该指定管辖函中称张向华等人三人为犯罪嫌疑人,可见上级检察院的意思是要把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都交给西华县检察院。而西华县检察院既然有了管辖权,就应制作起诉书。
现在的起诉书,是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原起诉书,是向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所用,尤其是其中的“此致项城市人民法院”,更是明显不能用于西华县检察院向西华县法院起诉,否则就是驴脣不对马嘴!
而在开庭时,代理人因该问题申请公诉人回避,而贵院竟然直接驳回代理人回避申请,违反刑诉法第30条关于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的规定。
2、 合议庭不能公正审理
当代理律师提出申请出庭检察员回避时:合议庭在没有听取代理人对出庭检察员要求回避的理由前,就驳回了代理人的回避申请,而且还不准复议,明显表现了偏袒一方的不公正审理;
3、 合议庭越权
当代理律向提出申请出庭检察员回避时:合议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规定,超越了合议庭的权利,直接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
4、 法医鉴定不合格
(1) 委托主体不合格 本案的法医定意见是由三被告人所在单位项城市公安局作为委托主体进行的,不是办案机关,是当事人的一方。本案的侦查机关是 项城市检察院,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对本案不予立案,已是明显渎职,最后在上级检察院层层批示下才被迫立案。而在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后,项城市检察院直接将上述委托主体违法的鉴定意见拿来就用,而不是自己依据侦查要求作一个合法有效的鉴定。
(2)未鉴定伤情 从被害人的尸体照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死者全身上下伤痕累累,双小腿有密密麻麻的小伤口,状如锥刺,疑似电击所致;右脚有伤口一处,疑似电流斑;腹部凹陷,如同饿毙,且有四处不明原因的穿刺针眼四处;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有伤口,双脚踝呈现勒痕状,裆部一片异常红色,如同染色;尸体上黑下白,界线分明,死相诡异。等等。这些伤是如何形成的,在法医鉴定意见中都没有任何解释。原因是项城市公安局只委托鉴定被害人的死因,对伤情形成原因根本就没有委托鉴定。而鉴定人出庭时虽称死因鉴定即包括伤情鉴定,但却称对死者全身的累累伤痕没有看到。
5、 本案遗漏最重要的被告人周运杰
本案即便按原判认定寻衅滋事罪判决,也遗漏了一个最重要的被告人,时任项城市公安局长的周运杰。无论从被告人张向华、马良冀的供述中,还是证人丁峰、王树民、张弛的证言,甚至周运杰本人的证言,我们都可以看到,周运杰在本案中违规将对于钢峰的监视居住安排在项城市公安局刑警队,并下令调来十名联防队员来协助看守于钢峰,而三被告人都只是听周运杰之命行事,要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得先追究周运杰的同样的刑事责任。而周运杰至今逍遥法外。
刘文元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共产党员,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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