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起诉翟建侵犯名誉权《民事起诉状》
杨金柱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金柱,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432501195609220010,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家园10栋502室。
被告:翟建,男,1957年4月出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24层。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出生于1956年,在岳麓山下做律师将近30年,擅长刑辩业务,于2002年至2010年担任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0年10月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大战风车以后被免职),2007年8月5日在新浪网开设博客,取网名“律坛怪侠”,该博客于2013年9月13日至11月28日第一次被新浪网封杀,2014年4月26日第二次被新浪网封杀至今没有恢复,该博客今日在新浪博客总排行榜上位居第215位,总点击量为3618万。原告在中国刑辩律师中薄有虚名,被律师同行称为“死磕派”刑辩律师的创始人,自称中国刑辩律师中的“体制外天下第一死磕律师”,至今端坐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的头把交椅。
被告出生于1957年,在上海滩做律师30年,也擅长刑辩业务,因其被指定担任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的辩护人而天下闻名。其网上简历显示,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告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为“体制内天下第一刑辩律师”,但该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有多人,被告在中国律协的官网上位居副主任第五位,故称其为“体制内天下第六刑辩律师”。原告从上海滩的律师同仁处获知:被告自称上海滩刑辩律师第一人,端坐上海滩刑辩律师的头把交椅,并自称其在上海滩上,在上海各级法院没有摆不平的案,在上海各级公安机关没有捞不出的人。
原告和被告两人虽然同为刑辩律师,但一个在山下一个在滩上,一个在体制外一个在体制内,道不同不相谋也,故两人素无交集。此次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刑庭召开的丁小红诈骗案的庭前会议上第一次见面,此前无一面之缘。
丁小红涉嫌诈骗一案的标的为1000万元,为四个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争夺财产而引发的案件,该财产为40层的花旗大厦,位于上海市正大广场附近,与东方明珠和金茂大厦相邻,价值达60亿以上。财产权属纠纷案在香港法院已经一审宣判,目前正在上诉之中。
丁家四个兄弟姐妹,丁小红为大姐,二弟丁蔚,三弟丁育,四弟丁刚。丁刚举报丁小红和丁育合谋诈骗1000万元人民币,丁小红于2012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至今羁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丁蔚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丁育在香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丁小红诈骗案案发以前,丁刚控制的上海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对丁小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小红归还100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高级法院退休法官董沪众女士担任丁小红的代理人。诉讼期间,上海顺通公司认为丁小红出具的两份证据系伪造,涉嫌诈骗,要求徐汇区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移送公安侦查。徐汇区法院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局侦查。
丁小红诈骗案发生以后,其民事案件代理人董沪众女士约见了被告,谈了由被告担任辩护人的相关事宜,并将包括四个兄弟姐妹之间隐私在内的全部案情告知了被告。但被告后来没有被委托为辩护人。
董沪众女士获知被告在丁小红诈骗案中担任了被害人上海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和原告以及另一辩护人李肖霖律师出席了庭前会议之后,大吃一惊,遂给被告发送了以下手机短信:“翟建啊:您好!我刚刚知道你作为丁刚的代理人参加了他姐姐丁小红刑事诉讼的庭前会。这消息对我是迎头一棒!我对你是那么信任,上次见面时,毫无保留的将这边的情况,其中甚至一些关于对外保密的事情都告诉你了。这次丁蔚被宝山公安羁押,都准备请你做他的委托人,(就是前两天我给你打电话要说的事)。你现在接受丁刚的委托,可以吗?!我为此很是心痛和悲哀的。董沪众”。
被告收到董沪众女士的短信以后,回复了以下短信:“董姐:请您放心,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会有职业操守。您找过我,我答应过您,这都没错。但是您那儿的当事人并没有委托我,而且也没有任何准备委托我的表示,对不?我相信你跟我的谈话中应当知道我对杨金柱这类死嗑派的深恶痛绝。跟他对阵,我梦寐以求。基于此,也仅仅基于此,我接受了委托。多包涵,大姐。”
原告看到被告的手机短信之后,纳闷无比,百思不得其解。原告和被告素无交集,被告为什么要对原告深恶痛绝?原告根据被告短信中“我相信你跟我的谈话中应当知道我对杨金柱这类死嗑(磕)派的深恶痛绝”这句话推断:被告在和董沪众女士谈话时应当谈到了对杨金柱深恶痛绝的事实和理由。但原告的人品人格均无瑕疵,一身正气,一身清白,做律师近30年来,从无当事人投诉。2010年10月原告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大战风车以后,在康师傅批示“查处”的背景下,湖南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对原告的律师业务进行了全面的逆向调查。最后,湖南省律师协会以原告在网络上“虚假宣传”和“高收费”为由,对原告给予了一个“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原告没有受到湖南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也没有被送进高墙读书。据此,被告实在没有理由对原告深恶痛绝。被告在董沪众女士面前应当对原告进行了造谣和诽谤,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丁小红案庭前会议之后,经过和委托人商量,原告决定不出庭辩护,由北海案律师团团长,端坐死磕派第二把交椅的陈光武律师和北京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两人出庭辩护(原告和陈光武首先接受委托,当事人后来又增加了李肖霖律师)。如果一审判决丁小红构成诈骗罪,原告在二审再出庭辩护,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被告“对峙”。同时,原告决定起诉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实现被告“梦寐以求”的和原告“对阵”的上海梦。
被告在获知一方当事人的包括秘密在内的全部案件信息后,由于该方当事人没有聘请其担任辩护人,以后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主动找到被告,还是被告主动找到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去担任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均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何况被告还是“体制内天下第六刑辩律师”。被告的行为极其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律师的形象。故原告除了向贵院对被告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之外,还将向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实名举报被告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严重损害中国律师的形象,要求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分别对被告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此外,原告还将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名举报被告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强烈要求免除其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职务。
特别要说明的是:被告昨天下午第二轮辩论中,首先说不知道丁小红诈骗案的秘密,要求李肖霖律师出示证据。当李肖霖律师说要当庭出示短信以后,被告又说不仅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还欢迎李肖霖律师在微博上发出。被告的这一言行让参加旁听的原告觉得被告和旧上海滩上的流氓无异,使原告如金庸小说《鹿鼎记》中韦小宝说的“屎可忍尿不可忍也”!此外,原告完整地旁听了五天的庭审,对这位“体制内天下第六刑辩律师”的表现给予八个字的评价“不过如此,徒有虚名”。
原告起诉被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要让被告在法庭上当庭陈述“深恶痛绝”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只要法院认定被告“深恶痛绝”原告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原告即向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告100万元人民币。原告在博客上经常和网友们赌一块钱,并且是“君子一言,死马难追”。现在,原告以律师身份作出承诺,乃“律师一言,活马难追”!
原告起诉被告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试一试被告是否真正具有“摆平”上海市三级法院的“真功夫”。如果有,原告一定要申诉到最高法院。如果被告再“摆平”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就真正的“I服了YOU”!
最后要说明的是,原告于2013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原最高法院大法官、副院长,现任中纪委副书记张军先生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西城区法院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该院又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此次被告“摆平”贵院不受理此案,恭请贵院出具一份书面裁定书。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金柱
201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