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风云 | 洪道德自诉陈光武诽谤罪
自翟建律师自诉杨金柱律师诽谤罪之后,律师界又现诽谤罪的自诉案件。6月2日,因网络骂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聂树斌案律师陈光武诽谤。
起因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了聂树斌案听证会。洪道德为听证会听证成员之一。听证会结束后,《焦点访谈》在其节目中引用了洪道德的对于此案的部分观点,引发了陈光武的不满,陈光武认为洪道德是听证会现场“后台”法律总顾问,是完完整整听完他的意见陈述,清清楚楚看过他所展示的全部证据的。
因此,“聂案”的是非曲直看得很清,认得很准。但在5月1日的焦点访谈中,洪道德却认为“聂案”并非冤案,陈光武认为洪道德利用谎言扭曲了事实,使得聂树斌的冤案无法得以平反。陈光武直言洪道德在焦点访谈中对于“聂案”的解读,在法律上逻辑混乱,在事实上满口谎言。
2015年5月2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陈光武发表了题为“洪道德教授 无道无德”的文章,文中指称了“聂树斌案件”官方听证会法学专家代表洪道德对于此案的说辞违背了道德。
在《洪道德教授 无道无德》的文章中,陈光武写道“一个把道德镶嵌进名字里的洪道德,竟然完完全全的丧失了道德。用谎言为公权力权利做工具和推手。”在该文章中,类似这样批评洪道德的言辞比比皆是,为此,洪道德在2015年6月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要求判决被告人陈光武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诉诽谤事实
1.“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无道无德的事实依据。如何无道?如何无德?
2.“谨以此公开信,回复洪道德教授”没有去信,何来回复?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仅就聂树斌案向被告人发出的公开信或私信。
3.“全世界都在骂您呢!” 请被告人举出全世界都在骂自诉人的事实依据。全世界?骂什么?
……
21.“死者尸体背部表面肋骨严重损伤清晰可见,你们却视而不见,甚至故意隐瞒,这就不仅是常识问题了,也不是一般道德问题,而是品质问题、法律问题、犯罪问题!”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故意隐瞒的事实依据。自诉人故意隐瞒了什么?如何是品质问题、法律问题、犯罪问题?请被告人指明自诉人触犯了哪个法律,自诉人犯了什么罪?
洪道德在自诉书中强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应
对于洪道德的刑事自述状,陈光武向媒体表示目前尚未看到洪道德的《刑事自述状》。如果洪道德正式上法院提出诉状,自己将按照法律途径正常应诉。陈光武特别提出,洪道德在焦点访谈中侵犯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的权利。此前有报道称,聂家会告洪道德,但并未付诸实施。
何为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的行为。
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
2.客观方面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3.必须是情节严重,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自诉内容:
一、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一个月以前的今天,2015年5月2日10:09 ,被告人在网上发表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人多处捏造损害自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捏造事实的数量上,博客及微博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上,造成的犯罪后果上看,主体身份和主观恶性上看,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应当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聂树斌案
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